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20)京0108刑初571號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二部職檢刑訴[202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辯護人王遂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因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公訴機關建議延期審理兩次,本院依法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因本案涉及面廣、案情復雜,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批準,本案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11月間,被告人姜某某通過史某、楊某、康某、劉某、李某等人(均已判決),利用時任北京市海淀區(qū)地稅局羊坊店稅務所工作人員于某(已判決)的職務便利,多次幫助他人違規(guī)辦理個人所得稅補繳事宜,共收取人民幣699996元,并將其中人民幣540000元給予其上線人員。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姜某某經北京市海淀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工作人員電話通知到北京市海淀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姜某某定罪處罰。
被告人姜某某對起訴書的指控事實和指控罪名沒有提出異議。其辯護人發(fā)表的辯護意見為,本案應定性為行賄罪,且被告人姜某某系從犯,有自首情節(jié),悔罪態(tài)度較好,提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6年6月至11月間,通過史某、楊某、康某、劉某、李某等人(均已判決),利用時任北京市海淀區(qū)地稅局羊坊店稅務所工作人員于某(已判決)的職務便利,多次幫助他人違規(guī)辦理個人所得稅補繳事宜,共收取人民幣699996元,并將其中人民幣540000元給予其上線人員。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姜某某經北京市海淀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工作人員電話通知到北京市海淀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調查。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姜某某將人民幣23萬元退至我院,現(xiàn)扣押在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人當庭宣讀并出示的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證人高某、周某、史某、楊某、康某、劉某、李某、于某等人的證言,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個稅補錄對象清單,購房材料,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到案經過,身份信息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關于本案定性問題,經查,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補繳等活動,是征稅機關代表國家公共權力,與自然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社會活動,無論通過何人以何種形式進行個稅補繳,均不可避免在進行到最終環(huán)節(jié)時涉及政府部門公共權力的行使,被告人姜某某明知補繳個人所得稅最終需通過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行使公務才能夠完成請托人的違法請托事項,仍然為謀取不法利益而收受賄賂款,并通過他人層遞轉交,其在收取賄賂款時,就已經與上線人員及最終環(huán)節(jié)的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形成了概括的共同受賄的故意,故其行為應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姜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且已經將違法所得退繳,本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其余部分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在案扣押的錢款中,人民幣二十二萬九千九百九十六元,依法予以沒收,余款折抵被告人姜某某被判處的部分罰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張小平
人民陪審員 于景艷
人民陪審員 張漢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杜 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