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廳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
皖司許決字〔2019〕第501號
潘博等12人:
你們向本機關提出的變更執(zhí)業(yè)機構申請及提交的申請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們申請變更的行政許可事項準予變更。
請你們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持本決定書和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信函)到本機關(省政務服務中心司法廳窗口)領取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
一、合肥市(6人)
潘博 由北京德恒(合肥)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晟川律師事務所
蘇勇 由安徽一耘律師事務所轉入 安徽晟川律師事務所
于寧寧 由安徽大湖律師事務所轉入浙江京衡(合肥)律師事務所
劉敏 由安徽年代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一耘律師事務所
張士發(fā) 由安徽大森(蕪湖)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大森律師事務所
宋晨 由安徽年代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一耘律師事務所
二、淮北市(2人)
徐偉 由安徽淮信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華翰律師事務所
王靜 由安徽淮信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華翰律師事務所
三、亳州市(1人)
孫從文 由安徽安泰達律師事務所轉入 安徽安泰達(亳州)律師事務所
四、蕪湖市(2人)
馮瑞霞 由安徽金華安律師事務所轉入 安徽徽瀚律師事務所
徐肖佳 由安徽點津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有為律師事務所
五、省直所(1人)
徐敏 由安徽亞星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協利律師事務所
安徽省司法廳
2019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