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馬鞍山市人大及其常委會
發(fā)文日期2015年04月08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4月08日
效力級別地方性法規(guī)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監(jiān)督職能,規(guī)范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的專題詢問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題詢問,是指常委會在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工作進行的專門詢問活動。
第三條 專題詢問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合法有序、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民主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詢問專題圍繞全市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市,以及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由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結合常委會審議議題或者根據(jù)實際需要確定。
第五條 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擬進行專題詢問的建議,常委會辦公室匯總后,由主任會議決定詢問專題,并列入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主任會議根據(jù)實際情況,可以適當增減或調整詢問專題。
除列入常委會工作要點的專題詢問外,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lián)名、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lián)名、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提出與常委會審議議題有關的專題詢問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進行專題詢問。
第六條 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決定承辦有關專題詢問的具體工作。
開展專題詢問應當成立專題詢問工作領導小組,常委會分工聯(lián)系主任擔任組長,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負責人等為成員。專題詢問工作領導小組可以聘請專家學者或專業(yè)人士擔任咨詢員。
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詢問的目的、組織與方式、詢問對象與詢問重點、詢問人與詢問問題的產生、工作步驟、工作分工等內容,提請主任會議在確定常委會會議日期、有關議題時一并研究決定。
主任會議通過專題詢問工作方案后,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將專題詢問有關事宜通知被詢問單位。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與被詢問單位聯(lián)系溝通,召開專題詢問工作協(xié)調會,落實專題詢問的具體事項。
第七條 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根據(jù)下列途徑了解的情況,擬出詢問的重點:
(一)常委會在執(zhí)法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突出問題;
(二)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對與詢問專題有關的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中發(fā)現(xiàn)的突出問題;
(三)常委會組成人員就詢問專題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中反映的突出問題;
(五)常委會工作機構就詢問專題開展的調查研究中發(fā)現(xiàn)的突出問題;
(六)常委會工作機構圍繞詢問專題,通過代表座談會、代表接待日、人民來信來訪、征求意見函、媒體網絡等了解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七)其他途徑反映的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
第八條 專題詢問在常委會審議相關議題后,一般安排在聯(lián)組會議上進行。
專題詢問由常委會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九條 根據(jù)詢問專題所涉及的工作,“一府兩院”負責人應當?shù)綍饛驮儐?;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也可以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到會答復詢問。
根據(jù)專題詢問需要,經主任會議允許,被詢問單位可以邀請有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等相關單位負責人到會說明情況。
第十條 詢問人由常委會分組會議推薦、個人報名等方式產生。
常委會其他組成人員和列席常委會會議的其他市人大代表要求提問的,經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現(xiàn)場向被詢問人提出詢問。
第十一條 專題詢問采取一問一答的形式進行。
詢問人應當在詢問專題范圍內詢問,所提問題應當緊扣詢問專題,重點突出,清晰明確。
詢問人在聽取答復后,認為仍有不清楚或者有必要進一步了解的,經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問題補充詢問。補充詢問原則上不超過1次。對已經做出明確答復的問題不再重復詢問。
被詢問人應當客觀、準確地答復詢問人的提問,不得推脫或者回避問題,不得對詢問人提出反問或者質疑。
詢問問題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以承擔主要職責的部門為主答復,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補充答復。
第十二條 被詢問人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說明原因,經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委會會議前作出書面答復。書面答復件應由被詢問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送常委會辦公室印發(fā)詢問人、常委會組成人員。
詢問問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不宜答復的,被詢問人應當作出說明,經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復。
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被詢問人不能拒絕答復。
第十三條 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常委會會議結束十日內,將專題詢問和分組審議中的意見進行整理、歸納。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后,以審議意見書的形式交由“一府兩院”研究處理和整改。
“一府兩院”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書后的兩個月內,將研究處理和整改情況送交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向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情況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主任會議同意。
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對被詢問單位在詢問答復中提出的具體事項應當進行連續(xù)跟蹤督辦,直至有關事項得到解決。督辦情況的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fā)常委會組成人員。
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專題詢問涉及的相關工作作出決議、決定。
第十四條 專題詢問應當向市人大代表通報,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對在本行政區(qū)域內設立的不屬于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國家機關進行專題詢問,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主任會議負責解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