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受賄詐騙濫用職權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
案??號 (2021)豫17刑終48號
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審理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詐騙罪、濫用職權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豫1726刑初49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某某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
(一)貪污罪
1.2015年11月,在黃山口鄉(xiāng)計生服務中心實施地面硬化、辦公樓粉刷過程中,王某某安排張某1多預算20000元報銷出來后給他,2016年2月4日張某1通過轉賬轉入王某某信用社賬戶20000元,王某某將該費用用于個人花費。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張某1的證言,泌陽縣鄉(xiāng)鎮(zhèn)用款申請單,泌陽縣財政預算撥款專用收據及黃山口鄉(xiāng)計生服務中心記賬憑證,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01205486)、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01205487)等證據予以證實。
2.2013年6月,徐某20與王某某私下約定,每人每月從黃山口鄉(xiāng)政府財務報銷5000元。至2016年4月,兩人從泌陽縣黃山口鄉(xiāng)政府財務共計套取366500元,王某某將自己分得的170000元用于個人消費。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徐某20、王某21、李某22、周某23、王某24、孟某、張某25、尚某26、徐某27、周某28、杜某29、李某8的證言,發(fā)票,施工合同,租賃協(xié)議,河南省農村信用社客戶交易明細等證據予以證實。
3.2016年底,泌陽縣砂石管理局稽查隊對賒灣鎮(zhèn)宋某2本砂場進行了查處,砂場老板宋某2本的外甥劉某4到時任縣砂石局紀檢組長劉某1辦公室交了5000元罰款,當天,劉某1到王某某辦公室轉交給王某某現金5000元,這5000元王某某未開具罰沒票據,據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劉某1的證言等證據予以證實。
4.2017年3月,泌陽縣河道所所長禹某1收取象河鄉(xiāng)靶場附近徐某1砂場罰沒款17000元,王某某以有事需要用錢為由向禹某1要錢,禹某1在泌陽縣財政局家屬樓樓下給王某某現金10000元,因罰沒款需上交,禹某1向王某某要錢,王某某不給,禹某1無法開票,就把剩下的現金7000元拿到了王某某辦公室給王某某了。這17000元王某某未開具罰沒票據,據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王某某的供述,證人禹某1、徐某1的證言予以證實。
5.2017年10月份,因泌陽縣華山水庫非法采砂嚴重,泌陽縣紀委介入調查后,王某某、肖某、楊某1三人商量,讓楊某1準備點錢協(xié)調關系。肖某讓楊某1從收繳的罰沒款中準備35000元,肖某和楊某1在王某某辦公室把35000元交給王某某,王某某給肖某、楊某15000元,留下30000元用于個人花費。
上述事實有王某某的供述,證人楊某1、肖某、呂某、崔某的證言,發(fā)票,合同等證據予以證實。
6.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王某某分三次以在駐馬店購買房子為由,向禹某1借款300000元。后以河道維護、平整名義從泌陽縣砂石管理局給河道所撥付經費,指使禹某1通過實施河道維護、平整工程,采取少支多報的形式套取資金用于抵頂王某某借禹某1的錢。2017年8月王某某安排禹某1在黃山口鄉(xiāng)史湖東河實施河道護坡項目,禹某1通過在泌陽縣打井抗旱服務隊走賬,在泌陽縣河道所賬目列銷工程款190000元,從中套取約100000元,抵頂王某某借禹某1的100000元;2017年禹某1通過在河道所賬目中列支河道平整項目支出,從中套取資金100880元用于抵頂王某某的欠款。合計套取200880元用于折抵王某某的欠款。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禹某1、徐某2、禹某2、朱某1、侯某、張某2的證言,中國農業(yè)銀行卡交易明細,河南省農村信用社交易明細,匯款憑證,2016年禹某1在泌陽縣河道所賬目中套取資金情況說明,2017年禹某1在泌陽縣河道所賬目中套取資金情況說明,財政支付憑證,河南省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水利工程承包合同,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黃山口鄉(xiāng)上周村史湖東河護坡工程決算表等證據予以證實。
7.2017年初,王某某給禹某1安排,讓禹某1從河道所給熊某11、王某1、李利、劉某2、李波聞五人發(fā)放2016年下半年的工資,禹某1以其他人的名義從河道所賬目中虛列臨時工工資22500元,套出后轉交給王某某,王某某發(fā)出了9000元,剩余13500元據為己有;2017年8月王某某安排禹某1給上述五人發(fā)放2017年上半年的工資,王某1經手領取了李利他們兩人的9000元,領取后轉交給王某某。以上22500元王某某用于個人花費。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禹某1、王某1、劉某2的證言,王某1以及其代替李利的工資領條等證據予以證實。
8.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王某某安排其侄子王某2、王某1二人以虛假工程名義在泌陽縣砂石管理局賬目中虛列支出,套取資金共計203490元,王某2、王某1二人取出后交給王某某現金189300元,王某某將該費用據為己有。套取資金情況分別如下:
2016年12月23日,泌陽縣砂石管理局將二筆虛假工程款36090元轉入王某162×××45信用社銀行卡內。王某1取出36000元現金交給了王某某。
2017年10月23日,泌陽縣砂石管理局將14400元虛假工程款轉入王某2信用社尾號0798銀行卡內,2017年10月24日王某2取出14400元現金交給了王某某。
2017年11月27日,泌陽縣砂石管理局將19200元虛假工程款轉入王某2信用社62×××98銀行卡內,王某2分數次取出19200元現金交給了王某某。
2017年11月27日,泌陽縣砂石管理局將27000元虛假工程款轉入王某1信用社62×××45銀行卡內。王某2取出27000元現金交給了王某某。
2017年12月27日,泌陽縣砂石管理局兩次將28900元、28800元虛假工程款轉入王某1信用社62×××45銀行卡內。2017年12月30日王某2取出47000元現金交給了王某某,同年王某2在取款機上連續(xù)取款三次,計取款10700元,后交給王某某。
2018年1月17日,泌陽縣砂石管理局將19600元虛假工程款轉入王某1信用社62×××45銀行卡內。2018年1月26日泌陽縣砂石管理局將29500元虛假工程款轉入王某1信用社62×××45銀行卡內。王某1于2018年2月8日取現10000元交給王某2,王某2于2018年2月12日取現25000元,王某2把這35000元現金交給了王某某。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王某2、王某1、劉某1的證言,發(fā)票,租賃協(xié)議,財政資金支付憑證,取款憑證,王某2、王某1、李某8的銀行交易流水,王某1上交42900元違紀款收據等證據予以證實。
9.2016年3月至12月,王某某以解決砂石局部分費用為借口,安排經辦人員多造稽查隊人員工資共計98500元。經朱某2、劉某1、呂某手轉交給王某某80500元。2016年5月,王某某交給原砂石局長萬林春8000元用于解決萬林春經手的費用,剩余72500元王某某據為己有,套取工資情況分別如下:
2016年9月份,泌陽縣砂石管理局發(fā)放稽查隊2016年5-6月份工資,多造21000元;2016年9月24日,時任紀檢組長朱某2取出20000元現金在王某某辦公室交給王某某。
2016年11月份,泌陽縣砂石管理局發(fā)放稽查隊2016年7-8月份工資,多造21000元;2016年11月17日,朱某2將2016年7-8月份多造工資轉賬給呂某20000元,替王某某歸還了借呂某私人的20000元錢。
2016年12月份,泌陽縣砂石管理局發(fā)放稽查隊2016年9-10月份工資,多造21000元,2016年12月30日,朱某2從融豐信用社取了20000元現金給了王某某。
2017年1月份,泌陽縣砂石管理局發(fā)放稽查隊2016年11-12月份工資,多造20500元;2017年2月8日,時任砂石局紀檢組長劉某1把20500現金交給呂某,呂某當天把這20500元存入王某某尾號為6256的信用社銀行卡里。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朱某2、王某3、呂某、李某1、何某、李某2、李某3的證言,砂石管理局于2016年1月份至2018年2月份工資發(fā)放表,呂某與王某某的短信記錄截圖,呂某給王某某于2017年2月8日轉款20500元的憑證,張某6提供的情況說明,記賬憑證等證據予以證實。
10.2017年1月,王某某安排其姐夫李某5以購買展架、展臺、宣傳欄、石材展品為由,虛開兩份發(fā)票計款27600元。在縣砂石局入賬報銷后,2017年5月李某5取出27600元交給王某某。王某某支付石材展品搬運費500元,剩余27100元在王某某手中。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李某4、李某5的證言,泌陽縣商務中心區(qū)管委會與泌陽縣豐潤礦業(yè)有限公司的協(xié)議,泌陽縣砂石局關于豐潤礦業(yè)有限公司有關情況的說明,泌陽縣康龍石業(yè)有限公司的情況說明,泌陽縣砂石局記賬憑證,財政資金支付憑證,發(fā)票,泌陽縣砂石管理局與李某5簽訂的協(xié)議書等證據予以證實。
11.2017年1月至2月,泌陽縣砂石管理局兩次組織封堵泌陽縣順達礦山公司所屬鐵礦礦口,禹某1經手購買混凝土、工字鋼等材料實際支出96380元,王某某未據實安排報賬,其本人經手與駐馬店市盤古建筑有限公司簽訂虛假合同,從縣財政套取資金142140元,駐馬店市盤古建筑有限公司扣除管理費、稅款后,結余128155元分兩次由王德樂、王某4經手轉交給王某某。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禹某1、王某4、楊某1的證言,駐馬店市盤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情況說明,發(fā)票,泌陽縣砂石管理局封堵馬谷田條山鐵礦的施工合同,縣財政支付中心向駐馬店市盤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轉款43620元農商銀行憑證,縣財政支付中心向駐馬店市盤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轉款98520元農商銀行憑證,單位賬戶現金取款支票憑證,河南省農村信用社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及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賬戶歷史交易明細清單等證據予以證實。
12.2018年4月泌陽縣委巡察辦對縣砂石局巡察期間,王某某安排局辦公室副主任李某4購買泌陽縣時代購物廣場購物卡七張,每張1000元,用于給巡察組人員送禮,因未送出,王某某本人拿回家三張,計款3000元。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李某4、李某6的證言,李某4提供的發(fā)票單等證據予以證實。
13.2017年8月30日,王某某讓李某6去縣委辦公室文印室刷公務卡支付印刷資料費。李某6過去后,王某某讓文印室刷了11293元,讓文印室以泌陽縣石材辦公室名義開具了發(fā)票,出具了石材辦公室制作宣傳版面等費用清單,后在泌陽縣石材辦入賬報銷11293元,其中,僅有2017年5月2日李某4經手的印刷費用293元是真實發(fā)生的,王某某套取11000元用于個人花費。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李某6、王某5的證言,印刷材料通知單,中國農業(yè)銀行信息查詢單等證據予以證實。
14.2017年11月份,王某某讓王某2找修車店開發(fā)票入賬報銷套取資金,2017年11月28日,王某2找到泌陽縣向陽汽車貿易服務有限公司維修店負責人劉某3,以泌陽縣石材辦修車的名義虛開了一張18136元的發(fā)票,后入縣石材辦報銷。這18136元轉入泌陽縣向陽車易服務有限公司財務扣除稅費,將剩余的17048元轉入王某2尾號為0798的農村信用社賬戶中。王某2把錢取出來拿到王某某辦公室給王某某,王某某拿出4000元給王某2,剩余的13048錢王某某全部留下,用于個人消費。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王某2、李某4、李某7、劉某3的證言,河南農信網電子轉賬憑證,發(fā)票等證據予以證實。
15.2017年10月份,王某某安排讓李某6與王某2聯系,去電腦店刷李某6的公務卡,開具購買電腦發(fā)票。2017年10月17日上午,王某2、李某6一起去泌陽縣香菇市場南頭孔某的“惠普電腦店”,在沒有購買電腦的情況下刷公務卡12350元,虛開了購買二臺電腦,計款12350元的發(fā)票,出具了購買聯想YOGA710-14筆記本一臺,單價7400元,聯想揚天T54900d臺式機一套4950元的清單,后入泌陽縣石材辦賬目報銷。王某2將電腦店扣除稅費后返還11000元錢交給了王某某,王某某將該費用據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王某某的供述,證人王某2、孔某的證言,銀行流水交易記錄,砂石管理局2017年下半年購入固定資產明細表及相關報銷憑證等證據予以證實。
16.2017年9月份,王某某以縣砂石局在下碑寺鄉(xiāng)建設收費站占地租金名義套取資金28500元,一直由王某某存放。2018年4月王某某交給泌陽縣砂石局辦公室副主任李某425000元現金,李某4經手現金支付煙酒費用25000元,剩余3500元王某某據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王某某的供述,證人楊某1、李某4的證言,發(fā)票,財政資金支付憑證、財政授權支付申請書、泌陽縣砂石局費用報銷審批單,租地協(xié)議等證據予以證實。
17.黃山口鄉(xiāng)下羅村委常溝組至尖山溝組水泥路項目系2014年立項的“一事一議”項目,2017年王某某安排許某承修該水泥路,承諾工程造價120000元。水泥路修好后,王某某以李某8名義與下羅村委簽訂了承包合同,后黃山口財政所分三次把工程款120000元轉入王某某使用的李某8的信用社卡內,王某某取出后支付給許某90000元,剩余30000元許某多次向王某某追要,王某某沒有給許某,而是將其中10000元交給王某8、張某4等人修黃山口鄉(xiāng)常溝村南河漫水河橋北80米長一條路,下余20000元王某某據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李某8、孟某、許某、王某6、王某7、張某3、王某8、張某4的證言,領條,泌陽縣村級公益事業(yè)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申請書,一事一議修建項目工程承包合同,財政資金支付憑證及河南省農村信用社憑證,發(fā)票等證據予以證實。
18.王某某以給王某30、王某14、朱某31發(fā)放工資為名,套取以上三人的工資據為己有。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以王某30在統(tǒng)計室工作名義發(fā)放工資1900元,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以朱某31在統(tǒng)計室工作名義發(fā)放工資13350元,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以王某14在統(tǒng)計室工作名義發(fā)放工資12550元,共計27800元。以上費用王某某給王某23000元作為車補,2018年春節(jié)前,安排王某2交廉政賬戶13000元,剩余11800元據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砂石管理局于2017年1月2017年12月份的人員工資單,李某5、王某14等15人工資統(tǒng)計表等證據予以證實。
(二)受賄罪
1.2017年,泌陽縣砂石局向國土資源局撥付砂石管理經費,王某某以解決縣砂石局費用為借口索要返還款,泌陽縣砂石管理局撥付砂石管理費120000元后,2017年1月,李某9在王某某辦公室交給王某某10000元,王某某將該款據為己有。
2.2017年,泌陽縣砂石局向賒灣鎮(zhèn)政府撥付砂石管理經費,王某某以解決縣砂石局費用為借口索要返還款,泌陽縣砂石管理局撥付砂石管理費95000元后,2017年春節(jié)前,朱某3在泌陽縣委西邊道口交給王某某30000元,王某某將該款據為己有。
3.2017年,泌陽縣砂石局向馬谷田鎮(zhèn)政府撥付砂石管理經費,王某某以解決縣砂石局費用為借口索要返還款,泌陽縣砂石管理局撥付砂石管理費80000元后,2017年春節(jié)后,楊春瑞、李某10在王某某辦公室交給王某某30000元,王某某將該款據為己有。
4.2017年,泌陽縣砂石局向付莊鄉(xiāng)政府撥付砂石管理經費,王某某以解決縣砂石局費用為借口索要返還款,泌陽縣砂石管理局撥付砂石管理費143000元后,2017年3月,曾某在王某某辦公室交給王某某20000元,2017年4月,曾某在王某某辦公室交給王某某20000元,合計40000元,王某某將該款據為己有。
5.2017年,泌陽縣砂石局向泰山廟鄉(xiāng)政府撥付砂石管理經費,王某某以解決縣砂石局費用為借口索要返還款,泌陽縣砂石管理局撥付砂石管理費95000元后,2017年4月,余某在王某某辦公室交給王某某40000元,王某某將該款據為己有。
6.2017年,泌陽縣砂石局向春水鎮(zhèn)政府撥付砂石管理經費,王某某以解決縣砂石局費用為借口索要返還款,泌陽縣砂石管理局撥付砂石管理費175000元后,2017年1月,宋某1在王某某辦公室交給王某某30000元,2017年4月,宋某1在縣政府門前便道交給王某某20000元,2017年8月,宋某1按照王某某提供的銀行賬號轉入10000元,合計60000元,王某某將該款據為己有。
7.2017年,泌陽縣砂石局向楊家集鎮(zhèn)政府撥付砂石管理經費,王某某以解決縣砂石局費用為借口索要返還款,泌陽縣砂石管理局撥付砂石管理費90000元后,2017年7月,蘇金亭在王某某辦公室交給王某某30000元,王某某將該款據為己有。
8.2017年,泌陽縣砂石局向黃山口鄉(xiāng)政府撥付砂石管理經費,王某某以解決砂石局費用為借口索要返還款,泌陽縣砂石管理局撥付砂石管理費30000元后,2017年6月柴付奎經手套取30000元,轉賬給王某某22000元,王某某將該款據為己有。
9.2017年,泌陽縣砂石局向下碑寺鄉(xiāng)政府撥付砂石管理費,王某某以解決砂石局費用為借口索要返還款,泌陽縣砂石管理局撥付砂石管理費95000元后,2017年8月,馬順安按照王某某提供的銀行賬號轉入30000元,王某某將該款據為己有。
認定的第1起至第9起的事實,除被告人王某某辯解稱僅收取春水鎮(zhèn)返還30000外,對該部分的其它指控均予以認可,但又辯稱收黃山口鄉(xiāng)的22000元應扣減因公在黃山口鄉(xiāng)雙隆食府的招待費9000元,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在調查機關的供述與辯解,證人李某9、李某10、蔣某、曾某、朱某3、楊某2、谷某、宋某1、李某11、余某、李某1李某13的證言,書證(國土資源局)河南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泌陽縣環(huán)境資源執(zhí)法監(jiān)察大隊的發(fā)票、財政資金支付憑證;(馬谷田鎮(zhèn)政府)結算賬戶收款憑證、馬谷田鎮(zhèn)政府全體班子會記錄;(付莊鄉(xiāng)政府)河南省農村信用社憑證二張;(賒灣鎮(zhèn)政府)駐馬店市銅峰市政有限公司的銀行流水、賒灣鎮(zhèn)民政所提供的銀行存款明細表、泌陽縣賒灣鎮(zhèn)政府出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泌陽縣賒灣鎮(zhèn)河砂辦與駐馬店市銅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泰山廟鎮(zhèn)政府)河南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泰山鎮(zhèn)政府與李某13的辦公室裝修合同;(楊家集鎮(zhèn)政府)結算收款憑證、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賬戶歷史交易明細、朱某32與王某某的短信截屏;(黃山口鄉(xiāng)政府)黃山口鄉(xiāng)政府出具的把30000元經費給王某某的情況說明、結算賬戶收款憑證、財政資金支付憑證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黃山口鄉(xiāng)政府與李某19關于修建塘壩的合同、黃山口鄉(xiāng)柴付奎與王某某的短信記錄截屏、王某21與王某某的短信截屏;(下碑寺鄉(xiāng)政府)個人業(yè)務交易單、結算賬戶收款憑證、劉霞與王某某的短信截圖。
對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收受春水鎮(zhèn)砂石返還款60000元,以及收受黃山口鄉(xiāng)的22000元應全部認定為受賄款的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王某某于2018年6月9日、2018年8月5日的供述,證人谷某、宋某1、李某11的證言,河南省農村信用社憑證,收據,春水鎮(zhèn)財政所長宋某1與王某某的短信記錄截屏等證據予以證實。
10.2013年春天,黃山口鄉(xiāng)王莊小學教師周某1為了在學校原校長退休后接任校長,通過其舅舅張某5請托時任黃山口鄉(xiāng)鄉(xiāng)長王某某幫忙,張某5和喬某1一起在王某某辦公室送給王某某現20000元,王某某將該錢據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周某1、張某5、喬某1的證言,王某某手機信息材料,周某1的銀行流水記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11.2018年春節(jié)前,泌陽縣砂石管理局工作人員汪某為了讓王某某為其解決其經手的租賃機械費用,在王某某辦公室送給王某某現金10000元,王某某將該錢據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汪某、陳某1的證言,仲裁裁決書【泌勞人仲案字(2016)4號】及支付憑證等證據予以證實。
12.2017年9月,楊某3為了繼續(xù)采砂,在王某某辦公室交給王某某現金20000元,王某某將該20000元轉交縣砂石局執(zhí)法稽查工作隊開票,以王顯的名義繳納罰款;2017年11月,因安某18在泌陽縣華山水庫非法采砂被泌陽縣砂石管理局查處,且準備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楊某3出面找王某某說情,王某某安排其侄子王某2以罰款名義向楊某3要錢,楊某3在盤古賓館門口給王某2現金50000元,王某2如數轉交給王某某;2018年春節(jié)前,楊某3為了不讓縣砂石局拆他砂場的采砂設備,找王某某說情,王某某以罰款名義向楊某3要錢,楊某3在王某某辦公室給王某某現金50000元。王某某一共收受楊某3現金100000元,將該錢據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楊某3、汪某、王某2的證言,泌陽縣砂石局開具的罰沒收入票據等證據予以證實。
13.2017年下半年,王某某帶人去付莊鄉(xiāng)范莊村委喬崗東河喬某2砂場砸抽砂船,喬某2為了不讓他們再去砸船,想繼續(xù)采砂,2017年10月7日,喬某2借朋友徐健20000元,幾天后,喬某2請托板橋林場工作人員徐某3把20000元送給王某某,因徐某3未找到王某某,將錢轉交給栗超,栗超又通過王某2把20000元錢轉交給王某某,王某某收到錢后對喬某2的砂場進行照顧,20000元錢用于個人消費。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喬某2、徐某3、栗超、王某2的證言,銀行流水記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14.2017年3月泌陽縣河道所所長禹某1扣了王某9、周某2、王海洋三人合伙在賈樓鄉(xiāng)開辦的砂場的鏟車,為了要回鏟車,周某2托黃山口鄉(xiāng)農業(yè)服務中心主任孟某找王某某說情,孟某經手在王某某辦公室送給王某某現金10000元,王某某將該款據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王某9、周某2、孟某的證言等證實予以證實。
15.2017年,王某某三次收受蘇某現金25000元。2017年5月因蘇某在華山水庫非法采砂,抽砂船被吊出水庫,找王某某說情,王某某向其要5000元押金,蘇某在王某某辦公室給王某某現金5000元;2017年6月泌陽縣砂石管理局要求在華山水庫采砂的安某18、楊某6、鄧某、蘇某等人把已吊出水庫的抽砂船運走,安某18等人為了不運抽砂船,由蘇某出面找王某某說情,王某某讓交保證金10000元,后安某18等人兌錢20000元,由蘇某經手在王某某辦公室送給王某某現金10000元;2017年6月楊某1帶隊到蘇某的砂場執(zhí)法,將蘇某的鏟車扣押到羊冊鎮(zhèn)政府院內,2018年3月肖某通知蘇某找王某某協(xié)商處理鏟車的事,王某某以罰款名義向蘇某要10000元,蘇某在王某某辦公室給王某某現金10000元。王某某將該25000元錢據為己有。
上述證據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蘇某、楊某4的證言,蘇某、周國彬與王某某的短信記錄截屏等證據予以證實。
16.2017年春天,鄧某為了繼續(xù)在華山水庫抽砂,王某某要求鄧某交保證金,鄧某在王某某辦公室送給王某某現金2000元;2017年夏秋之交,鄧某為了繼續(xù)抽砂,在王某某辦公室再次送給王某某現金5000元;2017年中秋節(jié)前,鄧某認為王某某對他照顧的不錯,在王某某辦公室送給王某某超市購物卡2000元,合計收取9000元,王某某將該錢據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鄧某的證言,鄧某與王某某的短信記錄截屏等證據予以證實。
17.2018年春節(jié)前,下碑寺鄉(xiāng)周莊大橋下砂場的鏟車被扣,為要回鏟車,砂場經營人員楊某5托縣政府辦公室司機胥某找王某某說情,胥某在王某某辦公室送給王某某現金20000元,王某某將該錢據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胥某、楊某5的證言,胥某與王某某的短信記錄截屏等證據予以證實。
18.2017年12月,在泌陽縣縣城南河采砂的陳某2、徐大海、李金忠、郭某為了能夠繼續(xù)采砂,每人兌12500元,共計50000元,陳某2、徐大海一起把錢送給禹某1,托禹某1轉交給王某某,禹某1經手在泌陽縣財政局家屬樓樓下將現金50000元轉交給王某某,王某某將該錢據為己有。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禹某1、陳某2、郭某、李某6的證言等證據予以證實。
19.2018年4月,省委第九巡視組巡視泌陽縣、縣委巡察組巡察泌陽縣砂石管理局期間,岳某2為了繼續(xù)加工生產鵝卵石,托其弟弟岳某1找王某某說情,岳某1、鄭某一起在王某某辦公室送給王某某現金20000元,王某某將該錢據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岳某1、岳某2、鄭某的證言等證據予以證實。
20.2017年5月,曹某1砂場的鏟車被扣,曹某1托曹某2出面給王某某說情,經曹某2與王某某聯系后,曹某1在王某某的辦公室送給王某某5000元,王某某將該錢據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曹某1、曹某2的證言等證據予以證實。
21.2017年年底,李某14為了繼續(xù)生產河砂,能夠得到王某某的照顧,李某14在王某某的辦公室送給王某某10000元,王某某將該錢據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李某14的證言,李某14與王某某的短信記錄截屏等證據予以證實。
22.2017年5月30日(端午節(jié)),王某某把舉報人舉報溫某非法采砂的信息直接轉發(fā)給溫某,溫某為了繼續(xù)采砂,想著過節(jié)了,就到王某某辦公室送給王某某現金5000元,王某某將該錢據為己有。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溫某的證言,溫某與王某某的短信記錄截屏等證據予以證實。
23.2017年7月宋某2本的外甥劉某4為了在華山水庫繼續(xù)采砂,托宋某2本找王某某疏通關系,宋某2本托王某某的外甥女女婿朱某31找王某某做工作,給朱某31現金20000元,朱某31在泌陽縣財政局家屬樓王某某家里轉交給王某某20000元,王某某將該錢據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宋某2、劉某4的證言,朱某31與王某某的短信記錄截屏等證據予以證實。
24.2017年10月份,田某開砂場為了取得王某某的照顧,通過王某某的姐夫李某5給王某某送禮5000元,王某某將該錢據為己有,并對田冬冬的砂場進行了照顧。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田某、李某5于的證言等證據予以證實。
(三)濫用職權罪
2016年以來,王某某任泌陽縣砂石管理局局長期間,在負責全縣非法采砂監(jiān)管過程中,濫用職權,以罰代管,共收取罰款1494300元。收受采砂老板賄賂,給采砂老板通風報信,放任采砂老板非法采砂,充當非法采砂老板“保護傘”,致使全縣河砂被瘋狂盜采,國家礦產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遭到嚴重破壞,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禹某1、肖某、楊某1、張某6、紀某、喬某3、尚某、關某、王某10、王某11、王某1王某13、劉某5、李某1賈某、齊某的證言,泌陽縣非稅收入管理局證明,河南省罰款沒收財物許可證,砂石管理局罰沒票據統(tǒng)計明細,泌陽縣砂石管理局機構編制方案文件,價格認定書等證據予以證實。
(四)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擔任泌陽縣砂石管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對泌陽縣華山水庫非法采砂監(jiān)管中,濫用職權、以罰代管。在縣里成立聯合調查組,對非法采砂數量測量后,王某某明知安某18、鄧某、楊某6等在華山水庫無證非法采砂,且非法采砂的價值已涉嫌刑事犯罪,還收受當事人好處,幫助采砂老板鄧某、楊某6等篡改證據,逃避刑事追究。幫助篡改證據失敗后,安排楊某1通知砂場老板連夜將砂堆挪走,幫助砂場老板毀滅證據,致使華山水庫砂場老板涉嫌非法采礦犯罪的物證滅失。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安某、楊某6、陶某、張某7、姚某、鄧某、魏某、周某3、王某14、楊某1、王某1岳某3、肖某、張某8,鑒定意見,泌陽縣羊冊鎮(zhèn)華山水庫安某18等人非法采礦的立案決定書,泌陽縣人民法院(2018)豫1726刑初606號刑事判決書,泌陽縣人民法院(2019)豫1726刑初179號刑事判決書,泌陽縣人民檢察院泌檢一部批捕[2019]104號批準逮捕決定書等證據予以證實。
另查明,關于扣押、查封、凍結的下列財產:1.位于駐馬店市文明路南段飛龍小區(qū)登記在王某某妻子張敬松名下,不動產權證號為20170007135的房產一套(其中張敬松出資141000元);2.王某16卡號為62×××91賬戶存款(泌陽縣玉川村鎮(zhèn)銀行);3.王某16卡號為62×××90賬戶存款(郵政儲蓄銀行泌陽縣花園路支行);4.牛旭名下車牌號豫A×××**轎車一輛為本案涉案財產。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王某16的證言等證據予以證實。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泌陽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職權,采用虛報套取、收取管理對象罰款、回填資金不入賬等方式侵吞公款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利用自己的職權索取他人財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在對全縣河砂管理過程中,以權謀私,不正確履行職責,收取管理對象賄賂后,以罰代管,放任采砂老板非法采砂,充當非法采砂老板“保護傘”,致使全縣河砂被瘋狂盜采,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在對泌陽縣華山水庫非法采砂監(jiān)管中,明知安某18、鄧某、楊某6等人在華山水庫無證非法采砂,且非法采砂的價值已涉嫌刑事犯罪,還收受當事人好處,安排人通知砂場老板連夜將砂堆挪走,幫助砂場老板毀滅證據,逃避處罰,其行為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王某某對指控的部分犯罪認罪認罰,對該部分依法可從輕處罰,其家屬代為繳納退贓款五萬元,可酌定從輕處罰。根據王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一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二、被告人王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四十四萬四千八百五十三元,依法予以追繳(扣除已繳納的五萬元)。三、扣押、查封、凍結在案的涉案財物:位于駐馬店市文明路南段飛龍小區(qū)登記在王某某妻子張敬松名下,不動產權證號為20170007135的房產一套(其中張敬松出資十四萬一千元,在依法處置后應將該款退還張敬松。);王某16卡號為62×××91賬戶內存款(泌陽縣玉川村鎮(zhèn)銀行);王某16卡號為62×××90賬戶內存款(郵政儲蓄銀行泌陽縣花園路支行);牛旭名下車牌號豫A×××**轎車一輛依法處置后上繳國庫,沖抵本判決第二項的追繳數額,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四、調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其它財物由調查機關依法處理。
上訴人王某某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辯護意見:一、原判認定的第1起,第2起,第3起,第4起,第6起,第7起,第8起,第11起,第12起,第13起,第14起,第16起,第17起貪污犯罪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原判認定的第8起,第10起,第12起,第17起,第18起受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三、濫用職權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四、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依法改判。
本院經二審審理查明,二審期間,王某某主動退出贓款50萬元人民幣,其他事實、證據與一審認定一致,且經一審庭審質證,二審核實無誤,予以確認。
經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證據與一審認定一致,且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二審核實無誤,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虛報套取、收取管理對象罰款、回填資金不入賬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上訴人王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上訴人王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對全縣河砂管理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以罰代管,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上訴人王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對泌陽縣華山水庫非法采砂監(jiān)管中,明知砂場老板安某18、鄧某、楊某6等人在華山水庫無證非法采砂已涉嫌刑事犯罪,仍向上述人員通風報信,幫助逃避處罰,其行為已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王某某對指控的部分犯罪認罪認罰,對該部分依法可從輕處罰,其家屬一審期間代為繳納退贓款五萬元,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該情節(jié)原判已考慮。王某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王某某及其辯護人關于原判認定的第1起,第2起,第3起,第4起,第6起,第7起,第8起,第11起,第12起,第13起,第14起,第16起,第17起貪污犯罪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現有證據證實,王某某偵查階段的供述均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述,供述內容客觀穩(wěn)定,合法有效,應予確認,另有相關證人、發(fā)票等相關書證對上述事實加以證明,形成證據鏈條,證明方向一致,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理由不足,不予采納;關于原判認定的第8起,第10起,第12起,第17起,第18起受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王某某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了其利用自身職務的便利收受上述指控款項,為他人謀利益的事實,供述內容客觀有效,與證人周某1、楊某3、胥某等證人證言相互印證,另有相關書證對上述事實加以證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理由不足,不予采納;關于濫用職權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現有證據證實,王某某身為泌陽縣砂石局局長,在對全縣河砂管理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在罰款沒收財物許可證失效的情況下,仍然收取非法采砂人員的罰款,以罰代管,放任采砂老板非法采砂,致使全縣河砂被瘋狂盜采,國家礦產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遭到嚴重破壞,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理由不足,不予采納;關于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王某某身為泌陽縣砂石局局長,對違法開采河砂的行為有處罰、制止、取締等管理職責,其明知采砂老板安某18、鄧某、楊某6等人在華山水庫非法采砂,涉嫌刑事犯罪,仍指使人向他們通風報信,幫助他們隱匿、毀滅證據,逃避刑事追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理由不足,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鑒于二審期間,王某某主動退出部分贓款,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一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2020)豫1726刑初49號刑事判決中第一項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的定罪部分、罰金刑部分,犯受賄罪的定罪部分、罰金刑部分,犯濫用職權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定罪、量刑及第二項(已繳納違法所得人民幣55萬元)、第三項、第四項。
二、撤銷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2020)豫1726刑初49號刑事判決中第一項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量刑部分。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留置、先行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6年8月2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傅云峰
審判員 馬洪濤
審判員 曹黎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陳 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