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wǎng)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第1412頁:淫亂行為除了指自然性交以外,還包括其它刺激、興奮、滿足性欲的行為,如聚眾從事手淫、口交、雞奸等行為。
第1413頁:刑法理論沒有爭議地將“眾”解釋為三人以上,但不能認為三人以上聚集起來實施淫亂活動的,一律構成本罪。刑法規(guī)定本罪并不只是因為該行為違反了倫理秩序,而是因為這種行為侵害了公眾對性的感情,尤其是侵害了性行為非公開化的社會秩序。因此,三人以上的成年人,基于同意所秘密實施的性行為,因為沒有侵害本罪所要保護的法益,不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聚眾淫亂行為。只有當三人以上以不特定人或者多數(shù)人可能認識到的方式實施淫亂行為時,才宜以本罪論處。
曲新久《刑法學》第五版第505頁:不能把三人以上共同發(fā)生性行為的情形一律視為淫亂,只有當其發(fā)生的場合、方式令同時代的普通人感到羞恥、難以容忍的才能視為淫亂。
對于一般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人及偶爾參加聚眾淫亂的人,不應以犯罪論處。由于“淫亂”是依據(jù)不斷變化的道德準則確認的,刑事法律可以維護公認的性道德,但應當十分審慎。
陳興良《注釋刑法全書》2022版第1707頁:“多次參加者”,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參加聚眾淫亂的。對偶爾參加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必要的治安處罰,不宜定罪處刑。
(2024年)邵某、支某聚眾淫亂、傳播淫穢物品案-為聚眾淫亂活動招募參與人而傳播淫穢物品的,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發(fā)布淫穢物品,招募他人共同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一方面?zhèn)鞑ヒx物品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向不特定人傳播,有損不特定公眾的身心健康,嚴重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另一方面聚眾淫亂違背傳統(tǒng)倫理道德觀念,嚴重破壞公序良俗。鑒于兩個行為所侵害法益并不相同,應當分別評價、獨立構成犯罪,以傳播淫穢物品罪與聚眾淫亂罪進行并罰。
(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第四十一條?。劬郾娨鶃y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組織、策劃、指揮三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或者參加聚眾淫亂活動三次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二條?。垡T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二款)]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