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遼0106刑初558號
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沈西檢公訴刑訴〔2021〕3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判,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雷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辯護人韓月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4月19日,被告人張某某在沈陽市鐵西區(qū)沈陽吉贏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租車為名同上述公司簽訂了汽車租賃合同,在交付押金后將他人掛靠在上述公司的一輛車牌號為遼A×××××白色路虎牌SUV開走。同日,被告人張某某在沈陽市遼中區(qū)將上述租賃車輛抵押給他人貸款七萬佘元,用于個人消費及清償債務。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無力歸還車輛,涉案車輛已被沈陽吉贏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從抵押權人處贖回。經價格部門認定,上述車輛價值人民幣24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的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租賃合同及繳費憑證、抵押車輛的合同、收款憑證、被害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被告人張某某身份證明材料、證人劉某、佟俐、李某1、李某2、張某、金某的證言、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案件來源及抓捕經過說明、涉案車輛權屬證明材料、沈陽市鐵西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張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部分返贓,確有悔罪表現(xiàn),故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4日起至2024年5月3日止。罰金款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某返還被害單位沈陽吉贏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人民幣四萬六千二百元。
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之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忠勤
審 判 員 張志強
人民陪審員 劉炳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齊瑋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