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五十條【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jié)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guī)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六條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jié)規(guī)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 【毒品的范圍及毒品數量的計算】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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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盛某等4人污染環(huán)境案-購買鹽酸用于電鍍除銹,排放電鍍產生的廢水嚴重污染環(huán)境行為的定性:行為人未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鹽酸,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明知鹽酸是制毒物品的,可不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論處。
【第803號】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以及將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拆改包裝后進行販賣的,如何定性: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在案沒有證據證明系用于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一般不應認定為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構成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201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三)
第五條 [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條)]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黃堿、偽麻黃堿及其鹽類和單方制劑五千克以上,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堿)、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堿)、羥亞胺及其鹽類十千克以上;
(四)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
(五)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六)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
(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四百千克以上;
(八)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相當數量的。
非法運輸、攜帶兩種以上制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每種制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guī)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制毒物品后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
為了走私制毒物品而采用生產、加工、提煉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學品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預備)立案追訴。
實施走私制毒物品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獲了易制毒化學品,結合行為人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綜合審查判斷,可以認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買賣,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改變產品形狀、包裝或者使用虛假標簽、商標等產品標志的;
(二)以藏匿、夾帶、偽裝或者其他隱蔽方式運輸、攜帶易制毒化學品逃避檢查的;
(三)抗拒檢查或者在檢查時丟棄貨物逃跑的;
(四)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的;
(五)選擇不設海關或者邊防檢查站的路段繞行出入境的;
(六)以虛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虛假方式辦理托運、寄遞手續(xù)的;
(七)以其他方法隱瞞真相,逃避對易制毒化學品依法監(jiān)管的。
明知他人實施走私制毒物品犯罪,而為其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第六條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條)]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境內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數量達到本規(guī)定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非法買賣兩種以上制毒物品,每種制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guī)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制毒物品后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
違反國家規(guī)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本條規(guī)定的非法買賣制毒物品行為:
(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二)超出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范圍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三)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四)經營單位違反規(guī)定,向無購買許可證明、備案證明的單位、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或者明知購買者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向其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買賣易制毒化學品的。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如果有證據證明確實用于合法生產、生活需要,依法能夠辦理只是未及時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且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可不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立案追訴。
為了非法買賣制毒物品而采用生產、加工、提煉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學品的,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預備)立案追訴。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規(guī)定第五條第四款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認定。
明知他人實施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犯罪,而為其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第十三條第二款 本規(guī)定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具體品種范圍按照國家關于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規(guī)定確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 關于制毒物品犯罪的認定
(一)本意見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具體品種范圍按照國家關于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規(guī)定確定。
(二)違反國家規(guī)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非法買賣制毒物品行為:
1、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2、超出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范圍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3、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4、經營單位違反規(guī)定,向無購買許可證明、備案證明的單位、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或者明知購買者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購買許可證明、備案證明,向其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5、以其他方式非法買賣易制毒化學品的。
(三)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如果有證據證明確實用于合法生產、生活需要,依法能夠辦理只是未及時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且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可不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論處。
(四)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產、加工、提煉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學品的,根據刑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學品的不同目的,分別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預備行為論處。
(五)明知他人實施走私或者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犯罪,而為其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或者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六)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二、關于制毒物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明知的認定
對于走私或者非法買賣制毒物品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獲了易制毒化學品,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經綜合審查判斷,可以認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買賣,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1、改變產品形狀、包裝或者使用虛假標簽、商標等產品標志的;
2、以藏匿、夾帶或者其他隱蔽方式運輸、攜帶易制毒化學品逃避檢查的;
3、抗拒檢查或者在檢查時丟棄貨物逃跑的;
4、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的;
5、選擇不設海關或者邊防檢查站的路段繞行出入境的;
6、以虛假身份、地址辦理托運、郵寄手續(xù)的;
7、以其他方法隱瞞真相,逃避對易制毒化學品依法監(jiān)管的。
三、關于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量標準
(一)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制毒物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2、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堿)、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堿)、羥亞胺及其鹽類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3、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4、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一千五百千克;
5、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四百千克以上不滿四千千克;
6、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相當數量的。
(二)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買賣或者走私制毒物品,達到或者超過前款所列最高數量標準的,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重”:
(一)麻黃堿(麻黃素)、偽麻黃堿(偽麻黃素)、消旋麻黃堿(消旋麻黃素)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huán)戊酮、去甲麻黃堿(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堿(甲基麻黃素)四千克以上不滿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五)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六)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達到前款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重”:
(一)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一次組織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節(jié)較重的情形。
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確實用于合法生產、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論處。
第八條 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制毒物品數量在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五倍的;
(二)達到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制毒物品數量在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最高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達到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關于走私、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等行為的定性
以加工、提煉制毒物品制造毒品為目的,購買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或者運輸、攜帶、寄遞麻黃堿類復方制劑進出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處罰。
以加工、提煉制毒物品為目的,購買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或者運輸、攜帶、寄遞麻黃堿類復方制劑進出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分別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處罰。
將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拆除包裝、改變形態(tài)后進行走私或者非法買賣,或者明知是已拆除包裝、改變形態(tài)的麻黃堿類復方制劑而進行走私或者非法買賣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分別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定罪處罰。
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或者運輸、攜帶、寄遞麻黃堿類復方制劑進出境,沒有證據證明系用于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或者未達到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數量標準,構成非法經營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實施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二、關于利用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加工、提煉制毒物品行為的定性
以制造毒品為目的,利用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加工、提煉制毒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處罰。
以走私或者非法買賣為目的,利用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加工、提煉制毒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分別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定罪處罰。
三、關于共同犯罪的認定
明知他人利用麻黃堿類制毒物品制造毒品,向其提供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為其利用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加工、提煉制毒物品,或者為其獲取、利用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提供其他幫助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明知他人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制毒物品,向其提供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為其利用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加工、提煉制毒物品,或者為其獲取、利用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提供其他幫助的,分別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四、關于犯罪預備、未遂的認定
實施本意見規(guī)定的行為,符合犯罪預備或者未遂情形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處罰。
五、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目的與明知的認定
對于本意見規(guī)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觀目的與明知,應當根據物證、書證、證人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在案證據,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表現,重點考慮以下因素綜合予以認定:
1、購買、銷售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的價格是否明顯高于市場交易價格;
2、是否采用虛假信息、隱蔽手段運輸、寄遞、存儲麻黃堿類復方制劑;
3、是否采用偽報、偽裝、藏匿或者繞行進出境等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
4、提供相關幫助行為獲得的報酬是否合理;
5、此前是否實施過同類違法犯罪行為;
6、其他相關因素。
六、關于制毒物品數量的認定
實施本意見規(guī)定的行為,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定罪處罰的,應當以涉案麻黃堿類復方制劑中麻黃堿類物質的含量作為涉案制毒物品的數量。
實施本意見規(guī)定的行為,以制造毒品罪定罪處罰的,應當將涉案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所含的麻黃堿類物質可以制成的毒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
多次實施本意見規(guī)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涉案制毒物品的數量累計計算。
七、關于定罪量刑的數量標準
實施本意見規(guī)定的行為,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定罪處罰的,涉案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所含的麻黃堿類物質應當達到以下數量標準:麻黃堿、偽麻黃堿、消旋麻黃堿及其鹽類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去甲麻黃堿、甲基麻黃堿及其鹽類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一千千克。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上限的,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量大”。
實施本意見規(guī)定的行為,以制造毒品罪定罪處罰的,無論涉案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所含的麻黃堿類物質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八、關于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的范圍
本意見所稱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是指含有《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品種目錄所列的麻黃堿(麻黃素)、偽麻黃堿(偽麻黃素)、消旋麻黃堿(消旋麻黃素)、去甲麻黃堿(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堿(甲基麻黃素)及其鹽類,或者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等麻黃堿類物質的藥品復方制劑。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關于審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導意見
一、新類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暫按以下比例與海洛因進行折算:
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化學名:2-(2-氯苯)2-甲氡基環(huán)已酮、俗稱:K粉):
1克海洛因=20克美沙酮;
1克海洛因=10克替甲基苯丙胺(MDMA)(化學名:N,a-3,4亞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俗稱:搖頭丸,迷魂藥);1克海洛因=10克替苯丙胺(MDA)(化學名:a-3,4亞甲基二氧苯丙胺,俗稱:搖頭丸,迷魂藥);
1克海洛因=1000克三唑侖(化學名:8-氯-6-(鄰-氯苯基)-1-甲基-4H-s-三氮唑(4,3-)1,4苯丙二氮雜卓,俗稱:藍精靈,海樂神);
1克海洛因=1500克安眠酮(又稱甲喹酮);
1克海洛因=10000克氯氮卓(化學名:7-氯-2-甲氨基-5-苯基-3H1,4-苯丙二氮雜卓-4-氧化物,俗稱;利眠寧,綠豆仔);
1克海洛因=10000克地西泮(化學名:俗稱: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艾西唑侖(化學名:俗稱:舒樂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溴西泮(化學名:俗稱:寧神定);
二、對新型毒品要做含量鑒定,確定單一型毒品還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要鑒定主要毒品成份及比例。對不符合要求的鑒定結論,應作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否則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證據使用。因某種原因不能作出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的,應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進行處理,判處重刑及死刑的應特別慎重。
三、對新型混合毒品的量刑應以其主要毒品成分為依據。將危害較大的主要幾類毒品成分按其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再確定數量量刑。
四、新型毒品案件適用死刑的主要對象是從事制造、走私等源頭犯罪行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對僅從事了運輸、販賣等中間環(huán)節(jié)行為的犯罪分子,原則上可不適用死刑,尤其是立即執(zhí)行。五、上述規(guī)定僅供法院系統(tǒng)內部掌握,執(zhí)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層報我院刑一庭。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六)
第三百五十條(《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條)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罪名)
四十一、將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jié)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guī)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