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證據及其種類】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蘇義飛律師:刑事司法實務中,在法庭調查環(huán)節(jié),為人耳熟能詳的法庭用語之一就是“下面請辯護人(公訴人)對證據的三性發(fā)表意見”。所謂“證據的三性”,即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刑事訴訟法八大證據質證技巧在本網站內搜“如何質證”即可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