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滁州市人民政府
發(fā)文日期2008年04月30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滁政令第15號
施行日期2008年05月01日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guī)章
滁政令(第15號)
《滁州市人民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繆學剛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的監(jiān)督,促使其恪盡職守、依法行政,確保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減少行政過錯行為,加快建立為民、務實、高效、廉潔的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問責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是指市政府對所屬各部門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失職,影響行政秩序和效率,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依照本辦法追究責任。
本辦法所稱市政府部門,是指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派出機構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
第三條 行政首長問責遵循權責統(tǒng)一,有錯必究,過錯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部門行政首長應當依法行使權力,積極履行職責,完成好市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自覺接受監(jiān)督。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首長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有權向市政府檢舉或控告。
第六條 政府部門執(zhí)行國家法律、政策及上級機關的決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行政首長問責:
(一)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不執(zhí)行國家的方針政策、上級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三)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確定由其承擔的工作任務的;
(四)不正確執(zhí)行上級機關依法作出的決策和部署,致使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失的,或者影響政府整體工作部署進展的。
第七條 政府部門違法決策造成重大失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行政首長問責:
(一)超越部門權限擅自決策的;
(二)重大的決策事項,不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議事規(guī)則進行決策的;
(三)應當公開的決策信息未按規(guī)定公開的;
(四)行政決定或者命令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上級政策規(guī)定相抵觸的;
(五)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
(六)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生態(tài)環(huán)境破壞或者其他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八條 政府部門不正確履行社會公共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行政首長問責:
(一)瞞報、謊報、遲報突發(fā)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二)發(fā)生重特大突發(fā)公共事件時,未按照相關規(guī)定、上級要求和實際情況,及時、妥善、有效處理和組織有關救援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規(guī)章制度、制定公共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或者發(fā)現重大公共安全、生產安全隱患后不依法采取措施,造成重特大責任事故或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因違法違規(guī)采取行政措施或行政行為不當而引發(fā)群體性事件,或者對群體性、突發(fā)性事件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對涉及人民群眾合法利益的重大問題不及時解決、或者對群眾反應強烈的問題能夠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事業(yè)性收費、行政確認或者行政強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非法干預市場經濟活動,或者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行為監(jiān)管不力或縱容、包庇的;
(八)政府部門直接負責或者直接管理的單位所負責的重大建設項目發(fā)生失誤或存在質量問題,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違反規(guī)定安排使用財政資金、國有資產,造成財政資金浪費或國有資產流失的,或者截留、挪用政府代管資金的;
(十)因疏于管理、處置不當致使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失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政府部門不正確履行監(jiān)管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行政首長問責:
(一)政府部門工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群眾反映強烈的;
(二)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guī)定,導致用人嚴重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部門及所屬單位或者工作人員違紀、違規(guī)、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包庇、袒護、縱容的;
(四)指使、授意本部門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的;
(五)因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部門行政首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行政首長問責:
(一)在公眾場合發(fā)表有損政府形象的言論的;
(二)違反規(guī)定泄漏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三)利用權力為本人、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謀取利益,或利用工作中掌握的未公開的信息為自己或者親屬等其他人牟取利益的;
(四)對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的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知情不管,或包庇、縱容的;
(五)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市政府發(fā)現部門行政首長可能存在應當問責的情形或者出現下列問責信息,可以決定啟動問責程序:
(一)上級領導機關的指示、批示;
(二)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的問責建議;
(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
(四)監(jiān)察、審計、政府法制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署名的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檢舉、控告材料;
(六)市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提出的問責建議;
(七)工作考核或者政風、行風評議結果;
(八)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
(九)其他反映政府部門及行政首長存在問責情形的材料。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接收、整理相關部門的問責建議和收集相關材料,并定期向市長報告。
第十二條 市監(jiān)察局負責受理對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的案件,并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啟動問責程序后5日內市監(jiān)察局應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三條 在調查過程中,接受問責調查的行政首長應當積極配合,并向調查組作出書面說明。也可以就問責的事項向市政府陳述和申辯。陳述和申辯材料應同時遞交調查組。
接受問責調查的行政首長阻撓或者干預調查工作的,調查組可以提請市政府依照有關規(guī)定暫停被調查人職務。
第十四條 調查組應當在30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并向市長提交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問責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是否問責的具體建議。
第十五條 市政府接到調查報告后,應當在15日內集體討論,作出問責或者不予問責的決定,并決定責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六條 部門行政首長被問責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責任:
(一)責令限期整改;
(二)誡勉談話;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責令通過市級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道歉;
(五)通報批評;
(六)責令辭職;
(七)建議免職。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采用或者合并采用。
采用前款第(六)項、第(七)項方式問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有問責情形的部門行政首長引咎辭職的,不再依照本規(guī)定追究責任。
被問責調查的行政首長涉嫌違反政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監(jiān)察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處理;涉嫌違反黨紀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對部門行政首長作出的問責或者不予問責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本人,并向作出問責批示或提出問責建議或檢舉、控告的有關機關及個人反饋。
第十九條 被問責的部門行政首長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申訴。
第二十條 被問責的行政首長拒不執(zhí)行問責決定的,依照管理權限免去其職務后,再按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
第二十一條 參與問責調查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二條 行政首長被問責的情形是由其他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造成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對縣、市、區(qū)長的問責,比照本辦法執(zhí)行。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府部門的行政首長和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行政首長進行問責,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