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5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
案例1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由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李某與周某、張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李某駕駛機動車在公路上掉頭時,因疏于觀察,與周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周某受傷和車輛損壞。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周某無責任。案涉機動車登記車主為張某,事故發(fā)生時,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周某受傷住院治療,后被評定為十級傷殘。周某訴至法院,請求駕駛人李某、車主張某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4萬余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李某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周某受傷,李某系侵權人,依法應對周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張某作為投保義務人未依法投保交強險,導致周某不能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得到保險賠付,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因周某的損失未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最終判決:由張某、李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共同賠償周某損失14萬余元。
【典型意義】
交強險以救濟損害為主要功能,其先予賠付的制度設計對交通事故被侵權人及時獲得救濟具有重要意義。投保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義務,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履行該義務將導致被侵權人無法獲得交強險賠付進而利益受損,故投保義務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判決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與交通事故侵權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體現(xiàn)了法律對投保義務人怠于履行義務的否定評價和對被侵權人權益的維護,也警示了投保義務人要依法履行為機動車投保交強險的義務,維護好自身與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