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徇私枉法
案號 (2021)湘1028刑初14號
湖南省安仁縣人民檢察院以安檢刑檢刑訴〔202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犯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徇私枉法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年4月13日,又以安檢刑檢補訴〔2021〕1號補充起訴決定書向本院提出補充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9日、4月28日兩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安仁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斌、檢察官助理何志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某某及其辯護人李志軍、段盼霞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安仁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受賄罪
被告人羅某某自2018年3月26日至2020年8月28日期間,任臨武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所長職務,在任期內(nèi),被告人羅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索取曾某1、馬某、胡某1、盧某1、盧某2、肖某、鄺代文等人人民幣共計29.76萬元。
(一)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間,被告人羅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索取曾某1、馬某、胡某1、盧某1、盧某2、肖某等6人人民幣共計29.76萬元。
(二)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間,羅某某利用特定關系人黃某1收受“三顧茶爐”茶樓老板馬某所送人民幣5萬元,為犯罪分子馬某在茶樓開設賭場提供幫助,逃避查處。
(三)2018年9月,羅某某要胡某1支付其個人在華致酒行消費的1.57萬元、歐拉酒莊消費的1.63萬元、好日子酒樓消費的0.58萬元后,為開設“城市獵人”游戲室老板的胡某1提供關照,共計3.78萬元。
(四)2019年10月,羅某某通過司機劉某1收受盧某1現(xiàn)金3.2萬元,承諾為盧某1開設賭場提供保護。
(五)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羅某某收受臨武城關派出所輔警盧某2送給羅某某價值0.3萬元的中石化油卡一張、現(xiàn)金0.18萬元,為盧某2經(jīng)營麻將館不被查處提供關照。
(六)2018年年底,羅某某收受臨武縣城關派出所輔警肖某現(xiàn)金0.3萬元,為肖某經(jīng)營麻將館不被查處提供關照。
(七)2020年5月至6月期間,鄺代文在臨武縣××鎮(zhèn)××村李自斌家的山莊開設“蝦公鯉魚”賭場,為使賭場不被公安機關查處,鄺代文送給時任臨武縣城關派出所所長羅某某現(xiàn)金4萬元。
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2020年5月至6月期間,鄺代文在臨武縣××鎮(zhèn)××村李自斌家的山莊開設“蝦公鯉魚”賭場,為使賭場不被公安機關查處,鄺代文送給時任臨武縣城關派出所所長羅某某現(xiàn)金4萬元。2020年6月22日,臨武縣城關派出所鄧某1收到市長熱線“12345”轉來的投訴線索,有群眾舉報舜峰鎮(zhèn)貝溪村與莊田村交界的山莊存在聚眾賭博行為。羅某某得知消息后,在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情況下,明知被舉報地是鄺代文所經(jīng)營的賭場,仍打電話向鄺代文通風報信,幫助鄺代文逃避處罰,致使6月28日晚,臨武城關派出所民警劉某3帶隊對該場所進行查禁行動失敗。
三、徇私枉法罪
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間,臨武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在查辦譚慧武、鄺代利、陳學濤、鄧細強、鄺成加等人開設賭場案,羅某某明知犯罪分子鄺成加已涉嫌開設賭場罪,不積極對鄺成加采取傳喚、拘傳以及追逃等措施,造成鄺成加逃避偵查8個月的后果。期間向鄺加成索要了5萬元好處費用于支付其在華致酒行消費的1.6萬元、“歐拉酒莊”消費的1.8萬元、“駿德紅酒”消費的1萬元、“好日子酒樓”消費的0.6萬元。
為證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安仁縣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決定書、受審查人基本情況表、干部任免審批表、國家公務員、干部履歷表、公務員登記表、入黨志愿書、郴州市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調(diào)整工資標準審批表、中共臨武縣公安局委員會關于羅永紅等同志職務任免的決定、關于羅某某等同志職務任務及鄺海雯同志崗位調(diào)整的決定、停止執(zhí)行職務通知書、決定停止執(zhí)行職務審批表、羅某某身份信息表、臨武縣公安局各派出所轄區(qū)村委及自然村地名表、到案經(jīng)過、出警情況表、值班日志、內(nèi)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微信轉賬記錄、警務輔助人員政審考察表、微信轉賬明細表、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華致煙酒銷售單、中石化油卡明細,鄺代文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移動業(yè)務受理單、立案決定書、拘留證,臨武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羅某某手機開戶信息、通話記錄、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湖南省安仁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9.76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作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之規(guī)定;明知犯罪分子鄺成加涉嫌開設賭場罪,而故意包庇,致使鄺成加逃避偵查8個月,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應當數(shù)罪并罰。并提出建議判處被告人羅某某三年零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罪并罰的建議。
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自己所犯下的罪深表懺悔,并提出自己已在紀委退贓六萬多元,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及徇私枉法罪是在紀委受賄罪調(diào)查中自己主動交代的事實,請求核查,其他亦無異議。
辯護人李志軍、段盼霞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量刑方面,被告人羅某某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1、被告人羅某某系初犯、偶犯,平時表現(xiàn)一貫良好,無違法違紀及犯罪前科,且于2005年、2006年曾獲嘉獎、先進個人。2、被告人羅某某歸案后自愿認罪認罰,且在庭審時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進行了深刻反省,悔罪態(tài)度明顯。3、被告人羅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坦白,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徇私枉法罪系在偵查機關未掌握的情況主動交代的,系自首。4、被告人羅某某在歸案前已勸說鄺成加主動向偵查機關自首,挽回徇私枉法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且家屬已退還部分贓款,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綜上,請法院給被告人羅某某一次機會,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受賄罪
被告人羅某某自2018年3月26日至2020年8月28日期間,任臨武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所長職務,在任期內(nèi),被告人羅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索取曾某1、馬某、胡某1、盧某1、盧某2、肖某、鄺代文等人人民幣共計29.76萬元。
(一)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間,羅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臨武縣星力動漫有限公司經(jīng)營賭博機業(yè)務提供關照,先后10次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曾某1現(xiàn)金人民幣共計13萬元,用于個人消費。
1、2018年中秋節(jié)的一天晚上,在臨武國際小區(qū)樓下收受曾某1現(xiàn)金1萬元;
2、2018年11月下旬的一天,在臨武國際小區(qū)門口收受曾某1現(xiàn)金1萬元;
3、2018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在臨武國際小區(qū)門口收受曾某1現(xiàn)金1萬元;
4、2019年1月的一天,羅某某安排司機劉某1在臨武九通小區(qū)找曾某1索要了現(xiàn)金3萬元;
5、2019年2月的一天晚上,在臨武國際小區(qū)樓下收受曾某1現(xiàn)金1.5萬元;
6、2019年端午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在臨武國際小區(qū)收受曾某1現(xiàn)金1萬元;
7、2019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在臨武國際小區(qū)收受曾某1所送現(xiàn)金1萬元;
8、2019年11月的一天,在臨武國際小區(qū)收受曾某1現(xiàn)金1萬元;
9、2019年農(nóng)歷春節(jié)的一天,在臨武國際小區(qū)收受曾某1現(xiàn)金1.5萬元;
10、2020年端午節(jié)的一天晚上,在臨武國際小區(qū)收受曾某1現(xiàn)金1萬元。
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1.內(nèi)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證實臨武縣星力動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被登記注冊,登記法人代表為曾某2。
2.證人曾某1的證言,證實2017年12月他在臨武縣城注冊了一家臨武縣星力動漫有限公司,主營業(yè)務是電子娛樂游戲業(yè)務,法人用的是他叔叔曾某2的名義,平時管理的人是杜某。公司在城關派出所轄區(qū)范圍,羅某某當時任城關派出所所長,他送錢給羅某某是想給他的電子娛樂游戲室多關照。他先后于:2018年中秋前的一天晚上,在臨武國際小區(qū)樓下他送給羅某某1萬元現(xiàn)金及一箱紅酒;2018年11月下旬的一天,在臨武國際小區(qū)門口,送給羅某某1萬元現(xiàn)金;2018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在臨武國際小區(qū)門口,送給羅某某1萬元現(xiàn)金;2019年1月的一天,羅某某安排司機劉某1在臨武九通小區(qū)找他索要了3萬元;2019年2月(農(nóng)歷春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在臨武國際小區(qū)樓下,他和杜某一起送給羅某某1.5萬元現(xiàn)金;2019年端午節(jié)前的一天(6月6日)晚上,在臨武國際小區(qū)送給羅某某1萬元;2019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在臨武國際小區(qū)門口送給羅某某1萬元;2019年11月的一天,在臨武國際小區(qū)他送給羅某某1萬元;2019年農(nóng)歷春節(jié)的一天,在臨武國際小區(qū)送給羅某某1.5萬元;2020年端午節(jié)的一天晚上,在臨武國際小區(qū)送給羅某某1萬元。共10次送給羅某某13萬元。
3.證人杜某的證言,證實他在臨武縣星力娛樂城主要經(jīng)營游戲機、夾娃娃,有時還擺放了幾臺賭博用的機子(老虎機),位于臨武城關派出所轄區(qū),是其姐夫曾詳學出資開設,日常經(jīng)營由他負責。2019年2月,他和曾某1在臨武國際小區(qū)松給羅某某兩件紅酒和兩條香煙。
4.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實2019年1月的一天,羅某某要他找在臨武九通小區(qū)找曾某1要了3萬元。其中1萬元支付了羅某某在吉祥商店個人消費的香煙、礦泉水等款,2萬交給了羅某某。
5.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羅某某安排劉某1在他經(jīng)營的吉祥商店拿煙、礦泉水等共計1萬元,2019年1月劉某1歸還了1萬元貨款。
6.證人曾某2的證言,證實臨武星力電漫有限公司實際出資人為曾某1,是借用他的名義注冊的公司,他系曾某1的叔叔。
7.辨認筆錄,證實2020年11月25日,2020年11月25日羅某某辨認出3號照片為“曾建建”。
8.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證實他供認收受臨武縣星力動漫有限公司老板曾某1現(xiàn)金人民幣13萬元。
(二)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間,羅某某利用特定關系人黃某1收受“三顧茶爐”茶樓老板馬某所送人民幣5萬元,為犯罪分子馬某在茶樓開設賭場提供幫助,逃避查處。
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1.警務輔助人員政審考察表,證實黃某1于2016年9月在臨武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任輔警,2019年4月辭職。
2.微信轉賬明細表,證實馬某向黃某1轉賬情況。
3.“三顧茶爐”茶樓受舉報的出警記錄表、值班日志,證實2018年12月以來,該茶館經(jīng)常遭到舉報,臨武縣城關派出所出警后無實質查處情形。
4.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實羅某某與黃某1為情人關系,黃某1送了0.5萬給羅某某打牌,并為其購買衣物的事實。
5.證人馬某的證言,證實2019年9月、10月、11月,2020年4月、6月,他五次共微信轉賬5萬元給黃某1與羅某某開支。
6.證人黃某1的證言,證實她轉達馬某請求羅某某照顧“三顧茶爐”茶館賭博的生意請托事項,在羅某某的知情同意下,收受馬某的好處費6.5萬元。
7.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證實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間,他利用特定關系人黃某1收受賭場老板馬某的賄賂款,為馬某開設賭場提供幫助,逃避查處,具體金額以黃某1交代的為準。
(三)2018年9月,羅某某要胡某1支付其個人在華致酒行消費的1.57萬元、歐拉酒莊消費的1.63萬元、好日子酒樓消費的0.58萬元后,為開設“城市獵人”游戲室老板的胡某1提供關照,共計3.78萬元。
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1.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證實臨武林某電子游戲室的登記信息情況。
2.華致煙酒銷售單等,證實羅某某在華致煙酒消費了酒水的事實。
3.銷售清單,證實2020年4月至7月羅某某在黃某2店里有消費酒水的事實。
4.關于“城市獵人”電子游戲廳的舉報出警情況表、值班日志,證實2018年4月20日至2020年9月7日期間,游戲廳被多次多人舉報存在賭博行為,城關派出所出警后無查處情況。
5.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實胡某2在華致酒行支付羅某某個人消費煙酒款約1.5萬元;在“歐拉酒莊”支付羅某某個人消費煙酒款1.6萬元;在“好日子酒樓”支付羅某某個人吃飯簽單0.5萬元。
6.證人胡某1(胡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國慶至2019年3月,他在臨武縣解放路陽光商業(yè)廣場開了一家“城市獵人”的電子游戲廳,全稱為臨武縣林某電子游戲室,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為他的妻子林某,主要經(jīng)營跳舞機、夾娃娃機等電子娛樂項目,期間擺放了一兩臺老虎機。2018年6月左右,游戲廳因消防問題需停業(yè)整改,他找到羅某某說情,并送了5萬給羅某某,但被拒絕了。2018年9月,羅某某同意提供便利,并要他結了個人消費的煙酒款和餐費共3.78萬元。
7.證人林某的證言,證實臨武縣林某電子游戲室的實際經(jīng)營者是她丈夫胡某1。
8.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2018年9月劉某1帶一個老板在華致酒行幫羅某某結了1.57萬煙酒款。
9.證人劉某2的證言,證實2018年9月劉某1帶了一個老板到好日子酒樓支付了羅某某個人消費的0.5萬元餐費。
10.證人黃某2的證言,證實2018年9月,劉某1帶了一個老板在歐拉酒莊支付了羅某某掛賬的酒水款1.6萬元。
11.辨認筆錄,2020年12月7日公安局將印制的6張一寸照片讓羅某某辨認,羅某某辨認出5號照片為“胡某2”。
12.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證實2018年9月,他要胡某2幫其結個人請客吃飯及購買煙酒簽單費用3.78萬元。
(四)2019年10月,羅某某通過司機劉某1收受盧某1現(xiàn)金3.2萬元,承諾為盧某1開設賭場提供保護。
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1.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實他于2019年6月幫助盧某1送1.2萬元給羅某某,2019年10月幫盧某1送2萬元給羅某某。
2.證人盧某1的證言,證實他為開設賭場,通過“野?!保▌⒛?)送給羅某某3.2萬元。
3.證人鄺建軍的證言,證實他介紹盧某1和羅某某認識。
4.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證實2019年6月的一天盧某1經(jīng)劉某1送給他1.2萬;2019年10月的一天,盧某1經(jīng)劉某1送給他2萬。他關照了盧某1開的賭場,未安排警力查處。
5.辨認筆錄,證實2020年12月7日羅某某從公安民警出示的1英寸照片中辨認出1號照片為“盧代龍”。
(五)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羅某某收受臨武城關派出所輔警盧某2送給羅某某價值0.3萬元的中石化油卡一張、現(xiàn)金0.18萬元,為盧某2經(jīng)營麻將館不被查處提供關照。
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1.盧某2麻將館受舉報出警表、值班日志,證實盧某2的麻將館多次受人舉報,派出所民警出警時間及接警后民警趕往現(xiàn)場,并未發(fā)現(xiàn)有賭博情況的事實。
2.證人盧某2的證言,證實2019年11月他和鄺紅琴在臨武縣城開了一家麻將館,獲得羅某某的照顧,送給羅某某3000元中石化加油卡一張和現(xiàn)金1800元、兩條價值1920元的和天下煙。之后,他的麻將館一直沒有被打擊處理過。
3.證人鄺紅琴的證言,證實2019年11月她和盧某2在臨武縣城開了一家麻將館,獲得羅某某的照顧,送給羅某某3000元中石化加油卡一張和現(xiàn)金1800元、兩條價值1920元的和天下煙。之后,她的麻將館一直沒有被打擊處理過。
4.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證實2019年11月左右,他收受盧某2一張價值3000元的加油卡;2020年元宵節(jié)前幾天,在他辦公室又送了1800元現(xiàn)金和兩條和天下香煙。
(六)2018年年底,羅某某收受臨武縣城關派出所輔警肖某現(xiàn)金0.3萬元,為肖某經(jīng)營麻將館不被查處提供關照。
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1.肖某麻將館受舉報出警情況統(tǒng)計表、值班日志,證實肖某的麻將館多次受人舉報,派出所民警出警時間及接警后民警趕往現(xiàn)場,并未發(fā)現(xiàn)有賭博情況的事實。
2.證人肖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11月,他和他母親胡某3在臨武縣××路××號開了一家麻將館,2018年4月為使麻將館不被打擊處理,他送給羅某某3000元和三條和天下煙。
3.證人胡某3的證言,證實2017年她和兒子肖某開了一家麻將館,實際是肖某在管理經(jīng)營。
4.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證實2018年年底,肖某為了感謝他平時對麻將館的關照,送給他3000元現(xiàn)金及三條和天下的煙。
(七)2020年5月至6月期間,鄺代文在臨武縣××鎮(zhèn)××村李自斌家的山莊開設“蝦公鯉魚”賭場,為使賭場不被公安機關查處,鄺代文送給時任臨武縣城關派出所所長羅某某現(xiàn)金4萬元。
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1.證人證鄺代文的證言,證實他在臨武縣××鎮(zhèn)××村××莊××村處匯處的一個叫盧比開的山莊里開設賭場,為了不被公安民警查處,在臨武國際小區(qū)辦明峰樓下,送給羅某某4萬元,羅某某收下4萬元后,答應會給予關照。
2.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證實2020年6月份,鄺代文在城關派出所轄區(qū)瞬峰鎮(zhèn)開設賭場,為免于公安機關查處,送給他4萬元。他為其通風報信,幫助鄺代文逃避查處。
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2020年6月22日,臨武縣城關派出所鄧某1收到市長熱線“12345”轉來的投訴線索,有群眾舉報舜峰鎮(zhèn)貝溪村與莊田村交界的山莊存在聚眾賭博行為。羅某某得知消息后,在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情況下,明知被舉報地是鄺代文所經(jīng)營的賭場,仍打電話向鄺代文通風報信,幫助鄺代文逃避處罰,致使6月28日晚,臨武城關派出所民警劉某3帶隊對該場所進行查禁行動失敗。
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1.從鄧某1手機上提取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實6月22日晚18:03,鄧某1向羅某某匯報了瞬峰鎮(zhèn)貝溪村莊田魚塘旁有人聚眾賭博的線索。
2.鄺代文通話記錄,證實2020年6月28日下午羅某某使用劉某1的手機(138××××9498)撥打了他的電話(188××××5888)。
3.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鄺代文訊問筆錄、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證實臨武縣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4日貝溪村開設賭場案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鄺代文于2020年11月4被刑事拘留。2021年2月2日,臨武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鄺代文等開設賭場罪向臨武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鄺代文賭場受舉報出警情況表、值班日志,證實鄺代文開賭場受人舉報,派出所民警出警時間及接警后民警趕往現(xiàn)場,并未發(fā)現(xiàn)有賭博情況的事實。
5.移動業(yè)務受理單,證實138××××9498手機號機主為劉某1。
6.證人鄧某1的證言,證實2020年6月22日下午18:03分接到“市民訴求單”,因羅某某當時不在所里,他就拍照用微信發(fā)給羅某某,但是中間一直沒有回復,羅某某到7月1日才回復。6月28日時因回復時間很近了,他有點著急,就向當天值班的劉某3報告了。劉某3在6月30日告訴我,6月28日已到被舉報地走訪核查,未發(fā)現(xiàn)聚眾賭博情況。7月1日羅某某告知他說舉報一事已安排,要他一同前往,他告訴已經(jīng)回復縣局了。
7.證人劉某3的證言,證實與證人鄧某1的證言一致。
8.證人盧某2、雷某、王某、楊某的證言,證實2020年7月1日,羅某某帶著他們?nèi)ミ^舜峰鎮(zhèn)貝溪村委莊田村魚塘旁邊處警,說有人舉報這里聚眾賭博。
6月22日,城關派出所收到“12345”市長熱線投訴線索,舉報盧代文的賭場,輔警鄧某1和他匯報后,他沒有答復鄧某1。6月28日下午,他用劉某1的手機給鄺代文打了一個電話,告知被舉報的消息。6月29日晚,6月30日早,鄺代文兩次打電話給他問什么時候去檢查賭場。他告訴這兩天就會去查。7月1日上午,他和瞬峰鎮(zhèn)黨委書記到縣城查看賭場,因為之前有通知,所以是去走過場,現(xiàn)場沒有賭博痕跡,返回后,他把現(xiàn)場照片發(fā)給鄧某1,鄧某1進行了反饋和答復工作,答復結果為未發(fā)現(xiàn)有聚眾賭博的情況。
10.辨認筆錄,證實2020年12月9日公安局將印制的6張一寸照片讓羅某某辨認,羅某某辨認出4號照片為“鐵拐李”即鄺代文。
三、徇私枉法罪
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間,臨武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在查辦譚慧武、鄺代利、陳學濤、鄧細強、鄺成加等人開設賭場案,羅某某明知犯罪分子鄺成加已涉嫌開設賭場罪,不積極對鄺成加采取傳喚、拘傳以及追逃等措施,造成鄺成加逃避偵查8個月的后果。期間向鄺加成索要了5萬元好處費用于支付其在華致酒行消費的1.6萬元、“歐拉酒莊”消費的1.8萬元、“駿德紅酒”消費的1萬元、“好日子酒樓”消費的0.6萬元。
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1.臨武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證實2019年9月10日臨武縣公安局對譚慧武、鄺代利等人開設賭場案立案偵查。
2.辨認筆錄,證實2019年12月7日,鄧細強辨認出鄺成加系2019年9月9日在臨武縣怡然街共同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
2020年8月8日,陳紅新辨認出鄺成加系2019年9月9日在臨武縣怡然街共同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
3.從移動公司調(diào)取的羅某某手機開戶信息、通話記錄,證實137××××7799的機主為羅某某,2020年8月26日至9月5日之間與鄺成加有聯(lián)系。
4.鄺成加2020年6月份手機通話記錄,證實(證據(jù)卷4第67-98頁)
5.唐代雄、鄺代利、鄧細強的訊問筆錄,證實鄺成加涉嫌開設賭場。
6.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2019年12月31日臨武縣人民檢察院以湘臨檢公訴刑訴〔2020〕2號指控鄺代利涉嫌開設賭場罪,其中鄺成加在逃。
7.臨武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書,證實2020年9月14日臨武縣人民檢察院對鄺成加以涉嫌開設賭博罪批準逮捕。
8.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2020年11月25日臨武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開設賭場罪對被告人鄺成加提起公訴,同年12月2日,臨武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鄺成加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9.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實2019年12月10日臨武縣城關派出所對鄺成加下達了傳喚證,羅某某知道后告知他說他會去勸鄺成加自首。
10.證人鄺成加的證言,證實2019年9月,賭場被查處后,過了幾天他就開始找陳某幫忙找羅某某幫忙擺平賭場的事情。2019年年底,羅某某提出要他拿5萬元來,他就讓陳某送了5萬元給羅某某,羅某某表示只要自己在城關派出所的位置上,就不會抓捕他。2020年8月底,支部書記鄺玉加打電話告訴他,說村委會收到公安局寄來的傳喚證,要他去投案自首,9月5日他就去投案自首了。
11.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實2020年1月左右的一天,羅某某要他找陳某,告訴他說陳某會給他5萬元。拿到錢后,他根據(jù)羅某某的指示分別在李某1那里結了煙酒單1.6萬元,“歐拉酒莊”1.8萬,龍禹含的“駿德紅酒”結賬1萬元,到“好日子酒樓”結賬0.6萬元。
12.證人劉某2的證言,證實2020年1月劉某1幫羅某某在他酒樓支付了0.6萬元餐飲費。
1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2020年1月劉某1幫羅某某在她酒行支付了1.6萬元煙酒費用。
14.證人鄺代玉的證言,證實2020年8月26日告知鄺成加去投案自首。
15.證人黃某3的證言,證實2019年12月10日臨武縣城關派出所對鄺成加下達了傳喚證,羅某某知道后告知他說他會去勸鄺成加自首。
16.證人鄺仁加、鄧某2的證言,證實2019年至2020年9月份之間,鄺成加生活、工作自由的情況。
17、證人黃某2的證言,證實2020年1月劉某1在他的酒莊幫羅某某結了1.8萬酒錢。
18.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2019年11月左右,他朋友鄺成加因開設賭場一事,城關派出所要抓捕鄺成加,鄺成加就通過他給羅某某送了5萬元,羅某某收了錢后,答應不會抓鄺成加。直到2020年8月,羅某某出問題被停職了,給他打電話,把錢退給了他,他就把錢還給了鄺成加。
19.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證實他為開設賭場的一事,收受鄺成加5萬元賄賂款,并未將鄺成加抓捕歸案。
本案綜合證據(jù):
1.臨武縣公安局各派出所轄區(qū)村委及自然村地名表,證實湖南省臨武縣公安局各派出所轄區(qū)的村委名稱及自然村地名。
2.臨武縣公安局臨公通[2019]62號,證實湖南省臨武縣城關派出所轄區(qū)范圍。
3.出警情況表、值班日志,證實出警和值班情況。
4.郴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指定管轄決定書,證實2020年9月23日郴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已郴紀監(jiān)指[2020]30號指定管轄決定書,將羅某某涉嫌違法違紀問題指定安仁縣紀委監(jiān)委管轄。
5.安仁縣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決定書,證實安仁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0年9月23日對羅某某涉嫌受賄罪一案立案調(diào)查。
6.留置決定書,證實2020年9月28日安仁縣監(jiān)察委員會對羅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7.受審查人基本情況表、干部任免審批表、國家公務員(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干部履歷表、公務員登記表、入黨志愿書、郴州市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調(diào)整工資標準審批表,證實被告人羅某某受審查時的個人基本情況、工作簡歷、干部履歷、2007年3月29日轉公務員、2006年6月28日成為正式黨員、現(xiàn)任臨武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所長職務及機關單位工作員調(diào)整工資標準審批通過調(diào)整。
8.中共臨武縣公安局委員會關于羅永紅等同志職務任免的決定、關于羅某某等同志職務任務及鄺海雯同志崗位調(diào)整的決定,證實2018年3月26日羅某某同志任城關派出所所長,免去其武水派出所教導員職務。
9.停止執(zhí)行職務通知書、決定停止執(zhí)行職務審批表,證實2020年8月28日羅某某因涉嫌吸食毒品被停止執(zhí)行職務。
10.羅某某身份信息表,證實被告人羅某某年齡等基本信息。
11.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函,證實2020年12月15日羅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受賄罪一案,經(jīng)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該案指定安仁縣人民法院審理。
12.羅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受賄罪一案指定管轄的批復,證實2020年12月15日經(jīng)郴州市人民檢察指定安仁縣人民檢察院審查。
13.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20年9月28日,安仁縣紀委監(jiān)委工作人員唐繼文、李謙等人從臨武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將羅某某帶至郴州市廉教育基地接受審查調(diào)查,主動交代了未被掌握的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事實。
14.被告人羅某某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所作供述與以上證據(jù)相吻合。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2976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羅某某身為派出所所長,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卻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其行為已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被告人羅某某明知犯罪分子涉嫌開設賭場罪,而故意包庇,致使犯罪分子逃避偵查,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犯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羅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所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某主動交代未被辦案機關掌握的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某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羅某某在受賄罪中共計收受他人財物297600元,在徇私枉法犯罪中索要財物50000元,以上共計違法所得347600元,依法應予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羅某某因本案被監(jiān)察機關留置,留置一日應予折抵刑期一日。對被告人羅某某的辯護人李志軍等提出的被告人羅某某在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徇私枉法罪中系自首,且在受賄罪中,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積極退贓的量刑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辦案機關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涉嫌徇私枉法的事實,已被辦案機關所掌握,故不宜作自首論。被告人羅某某至法庭審理前,仍未退繳全部贓款,不具有積極退贓的量刑事實,故對辯護人提出的徇私枉法罪系自首且有積極退贓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余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羅某某犯罪事實的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結合其犯罪后的悔罪表現(xiàn),對被告人羅某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二)、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百一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九十三條、第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決定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羅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347600元,依法予以繼續(xù)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世斌
審 判 員 譚水文
人民陪審員 何林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凡玉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