
姓名:李井方
性別:男
職業(yè):律師
執(zhí)業(yè)證號:13401201910079534
執(zhí)業(yè)狀態(tài):正常
專長:刑事辯護、無罪辯護
聯(lián)系電話/微信:15056572149
律師事務所: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
李井方律師,中共黨員,蘭州大學法律碩士研究生,現(xiàn)執(zhí)業(yè)于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以來,其參與辦理了大量省內有重大影響刑事案件,如合肥某郵票、紀念幣詐騙案、包河區(qū)某22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蜀山區(qū)某千萬詐騙不起訴無罪案、廬陽首起套路貸涉黑案等等,2025年辦理一起刑事案件入選安徽金亞太律所十佳刑事案例。
李井方律師始終堅持理論與實踐并重,具備深厚理論功底,發(fā)表多篇專業(yè)論文,以“珍惜每一份信任,忠于每一次委托”的執(zhí)業(yè)理念和敬業(yè)的工作態(tài)度,贏得了眾多當事人的認可和贊許。
獨立或參與辦理刑事案件節(jié)選(為保護當事人隱私,作化名處理):
(一)親辦“無罪”案例
1、蔣某涉嫌千萬詐騙案:本案因債主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轉而控告L某導致案發(fā),因債主逼債而遠走他鄉(xiāng),公安機關以其涉嫌集資詐騙七千余萬刑事立案,并網(wǎng)上追逃。九年后,L某被抓獲歸案?!镀鹪V意見書》指控:蔣某因資金鏈斷裂,無法按期償還W某等人借款,遂采用“借新債還舊債”方式,再次向W某等人借入大量錢財,循環(huán)騙取他人資金共計人民幣1106萬元。李井方律師介入后,積極與承辦檢察官溝通,后案件退查,二次退查結束后,辯護人及時向承辦檢察官提交了不起訴意見書,承辦律師認為本案雖涉嫌“借貸型詐騙”,但也必須滿足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客觀要求,且詐騙行為與被害人交付財物之間要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而蔣某并未向被害人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被害人明知高利放貸的高風險性,依然將錢款出借給蔣某是為了高息,以及對蔣某的信賴,與詐騙犯罪不具有因果關系;《起訴意見書》指控邏輯不能成立,本案是否存在“借新債還舊債”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同時,“借新債還舊債”只是款項使用的表現(xiàn),不能單獨揭示出通過對款項“滅失性處置”以達到非法占有的主觀心理,“借新債還舊債”與非法占有目的是“推定的推定”并非直接證明關系。承辦檢察官最終采納了辯護意見,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對蔣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2、歐某涉嫌套路貸詐騙案:公安機關指控歐某等人通過“以貸還貸”、“轉單平賬”等方式對被害人實施詐騙,騙取被害人52萬余元且認定為主犯。在歐某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后,李井方律師介入后,積極與承辦檢察官溝通,后案件退查,二次退查結束后,辯護人及時向承辦檢察官提交了不起訴意見書,后經(jīng)檢委會討論,最終檢察官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對歐某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羈押八月有余后,成功為歐某實現(xiàn)了無罪的辯護效果;
3、黃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案:公安機關指控黃某某冒充某公司負責人的名義,假借可以幫助張某公司中標綠化、養(yǎng)護項目,與張某公司簽訂項目合作協(xié)議,騙取張某公司886000元。審查起訴階段,李井方律師積極收集黃某某無罪的證據(jù)以及申請檢察機關調取相關證據(jù),案件退查兩次。經(jīng)與承辦檢察官積極溝通,并向承辦檢察官提交了不起訴意見書,后檢察機關為黃某某辦理了取保候審,并于兩個月后解除取保候審,案件撤回公安機關,羈押八個月有余后,成功為黃某某實現(xiàn)了無罪的辯護效果;
4、汪某涉嫌詐騙案:汪某系某公司的法人,公安機關指控汪某知曉某禪寺開展線上佛事活動后,便與禪寺住持聯(lián)系,通過虛構禪寺放生、供燈、舉辦法會、佛像貼金等佛事項騙取被害人財物。經(jīng)會見,辯護人認為本案可能不構成詐騙罪,積極爭取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后檢察院不予批捕。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辯護人積極向承辦檢察官闡述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理由,最終檢察官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對汪某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5、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公安機關指控唐某在他人銀行卡被公安機關凍結后,明知他人利用其微信、支付寶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微信、支付寶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并自行操作幫助他人收款轉賬,為他人進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幫助,涉案金額20余萬元。經(jīng)會見,辯護人認為本案可能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積極爭取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后檢察院不予批捕。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辯護人積極向承辦檢察官闡述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亦不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的理由,最終檢察官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對唐某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6、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經(jīng)閱卷,辯護人提出:(一)龐某作為電話客服登記客戶姓氏、模糊地址、信用卡數(shù)量等模糊信息的行為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1、純手機號碼無法反映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情況,不可能影響特定自然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況且手機號碼是系統(tǒng)自帶,并非龐某登記;2、“姓氏+手機號+籠統(tǒng)地址”等匿名化的個人信息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二)龐某主觀上不具有非法獲取客戶身份信息的故意,也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最終承辦檢察官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對L某作出了存疑不起訴決定;
7、馮某涉嫌妨害藥品管理案:經(jīng)閱卷,辯護人認為《起訴意見書》指控馮某的行為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1、馮某居間銷售的藥品不能排除系印度合法上市的藥品;2、從藥品的安全性、適用癥和使用對象分析,無法得出案涉藥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論;3、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的《關于“LEVIFIL SUPER POWER”、“VLDOFIL Super Dower”兩種產品認定意見》不應作為定案依據(jù),不能由此推定案涉藥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退一步講,即使認定馮某的行為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其仍具有以下犯罪情節(jié)和量刑情節(jié),依法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訴處理。最終,承辦檢察官采納了辯護人的部分辯護意見,對馮某作出了酌定不起訴處理;
8、張某涉嫌開設賭場案:經(jīng)會見,辯護人認為張某從事的是行政文員工作不屬于開設賭場的“直接幫助”行為,其行為雖對于開設賭場犯罪活動有一定作用, 但并不是必不可少的,與開設賭場犯罪活動不具有直接關聯(lián),發(fā)揮的作用較小,參照《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條款之規(guī)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最終檢察院對張某不批準逮捕;取保候審期間,辯護人繼續(xù)與承辦警官溝通,認為根據(jù)《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guī)定,對于雖對開設賭場犯罪有幫助作用,但僅是從事與組織賭博活動無直接關聯(lián)的一般工作的人員,還是要注意區(qū)分,避免打擊面過大,體現(xiàn)嚴中有寬,寬以濟嚴之精神。張某從事的文職工作系行政輔助工作與指控的開設賭場犯罪活動沒有直接關聯(lián),也不接觸賭客,只領取固定工資。因此,可以對張某不作為犯罪處理。后辦案機關采納了承辦律師的辯護意見,以“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為由,撤銷案件,并解除了對張某的監(jiān)視居住措施;
9、賈某某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案:李井方律師介入后,及時向承辦檢察官遞交了可能不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辯護意見,申請檢察機關不予批準逮捕。經(jīng)辯護,賈某某在被羈押的第37天變更強制措施為監(jiān)視居住。后辯護人向辦案警官多次溝通,認為本案僅是介紹嫖娼,不屬于介紹賣淫,更不可能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后公安機關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賈某某解除了監(jiān)視居住措施,并撤銷案件,成功為賈某某實現(xiàn)了無罪的辯護效果;
10、關某某涉嫌套路貸詐騙案:經(jīng)會見,辯護人認為被害人既未遭受欺騙,也未遭受財產損失,以關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為由向公安機關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書,公安機關未采納。案件報捕后,辯護人第一時間與承辦檢察官溝通,經(jīng)辯護,檢察機關對關某某不予批捕。在偵查階段,辯護人繼續(xù)與公安機關多次溝通無罪意見,后公安機關未對本案移送審查起訴,并為關某某辦理了解除取保候審措施,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準“無罪”的辯護效果;
11、方某涉嫌操縱證券市場案:經(jīng)會見,辯護人認為方某的行為可能達不到操縱證券市場罪的立案標準,即便達到該立案標準,犯罪情節(jié)也較輕,經(jīng)與承辦警官多次溝通,公安機關最終對方某作出了撤銷案件處理;
12、林某涉嫌非法經(jīng)營案:林某作為快遞站點經(jīng)營者,因疏忽、僥幸為他人郵寄煙草提供幫助,涉嫌非法經(jīng)營被刑事拘留,經(jīng)會見辯護人提出林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有待商榷(一)非法經(jīng)營煙草專賣品的無證經(jīng)營,不包括沒有準運證而運輸、郵寄的情形,該行為不能單獨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不能僅憑沒有煙草準運證而為他人郵寄提供幫助,就認定林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二)“阿某”是否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不明,其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有待查證,無法直接推定林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共犯;(三)不能僅憑林某主觀上知道“阿某”郵寄的部分快遞中存在煙草專賣品,就認定為非法經(jīng)營罪的共犯,本案先爭取到了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后公安經(jīng)過一年的偵查,對林某作出了解除取保候審處理。
(二)其他親辦案件
1、朱某涉嫌職務侵占案:朱某原系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家族糾紛被控告職務侵占957萬余元,經(jīng)有效辯護一審法院認定職務侵占97.85萬元,判處四年有期徒刑,成功去除860萬元,該案檢察院已抗訴);
2、姜某涉嫌詐騙案:姜某在僅取得證券從業(yè)資格的情況下,成立某咨詢公司,從事理財課程教學及薦股服務,后姜某及業(yè)務員被公安機關以涉嫌詐騙罪立案查處,檢察機關以姜某涉嫌詐騙罪向法院移送起訴,并將取保的業(yè)務員另案處理。辯護人認為姜某的行為主要是違反國家對證券業(yè)務的許可制度,利用其專業(yè)領域的知識和經(jīng)驗非法向他人有償提供證券咨詢服務,而不是通過編造虛假事實詐騙他人錢財。退一步講,即便認定姜某的行為屬于詐騙行為,也僅構成合同詐騙罪,后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將本案定性為合同詐騙罪,判處姜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本案定性的改變,使其他已經(jīng)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五名業(yè)務員,重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中四名業(yè)務員獲不起訴處理);
3、韓某詐騙案:韓某系某公司法人,因公司運營缺少資金,遂產生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發(fā)布虛假名表的銷售信息通過虛構手表系在專柜購買的正品、有發(fā)票、??ǖ仁聦?,誘騙不特定買家購買。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將韓某羈押于看守所。李井方律師于本案一審判決后介入,辯護人提交了上訴狀、二審開庭申請書、《XX社區(qū)調查評估申請書》、檢索類案判例,積極與承辦法官溝通。最終,二審承辦法官采納了辯護人意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韓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4、查某涉嫌詐騙案:查某入職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從事股票軟件銷售工作,從銷售員做到一部部長,后公安機關以公司從事薦股詐騙為由,予以立案。辯護人提出公司模式不構成犯罪,即便夠罪,查某也具有多種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不具有逮捕的必要性,檢察院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對查某不批準逮捕。最終法院判決查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兩年(本案僅有作為部長的查某被判處緩刑,其余部長為實刑);
5、姜某涉嫌惡勢力犯罪集團詐騙案:姜某入職某小貸公司從事會計工作,后該小貸公司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李井方律師于審查起訴階段介入,經(jīng)詢問姜某,發(fā)現(xiàn)姜某存在自首情節(jié),但因辦案期限屆滿,無法核實,檢察院并未認定姜某的自首情節(jié)。審判階段,辯護人積極與承辦法官溝通,承辦法官要求公安機關出具姜某的詳細到案經(jīng)過,最終認定了姜某的自首情節(jié),判處姜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
6、李某開設賭場案:李某開設賭場案系公安部移交線索偵辦案件,G某在澳門“太陽城”等賭場為境內參賭人員賭博提供信用擔保服務。李某作為G某的助理,幫助G某管理事務,為G某提供資金賬戶、管理資金賬戶,幫助結算資金等,查證賭資七千余萬。案件辦理過程中,因法律解釋的變化,檢察機關將本案定性為開設賭場罪,但辯護人認為《意見》條文之規(guī)定屬于法律擬制,實質上將原先《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以賭博罪處刑的情形擬制為開設賭場罪,本案仍應以賭博罪進行追訴。經(jīng)辯護人與承辦檢察官多次溝通,檢察官雖未改變本案的定性,但采納了量刑辯護的意見,同意適用緩刑,最終,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7、何某涉嫌詐騙案:《起訴書》指控何某等人在發(fā)展客戶過程中利用特定話術,謊稱有專業(yè)的期貨老師,對客戶承諾一對一的指導,開展視頻授課講解期貨買賣時間點,謊稱老師預測準確率高,誘騙客戶頻繁操作期貨交易,從客戶期貨交易產生的高額期貨交易手續(xù)費中謀取暴利。以詐騙罪起訴至法院,并提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的量刑建議。最終法院采納了辯護人提出的非法經(jīng)營罪的辯護意見,判處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三年四個月;
8、韓某涉嫌詐騙案:審判階段介入,在取得法官的同意后,積極協(xié)調被害人與韓某近親屬協(xié)商,促成了被害人的諒解,最終法院判處韓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9、楊某涉嫌故意傷害案:有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前科,審判階段成功促成被害人諒解,最終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10、吳某涉嫌集資詐騙案:吳某系合肥某公司法人,主要從事收藏品的批發(fā)與銷售業(yè)務,虛夸連體鈔、紀念幣等“理財產品”的收藏價值,向投資人承諾會在短期內以高于投資人購買價回購“收藏品”。本案原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二審以發(fā)現(xiàn)新犯罪事實為由發(fā)回重審。重一審階段介入,經(jīng)有效辯護,法院判處十一年九個月,減少二年三個月刑期;
11、鄭某盜竊案:公安機關以鄭某涉嫌盜竊罪移送審查起訴,辯護人認為區(qū)分盜竊罪與詐騙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實施了使他人陷入處分財產的欺騙行為,以及被害人是否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在行為人已經(jīng)取得財產的情況下,二者的關鍵區(qū)別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經(jīng)辯護人與承辦檢察官充分溝通,承辦檢察官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將本案定性為詐騙罪,最終法院判處鄭某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12、張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一審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審判決后介入,辯護人積極書寫上訴狀、開庭申請書等,并與承辦法官積極溝通,最終二審法官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認定了張某具有立功情節(jié),改判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
13、陳某涉嫌詐騙案:涉案金額117萬,量刑辯護,最終法院采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14、馮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不認可馮某的立功情節(jié),審判階段,經(jīng)與承辦法官的充分溝通,最終法院采納了馮某的立功情節(jié)等辯護意見,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15、馬某涉嫌詐騙案:原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二審介入,向承辦法官遞交《開庭申請書》,經(jīng)有效辯護,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發(fā)回重審后,繼續(xù)擔任馬某的辯護人,繼續(xù)無罪辯護,法院雖然仍認定馬某涉嫌犯罪,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數(shù)額、被害人錯誤。同時,因第二被告人已羈押4年3個月,重一審改判馬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3個月 ,成功減少7年9個月;
16、趙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趙某在無正當交易手續(xù)的情況下,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135000元從中間人處收購了奧迪轎車(經(jīng)鑒定為336000元),并購買了一套虛假的車輛銘牌、車架號等信息,準備套牌后轉賣牟利。辯護人認為趙某的行為屬于“二次收贓”,對“二次收臟”行為處罰的必要性明顯不能與第一次收贓行為相提并論,但考慮到趙某之前有前科,最終法院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一年;
17、陳某某涉嫌開設賭場案:陳某某系某科技公司法人,因涉嫌開發(fā)游戲軟件供他人開設賭場而犯罪,檢察院不認可陳某具有立功情節(jié),陳某某簽署認罪認罰量刑建議二年六個月,法院階段辯護人獨立辯護,同時認為陳某某具有立功情節(jié),最終法院認定陳某某具有立功情節(jié),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18、李某涉嫌妨害公務案:本案因系疫情期間在合肥某地鐵站毆打執(zhí)勤民警,而傳于網(wǎng)絡。李井方律師于審判階段介入,在取得法官同意后,積極與受傷民警溝通,促成了民警與李某的諒解,最終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19、丁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法院采納自首、立功的辯護意見,判處有期徒刑丁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
20、楊某涉嫌非法制造彈藥罪案:法院采納楊某具有自首、從犯的辯護意見,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一個月;
21、周某涉嫌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法院采納周某具有立功、販賣的淫穢視頻時長均較短、傳播范圍小、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等辯護意見,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
22、張某涉嫌危險駕駛案:有危險駕駛的犯罪前科,法院采納辯護人提出的短距離行駛、社會危害性較小等辯護意見,判處張某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