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琴玩忽職守再審改判無罪案-瀆職犯罪中“重大損失”的確定時點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5-16-1-417-001
關鍵詞
刑事/玩忽職守罪/重大損失/經濟損失/再審改判無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琴自2017年起任某社保局局長,其違反社保系統(tǒng)規(guī)章制度,直接將數字密鑰和密碼交由其單位的養(yǎng)老保險業(yè)務員張某波(另案處理,已判刑)隨意使用。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間,張某波以重復辦理新增退休人員養(yǎng)老金補發(fā)業(yè)務等方式,貪污公款人民幣428756.92元(幣種下同)。2020年5月23日,張某琴知悉張某波貪污公款的情況后,將張某波尚未得手的51243.09元追回至單位賬戶,并督促張某波退還已侵占的資金。2020年6月8日,張某波將其貪污的全部款項退還至單位賬戶。張某琴、張某波因涉嫌職務犯罪分別于2020年12月被立案調查。2021年12月1日,紀檢機關給予張某琴開除黨籍處分。
黑龍江省依蘭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黑0123刑初8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琴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宣判后,張某琴提出上訴。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黑01刑終10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張某琴提出申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指令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2025)黑0l刑再2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黑龍江省依蘭縣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作出(2025)黑0123刑初76號刑事判決:張某琴無罪。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在瀆職犯罪案件辦理中,如何把握經濟損失數額的確定時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12〕18號)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對于經濟損失數額的確定時點,上述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本解釋規(guī)定的‘經濟損失’,是指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包括為挽回瀆職犯罪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根據上述規(guī)定,瀆職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是指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經濟損失。在立案前相關損失已經全部挽回的,應認定為沒有造成經濟損失。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琴確有違規(guī)將數字密鑰和密碼交由張某波隨意使用的行為,但是其在發(fā)現張某波涉嫌貪污養(yǎng)老金后,及時組織財務人員全面核查養(yǎng)老金的發(fā)放情況及貪污款項,督促張某波退繳贓款。在張某琴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以及與之相關聯的張某波因涉嫌貪污罪分別被立案調查前,張某波已將全部贓款退還至社保局賬戶,經濟損失已全部挽回。因此,張某琴的玩忽職守行為沒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故應當認定張某琴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裁判要旨
瀆職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是指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監(jiān)察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檢察機關對瀆職行為立案偵查前,相關經濟損失已經全部挽回的,應當認定瀆職行為沒有造成經濟損失。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12〕18號)第1條、第8條
一審:黑龍江省依蘭縣人民法院(2021)黑0123刑初86號刑事判決(2021年7月19日)
二審: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黑01刑終104號刑事裁定(2021年12月3日)
再審:黑龍江省依蘭縣人民法院(2025)黑0123刑初76號刑事判決(2025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