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蘇0826刑初387號
漣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漣檢刑二刑訴〔2021〕Z3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受賄罪,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經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漣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海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辯護人何培江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沈某某在任江蘇盱眙經濟開發(fā)區(qū)規(guī)劃建設局辦事員、規(guī)劃建設服務中心副主任、規(guī)劃建設局負責人期間,于2015年春節(jié)前至2021年春節(jié)前,利用職務之便,在項目招投標、監(jiān)督管理、工程款撥付、工程承接等方面給予王介倫、王丹、陳曦、張海峰等人關照和幫助,先后12次收受上述人員所送錢款共計人民幣77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被告人沈某某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罪行,并退清涉案贓款。
公訴機關為證明指控事實,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沈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受賄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沈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沈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提出,建議對被告人沈某某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沈某某在任江蘇盱眙經濟開發(fā)區(qū)規(guī)劃建設局辦事員、規(guī)劃建設服務中心副主任、規(guī)劃建設局負責人期間,于2015年春節(jié)前至2021年春節(jié)前,利用職務之便,在項目招投標、監(jiān)督管理、工程款撥付、工程承接等方面給予王介倫、王丹、陳曦、張海峰等人關照和幫助,先后12次收受上述人員所送錢款共計人民幣77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事實如下:
1.2017年9月的一天上午,沈某某在盱眙縣企業(yè)服務大廈東側裙樓小廣場附近收受王介倫送給他的人民幣7萬元;
2.2019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沈某某在盱眙經濟開發(fā)區(qū)鐵山路附近路邊停車位收受陳曦送給的人民幣5萬元;2020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沈某某在盱眙縣體育館附近藍灣咖啡館旁停車場收受王丹送給他的人民幣20萬元;
3.201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沈某某在其盱眙縣格林春天小區(qū)家樓下收受張海峰送給的人民幣2萬元。2020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沈某某在盱眙縣企業(yè)服務大廈后的停車場收受張海峰送給的人民幣1萬元。
4.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沈某某在盱眙經濟開發(fā)區(qū)新海大道東側一家超市附近的路口收受鐘重慶送給的人民幣2.5萬元;
5.2016年下半年至2021年春節(jié)前,沈某某先后4次收受考智廣請托其朋友鐘重慶或由其本人經手送給沈某某共計人民幣6.5萬元;
6.2020年12月的一天,沈某某在盱眙縣健力銘都小區(qū)附近收受袁進送給的人民幣8萬元。2021年1月的一天,沈某某在袁進妻子王伏芹用于存放廢舊金屬倉庫的辦公室收受袁進送給的人民幣25萬元。
被告人沈某某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并已退清贓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沈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王丹、陳曦、王介倫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身份信息,任職文件,工作職責,項目施工合同,銀行賬戶流水,扣押清單,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沈某某已退清涉案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所提“建議對被告人沈某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沈某某受賄數(shù)額巨大,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不應對其適用緩刑,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沈某某已退暫存于漣水縣紀委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方 芳
人民陪審員 徐紅紅
人民陪審員 戴玉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