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工齡”是為企業(yè)解除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后企業(yè)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但“買斷工齡”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它的定義、性質又如何?目前尚未有一個明確說法。2006年3月27日,合肥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要求對“買斷工齡”補償款進行分割的離婚案,以判決的形式對“買斷工齡”的性質作出了界定。
汪先生與常女士于1993年8月登記結婚,育有一女。由于近幾年雙方為經濟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特別是在去年汪先生與妻子常女士各自單位不景氣,二人先后買斷了工齡,汪先生領取了6.4萬元補償款,常女士領取了2萬元補償款,此后,雙方的爭吵更是日漸升級,為此,汪先生曾經起訴過常女士要求離婚,后撤訴。此后雙方一直分居。
前不久,汪先生再次起訴要求離婚,常女士雖然為了孩子不同意,但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住房公積金1.8萬元和買斷工齡補償款。法院經對雙方多次調解無效后,考慮到雙方感情確以破裂的事實,判決準予雙方離婚。但對于住房公積金和買斷工齡補償款的性質和分割,宣武法院分別作出了截然不同的界定。
法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有關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或應該取得的住房公積金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關于“買斷工齡”,法院認為:它顯然既不屬于婚姻法第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的幾項收益,又不屬于司法解釋中明列的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其它財產,且鑒于它是建立在國有企業(yè)員工“終身制”,且醫(yī)療保險、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礎上,企業(yè)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主要是對特定人今后事業(yè)、養(yǎng)老、就醫(yī)等方面的救濟、補償性質,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就其性質應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