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9)皖0304民初3318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返還原物糾紛
裁判日期:2019-11-29
審理經過
原告陳小鳳與被告李懷禮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小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曉昀、被告李懷禮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朱丙元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陳小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將原告享有產權的蚌埠市君臨天下小區(qū)B25號樓1單元3號房騰退給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給付非法占有、使用住宅期間的租金80000元(自2018年11月至原告提出訴訟之日,按每月10000元計算,此后非法占有、使用期間的租金繼續(xù)按每月10000元計算);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29日,原告與陳思宇通過蚌埠市新達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及其房產經紀人翟新好簽訂《蚌埠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陳思宇將其享有產權的坐落于蚌埠市禹會區(qū)君臨天下小區(qū)825號樓1單元3號378.4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出售給原告,房價為220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將全部購房款給付了房屋出賣人陳思宇。2017年9月7日,蚌埠市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部門給原告購買的房產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產權權利人為原告,坐落于本市君臨天下小區(qū)**樓****,不動產單元號為340304012003GB00112F20250003,權利類型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權利性質為出讓,市場化商品房,用途為城鎮(zhèn)住宅用地住宅,面積為共有宗地面積1275.5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378.40平方米。2018年11月原告擬裝修入住該住宅,但在查看該住宅時發(fā)現(xiàn)門鎖被人更換,原告隨即向轄區(qū)公安派出所報案,這才發(fā)現(xiàn)該房產被被告李懷禮侵占。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李懷禮搬出該住宅,但其以種種借口拒不搬出。原告多次要求轄區(qū)派出所協(xié)助責令李懷禮搬出,其也置之不理。原告認為,原告是坐落于蚌埠市禹會區(qū).4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的合法產權所有人,被告沒有任何理由占有、使用,應當立即搬離,其非法占有、使用期間應當按照同地段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價格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懇請人民法院依照我國《物權法》和《民法總則》的相關規(guī)定,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被告李懷禮辯稱:1、原告不享有“返還原物”的請求權;2、是合法占有房屋,案涉房屋是答辯人在2015年2月合法取得的財產;3、原告不實際查看房屋,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購買房屋,即便是辦理了房屋登記,也不是善意占有,屬于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買賣合同無效。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安樂系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與陳小鳳系夫妻關系。2017年1月4日,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為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被告為陳修文及安徽省阜陽市明達路橋建設責任有限公司,案由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甲方)、陳修文(乙方)、陳思宇(丙方)于2017年8月9日簽訂協(xié)議一份,載明:“一、甲乙雙方于2017年8月10日去禹會區(qū)人民法院,就甲方乙方、阜陽市鴻順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簽訂調解協(xié)議。禹會區(qū)法院調解協(xié)議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款98萬元。二、禹會區(qū)法院調解協(xié)議簽訂后,丙方自愿以其名下的坐落于君臨天下小區(qū)B25號樓1單元3號(房產證:(20**)蚌埠市不動產權第0018836號)房產代償乙方拖欠的工程款。三、該房產現(xiàn)已抵押給興達典當有限公司,抵押借款為200萬(貳佰萬整),月息1.8%,抵押時間為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7月17日止?,F(xiàn)該貸款已到期,利息約為18萬(最終以實際數(shù)額為準)。四、經雙方協(xié)商,房產作價380萬元(大寫:叁佰捌拾萬元整),甲方代丙方向興達典當有限公司清償后,丙方須立即將房屋過戶給甲方,過戶費用由甲方承擔。五、上述款項差價暫定64萬,由甲方向乙方補償。從中國一冶集團有限公司中環(huán)線03標段工程款中扣除”。2017年8月10日,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陳修文、安徽省阜陽市明達路橋建設責任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經本院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內容為:“一、被告陳修文支付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1973000元,該款由被告安徽省阜陽市明達路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自賬戶(賬戶名稱:安徽省阜陽市明達路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開戶行:徽商銀行阜陽潁州支行賬號:20×××83)解封之日立即替陳修文墊付;二、被告陳修文于2017年8月31日前另行支付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等各項費用合計980000元;三、案件受理費29977元,減半收取14988.5元,由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負擔”。
因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決定將房屋過戶至陳小鳳名下,2017年8月29日,陳思宇與陳小鳳簽訂《蚌埠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約定:陳思宇將坐落于本市君臨天下小區(qū)B25號樓1單元3號房屋出賣給陳小鳳,房屋價款為2200000元。當日,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興達典當有限公司轉賬2187200元,匯款摘要中注明為支付陳思宇購房款。陳思宇向陳小鳳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今收到陳小鳳交來購買君臨天下小區(qū)B25號樓1單元3號購房款貳佰壹拾捌萬柒仟貳佰元整(2187200元)以上金額包含定金拾萬元整(100000元)備注:該房款已打入興達典當行賬戶。陳思宇3403211992100211742017.8.29”。此后雙方即開始辦理房屋過戶事宜,陳小鳳支付了相應的稅費。2017年9月7日,蚌埠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向陳小鳳頒發(fā)不動產權證書,權利人為陳小鳳,坐落為君臨天下小區(qū)B25號樓1單元3號。2018年11月18日,陳小鳳及家人在查看案涉房屋時,發(fā)現(xiàn)李懷禮在案涉房屋內居住,雙方產生糾紛,陳小鳳丈夫安樂遂報警,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文錦路派出所出警處理。雙方協(xié)商未果,陳小鳳遂訴至法院。
另查明,2015年12月11日,陳思宇到蚌埠市眾信公證處辦理了委托公證,委托李懷禮作為其代理人辦理案涉房屋出售事宜。
以上事實,有身份證、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卡、戶籍證明、公司章程、情況說明、法人代表身份證明、蚌埠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協(xié)議、民事調解書、電子轉賬憑證、稅收完稅證明、購房發(fā)票、付款憑證、收條、不動產權證書、查檔說明、出警登記表、公證書、詢問筆錄、公證費發(fā)票、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在案為憑,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所有權人對所有物享有支配性和排他性權利,有權排除他人對所有物的占有和支配。本案中,案涉房屋產權登記在陳小鳳名下,可以認定陳小鳳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陳小鳳根據(jù)其享有的所有權,要求李懷禮騰退房屋,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李懷禮辯稱因陳思宇父親陳修文欠其借款無力償還,將案涉房屋作價335萬元抵償,其應當提供證據(jù)證明其與陳修文之間存在借款事實及與陳思宇之間存在以物抵債的事實,但李懷禮均未提供有效證據(jù)予以證明。除公證書外,李懷禮提供的主要證據(jù)均為證人證言,且證人與李懷禮之間均具有一定的利害關系,而公證書也僅是載明陳思宇委托李懷禮出售案涉房屋,并未聲明將案涉房屋出售給李懷禮,故對李懷禮上述辯稱的事實,在本案中本院無法予以確認。況且,即便陳思宇將案涉房屋以抵債方式的出售給李懷禮,按照一房數(shù)賣的保護順位,亦應當優(yōu)先保護已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的陳小鳳。李懷禮雖辯稱陳小鳳與陳思宇惡意串通,但未提供任何證據(jù)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其該項辯稱無法予以采信。陳小鳳要求李懷禮給付非法占有、使用住宅期間的租金,因未提供有效證據(jù)予以證明租金標準,故本院無法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李懷禮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坐落于本市君臨天下小區(qū)B25號樓1單元3號房屋騰退給原告陳小鳳;
二、駁回原告陳小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減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陳小鳳負擔800元,被告李懷禮負擔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常啟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袁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