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608刑初3號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保清檢刑檢刑訴[2019]2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詐騙罪,被告人齊東東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喬凡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郭某,被告人朱某及其辯護人朱學兵,被告人齊東東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夏天,劉某1(另案處理)在被告人朱某的授意下,從河南鄭州以3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從他人手中購買一張偽造的票面金額為250萬元人民幣的承兌匯票。2017年7月21日,朱某通過曹某將該承兌匯票以243萬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郭某,郭某將人民幣243萬元打入曹某賬戶,經數(shù)次轉賬后,通過數(shù)次黃金交易將贓款192萬元人民幣轉移至由朱某所控制的戶名為朱某1、許某1的兩張銀行卡中,其余贓款用于購買黃金1736.8克。后被告人朱某將部分贓款用于還賬,其中朱某還孫某30萬元、劉某210萬元、朱某210萬元的欠款;50萬元通過劉某1劃撥到被告人齊東東名下的銀行卡中,被告人齊東東將50萬元現(xiàn)金從銀行卡中取出,交給朱某的情人于某;劉某1使用25萬元贓款償還李某的欠款。用贓款購買的1736.8克黃金和于某退還的涉案贓款40.8萬元人民幣被保定市清苑區(qū)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齊東東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人民幣243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在被宣告緩刑后,發(fā)現(xiàn)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齊東東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齊東東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jù),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朱某辯稱其沒有參與承兌匯票的交易過程,還的錢是劉某1借其的,劉某1用這里的錢其不知道。其辯護人提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告人朱某與劉某1之間轉賬等為正常的資金往來。被告人齊東東辯稱其不知道這些錢是詐騙所得,認為量刑過重。
經審理查明,2017年夏天,被告人朱某獲得了一張偽造的票面金額為250萬元人民幣的承兌匯票。2017年7月21日,朱某通過曹某將該承兌匯票以243萬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郭某,郭某將人民幣243萬元打入曹某賬戶,經數(shù)次轉賬后,通過數(shù)次黃金交易將贓款192萬元人民幣轉移至由朱某所控制的戶名為朱某1、許某1的兩張銀行卡中,其余贓款用于購買黃金1736.8克。后被告人朱某將部分贓款用于還賬,其中朱某還孫某30萬元、劉某210萬元、朱某210萬元的欠款;50萬元通過劉某1(另案處理)劃撥到被告人齊東東名下的銀行卡中,被告人齊東東將50萬元現(xiàn)金從銀行卡中取出,交給朱某的情人于某;劉某1使用25萬元贓款償還李某的欠款。2017年9月7日張學芳代劉某1向保定市清苑區(qū)公安局上交贓款70萬元,保定市清苑區(qū)公安局于2017年12月29日返還被害人郭某。用贓款購買的1736.8克黃金和于某退還的涉案贓款40.8萬元人民幣被保定市清苑區(qū)公安局依法扣押。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辯解,其于2017年7月21日通過曹某將劉峰提供的承兌匯票賣給了被害人郭某,朱某1的農行卡(62×××71)、許某1的農業(yè)銀行卡(62×××73)是其讓二人辦理的,當時留的都是其手機號,劉某1也在使用這張卡。劉某1沒有還過其錢,給劉某2、朱某2各10萬元是劉某1通過其向二人借款的還款,給孫某的30萬元是其原本想還孫某的錢,后來劉某1向其借了這些錢,劉某1的錢回來后其就讓劉某1把錢還給了孫某。是其讓朱某4去客運中心取的快件。
2、被告人齊東東的供述和辯解,其受劉某1的雇傭做飯,2017年劉某1給其農業(yè)行卡內轉賬50萬元,讓其把這些錢給朱某的妻子,當時其感覺這錢有問題,就拍了個照片。其用過這50萬元內的20萬元,給河間市一個叫高某的男子走了一下賬。
3、被害人郭某的陳述,2017年7月21日下午其向曹某購買了一張承兌匯票,談好之后,讓其女兒在家通過網上銀行給曹某轉了243萬元,22號其拿著這張票去鄭州買貨時發(fā)現(xiàn)這張票是假的,然后就報警了。
4、證人劉某1的證言,2017年的夏天的時候,朱某東讓其跟一個叫偉哥的人去河南鄭州以3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張承兌匯票,承兌匯票兌出去之后其用偉兵超市的POS機給李某轉了10萬,然后在任丘市支了2萬,在滄州鹽山縣0元,后來又讓朱某給其向李某轉了10萬元。從鹽山回來就把卡給了朱某。
當時朱某說向其卡上打幾萬讓其把錢支出來給于某送過去,其當時沒有時間,就把齊東東的手機號給了朱某,他倆之間聯(lián)系的,具體齊東東支了多少錢其不清楚。其就用過許某1這一張銀行卡,其不認識劉某2和孫某。
后來其通過朋友,將其拿出的30萬元,朱某拿出的40萬元上交給了清苑區(qū)公安局。
張某1是其會計,朱某通過其認識的張某1。
5、證人曹某的證言,證實其與被害人郭某之間有生意往來,2017年7月21日下午四點多,其介紹朱某向郭某賣了一張承兌匯票,承兌匯票是張某1的人送過來,談好之后郭某給其轉了243萬元,隨后其給張某1的銀行卡內轉了241.7萬元,從中賺取了一萬三千元。7月22日,郭某給其打電話說票有問題,其當時就給張某1打電話問款打了沒,張某1說款已經在劉峰的指示下打給了一個叫張某5的人,劉峰也聯(lián)系不上了。
6、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實其沒有見過劉峰,劉峰在其會計服務公司處辦理過一個營業(yè)執(zhí)照,名字是任丘市天闊建材經銷商處,法人是馬某1。2017年7月21日下午劉峰讓其幫忙送張票,因為其沒時間,就讓張某2拿著快件去送的,后來劉峰讓對方把錢打到其卡上,共241.7萬元。由于其沒有網銀,第二天上午九點多才劉峰把錢轉到一個叫張某5的銀行卡上,轉了241.5萬元,2000元為其給劉峰報稅的服務費。其轉完錢時間不長,姓曹的就給其打電話說票有問題。在這期間劉峰讓其將他拿過來注冊公司的資料放到任丘至北京的客車上,放到客車上之后,給劉峰打電話就關機了,其就給劉峰發(fā)了短信,告訴了他客車牌照和司機電話。之后就一直聯(lián)系不上劉峰了。
7、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實其在2017年7月21日下年兩點左右?guī)腿怂瓦^一張承兌匯票,送時并不清楚是承兌匯票,上了車后司機讓打開后才知道是承兌匯票。后司機拉著其到了鴻程汽車銷售的店,經交易雙方確認之后,鴻程那個老板就說讓其先回來,司機把其送回來了,承兌匯票也放在那里了。
8、證人閆某的證言,證實其為出租車司機,2017年7月21日下午1點多,其被一名女子攔住,讓其送一個快件到美食街漁夫漁婦飯店,快件上寫著張某1和一個電話,到了飯店之后其給快遞上的號碼打電話,出來一個女子,就把快遞給了她。
9、證人馬某1的證言,證實其沒有辦理過“任丘市天闊建材經銷處”的營業(yè)執(zhí)照,其身份證2016年臘月在任丘市醫(yī)院內丟失。
10、證人張某3的證言,證實任丘市天闊建材經銷處公司的證明復印件上的章是偽造的,2017年6月份沒有對外蓋過村委會的章。
11、證人朱某1的證言,證實朱某帶其到任丘市北環(huán)燕山道農業(yè)銀行開過一張銀行卡,卡開戶后一直由朱某拿著。
12、證人許某1的證言,證實其在北京辦理過一張62×××73的農行卡,沒有用過這張卡,是朱某讓辦理的,留的也是朱某的手機號,辦好之后一直是朱某用著,里面凍結的錢也不是其所有。
13、證人宋某的證言,證實其在任丘市北環(huán)東路開了一個偉兵超市,2017年7月25日上午一個叫許某1的男子給其轉了15萬,其又轉給一個叫李某的男子,用超市內農行轉賬電話轉的,不認識二人。
14、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劉某1是2017年7月8日借其25萬人民幣,2017年7月25日上午其開車拉著劉某1到任丘市北環(huán)一個煙酒批發(fā)站找的POS機給其轉了15萬。7月26日,劉某1又給其打過來10萬元。這25萬給尚某打了201000元的貨款,給趙恩松打了45000元。
15、證人尚某、張某4、許某2的證言,證實2017年7月26日李某給尚某轉賬過來貨款201000元。
16、證人朱某2的證言,證實2017年5月17日,朱某向其借了十萬元,2017年7月23日晚上朱某用一個用戶名叫許某1的轉過來10萬元錢,轉了后朱某緊接著給其打電話說:“借你的10萬元錢,我給你轉過去了啊,你看一下?!苯洿_認確實有十萬元錢轉過來,是許某1的卡轉的。
17、證人劉某2的證言,證實其使用的卡號62×××71的銀行卡是用其前妻李素敏身份證開的戶,是其做生意用的。之前通過朱某借給什么昌的20萬元,朱某分兩次還的,2017年7月25日,一名叫許某1的人轉賬10萬元錢,是朱某還其的錢。
18、證人劉某3的證言,證實其和劉某2一起做土方生意,2017年7月26日10萬元的流水是劉某2通過她妻子李素敏的卡打給其的工程款。其中五萬元給了王某。
19、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幾年前劉某3從其手中借了10萬元做土方生意,農行卡中的5萬元流水是劉某3還其的錢。
20、證人孫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7月22日其農行卡上收入一筆30萬元是任丘市一個叫朱某的給其打的。朱某從其手中買了一只康熙年間的五彩瓷瓶,有半米高,兩三塊和田玉的牌子吊墜。
21、證人從某的證言,證實孫某喜歡倒騰古董,對小玉器、手把件、玉牌之類比較懂,2017年年后,滄州過來有人看東西。孫某曾說外地的朋友把東西拿走沒給錢,要了幾次始終沒給。
22、證人于某的證言,證實朱某讓人拿過來的是50萬,自己留了40.8萬元,剩下的錢被朱某拿走了。40.8萬元自己用于做整容,和做生意賠了,現(xiàn)在還剩下四五萬元。其不知道這些錢的來歷,現(xiàn)在將這些錢退還到公安局。
23、證人朱某3的證言,證實2017年上半年,朱某和于某從其處抵押過房子,借了有四十萬。
24、證人朱某4的證言,證實其于2017年六七月份的一天上午替朱某從任丘市汽車西客站內拿了一個快件,放在了自己車上,后來檔案袋不見了,朱某說里邊是一個營業(yè)執(zhí)照。
25、證人邊某的證言,證實其為任務是汽車西站司機,2017年7月22日上午有個四十來歲的人讓其捎東西去北京,然后東西又被一個三十來歲的小伙子拿走了?,F(xiàn)在對這名小伙子面容印象不深。
26、證人張某5的證言,證實其給詹某一張農業(yè)銀行卡辦理貸款,后來卡找不到了。
27、證人詹某的證言,證實因為張某5欠其一萬多元錢,讓其幫著辦理銀行卡貸款,把材料郵寄給對方辦貸款的之后,對方說讓等著,后來說辦不了,材料也沒給郵寄回來。
28、證人白某的證言,證實其讓詹某辦理過銀行卡貸款業(yè)務。
29、證人黃某1的證言,證實其經白國顯介紹在詹某那養(yǎng)著工商銀行的信用卡。
30、證人葉某的證言,證實其在深圳市羅湖區(qū)家珠寶首飾公司,2017年7月22日上午,有一名自稱姓朱的男子(自稱河南人,身高170cm左右,身材比較瘦,皮膚比較黑,短發(fā)),到其公司后說他賬上有240萬,想購買一批黃金,報價274.7元/g,可以購買8736.8g。由于其當時手中只有5kg黃金,所以其就聯(lián)系的鄭某、馬某2他倆那家金店購買9kg黃金。由于其之前欠鄭某一部分黃金,所以提了4kg黃金,剩下的5kg黃金就當還鄭某的黃金,其把4kg黃金拿回來后加上家里的黃金給這名姓朱的男子湊了8736.8g,這時姓朱男子說:“我家里打電話了,家里出事了,我得急需要錢,你幫我賣了吧,我便宜賣給你”,然后其又聯(lián)系鄭某賣了5kg黃金,聯(lián)系李建文(福建省甫田人,也是做黃金生意)賣了2kg。剩下的1736.8g,實在是聯(lián)系不出去,其手頭上又沒有錢,姓朱男子原本是想把剩余的1736.8g拿走,后來姓朱的男子又說:“我先把這些黃金寄存你這兒,到了下禮拜一的時候,如果我急需錢的話,你再幫我賣,不急需錢的話,我就過來取”。然后姓朱的男子就走了。
當時該姓朱的男直接把買黃金的錢打到了馬某2那兒,賣黃金的錢打到了姓朱的男子提供的賬戶上,從始至終款沒有經過其賬戶。
31、證人馬某2、董某、鄭某、陳某1、馬某3、黃某2、鐘某、陳某2的證言,證實證人葉某的證言及贓款的資金流向。
32、證人陳某3、蘇某的證言,證實湘AV9599號保時捷在2017年7月22日未到過深圳。
33、證人齊某的證言,證實其為齊東東的弟弟,其用過齊東東一個小米手機,但其使用手機時將手機格式化了,現(xiàn)手機已損壞。
34、證人高某的證言,證實其在齊東東處購買過稅票,并于2017年7月26日用齊東東的30萬元走過流水。
35、保定市清苑區(qū)公安局受案登記表,證實本案的受案情況。
36、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扣押決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證實該案涉案物品扣押、發(fā)還情況。接受于某上交的40.8萬元扣押于保定市清苑區(qū)公安局;2017年9月7日接受張學芳代劉某1交來贓款70萬元,2017年12月29日將70萬元發(fā)還郭某。
37、調取證據(jù)清單,證實本案調取監(jiān)控視頻、黃金1736.8g,銀行業(yè)務憑證等證據(jù)情況。
38、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證實本案贓款的流向。
①6228451260038827619郭某,20170721,網銀轉賬,-2430000.00,對方戶名:曹某
②6228491730012750716曹某,20170721,網銀轉賬,2430000.00,對方戶名:郭某
6228491730012750716曹某,20170721,網銀轉賬,-2417000.00,對方戶名:張某1
③6228481732551158618張某1,20170721,網銀轉賬,2417000.00,對方戶名:曹某
6228481732551158618張某1,20170722,轉支,-2415000.00,對方戶名:張某5
④6230520980001239673張某5,20170722,轉存,2415000.00,對方戶名:張某1
6230520980001239673張某5,20170722,網銀轉賬,-1000000.00,對方戶名:馬某2
6230520980001239673張某5,20170722,網銀轉賬,-400000.00,對方戶名:馬某2
6230520980001239673張某5,20170722,網銀轉賬,-1000000.00,對方戶名:馬某2
⑤6228480128566119474馬某2,20170722,網銀轉賬,1000000.00,對方戶名:張某5
6228480128566119474馬某2,20170722,網銀轉賬,400000.00,對方戶名:張某5
6228480128566119474馬某2,20170722,網銀轉賬,1000000.00,對方戶名:張某5
6228480128566119474馬某2,20170722,網銀轉賬,-1000000.00,對方戶名:董某
6228480128566119474馬某2,20170722,網銀轉賬,-1000000.00,對方戶名:朱某1
6228480128566119474馬某2,20170722,網銀轉賬,-371000.00,對方戶名:朱某1
6228480128566119474馬某2,20170722,網銀轉賬,-600.00,對方戶名:朱某1
另,陳某1于2017年7月22日分十一筆向朱某1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548400元。
朱某1農業(yè)銀行賬戶于2017年7月22日分三筆向許某1農業(yè)銀行賬戶轉賬192萬元。
許某1農業(yè)銀行賬戶,于2017年7月22日向孫某轉賬30萬元。于2017年7月23日向朱某2轉賬10萬元,于2017年7月25日向宋某轉賬15萬元,向李素敏轉賬10萬元,于2017年7月26日向齊東東轉賬50萬元,向李某轉賬10萬元。余額58萬元已凍結。
39、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朱某于2018年7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羈押期限自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7月10日。
40、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證實被告人齊東東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2015年7月12日刑滿釋放。
41、抓獲經過、辦案說明,證實被告人朱某被抓獲、在外地羈押的情況。
42、關于齊東東的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齊東東于2019年7月26日被任丘市公安局民警抓獲。
43、戶籍證明信,證實被告人朱某、齊東東的身份情況。
44、欠條,上書今欠朱某162萬元正,壹佰陸拾貳萬元正。欠款人:劉某12016、6月27日。
45、廣東眾合司法鑒定所文書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本案承兌匯票為偽造票。
46、辨認筆錄、辨認人照片及被辨認人身份信息,證實李某能辨認出2017年7月26日在農行鹽山營業(yè)廳ATM機上取款的人為劉某1;朱某2能辨認出朱某;劉某2能辨認出朱某、劉某1;孫某能辨認出朱某;于某能辨認出齊東東;朱某能辨認出許某1、劉某1;朱某4能辨認出朱某;朱建坤、朱茹雷能辨認出2017年7月22日10點24分至27分本村村民朱某4開一輛白色面包車到客運西站,取走一檔案袋離去;張某5、白某能辨認出詹某;詹某能辨認出張某5;高某能辨認出齊東東。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人民幣243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齊東東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朱某提出其沒有參與承兌匯票的交易過程,還的錢是劉某1借其的,劉某1用這里的錢其不知道;其辯護人提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告人朱某與劉某1之間轉賬等為正常的資金往來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的承兌匯票經被告人朱某賣給被害人郭某,192萬元贓款最終流向由被告人朱某控制的朱某1、許某1的農業(yè)銀行卡內,并且被告人朱某使用了其中的部分贓款用于償還欠款;其辯護人提交的借條與本案無直接聯(lián)系,故對于被告人朱某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齊東東辯稱其不知道本案贓款為詐騙所得,但其認為讓其轉交的50萬元有問題,并且用其中的30萬元用于制造虛假的資金流,對于其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朱某在被宣告緩刑后,發(fā)現(xiàn)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朱某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齊東東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齊東東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本案70萬元贓款已退賠被害人,故被告人朱某應當繼續(xù)退賠被害人郭某人民幣173萬元。凍結的58萬元贓款、扣押的40.8萬元現(xiàn)金以及1736.8g黃金作價后應當退賠被害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撤銷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人民法院(2018)冀0803刑初81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朱某宣告緩刑五年的執(zhí)行部分,與該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期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至2034年8月15日。已扣除先行羈押的3個月19日。罰金于判決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齊東東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期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25日。罰金于判決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凍結的58萬元贓款、扣押的40.8萬元現(xiàn)金以及1736.8g黃金作價后應當退賠被害人郭某,不足173萬元部分責令被告人朱某于判決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 鋒
審 判 員 陳彥任
人民陪審員 張占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穎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