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廳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
皖司許決字〔2017〕第174號
張偉等9人:
你們向本機關提出的變更執(zhí)業(yè)機構的申請及提交的申請材料,經(jīng)審查,符合法定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們申請變更的行政許可事項準予變更。
請你們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持本決定書和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信函)到本機關(省政務服務中心司法廳窗口)領取《律師執(zhí)業(yè)證》。
一、合肥市(1人)
張偉 由安徽中天恒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三三律師事務所
二、蚌埠市(1人)
王建新 由安徽明銳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 樂業(yè)律師事務所
三、阜陽市(4人)
杜施雷 由安徽法匯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 金睿律師事務所
席敬 由安徽董闊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 淮都律師事務所
孫曙光 由安徽文王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 安一律師事務所
郭振東 由安徽余朝暉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洪淮律師事務所
四、滁州市(2人)
馬小 由安徽奇勝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 江安律師事務所
王飛 由安徽奇勝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 江安律師事務所
五、蕪湖市(1人)
葉慧明 由安徽興皖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 耕天律師事務所
安徽省司法廳
2017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