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云04民終885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9-11-01
審理經過
上訴人許敏因與被上訴人張學財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易門縣人民法院(2019)云0425民初1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許敏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其不支付張學財工程款;一、二審訴訟費由張學財承擔。事實及理由:一、一審法院駁回其鑒定申請違反程序,剝奪了其的訴訟權利。一審開庭前,其提交了房屋產權證,證明涉訴房屋的面積并非張學財主張的面積,一審法院對該證據(jù)的證明力提出質疑,認為產權證上記載的面積并非房屋的實際建筑面積,要求其舉證證明房屋的實際建筑面積。因雙方未對建筑面積形成一致意見,且本案主要問題是房屋質量問題,其隨即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房屋建筑面積和質量問題進行鑒定,但一審法院卻以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為由,駁回其鑒定申請,程序違法;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一是認定《建房施工合同》無效,但對過錯方認定錯誤。張學財從事建筑施工二十余年,明知其自身不具備資質,隱瞞該事實獲取施工權,最終導致合同無效,應當承擔全部過錯責任。其作為非建筑類專業(yè)人員,為了建蓋房屋,在多方了解后,經親友介紹選擇了已從事建筑施工二十余年的張學財,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其已盡到一般人應當盡到的注意義務。本案為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若一味以承包人不具備相應資質而認定合同無效,而承包人不承擔責任,將導致對沒有資質的農村建房從業(yè)人員沒有任何約束和規(guī)制,農村建房需聘請專業(yè)資質人員,建房成本大大提高,不利于社會的發(fā)展。故即便認定合同無效,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方也應當是張學財;二是認定房屋建筑面積錯誤,應以實際建筑面積893.87㎡為計價面積。一審法院在未經過具備專門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測量下,僅憑張學財提交的證據(jù)就將房屋面積認定為927.2㎡違背客觀事實。其在一審中已提交不動產產權登記證書并對自行測量的事實進行了說明,建筑面積應當以不動產權證書所載的893.87㎡為準。張學財?shù)谝淮螠y量面積為800多平方米,第二次測量面積為927.2㎡,兩次測量差距較大,反映出張學財?shù)牟粚I(yè)性。一審法院曾向不動產權證書中登記的建筑面積的測量單位易門同方測繪有限公司發(fā)出書面詢查函,并收到回復,該回復僅說明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的建筑面積未包括房屋的出檐面積,但未對出檐面積有多少進行說明,不能僅憑張學財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認定;三是未對張學財存在逾期竣工的案件事實作認定。張學財當庭認可存在逾期竣工的事實,一審法院以認定該事實無實際意義為由不作認定,忽視了逾期竣工帶來的嚴重后果,免除張學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背公平正義;四是張學財認可未按合同約定施工,但一審法院僅憑張學財?shù)膯畏疥愂鼍驼J定其與張學財之間變更了合同錯誤。在施工過程中,存在多處不按約定施工的情況,包括:1、五樓的一間廚房、四樓的兩間廚房均未作防水處理;2、三處樓道、一樓的三個衛(wèi)生間、四樓的客廳全部貼成1.2米的明磚;3、所有的頂板和房梁、柱均沒有粉砂漿就直接刮白。對于存在的上述問題,張學財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得到了其的許可。張學財在施工過程中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主要有:1.一樓的一根柱子澆筑后柱子中間向外彎,失去了正常柱子的功能,對房子的整體承重能力大大減退;2.二樓與鄰居接壤的拐角處超出,導致夾模工與鄰居發(fā)生肢體沖突;3.部分地磚沒有貼好,導致張學財在對室內墻體進行刮白時將多塊地磚壓壞;4.大部分室內因頂板和房梁未粉砂漿導致墻面凹凸不平,刮白存在嚴重色差;5.四樓樓臺雖然做了防水層,但未按照基本的施工工序勾地縫,導致露臺積水、墻體滲水;6.樓梯與平臺之間存在許多不規(guī)則的縫隙,甚至出現(xiàn)頂板與樓梯歪斜;7.一樓衛(wèi)生間的門變形,不能關閉。另,因房屋存在工程質量問題以及逾期交房,還導致了其不能對外出租的經濟損失達6萬元,故其有權扣減質保金。商品混凝土泵車費用也應當由張學財承擔。但一審法院以其未提交證據(jù)、未竣工驗收擅自使用為由對質量問題不作認定,僅對張學財同意扣減的地磚損壞、衛(wèi)生間吊頂損壞、卷簾門損壞的819元予以處理,對其他項目減少價款的問題未作處理,也沒有處理質保金,適用法律錯誤,明顯不當。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辯稱
張學財答辯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學財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許敏向其支付所欠工程款185886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款項清償之日以185886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許敏承擔。
一審認定事實:張學財系從事建筑施工的個體工匠,但未辦理施工資質審批手續(xù)。2017年6月11日,張學財(乙方)與許敏(甲方)簽訂《建房施工合同》,約定:甲方在六街鎮(zhèn)建造四層半房屋一棟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乙方施工;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圖紙和要求施工;乙方施工范圍包括房屋主體建設、內外墻粉刷、室內墻地瓷磚鋪貼、衛(wèi)生間廚房防水吊頂?shù)?;每道細?jié)工程須經甲方負責工程人員驗收后,再進行下一道工序,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材料由乙方負責;工程款按實際建筑面積(各層投影面積)按430元/平方米計算;主體工程每澆完一層頂支付30000元,主體砌磚、毛坯、沙灰內外完工支付10000元,工程完工結算后扣除房屋總造價5%的質量保證金外的余款一個月內付清;竣工日期2017年12月31日,若乙方不能按期完工須支付每天不少于500元的逾期滯納金;若在施工中遇到問題雙方協(xié)商解決,雙方應認真履行協(xié)議,倘若違反,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負責,違約方須支付不少于房屋總造價20%的違約金?!督ǚ渴┕ず贤愤€對其他相關事項進行了約定。
《建房施工合同》簽訂后,張學財組織人員進行施工,于2018年3月完成主體及裝修工程,于2018年5月完成室外附屬工程。經雙方共同測量,房屋建筑面積(含出檐)為927.2平方米,許敏現(xiàn)已入住使用該房屋。其間,許敏累計向張學財支付工程包工價款224510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的問題為:1.案由。2.《建房施工合同》的效力。3.涉訴房屋的建筑面積及工程款計算結果。4.逾期交房的事實、原因以及責任承擔問題。5.張學財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約定施工、完成約定工程量以及工程款扣減問題。6.涉訴房屋是否存在質量不符合標準以及工程款扣減問題。7.是否存在因工程質量和逾期交房導致許敏房租損失的問題。8.混泥土泵車費用支出事實及費用承擔問題。9.建筑材料損壞事實及賠償問題。10.許敏是否存在逾期付款及是否應承擔逾期付款利息的問題。
根據(jù)雙方提供的證據(jù),依照證據(jù)規(guī)則并結合案件事實,對爭議問題評判如下:
1.案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中規(guī)定,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jù)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本案張學財起訴時選擇案由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許敏答辯認為案由應為“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根據(jù)民事案由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與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均為三級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四級案由?!稗r村建房施工合同”是指農村建房戶與施工方為建設房屋而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根據(jù)本案涉及的房屋、地理位置、雙方當事人等具體情況,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和“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均列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規(guī)定,即將“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界定為建設工程合同,二者的法律適用相同。因此,本案案由確定為“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較妥。
2.《建房施工合同》的效力。張學財在沒有取得相應施工資質的情形下,承包多層建筑,其行為違反了國務院頒布的《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在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內從事建筑施工的個體工匠,除承擔房屋修繕外,須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施工資質審批手續(xù)”的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張學財與許敏簽訂的《建房施工合同》無效,對雙方均沒有法律約束力。
3.涉訴房屋的建筑面積及工程款計算問題。張學財主張實際完成的計價建筑面積為927.2平方米,其中包括房屋的出檐面積;而許敏認為房屋建筑面積應以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書中記載的893.87平方米為準。根據(jù)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書中登記的建筑面積的測量單位回復,893.87平方米未包括房屋的出檐面積,且927.2平方米是許敏整理后以書面形式交由張學財收持。因此,確認涉案房屋的計價面積為927.2平方米。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雖然雙方簽訂的《建房施工合同》無效,但涉訴房屋許敏已入住使用,故對張學財要求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請求應予支持。根據(jù)雙方約定的建筑包工單價(430元/平方米),以及前述確定的工程計價面積,工程總價款為398696元,扣除已付的224510元,余174186元。同時,依據(jù)張學財提交的書面回復意見,其放棄玻璃頂和室外附屬工程的計價請求,同意許敏扣除地磚損壞、衛(wèi)生間吊頂損壞、卷簾門損壞等修復款819元。因此,許敏實欠張學財工程款為173367元。
4.逾期交房的事實、原因以及責任承擔問題?!督ǚ渴┕ず贤芳s定房屋竣工日期為2017年12月31日,許敏主張實際交房為2018年5月31日,逾期151天,超過合同期限,應扣逾期滯納金75500元。張學財認為實際竣工日期為2018年3月14日,其中因許敏的原因延誤63天,同時因許敏不按約定給付工程進度款,導致張學財不能兌付工人工資,難以順利完成施工,許敏違約在先,超期完工并非張學財單方原因,不同意扣款。根據(jù)張學財?shù)淖哉J,雖然涉訴房屋逾期竣工的事實存在,但逾期的天數(shù)及原因,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加以證明,且因《建房施工合同》無效,許敏主張逾期滯納金缺乏依據(jù),故認定逾期竣工的事實并無實際意義。
5.張學財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約定施工、完成約定工程量以及工程款扣減問題。①許敏主張三間廚房漏做防水,返工費用合計5157元。張學財認為廚房施工時,是許敏要求不做防水。②許敏主張合同約定四樓客廳、三處樓道、三個衛(wèi)生間貼暗磚,但貼成明磚,需返工費4640元。張學財認為,四樓客廳的墻磚是按許敏的意見,先貼踢腳線,后許敏又要求貼1.2米高的墻磚。因墻面已粉刷完畢,故許敏同意貼成明磚。③許敏主張,按約定全部樓道走道均應粘貼1.5米高的暗磚,而張學財只貼了1.2米。張學財認為,實際施工過程中,許敏現(xiàn)場監(jiān)督,提出只需貼1.2米即可,且許敏只購買了貼1.2米所需的瓷磚。該解釋合理可信。④許敏主張張學財漏做三樓衛(wèi)生間的存水彎,補做時導致二樓集成吊頂損壞,重做需要費用600元。張學財承認漏做事實,同意扣款600元,故應從總工程款中扣除600元。因雙方均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各自的主張,根據(j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室內外裝修每道細節(jié)工程須經甲方負責工程人員驗收后,再進行下一道工序”,結合許敏已經入住使用的事實,從常理分析,張學財提出廚房未做防水、客廳墻磚貼成明磚、走道墻磚貼成1.2米高的解釋可信,即變更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系經許敏同意、認可。
6.涉訴房屋是否存在質量不符合標準以及工程款扣減問題。①許敏主張因一樓的柱子澆成“月亮柱”、二樓拐角超出部分導致與鄰居糾紛,架模工同意補償2000元。張學財認為,“月亮柱”及二樓拐角梁柱出頭是事實,但并未同意補償2000元。因許敏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架模工同意補償2000元的事實存在,故對其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②許敏主張刮白(刮膩子粉)工人損壞地磚應賠償500元;一樓三間門市刮白需返工費1730元,樓梯刮白需返工和材料費1886元(因墻面出現(xiàn)色差)。張學財認為,刮白施工過程中損壞一塊瓷磚,同意扣款100元;一樓三間門市及樓梯在許敏的現(xiàn)場監(jiān)督下,已經進行了整改,無需返工。許敏主張墻面有色差需要返工,但缺乏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因刮白損壞瓷磚一塊,許敏要求賠償500元,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損壞瓷磚的價值及重置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張學財同意扣款100元,表明其承認地磚損壞的事實,故應從工程款中扣除100元。③許敏主張因四樓露臺積水,導致外墻(女兒墻)油漆變色,需要返工費4080元。張學財認為,四樓露臺能夠正常排水,且已做過防水,外墻變色是因風雨所致。因許敏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以下事實及原因:一是外墻的油漆變色事實存在,二是變色原因與張學財施工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三是露臺積水事實存在,四是積水系施工原因而非其他原因。所以,對其的該項主張不予采信。此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所以,對許敏提出有關房屋質量問題的主張不予支持。
7.是否存在因工程質量和逾期交房導致許敏房租損失的問題。許敏主張因衛(wèi)生間的門不能關閉,導致衛(wèi)生間無法使用;張學財長期不返工,不重新粉刷和接通電路,致使三間商鋪至今無法出租,每間商鋪每年損失租金2萬元,三間合計損失6萬元,要求從工程款中扣除。張學財認為該損失與施工無關。因許敏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存在租金損失的事實,以及造成該損失的原因與張學財施工(或許敏主張的工程質量)之間的關聯(lián)性。因此,認定許敏主張的房租損失事實不成立。
8.混泥土泵車費用支出事實及費用承擔問題。許敏主張建房過程中使用商品混泥土,其墊付混泥土泵車費7200元,該款應由張學財承擔。張學財認為,許敏要求施工現(xiàn)場使用商品混泥土,混泥土款、泵車費均為許敏支付,屬施工原料,不屬張學財負責的范圍。因合同中未對該費用進行約定,且許敏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泵車費用的支出事實,故對其該項主張不予以支持。
9.建筑材料損壞事實及賠償問題。許敏主張張學財在施工過程中,吊運瓷磚時損壞15片瓷磚,應賠償60元;返工時損壞48片,應賠償240元,共計300元。張學財認可施工過程中損壞墻磚7塊,許敏已經當場清算,每塊價格為2.7元,同意按7塊計賠(18.9元)。因許敏對于自己的主張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該項主張以張學財?shù)淖哉J為準。
10.許敏是否存在逾期付款及是否應承擔逾期付款利息的問題。張學財要求許敏給付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工程欠款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逾期利息。許敏認為其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行為,無需承擔支付逾期利息的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北景负贤螂p方過錯而導致無效,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對雙方無約束力,雙方均應對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對張學財要求給付逾期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張學財要求許敏按照《建房施工合同》約定的單價計算、給付工程余款的訴訟請求,有理有據(jù)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第一百零七條,《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由被告許敏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原告張學財工程欠款人民幣173367元。二、駁回原告張學財?shù)钠渌V訟請求?!?/p>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查明
經審理,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相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建房施工合同》的效力及過錯方如何認定?二、房屋計價面積如何確定?三、許敏主張應在工程款中作扣減的各項費用應否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一、經審查,涉案房屋位于易門縣,屬于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范圍,根據(jù)《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從事建筑施工的工匠須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施工資質審批手續(xù)。許敏將房屋交由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張學財承建,一審法院據(jù)此認定合同無效、雙方均存在過錯正確,二審予以維持。許敏認為過錯全在張學財?shù)闹鲝埐怀闪?,不予支持?/p>
關于爭議焦點二、許敏主張工程款單價對應的面積應按照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建筑面積893.87㎡計算,張學財則認為應按實際測量面積927.2㎡計算。經審查,《建房施工合同》第四項工程款計算方式明確:“按實際建筑面積計算430元/平方米。……各層按投影面積計算?!北景负贤m無效,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上述合同條款系對工程價款的約定,涉案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但許敏已實際投入使用,張學財可要求按合同約定計算工程款,但由于雙方約定了兩種計算方式,而易門同方測繪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函已明確產權證上的面積為投影面積,不包括出檐部分,包括出檐部分的投影面積應為927.2㎡,且許敏與張學財進行工程結算時確認的計價面積為927.2㎡,與合同中關于“各層按投影面積計算”及易門同方測繪有限公司的意見相一致,故一審法院以927.2㎡作為計價面積計算工程款正確,二審予以維持。
關于爭議焦點三、對于許敏主張應在工程款中作扣減的各項費用,本院評析如下:1、逾期竣工滯納金及由此造成逾期交房的租金損失。因案涉合同效力認定為無效,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逾期竣工滯納金部分亦為無效,一審認為本案是否存在逾期竣工的事實無認定的必要并無不當。對許敏提出逾期交房產生的經濟損失,因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不予支持。2、未按合同約定施工的問題。因本案合同無效,對許敏依據(jù)合同約定主張張學財未按合同約定施工的意見不予采納。3、質量問題。許敏上訴主張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要求扣減各項返工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鄙姘阜课蓦m未經過竣工驗收,但許敏已實際入住使用,現(xiàn)其對房屋質量問題提出異議并要求扣減各項返工費用,不予支持。同理,對其要求扣減質保金的請求也不予支持。4、混凝土泵車費用。因雙方未約定該費用由誰承擔,現(xiàn)許敏主張應由張學財承擔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綜上,一審認定工程款為398696元,扣除已付的224510元,許敏實際還應支付張學財173367元并無不當,二審予以維持。關于許敏提到的程序問題,即一審法院未準許其提出的房屋計價面積及質量鑒定申請(二審更正為僅有質量鑒定申請),根據(jù)上述分析,本案沒有鑒定的必要,一審法院對其申請不予準許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綜上,許敏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018元,由許敏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延林
審判員龔輝
審判員殷紅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