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當事人放棄聽證,交警部門可以立即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嗎?
袁興軍:不可以,行政處罰的程序應當合法。
《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2020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一條 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或者聽證程序結束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后及時作出處罰決定。
交警在行政處罰前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權利的時候,當事人可能明確表示放棄聽證,但是當事人完全可能在三日內反悔。最關鍵的是《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是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即使當事人放棄權利,交警部門也應當恪守法律規(guī)定,在處罰告知三日后、七日內才能作出吊銷駕駛證的處罰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