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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修改《〈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 m.03j9n.cn   日期:2024-05-17   閱讀:

發(fā)文機關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5年07月1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閩高法〔2015〕260號

施行日期2015年07月14日

效力級別地方司法文件

(閩高法〔2015〕260號)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福州鐵路運輸法院: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施行一年多來,對規(guī)范全省法院交通肇事罪等十五種罪名的量刑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由于有關司法解釋對部分罪名的定罪處刑標準作出新規(guī)定,需要對“實施細則”的有關內容進行相應調整修改。為此,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省法院對“實施細則”進行了再次修改完善,現(xiàn)將修改內容和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此次修改的內容

(一)強奸罪

1.將第4條修改為:“強奸同一婦女多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輪奸多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p>

2.在第5條后增加2項:“(5)多次奸淫的;(6)造成未成年幼女懷孕的”。

(二)盜竊罪

將第2條第(4)項修改為:“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盜竊數(shù)額未達到較大起點的,超過三次的盜竊次數(shù)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的刑期”。

(三)職務侵占罪

1.將第1條第(1)項修改為:“職務侵占達到數(shù)額較大1萬元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第1條 第(2)項修改為:“職務侵占達到數(shù)額巨大30萬元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將第2條第(1)項修改為:“職務侵占數(shù)額較大的,數(shù)額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的刑期;”

第2條 第(2)項修改為:“職務侵占數(shù)額巨大,但犯罪數(shù)額不滿200萬元的,數(shù)額每增加3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的刑期;數(shù)額超過200萬元的,超過數(shù)額每增加6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的刑期”。


(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將第1條修改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數(shù)額達到5000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二)至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掩飾、隱瞞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違法所得達到5000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明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shù)量達到50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5)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6)掩飾、隱瞞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違法所得5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7)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達到5輛或者車輛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且具有上述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p>

2.將第2條修改為:“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犯罪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情節(jié)一般的,數(shù)額達到5000元未滿10萬元的,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的刑期;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二)至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情節(jié)嚴重的,數(shù)額每增加1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刑期;

(3)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的,每增加1輛,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已作為量刑起點評價的除外;

(4)掩飾、隱瞞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違法所得數(shù)額達到5000元未滿5萬元的,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的刑期;掩飾、隱瞞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違法所得數(shù)額達到5萬元的,每增加1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刑期;

(5)明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犯罪數(shù)量達到50只的,每增加20只,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刑期?!?/p>

3.將第3條修改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確定量刑起點或增加刑罰量時已予評價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但累計增加幅度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的;

“(2)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3)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4)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p>

4.將第4條修改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為自用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2)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

二、進一步推進量刑規(guī)范化工作的要求

(一)深入學習領會,正確理解把握修改內容。修改后的“實施細則”下發(fā)后,各級人民法院要立即組織學習,準確理解修改內容,正確把握執(zhí)行。特別要進一步明確量刑的基本方法思路,重視發(fā)揮法官在量刑中的能動作用,在確定量刑起點、增加刑罰量和調節(jié)比例、確定宣告刑的過程中,堅持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進行定量分析,確保量刑結果公正均衡,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避免機械量刑。

(二)加強上下互動,提高規(guī)范量刑能力水平。實踐情況紛繁復雜,“實施細則”的實踐運用主要在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級法院要加強研究總結,及時將審判工作的經(jīng)驗做法、遇到的問題困難和典型案例報告省法院,以利于適時總結提升、有效推進實施。各中院要確定一名刑事審判庭的庭領導作為量刑規(guī)范化工作聯(lián)絡員,并指定轄區(qū)2-3個基層法院作為省法院量刑規(guī)范化工作直接聯(lián)絡點。中院聯(lián)絡員、直接聯(lián)絡點及其聯(lián)絡員名單請于2015年7月底前層報省法院刑一庭。

(三)加大宣傳力度,彰顯嚴格公正司法形象。量刑規(guī)范化工作是落實司法公正、司法公開要求的重要舉措,各地法院要充分運用各種媒介,加大對量刑規(guī)范化工作的宣傳力度,充分借助社會公眾力量傳播量刑規(guī)范化工作對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意義和實際成效,讓規(guī)范量刑深入人心,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修改后的“實施細則”全文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請及時層報省法院。

附:《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4日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guī)范刑罰裁量權,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xiàn)量刑均衡,維護司法公正,推進正規(guī)化、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建設,根據(jù)

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根據(jù)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xiàn)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qū)的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

刑法任務的實現(xiàn);對于同一地區(qū)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定量分析,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驟

1.根據(jù)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jù)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shù)額、犯罪次數(shù)、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jù)量刑情節(jié)調節(jié)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二)調節(jié)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jié)的,根據(jù)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直接調節(jié)基準刑。

2.具有多個量刑情節(jié)的,一般根據(jù)各個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jié)基準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wèi)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jié)的,采用連乘的方法先適用該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進行調節(jié),在此基礎上對其他量刑情節(jié)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確定調節(jié)比例后,再次進行調節(jié)。

3.被告人犯數(shù)罪,同時具有立功、累犯等適用于各個罪的量刑情節(jié)的,先適用各個量刑情節(jié)對個罪的基準刑進行調節(jié),確定個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三)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節(jié)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依法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有數(shù)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節(jié)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jù)案件的特殊情況,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節(jié)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一人犯數(shù)罪,總和刑期不滿十年的,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減少幅度一般不超過總和刑期的15%;總和刑期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減少幅度一般不超過總和刑期的20%;總和刑期滿二十年不滿二十五年的,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減少幅度一般不超過總和刑期的25%;總和刑期二十五年以上不滿三十五年的,可以決定執(zhí)行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5.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的幅度內對調節(jié)結果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但應當說明理由。當調節(jié)后的結果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法確定宣告刑。

6.綜合考慮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應當依法適用;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7.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法律規(guī)定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8.宣告刑不滿一年的,以天為單位計算;宣告刑滿一年的,以月為單位計算。

三、常見量刑情節(jié)適用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jié)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及其調節(jié)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適用從寬量刑情節(jié)時,要從嚴掌握;對犯罪性質尚不嚴重,情節(jié)較輕和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xiàn)從寬;具體確定各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jié)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對本意見尚未規(guī)定的其他量刑情節(jié),可以參照類似量刑情節(jié)確定適當?shù)恼{節(jié)比例。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悔罪表現(xiàn)、個人成長經(jīng)歷和一貫表現(xiàn)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強奸、搶劫、販賣毒品的,減少基準刑的10%-40%;犯上述四種以外其他罪的,減少基準刑的20%-50%。

(3)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緩刑適用條件,應當依法宣告緩刑;具有免予刑事處罰情形的,應當免予刑事處罰。

(4)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的,應當根據(jù)未成年人犯罪事實的具體情況,適當確定從寬的幅度。但因未成年人犯罪情節(jié)所減少的刑罰量不得超過未成年人犯罪對應的刑罰量。

2.對于已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后果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過失犯罪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后果等情況,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

3.對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性質、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以及犯罪時精神障礙影響辨認控制能力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病情為重度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病情為中度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病情為輕度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對于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綜合考慮其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目的、犯罪性質、聾啞或視力障礙影響其辨認能力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聾或啞,視力或聽力存在嚴重障礙的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5.對于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造成損害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犯罪較輕的,應當依法免除處罰。

6.對于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綜合考慮危險來源、避險方式、造成損害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犯罪較輕的,應當依法免除處罰。

7.對于預備犯,綜合考慮預備犯罪的性質、手段、準備程度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犯罪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8.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

(1)實行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20%-40%;

(2)未實行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10%-30%;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30%-50%。

9.對于中止犯,應當綜合考慮中止犯罪的階段、自動放棄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危害后果大小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沒有造成損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免除處罰;

(2)造成較輕損害后果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80%;

(3)造成較重損害后果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60%。

10.對于共同犯罪,綜合考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從犯,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2)對于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輕的主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對于脅從犯,應當綜合犯罪性質、被脅迫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減少基準刑的40%-60%;犯罪較輕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1.對于教唆犯,應當綜合考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被教唆者是否犯被教唆之罪等情況,予以處罰。

(1)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30%;

(2)教唆限制行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3)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12.對于自首情節(jié),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確定從寬幅度;惡意利用自首規(guī)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1)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40%,一般不超過四年;

(2)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fā)覺,但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一般不超過三年;

(3)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動,而是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或者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xiàn)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構成自首的;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構成自首的;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構成自首的;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zhí)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過三年;

(4)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過二年;

(5)犯罪較輕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3.對于立功情節(jié),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shù)、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二年;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一般不應超過五年;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4.對于坦白情節(jié),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一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過二年;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較重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一般不超過三年;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一般不超過五年。

15.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jù)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過一年,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6.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shù)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過三年。

對于搶劫,搶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在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時應從嚴掌握,減少的基準刑不得超過10%,并不得超過一年。

17.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shù)額、賠償能力、認罪、悔罪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一般不超過四年;

(2)積極賠償被害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過三年;

(3)積極賠償?shù)珱]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過三年;

(4)盡管沒有賠償?shù)〉谜徑獾?,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過二年。

對于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在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時應從嚴掌握,減少的基準刑不得超過10%,并不得超過一年。

18.對于當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shù)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9.對于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案發(fā)原因、被害人過錯的程度或者責任的大小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被害人有明顯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被害人有一般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一定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0.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重處罰的幅度,一般不少于三個月。

(1)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不滿一年又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40%;

(2)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已滿一年不滿三年又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3)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已滿三年不滿五年又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21.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shù)、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但是前科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22.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殘疾人、孕婦、聾啞人、盲人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3.對于犯罪對象為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等,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4.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5.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實施犯罪的,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

確定具體犯罪的量刑起點時,主要根據(jù)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社會危害性,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具體犯罪構成事實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確定所應增加的刑罰量和基準刑;對于同時具有兩種以上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一般應當以危害較重的一種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作為確定量刑起點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其余犯罪構成事實則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確定基準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致三人死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30萬元的;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事故責任大小、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shù)或者財產(chǎn)損失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每增加一級傷殘等級,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刑期;造成公共財產(chǎn)和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的,無能力賠償?shù)臄?shù)額每增加10萬元,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的刑期;

(2)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的刑期;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每增加一級傷殘等級,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的刑期;

(3)逃逸致人死亡的,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的刑期;

(4)法定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每增加一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刑期;

(5)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每增加一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或者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3.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但確定量刑起點時已予評價的除外:

(1)交通肇事致人輕傷的;

(2)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3)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4)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6)嚴重超載駕駛的。

(二)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一人輕傷的,綜合考慮輕傷等級情況,可以在六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的,綜合考慮重傷等級情況,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傷害后果、傷殘等級、傷害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每增加輕傷一處,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的刑期;

(2)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每增加重傷一處,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的刑期;

(3)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傷殘等級,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的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傷殘等級,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的刑期。

3.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持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兇器傷害他人的;

(2)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

(3)惡意報復他人而實施傷害的;

(4)因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的。

4.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且被害人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

(2)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3)傷害后果的發(fā)生存在傷害行為之外的因素介入。

(三)強奸罪

1.構成強奸罪的,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輪奸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基礎上,根據(jù)強奸或奸淫幼女的人數(shù)、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強奸婦女或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的刑期;

(2)致人輕傷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4)致人重傷的,每增加傷殘等級一級,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5)在二人輪奸的基礎上,每增加一人參與輪奸,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6)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但確定量刑起點時已評價的除外。

3.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增加幅度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明知懷孕的婦女而強奸的;

(2)強奸無性防衛(wèi)能力婦女的;

(3)利用教養(yǎng)、監(jiān)護、親屬關系強奸的;

(4)強奸致被害人懷孕的;

(5)持槍支、管制刀具等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虐待等手段作案的。

4.強奸同一婦女多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輪奸多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5.強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確定量刑起點時已評價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增加幅度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

(3)采用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nóng)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fā)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

(5)多次奸淫的;

(6)造成未成年幼女懷孕的。

(四)非法拘禁罪

1.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jié)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非法拘禁人數(shù)、拘禁時間、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非法拘禁每增加一天,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刑期,增加的總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一年;

(2)非法拘禁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的刑期,增加的總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一年;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4)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5)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的刑期。

3.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增加幅度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致人重傷、死亡的除外);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3)多次非法拘禁的;

(4)冒充司法、軍警人員實施非法拘禁的;

(5)實施傳銷違法犯罪活動而非法拘禁他人的。

4.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五)搶劫罪

1.構成搶劫罪的,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shù)額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的;搶劫致一人重傷,未造成殘疾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搶劫情節(jié)嚴重程度、搶劫次數(shù)、數(shù)額、手段、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2)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3)搶劫致人重傷的,每增加傷殘等級一級,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4)每增加搶劫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三年的刑期,搶劫次數(shù)在確定量刑起點時已評價的除外;

(5)搶劫數(shù)額超過2000元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二個月的刑期;搶劫達到數(shù)額巨大的,數(shù)額每增加2萬元,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的刑期;

(6)每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3.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持管制刀具等兇器搶劫的;

(2)流竄作案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搶劫的。

4.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搶劫對象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違禁品數(shù)量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量刑起點和基準刑依照上述規(guī)定確定。

(六)盜竊罪

1.構成盜竊罪的,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盜竊公私財物價值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3000元的,二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扒竊的,或者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盜竊公私財物價值達到15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盜竊罪定罪,并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盜竊公私財物價值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6萬元的;盜竊公私財物價值達到3萬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六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之一的;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1件的,或者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3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盜竊公私財物價值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30萬元的;盜竊公私財物價值達到15萬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六條規(guī)定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之一的;盜竊國有館藏二級以上文物1件的,或者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3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盜竊數(shù)額、次數(shù)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盜竊數(shù)額較大的,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或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二條規(guī)定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的,盜竊數(shù)額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的刑期;

(2)盜竊數(shù)額巨大的,盜竊數(shù)額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的刑期;盜竊公私財物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且盜竊數(shù)額未達到6萬元的,數(shù)額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的刑期;

(3)盜竊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數(shù)額每增加4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刑期;

(4)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盜竊數(shù)額未達到較大起點的,超過三次的盜竊次數(shù)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的刑期;

(5)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的,每增加1件,可以增加九個月至一年的刑期,但是確定量刑起點時已予評價的除外;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2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的刑期;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超過3件的,每增加1件,可以增加九個月至一年的刑期;盜竊國有館藏二級以上文物超過1件的,每增加1件,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增加幅度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但是確定量刑起點時已予評價的除外;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

(2)盜竊數(shù)額達到較大以上,又具有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或者多次盜竊四種情形之一的,上述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

(1)案發(fā)前主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歸還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盜竊親屬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確有追究必要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以上。

(七)詐騙罪

1.構成詐騙罪的,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詐騙達到數(shù)額較大5000元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詐騙達到數(shù)額巨大10萬元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詐騙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50萬元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4)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shù)額較大標準,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詐騙近親屬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不按犯罪處理。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詐騙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詐騙數(shù)額較大的,數(shù)額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的刑期;

(2)詐騙數(shù)額巨大的,數(shù)額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的刑期;

(3)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數(shù)額每增加6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刑期。

3.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增加幅度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通過發(fā)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fā)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實施詐騙的;

(2)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3)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4)多次詐騙的。

4.詐騙近親屬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

(八)搶奪罪

1.構成搶奪罪的,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搶奪公私財物價值達到數(shù)額較大2000元起點的,或者搶奪公私財物價值達到1000元,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搶奪達到數(shù)額巨大5萬元起點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搶奪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25萬元起點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4)搶奪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但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傷害后果,行為人系初犯,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五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刑事處罰。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搶奪數(shù)額、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搶奪數(shù)額較大,或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二條規(guī)定構成搶奪罪的,數(shù)額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的刑期;

(2)搶奪數(shù)額巨大的,數(shù)額每增加25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的刑期;搶奪公私財物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且數(shù)額未達到5萬元的,搶奪數(shù)額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的刑期;

(3)搶奪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數(shù)額每增加3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的刑期;

(4)因搶奪致輕傷一人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或者自殺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6)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的刑期。

3.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增加幅度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但是確定量刑起點時已予評價的除外。

(九)職務侵占罪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職務侵占達到數(shù)額較大1萬元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職務侵占達到數(shù)額巨大30萬元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職務侵占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職務侵占數(shù)額較大的,數(shù)額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的刑期;

(2)職務侵占數(shù)額巨大,但犯罪數(shù)額不滿200萬元的,數(shù)額每增加3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的刑期;數(shù)額超過200萬元的,超過數(shù)額每增加6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的刑期。

3.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利用職務之便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

(2)利用職務之便侵占生產(chǎn)資料,嚴重影響生產(chǎn)的;

(3)多次職務侵占的。

4.確因治病等急需而實施職務侵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十)敲詐勒索罪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敲詐勒索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2000元的,或者兩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數(shù)額達到1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敲詐勒索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5萬元的,或者敲詐勒索數(shù)額達到4萬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敲詐勒索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30萬元的,或者敲詐勒索數(shù)額達到24萬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5)敲詐勒索數(shù)額較大,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五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敲詐勒索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敲詐勒索數(shù)額較大的,數(shù)額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的刑期;

(2)敲詐勒索數(shù)額巨大的,數(shù)額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的刑期;

(3)敲詐勒索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數(shù)額每增加6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的刑期;

(4)兩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但犯罪數(shù)額未達到較大以上的,每增加敲詐勒索一次,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3.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敲詐勒索數(shù)額達到較大以上,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的;

(2)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

4.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

(1)因婚姻、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fā)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認定為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

(十一)妨害公務罪

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六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但是依法應當判處管制或者罰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妨害公務的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2)造成執(zhí)法機關財物損失達到2000元的,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3.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zhí)行職務、履行職責的;

(2)多次妨害公務的;

(3)妨害公務造成交通堵塞等惡劣社會影響的;

(4)妨害公務造成執(zhí)行人、救險、追捕、警衛(wèi)、案件證據(jù)收集固定等緊急任務無法完成的。

4.因執(zhí)行公務行為不規(guī)范而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十二)聚眾斗毆罪

1.構成聚眾斗毆罪的,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jié)一般的,可以在六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眾斗毆三次的;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聚眾斗毆參與人數(shù)、次數(shù)、手段、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聚眾斗毆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3)每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的刑期。

3.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

(2)為爭搶工程、建材等引發(fā)聚眾斗毆的;

(3)具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或嚴重后果的。

4.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對方尋釁而引起聚眾斗毆的;

(2)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fā)的。

(十三)尋釁滋事罪

1.構成尋釁滋事犯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的,可以在六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尋釁滋事次數(shù)、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刑期,確定量刑起點時已評價的除外;

(2)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確定量刑起點時已評價的除外;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的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5)每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的刑期;

(6)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的刑期;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7)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數(shù)額達到1000元,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刑期;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數(shù)額達到2000元,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刑期;

(8)糾集他人實施尋釁滋事犯罪三次以上,未經(jīng)處理的,每再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3.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十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數(shù)額達到5000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二)至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掩飾、隱瞞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違法所得達到5000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明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shù)量達到50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5)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6)掩飾、隱瞞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違法所得5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7)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達到5輛或者車輛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且具有上述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犯罪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情節(jié)一般的,數(shù)額達到5000元未滿10萬元的,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的刑期;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二)至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情節(jié)嚴重的,數(shù)額每增加1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刑期;

(3)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的,每增加1輛,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已作為量刑起點評價的除外;

(4)掩飾、隱瞞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違法所得數(shù)額達到5000元未滿5萬元的,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的刑期;掩飾、隱瞞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違法所得數(shù)額達到5萬元的,每增加1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刑期;

(5)明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犯罪數(shù)量達到50只的,每增加20只,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刑期。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確定量刑起點或增加刑罰量時已予評價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但累計增加幅度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的;

(2)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3)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4)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為自用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2)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

(十五)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1.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但是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毒品犯罪數(shù)量、次數(shù)、人次及毒品犯罪行為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的,每增加1克,可以增加二個月的刑期;7克以上不滿10克的,每增加1克,可以增加一年的刑期;2克以上不滿7克的,每增加1克,可以增加五個月的刑期;

(2)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的,每增加20克,可以增加二個月的刑期;140克以上不滿200克的,每增加20克,可以增加一年的刑期;40克以上不滿140克的,每增加20克,可以增加五個月的刑期;

(3)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每增加一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第

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因向多人販毒或多次販毒而構成販賣毒品“情節(jié)嚴重”的,每再增加一次或者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刑期。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以外的其他毒品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數(shù)量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換算確定。

4.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毒品再犯,同時構成累犯的,適用較重情節(jié);

(2)組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的人、聾啞人、盲人等特殊人群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多次實施毒品犯罪的,販賣毒品“情節(jié)嚴重”的除外。

5.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shù)量引誘情形的。

五、附則

1.本細則僅規(guī)范上列十五種犯罪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2.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shù)。

3.本細則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4.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對本細則尚未規(guī)定的其他情節(jié),需要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的,經(jīng)所在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確定適當?shù)恼{節(jié)比例適用,并逐級報送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5.本細則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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