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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刑初字第178號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04   閱讀:

審理法院: 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右刑初字第17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裁判日期: 2016-11-15
合 議 庭 :  黃嘉韋通進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jīng)過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百右檢刑訴(2015)1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華某1、程某2、吳某3、周某4、古某5、都某6、廖某7、孫某8、翟某9、古某10、葛某11、何某12、楊某13、吳某14、舒某15、舒某16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德松、趙日雄出庭支持公訴,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以補充偵查為由,向本院建議延期審理二次,分別于2015年10月15日、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建議恢復審理本案,本院均于同日決定恢復審理。經(jīng)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本案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期間,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本案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華某1等人自2007年起在廣西北海市以參加“純資本運作”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申購款購買“份額”獲取加入資格,然后參加者通過拉人頭發(fā)展下線并按照“五級三晉制”進行管理,上級人員按參加者發(fā)展的人數(shù)及申購份額等瓜分參加者交納的申購款。該組織參與人員眾多,涉案金額特別巨大。華某1等人組織、領導的“純資本運作”傳銷組織的運作模式主要是:

首先,以繳納申購款取得加入資格,并以“拉人頭”方式發(fā)展下線。參加“純資本運作”人員必須交錢申購“份額”,作為加入該組織的入門費,即每個參加者最低需要交錢申購1份,最高只能申購21份。申購第一份“份額”需繳納3800元,從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申購21份就是3800×1+3300×20=69800元。參加者加入后必須積極“拉人頭”加入,每個參加者最多只能發(fā)展三個直接下線,下線人員再通過“拉人頭”加入,逐級發(fā)展形成金字塔型網(wǎng)絡層級結構。

其次,該組織采用“五級三晉制”對參加者進行管理。所謂“五級”,就是根據(jù)參加者及其下線申購的份額將參加人員分為業(yè)務員-業(yè)務組長-主任-經(jīng)理-老總五個級別,其中,1-2份是業(yè)務員級別,3-9份是業(yè)務組長級別,10-64份是業(yè)務主任級別,65-599份是業(yè)務經(jīng)理級別,600份以上是老總級別。所謂“三晉制”,就是低級別晉升高級別的三個階段,即主任以下級別晉升為主任級別只要份額累計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級別晉升為經(jīng)理級別,除累計份額達到65份以上外,還必須有2名直接下線人員為主任級別,經(jīng)理級別晉升為老總級別,除累計份額達到600份以上外,還必須有3名直接下線人員為經(jīng)理級別。本案中,對于達到老總級別人員,由其上線通知到南寧市舉行升總儀式。

第三,參加者通過發(fā)展下線人員并瓜分新參加者所繳納的申購款作為所謂工資,其中根據(jù)該組織工資分配制度,分為直接提成、間接提成、銷售補助。一是直接提成,就是傳銷人員親自發(fā)展份額所獲得的提成。實習業(yè)務員,親自發(fā)展一份份額,將拿到份額金額的15%;業(yè)務組長親自發(fā)展一份份額,直接提成金額的20%;業(yè)務主任親自發(fā)展一份份額,直接提成金額的30%;業(yè)務經(jīng)理親自發(fā)展一份份額,直接提成金額的42%;高級業(yè)務員(即老總)親自發(fā)展一份份額,直接提成金額的52%;二是間接提成。間接提成只產生于不同級別的傳銷人員。實習業(yè)務員,親自發(fā)展一份產品,他的業(yè)務組長將間接提成金額的5%;他的業(yè)務主任將間接提成金額的10%,他的業(yè)務經(jīng)理將間接提成金額的12%,他的高級業(yè)務員(即老總)將間接提成金額的10%。三是銷售補助只產生于同級別的主任、經(jīng)理、高級業(yè)務員之間。當上線與下線級別相同時,下線發(fā)展人繳納申購款就無法提成給上線,此時則會以銷售補助的形式給上線返利。一般來說,主任級之間銷售補助為4%,經(jīng)理級之間銷售補助為3%。該傳銷組織老總每月收取新加入的下線人員交納的入門費后,固定于每月下旬向下線人員發(fā)放返利金額。

本案傳銷組織利用部分參加者的工商銀行賬戶作為收取申購款和發(fā)放工資(即上線人員瓜分下線新參加者繳納的申購款獲?。┑墓操~號,由華某1、程某2、孫某8等部分較高級別老總人員掌控的這些賬號的U盾及密碼。華某1等老總級別人員經(jīng)核查下線老總上報的申購人員對照匯總表、網(wǎng)絡圖,根據(jù)該組織體系工資發(fā)放規(guī)則計算后,通過網(wǎng)上銀行發(fā)放本體系內人員的工資。本案傳銷組織中的華某1、程某2、吳某3、古某5、何某12、都某6、廖某7、楊某13、吳某14、舒某15、翟某9、周某4、孫某8、古某10、葛某11、舒某16等人的工商銀行賬戶作為用于收取申購款、發(fā)放所謂工資、提成。體系參與人員加入傳銷活動開辦的工商銀行賬戶用于收取工資。

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被告人華某1于2007年初由劉某5(另案處理)發(fā)展加入“純資本運作”傳銷組織。華某1加入“純資本運作”后,積極發(fā)展程中文、葛某11、吳某3、程某2等人加入,并于2009年晉升為老總級別。經(jīng)過長期發(fā)展,華某1于2012年底從上線獨立出來,成為大老總,傘下老總級別人員有葛某11、吳某3、程某2、都某6、周某4、古某5、楊某13、吳某14、舒某15、翟某9、古某10等人。華某1處于本案傳銷體系高層,負責傘下各體系人員工資、提成的計算。華某1傘下人員人數(shù)超過120人,層級超過三級。

2、被告人程某2于2009年初由程中文(另案處理)發(fā)展加入“純資本運作”傳銷組織。程某2加入“純資本運作”后,積極發(fā)展下線,于2010年晉升為老總級別,其傘下老總級別人員有李某2、舒某15等人。其傘下人員人數(shù)超過30人,層級超過三級,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shù)額累計超過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

3、被告人吳某3于2007年8月由程中文發(fā)展加入“純資本運作”傳銷組織。吳某3加入“純資本運作”后,積極發(fā)展下線,于2010年晉升為老總級別,其傘下老總級別人員有古某10、都某6等人。其傘下人員人數(shù)超過30人,層級超過三級,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shù)額累計超過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

4、被告人周某4于2008年底由黃英、王凱(均另案處理)發(fā)展,以其妻子被告人古某5的名義加入“純資本運作”傳銷組織。周某4加入“純資本運作”后,積極發(fā)展下線,并晉升為老總級別,其傘下人員人數(shù)超過30人,層級超過三級,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shù)額累計超過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

5、被告人古某5與被告人周某4系夫妻關系。古某5于2010年9月由周某4、王凱發(fā)展加入“純資本運作”傳銷組織。古某5加入“純資本運作”后,伙同周某4積極發(fā)展下線,并負責周某4傘下人員申購款的收取,下線人員工資發(fā)放,銀行轉賬操作等工作。其傘下人員人數(shù)超過30人,層級超過三級,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shù)額累計超過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

6、被告人都某6于2011年初由吳某3發(fā)展加入“純資本運作”傳銷組織。都某6加入“純資本運作”后,積極發(fā)展下線,并晉升為老總級別,其傘下人員人數(shù)超過30人,層級超過三級,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shù)額累計超過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

7、被告人廖某7于2007年2月由安某(另案處理)發(fā)展加入“純資本運作”傳銷組織。廖某7加入“純資本運作”后,積極發(fā)展下線,并晉升為老總級別,其傘下老總級別人員有孫某8、何某12等人。其傘下人員人數(shù)超過120人,層級超過三級,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shù)額累計超過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

8、被告人孫某8與被告人廖某7系夫妻關系。孫某8于2007年4月由廖某7發(fā)展加入“純資本運作”傳銷組織。孫某8加入“純資本運作”后,伙同廖某7積極發(fā)展下線,并負責廖某7傘下人員申購款的收取,下線人員工資發(fā)放,銀行轉賬操作等工作。其本人也晉升為老總級別。其傘下人員人數(shù)超過120人,層級超過三級,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shù)額累計超過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

9、被告人翟某9于2008年7月由黃英發(fā)展加入“純資本運作”傳銷組織。翟某9加入“純資本運作”后,積極發(fā)展下線,并于2010年10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其傘下人員人數(shù)超過120人,層級超過三級。

10、被告人古某10于2008年7月由吳某3發(fā)展加入“純資本運作”傳銷組織。古某10加入“純資本運作”后,積極發(fā)展下線,并于2010年8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其傘下人員人數(shù)超過120人,層級超過三級。

11、被告人葛某11于2008年10月由華某1發(fā)展加入“純資本運作”傳銷組織。葛某11加入“純資本運作”后,積極發(fā)展下線,并于2011年3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其傘下人員人數(shù)超過120人,層級超過三級。

12、被告人何某12于2009年8月由廖某7發(fā)展加入“純資本運作”傳銷組織。何某12加入“純資本運作”后,積極發(fā)展下線,并于2012年6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其傘下人員人數(shù)超過30人,層級超過三級。此外,何某12還在廖某7體系中負責收集下線人員加入傳銷組織申購材料的工作。

13、被告人楊某13于2008年10月由葛某11發(fā)展加入“純資本運作”傳銷組織。楊某13加入“純資本運作”后,積極發(fā)展下線,并于2012年7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其傘下人員人數(shù)超過30人,層級超過三級。

14、被告人吳某14于2009年3月由許再軍(另案處理)發(fā)展加入“純資本運作”傳銷組織。吳某14加入“純資本運作”后,積極發(fā)展下線,并于2013年3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其傘下人員人數(shù)超過30人,層級超過三級。

15、被告人舒某15于2009年11月由楊某3(另案處理)發(fā)展加入“純資本運作”傳銷組織。舒某15加入“純資本運作”后,積極發(fā)展下線,并于2014年4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其傘下人員人數(shù)超過30人,層級超過三級。

16、被告人舒某16與被告人舒某15系父子關系。舒某16于2010年初由楊某3(另案處理)發(fā)展加入“純資本運作”傳銷組織。舒某16作為其兒子舒某15的直接下線加入“純資本運作”后,并積極湊款幫助舒某15發(fā)展下線,經(jīng)發(fā)展其傘下人員人數(shù)超過30人,層級超過三級。

針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電子證據(jù)檢查筆錄,關于指定管轄案件的通知、情況說明、銀行賬戶流水賬、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明、筆記本、存取款憑證、上下線關系圖、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華某1、程某2、吳某3、古某5、何某12、都某6、廖某7、楊某13、吳某14、舒某15、翟某9、周某4、孫某8、古某10、葛某11、舒某16等十六人以參加“純資本運作”傳銷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他人財物,嚴重擾亂正常的經(jīng)濟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華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對指控的部分事實有異議,因為劉某5介紹其加入“純資本運作”時告知其是合法的,其隨之參與。

辯護人何承宣的辯護意見為,其一,華某1尚未達到情節(jié)嚴重,人數(shù)未超過120人、直接或間接收取的傳銷資金并未超過250萬,無法確定人數(shù)就無法確定傳銷的數(shù)額;其二,華某1具有立功、自首、主動退賠的情節(jié);其三,華某1未限制參與人的人身自由,沒有脅迫的行為;其四,華某1認罪態(tài)度較好,屬于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華某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程某2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有異議。其辯稱,一,其不屬于傳銷活動的領導者和組織者,二,其于2008年加入組織,起訴書列舉其于2009年加入不屬實,三、累計金額并未超過二百五十萬。

辯護人劉大軍的辯護意見為,其一,公訴機關指控程某2傘下人員超過120人和獲利250萬元以上與事實不符;其二,程某2的量刑應當?shù)陀谌A某1和劉某5;其三,程某2于2008年加入傳銷組織,應該適用2008年傳銷的法規(guī),對其從輕處罰;其四,程某2具有自首、立功情節(jié);其五,程某2屬于從犯、初犯。綜上,建議判處程某2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翟某9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秦寧、趙敏的辯護意見為,其一,公訴機關指控的傘下有120人以上并沒有證據(jù)支持,公訴人出示的資金流向不能證實其獲利的金額超過250萬;其二,翟某9不屬于領導者,其實際下線已經(jīng)與他脫離或不再發(fā)展下線,對社會不會繼續(xù)造成危害;其三,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良好;其四,定性的證據(jù)有重大的瑕疵,沒有形成證據(jù)鏈。綜上,建議法庭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周某4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黃典春的辯護意見為,其一,被告人周某4在本案中起到輔助及次要的作用,建議比照周某4的直接上線對其量刑;其二,周某4自愿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配合公安機關偵破此案,應當依法從輕處罰;其三,本案中周某4的具體數(shù)額無法查明;其四,周某4犯罪情節(jié)輕微,沒有脅迫、限制人員人身自由,沒有照成惡劣的影響。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周某4適用緩刑。

被告人古某5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韋嘉的辯護意見為,其一,被告人古某5自愿認罪,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二,具有積極退贓的情節(jié);其三,被告人古某5屬于本案的受害者,其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觸犯刑法,社會危害小,屬于初犯;其四,其傘下的會員比較少,有自己填資補單的情況。綜上,建議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孫某8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但對指控的人數(shù)和金額有異議。

辯護人覃其輝的辯護意見為,其一,孫某8傘下人員不超過120人,金額也不超過250萬元;其二,屬于從犯、初犯、偶犯;其三,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四,家屬愿意退贓。綜上,建議判處孫某8緩刑。

被告人吳某3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但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其不是組織、領導者。

辯護人韋炳晨的辯護意見為,其一,吳某3在本案中沒有達到嚴重的情節(jié),人數(shù)沒有達到120人,金額沒有超過250萬;其二,吳某3當庭自愿認罪,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辦案;其三,積極退賠100萬元;其四,吳某3身患疾病。綜上,建議對吳某3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或監(jiān)外執(zhí)行。

被告人都某6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廖和敏、羅成的辯護意見為,其一,都某6系初犯、在團隊里面的作用是較小的;其二,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贓、悔罪態(tài)度較好;其三,其傘下未超過120人,實際獲利只有40萬元左右;其四,其行為與合法的直銷極度相似,致使其并未分辨得出此行為屬于犯罪行為。

被告人古某10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但對指控的人數(shù)有異議。

辯護人吳三領的辯護意見為,其一,古某10的傘下人數(shù)超過120人證據(jù)不足,涉案金額超過250萬元不屬實;其二,古某10在團隊中沒有承擔管理、協(xié)調、培訓的行為,應認定為從犯;其三,古某10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并積極退贓100萬,有悔罪表現(xiàn);其四,古某10犯罪主觀性較小,其對傳銷的違法性有錯誤的認知,并非知法犯法,且沒有限制下線人員的人身自由,并未照成嚴重的社會后果,屬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古某10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廖某7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但對指控的人數(shù)和金額有異議。

辯護人黃光銘的辯護意見為,其一,廖某7傘下人員沒有超過120人,獲利金額也并未超過250萬;其二,以孫某8的筆記本中計算出傘下人員以及金額是不合理的;其三,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廖某7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葛某1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本院查明

辯護人王世廣的辯護意見為,其一,對指控人數(shù)達到120人,涉案金額超過250萬有異議;其二,葛某11應當認定為從犯;其三,葛某11積極退贓。綜上,建議對葛某11免于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

被告人楊某13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黃偉旗、羅安晟的辯護意見為,其一,楊某13犯意較小,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屬于犯罪行為;其二,楊某13為了達到老總級別,自己墊資晉升老總,沒有對周圍的人造成危害;其三,楊某13并未對資金進行管理,其在團隊中只是屬于參與人員,應認定為從犯;其四,認罪態(tài)度好,屬于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吳某14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有異議,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辯護人覃明、班雁霞的辯護意見為,其一,吳某14起到輔助的作用,屬于從犯,其二,吳某14犯罪情節(jié)輕微,使用自己資金填單,并未拉攏人員入伙,其發(fā)展的人員人數(shù)應當少于公訴機關指控的人數(shù);其三,當庭認罪、主觀惡性小、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14有期徒刑一年至兩年,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何某12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鄭強的辯護意見為,其一,何某12在團隊中所起作用較小,并沒有參與資金管理;其二,案發(fā)后其家屬積極退賠40萬,已超過其實際獲利的數(shù)額;其三,認罪態(tài)度良好,當庭認罪。綜上,建議對被告人何某12適用緩刑。

被告人舒某15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楊南雄、楊出波的辯護意見為,其一,舒某15傘下的人員應當扣除其自己購買的空單;其二,舒某15屬于被動地參與到傳銷活動中,應認定為從犯;其三,舒某15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且具有自首、當庭認罪的情節(jié)。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舒某15一年以下的刑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舒某16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華某1等人自2007年起在廣西北海市以參加“純資本運作”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申購款購買份額獲取加入資格,每個人最低需要交錢申購1份,最高只能申購21份,申購第1份需繳納3800元,從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申購21份就是69800元,為方便記賬,該組織要求下線人員申購21份時繳納70000元,返利時再將多出的200元返回。該組織按照“五級三晉制”進行管理,工資分配分為直接提成、間接提成和銷售補助。當參加者及其下線申購的份額達600份以上是老總級別,對于達到老總級別的人員,將由其上線通知到南寧市舉行升總儀式。在參與“純資本運作”活動中,被告人華某1、程某2、吳某3、古某5、何某12、都某6、廖某7、楊某13、吳某14、舒某15、翟某9、周某4、孫某8、古某10、葛某11、舒某16均使用自己或他人的工商銀行賬戶用于收取申購款、發(fā)放工資、提成等。

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07年初,被告人華某1經(jīng)劉某5(已判決)介紹,申購21份額共69800元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加入后積極發(fā)展程中文、葛某11、王玲作為直接下線人員,后于2009年晉升為老總級別,其傘下老總級別人員有程中文、程某2、古某5、李某2、舒某15、舒某16、葛某11、吳某3、都某6、楊某13、吳某14等人。其在參與“純資本運作”期間,使用自己、楊運德和黎明的名字辦理工商銀行卡用于收取下線申購款(以七或七的倍數(shù)進帳),再按固定方式計算體系下線人員的工資并發(fā)放,經(jīng)統(tǒng)計,華某1的賬戶總進賬金額為37525176元,黎明的賬戶總進賬金額為77644653元,楊運德的賬戶總進賬金額為35172099元,以上賬戶共計150341928元。

2、2009年5月,被告人程某2經(jīng)程中文(另案處理)介紹,申購21份額共69800元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后積極發(fā)展李某2、詹美曦、楊林作為直接下線,后于2010年晉升為老總級別,其傘下老總級別人員有李某2、舒某15。其在參與“純資本運作”期間,使用王森的名義辦理工商銀行卡用于收取下線認購款和發(fā)放工資,經(jīng)統(tǒng)計,王森的賬戶總進賬金額為29330000元。

3、2008年7月,被告人翟某9經(jīng)黃英介紹,繳納7萬元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并積極發(fā)展王凱作為直接下線,后于2010年10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其傘下老總人員有王凱、古某5、張志軍。其加入“純資本運作”后使用徐忠義名義辦理的工商銀行卡用于收取下線申購款和發(fā)放工資,經(jīng)統(tǒng)計,徐忠義的賬戶總進賬金額約為23520000元。

4、被告人古某5與被告人周某4系夫妻關系。2008年底,被告人周某4經(jīng)王凱(另案處理)介紹,繳納7萬元以其妻子古某5的名義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后積極發(fā)展周欣、張朝貴(李前紅)、張志軍作為直接下線,周欣發(fā)展歐某和周成香。2010年9月,其介紹妻子古某5加入該組織,后其和被告人古某5一同發(fā)展古某1作為歐某的下線。在“純資本運作”組織中,其主要負責給新人講解政策和維持新人晨會的秩序,被告人古某5負責轉賬操作,2011年6月,被告人古某5晉升為老總級別。被告人古某5加入“純資本運作”后使用羅德芬名義辦理的銀行卡用于收取申購款,經(jīng)統(tǒng)計,羅德芬的賬戶總進賬金額約為

28700000元.

5、被告人廖某7與被告人孫某8系夫妻關系。2007年2月,被告人廖某7經(jīng)安某(已判決)介紹,申購21份額共69800元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并積極發(fā)展何臣、佘伍志、孫某8作為直接下線,后晉升為老總級別。同年4月,經(jīng)廖某7介紹,被告人孫某8亦繳納69800元申購21份額加入該組織,后積極發(fā)展楊某3、方彬、吳英作為直接下線,并使用自己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用于收取下線申購款和發(fā)放工資,經(jīng)統(tǒng)計,被告人孫某8賬戶總進帳金額為19448711元。

6、2007年8月,被告人吳某3經(jīng)程中文介紹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后積極發(fā)展王俐、楊德軍、劉澤菊(吳培安)作為直接下線,于2010年晉升為老總級別,其傘下老總級別人員有古某10、都某6等人。其在參與“純資本運作”期間,使用自己名下的工商銀行卡用于發(fā)放工資、使用劉澤菊、吳培安名義辦理的工行銀行卡用于收取申購款。經(jīng)統(tǒng)計,吳培安的賬戶總進賬金額為

7630000元,劉澤菊的賬戶總進賬金額為12110000元,以上賬戶共計19740000元。

7、2011年初,被告人都某6經(jīng)吳某3發(fā)展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后積極發(fā)展胡進武、楊東、胡德祥作為直接下線,并晉升為老總級別,其加入“純資本運作”后開設銀行賬戶用于收取申購款和發(fā)放工資,經(jīng)統(tǒng)計,都某6的賬戶總進賬金額為8190000元。

8、2008年7月,被告人古某10經(jīng)吳某3介紹,繳納7萬元申購21份額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并積極發(fā)展了劉靜、熊貴超為直接下線人員,后于2010年8月晉升為老總級別。2012年5月后,其使用楊某2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用于收取下線申購款和發(fā)放工資,經(jīng)統(tǒng)計,被告人古某10升總后賬戶總進賬金額為10220000元。

9、2008年10月,被告人葛某11經(jīng)華某1介紹,繳納7萬元申購21份額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并積極發(fā)展許再軍、張梅作為直接下線,后于2012年6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其傘下人員楊某13、吳洪全等人達到老總級別。其傘下人員人數(shù)超過120人,層級超過三級。

10、2008年10月,被告人楊某13經(jīng)葛某11介紹,繳納7萬元申購21份額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并積極發(fā)展吳某14、黃武強、楊琰作為直接下線,后于2012年7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其傘下人員吳某14達到老總級別。其傘下人數(shù)超過30人,層級超過三級。

11、2009年3月,被告人吳某14經(jīng)楊某13介紹,繳納7萬元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后積極發(fā)展吳洪全、文會昌作為直接下線,并于2013年3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其傘下人員人數(shù)超過30人,層級超過三級。

12、2009年9月,被告人何某12經(jīng)廖某7發(fā)展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何某12加入“純資本運作”,并積極發(fā)展楊麗萍、周久陽、吳黔德作為直接下線,后于2012年4月晉升為老總級別,被告人何某12在廖某7體系中負責收集下線人員的申購材料后交給廖某7。被告人何某12傘下人數(shù)超過30人,層級超過三級。

13、2009年11月,被告人舒某15經(jīng)楊某3(另案處理)發(fā)展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后積極發(fā)展劉攀、舒某16、徐某作為直接下線,并于2014年4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其傘下人員人數(shù)超過30人,層級超過三級。

14、被告人舒某16與被告人舒某15系父子關系。2010年初,舒某16經(jīng)楊某3(另案處理)發(fā)展繳納7萬元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并積極發(fā)展趙大明作為直接下線,其傘下人員人數(shù)超過30人,層級超過三級。

另查明,公安民警從程某2處依法扣押銀行卡十張、手機三部、機動車登記本(貴A×××××)一本、筆記本電腦三臺、記事本、身份證、駕駛證、U盾2個、工資單、產品訂購單、紙質材料、銀行回執(zhí)單、協(xié)議書、讀卡器、書、收據(jù)發(fā)票;從古某5處扣押奔馳牌轎車一輛(貴A×××××)及車鑰匙(已發(fā)還古某5)、行駛證、銀行卡十張、理財卡一張、宣傳海報、書籍資料、工行U盾2個、三星手機一臺等物;從古某10處扣押人民幣100萬元(已存入暫扣款專戶)、扣押三星手機一部、銀行卡二十張、筆記本電腦和臺式電腦主機各一臺、日記本和銀行票據(jù)、紙質材料各一疊、世界通、通世界代理合同書申請表一疊、后公安民警將銀行卡二十張、三星手機一部依法發(fā)還被告人古某10;從吳某3處扣押人民幣910.1元(已存入暫扣款專戶),扣押身份證三張(李文艷、劉澤菊、吳培安)、工行U盾五個、中興手機二部、卡包一個、銀行卡十三張、申購匯總表、產品訂購單、申購條、移點協(xié)議書、銀行柜員機客戶憑條、筆記本、U盤、銀行存款存根、車鑰匙、撕毀的信紙(記錄有多人名字);從華某1處依法扣押人民幣171.47萬元(已存入暫扣款專戶),扣押U盾1個、Iphone5S手機一部、Anycall手機一部、手機卡一張、銀行卡十二張、存折三本、筆記本、檔案袋、電腦主機箱、銀行業(yè)務憑證、MINI牌小汽車(貴A×××××)一輛(已發(fā)還華某1);從葛某11處依法扣押人民幣50萬元并存入暫扣款專戶,扣押電腦主機一臺、文件夾一本、筆記本、存折、U盾、U盤、銀行卡數(shù)張、訂貨合同書等物,后將身份證依法發(fā)還葛某11;從周某4處依法扣押人民幣10萬元(已存入暫扣款專戶),扣押OPPO手機一臺;從吳某14處依法扣押手機二部(Lenovo、Huawei各一部)、銀行卡十一張、筆記本一本及三張資料紙,后公安民警將扣押在案的中國光大銀行卡一張(62×××51)、建行卡一張(4367450121291765)依法發(fā)還吳某14;從楊某13處依法扣押寶馬牌小轎車一輛和車鑰匙(車牌號粵B×××××)、銀行U盾一個、U盤一個、手機二部(LG牌、Codpad各一臺)、純資本運作體系圖一張、提示單三張、純資本運作記錄本四本、光盤九張、電腦主機一臺、電腦硬盤2個、銀行卡八張、北部灣銀行U盾和中信銀行U盾各一個。從孫某8處依法扣押10萬元(已存入暫扣款專戶)、扣押存折五本、銀行卡十張、工行口令卡二張、工行客戶憑條四十一張、手機二臺(三星GT-S7568、GT-I9500)、貴A×××××寶馬車一臺和車鑰匙二把(已發(fā)還孫某8)、電腦二臺;從舒某16處依法扣押人民幣2萬元(已存入暫扣款專戶);從都某6處扣押現(xiàn)金2697元(已存入暫扣款專戶)、存折一本、銀行卡九張、銀行業(yè)務單七張、記錄QQ號單一張、數(shù)據(jù)單一張、S∧MSUNG手機和CHANGHONG手機各一臺、筆記本一本、卡夾包一本、銀聯(lián)消費單二十四張、手鐲一只、戒指一只。案發(fā)后,公安機關亦對相關涉案銀行賬號予以凍結,其中都某6、古某5、程某2、何某12、舒某16、劉澤菊、孫某8、吳培安賬戶分別凍結人民幣195494.42元、429947.99元、242936.35元、64554.33元、130000元、75374.24元、1425528.17元、70358.62元。又查明,到案后,被告人華某1、何某12、古某5、吳某3又分別將非法所得人民幣80萬元、40萬元、40萬元、100萬元上繳至百色市公安局。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都某6將非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上繳至本院,被告人華某1的家屬主動到本院繳納罰金人民幣2萬元。

再查明,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華某1在貴陽市香江花園10棟2單元201室被抓獲,被告人程某2在位于貴陽市云巖區(qū)新添大道北段煤氣公司宿舍家中被抓獲,被告人葛某11在貴陽市婦幼保健院被抓獲,被告人吳某3在貴州省清鎮(zhèn)市被抓獲,被告人何某12在廣西北海市北海大道附近被抓獲,被告人都某6在貴州省貴陽市小河區(qū)被抓獲,被告人周某4、古某5在廣西北海市四川路一小區(qū)內被抓獲,被告人孫某8在貴州省貴陽市其住處被抓獲,被告人古某10在貴州省清鎮(zhèn)市其住所內被抓獲;同年7月29日,被告人廖某7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同年8月16日1時許,被告人吳某14、楊某13在貴陽市云巖區(qū)江華水匯8089號房被抓獲;同年10月11日14時許,被告人翟某9在清鎮(zhèn)市三棵樹酒店被抓獲;同年8月29日,舒某15和舒某16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有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物證、書證

1、關于指定管轄案件的通知、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公安廳指定百色市公安局管轄,百色市公安局于2014年6月20日決定立案偵查。

2、到案人員上下線關系圖,證實在案人員上下線關系。

3、搜查證、搜查筆錄,證實案發(fā)后,公安民警分別對何某12位于北海市銀海區(qū)南山上灣第九灣10棟1604號住所、孫某8位于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朝陽洞路49號2門1棟3單元附12號住所、孫某8位于貴鐵康馨物業(yè)軍體校小區(qū)三單元附12號住所、吳某3所住的貴州省清鎮(zhèn)市湖城國際12棟2單元1302房的臥室、華某1位于貴陽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香江路香江花園10棟2單元2-1號的住宅、程某2位于貴陽市煤氣公司宿舍4單元302號房及貴陽市云巖區(qū)新添大道南段3號4單元4號住所、葛某11在貴陽市云巖區(qū)北京路241號9棟4單元5號住宅、古某5在北海市金海岸大道桐洋國際大廈三棟1602號住宅、古某10在貴州省清鎮(zhèn)市前進路龍騰景苑A樓903號的住宅、吳某14位于貴陽市云巖區(qū)第四居委會三橋南路5號附11號的住所、楊某13位于貴陽市云巖區(qū)第四居委會三橋南路5號附1號的住所進行搜查,在上述地點查獲相關涉案物品。

4、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暫時扣留(或凍結)財物專用收據(jù),證實公安民警從程某2處依法扣押銀行卡十張、手機三部、機動車登記本(貴A×××××)一本、筆記本電腦三臺、記事本、身份證、駕駛證、U盾2個、工資單、產品訂購單、紙質材料、銀行回執(zhí)單、協(xié)議書、讀卡器、書、收據(jù)發(fā)票;從古某5處扣押奔馳牌轎車一輛(貴A×××××)及車鑰匙(已發(fā)還古某5)、行駛證、銀行卡十張、理財卡一張、宣傳海報、書籍資料、工行U盾2個、三星手機一臺等物;從古某10處扣押人民幣100萬元(已存入暫扣款專戶)、扣押三星手機一部、銀行卡二十張、筆記本電腦和臺式電腦主機各一臺、日記本和銀行票據(jù)、紙質材料各一疊、世界通、通世界代理合同書申請表一疊、后公安民警將銀行卡二十張、三星手機一部依法發(fā)還被告人古某10;從吳某3處扣押人民幣910.1元(已存入暫扣款專戶),扣押身份證三張(李文艷、劉澤菊、吳培安)、工行U盾五個、中興手機二部、卡包一個、銀行卡十三張、申購匯總表、產品訂購單、申購條、移點協(xié)議書、銀行柜員機客戶憑條、筆記本、U盤、銀行存款存根、車鑰匙、撕毀的信紙(記錄有多人名字);從華某1處依法扣押人民幣171.47萬元(已存入暫扣款專戶),扣押U盾1個、Iphone5S手機一部、Anycall手機一部、手機卡一張、銀行卡十二張、存折三本、筆記本、檔案袋、電腦主機箱、銀行業(yè)務憑證、MINI牌小汽車(貴A×××××)一輛(已發(fā)還華某1);從葛某11處依法扣押人民幣50萬元并存入暫扣款專戶,扣押電腦主機一臺、文件夾一本、筆記本、存折、U盾、U盤、銀行卡數(shù)張、訂貨合同書等物,后將身份證依法發(fā)還葛某11;從周某4處依法扣押人民幣10萬元(已存入暫扣款專戶),扣押OPPO手機一臺;從吳某14處依法扣押手機二部(Lenovo、Huawei各一部)、銀行卡十一張、筆記本一本及三張資料紙,后公安民警將扣押在案的中國光大銀行卡一張(62×××51)、建行卡一張(4367450121291765)依法發(fā)還吳某14;從楊某13處依法扣押寶馬牌小轎車一輛和車鑰匙(車牌號粵B×××××)、銀行U盾一個、U盤一個、手機二部(LG牌、Codpad各一臺)、純資本運作體系圖一張、提示單三張、純資本運作記錄本四本、光盤九張、電腦主機一臺、電腦硬盤2個、銀行卡八張、北部灣銀行U盾和中信銀行U盾各一個。從孫某8處依法扣押10萬元(已存入暫扣款專戶)、扣押存折五本、銀行卡十張、工行口令卡二張、工行客戶憑條四十一張、手機二臺(三星GT-S7568、GT-I9500)、貴A×××××寶馬車一臺和車鑰匙二把(已發(fā)還孫某8)、電腦二臺;從舒某16處依法扣押人民幣2萬元(已存入暫扣款專戶);從都某6處扣押現(xiàn)金2697元(已存入暫扣款專戶)、存折一本、銀行卡九張、銀行業(yè)務單七張、記錄QQ號單一張、數(shù)據(jù)單一張、S∧MSUNG手機和CHANGHONG手機各一臺、筆記本一本、卡夾包一本、銀聯(lián)消費單二十四張、手鐲一只、戒指一只。5、票據(jù),證實案件偵查階段,吳某3退贓人民幣100萬元、華某1退贓80萬元、古某5退贓40萬元、何某12退贓40萬元至百色市公安局;案件審理階段,都某6將人民幣5萬元退至本院,華某1繳納罰金2萬元。

6、協(xié)助凍結財產通知書,證實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對相關涉案銀行賬號予以凍結,其中都某6、古某5、程某2、何某12、舒某16、劉澤菊、孫某8、吳培安賬戶分別凍結人民幣195494.42元、429947.99元、242936.35元、64554.33元、130000元、75374.24元、1425528.17元、70358.62元。

7、華某1處提取的書證,證實華某1參加“純資本運作”中傳銷模式運作資料、部分下線人員名單及所使用的銀行卡號碼、每月返利情況,名單中涉及程中文、吳某3、都某6、程某2、古某5、舒某16、李某2、舒某15、葛某11、許再軍、楊某13、吳某14,其中趙大明線下有24人。

8、程某2電腦提取的書證,證實程某2下線使用的銀行卡賬號、發(fā)放給下線的工資記錄、上下線關系圖等,其中涉及李某2、舒某15、舒某16、徐某、趙大明的工資情況,趙大明的下線人員有46人。

9、產品訂購單、申購單、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卡信息、移點協(xié)議書、下線匯總表、轉賬憑條,證實被告人程某2和吳某3部分下線的身份信息及申購情況。

10、中國工商銀行開戶信息,證實涉案人員在該行的開戶信息情況。

11、銀行流水賬記錄,證實經(jīng)統(tǒng)計,華某1的賬戶總進賬金額為37525176元,黎明的賬戶總進賬金額為77644653元,楊運德的賬戶總進賬金額為35172099元,以上賬戶共計150341928元;程某2使用的王森賬戶總進賬金額為29330000元;吳某3使用的吳培安賬戶總進賬金額為7630000元,劉澤菊的賬戶總進賬金額為12110000元,以上賬戶共計19740000元;古某5使用的羅德芬賬戶總進賬金額約為28700000元;都某6的賬戶總進賬金額為8190000元;孫某8賬戶總進帳金額為19448711元;翟某9使用的徐忠義賬戶總進賬金額約為23520000元;古某10賬戶總進賬金額為10220000元。

12、課程表、學習資料,證實葛某11進行“純資本運作”所使用的講義。

13、培訓資料、基經(jīng)分配計算、工資計算、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柜員機客戶憑條,證實公安民警從孫某8處扣押的相關書證記載了升總后的培訓內容,工資發(fā)放的計算方式及各老總下線名單和銀行賬戶,其中記載了孫某8279個下線名字、銀行賬戶及部分金錢往來憑證。

14、筆記本復印件,證實古某5參與純資本運作時所做的相關記錄。

15、工資單,證實楊某13、吳某14對華某1統(tǒng)計的獲利情況簽字確認,其中楊某13從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應發(fā)766500元,實發(fā)763500元;吳某14從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應發(fā)483000元,實發(fā)478135元。

16、抓獲經(jīng)過,證實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華某1在貴陽市香江花園10棟2單元201室被抓獲,被告人程某2在位于貴陽市云巖區(qū)新添大道北段煤氣公司宿舍家中被抓獲,被告人葛某11在貴陽市婦幼保健院被抓獲,被告人吳某3在貴州省清鎮(zhèn)市被抓獲,被告人何某12在廣西北海市北海大道附近被抓獲,被告人都某6在貴州省貴陽市小河區(qū)市被抓獲,被告人周某4、古某5在廣西北海市四川路一小區(qū)內被抓獲,被告人孫某8在貴州省貴陽市其住處被抓獲,被告人古某10在貴州省清鎮(zhèn)市其住所內被抓獲;同年7月29日,被告人廖某7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同年8月16日1時許,被告人吳某14、楊某13在貴陽市云巖區(qū)江華水匯8089號房被抓獲;同年10月11日14時許,被告人翟某9在清鎮(zhèn)市三棵樹酒店被抓獲;同年8月29日,舒某15和舒某16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17、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華某1出生于1971年3月30日、程某2出生于1963年7月31日、吳某3出生于1970年12月1日、周某4出生于1969年12月28日、古某5出生于1974年10月18日、都某6出生于1969年11月27日、廖某7出生于1968年1月23日、孫某8出生于1970年2月1日、翟某9出生于1976年2月21日、古某10出生于1968年3月22日、葛某11出生于1963年3月21日、何某12出生于1973年2月27日、楊某13出生于1962年12月25日、吳某14出生于1963年6月2日、舒某15出生于1983年8月26日、舒某16出生于1949年1月17日,上述各被告人均已達負刑事責任年齡。

20、戶籍信息,證實涉案相關下線人員戶籍資料。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劉某1的證言及自繪關系圖,證實2012年2月,其經(jīng)楊天艷介紹,交7萬元加入“純資本運作”。“純資本運作”采用五級三晉制的模式運作,層級是由個人購買的產品份數(shù)和發(fā)展的下線情況來具體劃分和晉升級別。其上線是楊天艷,下線是妻子潘某。

2、證人潘某的證言及自繪關系圖,證實2012年2月,其丈夫劉某1加入“純資本運作”,同年11月,其在丈夫的要求交70000元加入,收到19700元的返利款,但后來沒有發(fā)展得下線就返回老家。

3、證人龍某1的證言及自繪關系圖,證實2013年3月,楊昌權向其介紹“純資本運作”活動,采用五級三晉制模式運作,其覺得有利可圖交7萬元參與,直接返利19700元。后其沒有發(fā)展下線就回老家了。

4、證人沈某的證言及自繪關系圖,證實2013年10月,其老鄉(xiāng)郭正碧向其介紹廣西北海“純資本運作”活動,該活動采用五級三晉制的模式運作,其交7萬元參與。后來郭正碧說要發(fā)展下線人員才能得到提成,其沒有發(fā)展下線就回老家。

5、證人孫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2年,其堂弟孫廷兵向其介紹廣西北?!凹冑Y本運作”活動,后來有個姓都的女老鄉(xiāng)介紹這個純資本運作采用五級三晉制模式運作,其交7萬元參與。后姓都的老鄉(xiāng)要求發(fā)展下線人員才能得到提成,其沒有發(fā)展下線就回老家了。經(jīng)辨認,證人孫某1從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都某6就是姓都的女老鄉(xiāng)。

6、證人彭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3年3月,一個貴州男子帶其在北海參加培訓活動,一個叫“都總”的清鎮(zhèn)市女性介紹“純資本運作”活動,其認為有發(fā)展前途就交7萬元參與,次月得返利19700元。后其生病回家就沒再參與。經(jīng)辨認,證人彭某從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都某6就是“都總”。

7、證人曾某的證言,證實其沒有參與“純資本運作”活動,其身份證曾丟失。

8、證人董某的證言、自繪關系圖,證實2012年2月,其經(jīng)龍富田、龍某2介紹加入純資本運作,龍某2帶其參加資本運作的學習活動,學習運作模式,怎樣更好的發(fā)展下線,其發(fā)展過一個下線叫趙光平。

9、證人龍某2的證言、自繪關系圖,證實2011年12月,其經(jīng)周欣介紹加入純資本運作,現(xiàn)屬于業(yè)務經(jīng)理級。其下線是呂大進、龍富田、董某、趙光平、金某1、張?zhí)禊i。

10、證人金某1的證言、自繪關系圖,證實2014年7月,龍某2介紹其加入純資本運作,成為龍某2的下線。

11、證人楊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1年7月,吳洪全介紹其加入純資本運作,成為吳洪全的下線,其下線楊麗波、魏小康、龍滿仙、魏引是吳洪全掛在其線下的。公安民警搜到的一張人員關系網(wǎng)絡圖是其在2012年初問楊某13要的。證人楊某1從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吳洪全。

12、證人古某1的證言、自繪關系圖,證實2014年4月,其姐古某5介紹其加入“純資本運作”,周某4帶其到銀行交7萬元。純資本運作采用五級三晉制模式運作,設立以獎金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過發(fā)展下線獲取獎金,分直接提成、間接提成、銷售補助。其上線是古某5,其發(fā)展了6個人加入,分別是古某2、王倫貴、桑德勝、桑德玉、陳士杰、嚴華英,其中陳士杰和嚴華英的份額是其自己出14萬購買。其下線有約30人。古某5使用羅德芬的身份進行純資本運作,羅德芬不知情,古某5的上線是王凱,周學成以羅德芬的名字通過古某5介紹和發(fā)展下線加入,古某5的下線是周欣,周欣用妻子歐某的名義發(fā)展成下線,周某4把其放在歐某的名下。古某2發(fā)展劉某2,劉某2發(fā)展王連章、方杰、王海挺,方杰發(fā)展黃存飛,王海挺發(fā)展薛健、安金岳、薛洪偉,安金岳發(fā)展賀孝,賀孝發(fā)展張弘。王倫貴發(fā)展桑德玉,桑德玉發(fā)展桑德勝,桑德勝發(fā)展楊友龍。

13、證人龍某3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自繪關系圖,證實2014年4月,其繳納7萬元加入純資本運作,錢由王平轉交周成香。其上線是周成香。其與王平住在周欣家,周欣安排王平帶其參加資本運作學習培訓會,聽一起培訓的人說古某5已經(jīng)升級為老總,每個月賺很多錢。證人龍某3從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古某5。

14、證人歐某的證言,證實其老公周欣在北海做事,龍某3曾在其家住過。

15、證人古某2的證言,證實大概2012年,其曾借身份證復印件給姐夫周某4。其沒有在北海辦理過工行卡,賬戶為21×××40的銀行卡應該是古某5或周某4使用其身份證復印件辦理的。

16、證人劉某2的證言,證實2013年春節(jié)時候,周某4稱在北海搞水電工程想借其身份證辦理工資卡,于是其將身份證借給周某4。其與古某5、周某4沒有經(jīng)濟往來,也沒有借貸關系。

17、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其沒有參與“純資本運作”,也沒有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北海開設銀行賬戶,其不知道羅德芬賬戶通過網(wǎng)上向其賬戶轉賬一事。

18、證人孫某2的證言,證實其將女兒孫某8一本寫有賬號的筆記本交給公安民警。

19、證人梅某的證言,證實其懷疑妻子何某12參與“純資本運作”。認識孫某8,但沒有生意往來。

20、證人冉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1年4月,文山介紹其參與純資本運作,其下線有楊林、伍海、冉隆洋。其參與的傳銷采取五級三晉制的會員晉級制度,獲返利都是孫某8打給其的。何某12是體系的管理人員,其他人都叫她“大家長”。孫某8和何某12都是這條線的上家。經(jīng)辨認,證人冉某從不同男、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何某12、梅某。

21、證人劉某3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自繪的關系圖,證實其經(jīng)冉某、王某2介紹參與“純資本運作”,其上線是冉隆洋,冉隆洋上線是冉某,冉某上線是王某2,王某2上線是文單,文單上線是邵云,邵云上線是梅某,梅某上線是何某12。何某12是“大家長”負責他們在北海的管理。其發(fā)展了兩個下線,都是打款給孫某8。經(jīng)辨認,證人劉某3從不同男、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認出參與“純資本運作”的梅某、何某12。

22、證人徐某的證言及其自繪的關系圖,證實2009年,程某2向其介紹“純資本運作”,其籌7萬元由程某2帶去銀行存購買份額。其上線是舒某15,其發(fā)展了李開志、李云紅、楊繼忠、王順書等十幾個下線,其在組織中屬于高級經(jīng)理,獲利七、八萬元。

23、證人李某1的證言及其自繪的關系圖,證實2010年,其妻子徐某向其介紹“純資本運作”,其為了升經(jīng)理就一次購買三份,每份69800元共209400元,分別以其自己、父親李開志、母親王順書名字申購。其還發(fā)展了妹妹和楊繼忠作為下線,并把楊繼忠放在其妹妹的體系下。

24、證人鄭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8月,其經(jīng)冉某、劉某3介紹參與“純資本運作”。其上線是冉某、劉某3,上面還有何某12、孫某8,其申請加入純資本運作的錢是打到孫某8的賬戶。其下線是父親鄭傳文。

25、證人楊某2的證言,證實其沒有在任何銀行開過賬戶,公安民警查到的銀行賬戶都是其丈夫古某10拿其身份證去開的。

26、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2011年4月,其經(jīng)文單介紹參與了“純資本運作”,下線有宋桂珍、廖中云、李道兵。其知道冉某、冉隆洋、楊順友也參加了純資本運作,但不在其傘下。

27、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其沒有參與“純資本運作”活動,其身份證曾丟失。

28、證人金某2的證言及自繪關系圖,證實2010年4月,王軍向其介紹“純資本運作”,自己有3萬元,王軍借給4萬元,其交給王軍辦理申購手續(xù),第二個月獲得返利19800元。其現(xiàn)在是經(jīng)理級,直接或間接發(fā)展10個下線。其上線是王軍,下線是吳晶晶、楊淑瓊、李官府。吳晶晶的下線是余勇。李官府的下線是李官碧。楊淑瓊的下線是龍見壽,龍見壽的下線是張永強、龍細梅、龍家本。2010年3月,其開設一張卡號62×××72(對應賬號21×××58)的工商銀行卡用于純資本運作,獲利約10萬元。

29、證人趙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1年6月,其經(jīng)表叔舒某15介紹資本運作,“純資本運作”采用五級三晉制模式運作,設立以獎金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過發(fā)展下線獲取獎金,分為直接提成、間接提成、銷售補助。其將7萬元申購款轉到程某2的賬戶,但其不認識程某2。其上線是舒某15,舒某15的上線是李某2,李某2的上線是楊某3,楊某3的丈夫是程某2,楊某3的上線是程中文,程中文的上線是華某1,楊某3還有兩個下線分別是黃英和楊林。其沒有介紹人加入。其知道舒某15還介紹六、七人加入純資本運作體系,但知道名字的只有三人,分別是劉方、劉潘和劉峰。經(jīng)辨認,證人趙某從不同男、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李某2、舒某15。

30、證人楊某3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自繪關系圖,證實2010年國慶節(jié),劉靜在北海向其介紹廣西北部灣開發(fā)前景,同年11月11日,其決定加入“純資本運作”項目,并把身份證留給劉靜幫辦理一張工行卡,其轉賬7萬元到卡上,當月返還2萬元?!凹冑Y本運作”實行五級三晉制,設立以獎金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過發(fā)展下線獲取獎金,分為直接提成、間接提成、銷售補助。其上線是劉靜,下線是楊樹英、王方宣、盧蓉。楊樹英的下線是任金蓉、楊樹霞、陳蘭碧,王方宣的下線是張小燕、黃義明、賈寶印,任金蓉發(fā)展了景偉國,潘艷發(fā)展了徐小超、鄒金華、潘光華,陳蘭碧發(fā)展了葉青,葉青發(fā)展了黃群,徐小超發(fā)展了徐明華和徐金光,徐金光的下線是胡文文,胡文文發(fā)展了蘭君華,蘭君華的下線是羅德芬。其只發(fā)展了王方宣,其余下線是劉靜放在其名下約有20多人。其在該組織屬于經(jīng)理級別。其參與“純資本運作”份額的錢是交到吳某3的賬戶,王方宣是交到楊某2的賬戶。經(jīng)辨認,證人楊某3從不同男、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吳某3、都某6、劉靜、古某10、熊貴超、龍菊。

31、證人楊某4的證言,證實2010年12月,其姐楊某3帶其去北海聽別人講課說北海的政策,介紹北海的發(fā)展前景,還看了一些關于資本運作的書籍,介紹資本運作的模式。“純資本運作”采用五級三晉制模式運作,設立以獎金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過發(fā)展下線獲取獎金,分為直接提成、間接提成、銷售補助。其決定加入,并于2011年1月湊夠7萬元打給楊某3,具體情況是楊某3幫操作,其在“純資本運作”體系里屬于C級主任級別。楊某3還用母親王方宣的身份證辦銀行卡用于純資本運作。因沒有發(fā)展下線,其將營業(yè)點轉讓幸禮英。

32、證人劉某4的證言及自繪關系圖,證實2007年夏天,其經(jīng)覃小軍介紹加入純資本運作,但未發(fā)展下線。

33、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實2008年華某1帶其到北??疾臁百Y本運作”項目,同年8、9月,華某1安排馬營帶其到北海北部灣廣場附近的一個工商銀行申購21份69800元。半個月后其得19700元的工資。2012年底,其升為老總。其用自己開設的銀行賬戶(卡號95×××63,賬號21×××32)收取“資本運作”下線繳納的申購款和發(fā)放工資。程某2是其直接上線。其下線有舒某15、徐某,徐某的下線有李開志、王順書、李開華、李云紅、楊繼忠、李云美、高林權等人。其用李開志、王順書、李云紅、楊繼忠的身份開卡申購。2013年底2014年初時,舒某15升為老總。經(jīng)辨認,證人李某2從不同男、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認出舒某15、徐某、李云美、程某2。

34、證人安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自繪關系圖,證實2007年初,劉某5邀請其到廣西北海等地考察“資本運作”項目,購買一份是3800元,一個身份最多購買21份69800元。2007年,劉某5的老公楊偉光帶其到廣西的一家工商銀行開了一張銀行卡,其在卡里存入69800元,后楊偉光把其卡上的69800元全部轉到另一張卡。劉某5把其放在鄧秀珍的下面。其在北海和南寧開了三四張工行卡從事“資本運作”。其直接的下線有華某1、楊秋玉、袁鳳勤。華某1和楊秋玉是劉某5幫其安排的,袁鳳勤是其自己叫來的。其把廖某7放在楊秋玉下面,廖某7下面有他的老婆。袁鳳勤下面有一女的是其介紹,名字不記得,其他人記不清,華某1下面有郭全江,下面的不記得了。楊偉光、劉某5夫婦、楊秋玉、廖某7等都做到了老總。華某1在“資本運作”做到老總級別,她這條線發(fā)展很快,把其頂上來。其做到老總就離開北海到南寧幾個月。經(jīng)辨認,證人安某分別從不同組男、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華某1、楊秋玉、劉某5、廖某7、鄧秀珍。

35、證人劉某5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自繪關系圖,證實2006年10月,經(jīng)楊梅介紹,其交了3800元加入“純資本運作”項目,成為一名業(yè)務員,平時以晨會、經(jīng)理會、主任會等形式參加學習,主要學習純資本運作五級三晉制的模式,學習15天到一個月時間后就可以介紹別人加入?!凹冑Y本運作”設立以獎金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過發(fā)展下線獲取獎金,分直接提成、間接提成、銷售補助。2008年左右加入這個項目的入門費就達到69800元。其與丈夫楊偉光一起買的一份,加入后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了一張工行卡用來收取工資,由張潔發(fā)工資。其于2007年1月做到老總級別,張潔通知其到南寧舉行升總儀式,因身體原因,當時拿了些提成就回貴州了。離開北海后一段時間,還得到一些提成,應該是張潔叫人打到工行卡里的。其上線是楊梅,楊梅的上線是張潔,下線有鄧秀珍、陳美君、焦保江,鄧秀珍的下線有安某,安某下線是華某1、楊秋玉。經(jīng)辨認,證人劉某5從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孫某8、鄧秀珍、安某、華某1。

四、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華某1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自繪的關系圖,證實2007年初,其在廣西北海市經(jīng)劉某5、楊偉光夫婦介紹參與連鎖銷售的傳銷活動。當時要求第一次加入必須購買21份以上,第一份是3800元,第二份之后都是3300元,其買了21份共69800元并在貴陽市將錢打到楊偉光提供的一個工商銀行的賬號。上面要求每個人必須發(fā)展三條線,加入后每發(fā)展得600份就算一代,從老總往下數(shù)三代以內可以得到返利,返利得每份500元,第四代以后不得返利。其做到了老總級別,非法獲得的180萬元都放到典當行放貸收不回來。其上線是劉某5、楊偉光,下線是程中文、葛某11、王玲。王玲是其用撿到的身份證買的一條線。程中文的下線是李麗、吳某3、程某2;葛某11是用他的母親尹樹齊做的,葛某11另兩條線是他自己買的,每個人下面發(fā)展三條線還發(fā)展了很多人,但其搞不清楚誰發(fā)展了誰。據(jù)其了解,在其下線中有吳某3、程某2、張志軍、王凱早就發(fā)展到125萬元自己做大老總,李麗雖沒發(fā)展到125萬元,但也自己出來做大老總了。翟某9是程某2、黃英那條線的,屬于其下線人員。

連鎖銷售運行模式是五級三晉制,所謂五級就是A級是老總,B級是經(jīng)理,有三代經(jīng)理,C級是三代主任,D級是二代主任,E級是一代主任,也就是新加入的成員。三晉就是三個晉升階段:主任階段,必須發(fā)展三個下線之后才能晉升為經(jīng)理;經(jīng)理階段,必須三個下線是經(jīng)理級的和發(fā)展份額有600份以上;老總階段,老總發(fā)展得125萬元之后就可以給介紹人6萬元后退出來自己當大老總。新發(fā)展的成員要求購買21份共69800元,直接返利19700元,二代主任返利6031元,三代主任返利1448元,一代經(jīng)理返利7194元,二代經(jīng)理返利2235元,三代經(jīng)理返利1516元,一代、二代、三代老總各返利10500元。后來為了方便匯款,都是以70000元整數(shù)過賬。需要說明的是,按模式是交69800元的,后來交70000元多交的200元是返回給新加入的成員,剛開始搞連鎖銷售時確實有產品做幌子,新發(fā)展的成員要購買500元的產品,返給第一代主任是19000元,再加上500元產品費,共計是

19500元,后來不用購買產品直接返回第一代主任就是19500元,再加上多交的200元就是賬面上體現(xiàn)的19700元。其通過“五級三晉制”的獲利方式讓劉某5獲得返利累計達到125萬元,其再給劉某56萬元感恩費后就帶著自己傘下的人從劉某5那里脫離出來自己做大老總,其在程中文這條線獲得滿額的返利125萬元之后程中文就脫離出去,其在葛某11這條線獲得返利約五、六十萬元。獲得返利都是通過銀行轉賬,其做老總后用自己名字在北海市的工商銀行開了一張卡,下面發(fā)展得的錢都打到其這個賬戶里,扣除其應得的返利后再以“五級三晉制”來換算誰應獲得多少返利,再通過銀行轉賬給他們。

2009年其升為老總時劉某5讓其辦理新的工行卡,劉某5讓其不要自己名字辦卡,于是其用楊運德和黎明的名字辦卡并把卡號發(fā)給劉某5,若其發(fā)展一名下線,下線繳納的7萬入門費就轉賬到其持有的楊運德或黎明名下的卡,其再把錢轉給劉某5,劉某5扣除應發(fā)給下線的返利后,剩余歸劉某5個人所有,當這部分錢累計到131萬時,其就升為老總級別。其升總前下線交來的入門費都轉給劉某5指定的賬戶,劉某5曾提供給其楊偉光的賬戶。

公安民警從其家中電腦里發(fā)現(xiàn)的文件,這些文件是其把下面的人各自發(fā)展的下線人員名單及用于搞連鎖銷售的銀行賬號整理好后保存在電腦里,其中第21頁至24頁有程中文老總及其下線吳某3等256人名單及他們用于連鎖銷售的銀行賬號;第25頁至30頁是程某2老總及其下線楊麟等290人員名單及他們用于連鎖銷售的銀行賬號;第44頁是古某5老總及其下線楊友龍等42人名單及他們用于連鎖銷售的銀行賬號,古某5是用周欣的身份證辦理的,都是古某5在操作,也是古某5獲利;第47頁是舒某16老總及他用于連鎖銷售的銀行賬號;第48頁是李某2老總及其下線高超等23人名單及他們用于連鎖銷售的銀行賬單;第49頁是舒某15老總及其下線田金洪等39人名單及他們用于連鎖銷售的銀行賬號;第52頁是趙大明老總及其下線程廷莉等24人名單及他們用于連鎖銷售的銀行賬戶;第45頁至54頁都是程某2下線人員名單及他們用于連鎖銷售的銀行賬號;第55頁至59頁是葛某11及其下線的許再軍、楊某13、吳某14等老總的下線人員144人名單及銀行賬號。第60頁至63頁是其下面發(fā)展得一條線的人員名單和銀行賬號,后來做不下人員都散了,第65頁至70頁是其發(fā)展的吳剛勝、左強、黃金林、吳剛、徐美英、劉華及這幾個老總各自發(fā)展下線人員157人名單和銀行賬戶,第71頁至91頁分別是吳洪全、程某2、吳某3、程中文下面各老總的返利情況,第94頁是翟某9為其上線黃英推滿125萬元后獨立出來做大老總的一份聲明。

公安民警從其家中搜到的兩個檔案袋中一個袋里的材料是搞連鎖銷售的模式材料,是其業(yè)務推到125萬元后脫離出來自立山頭時劉某5給其的,里面的內容規(guī)定了主任的工資是19200元、6031元,經(jīng)理的工資為13144元、7194元,新老總的工資為每發(fā)展得一個下線返利10500元,還規(guī)定保密制度、當上老總后的第二個階段有四個內容負責申購款的管理、接受你的團隊發(fā)工資、如何往上推網(wǎng)絡圖和直線老總負責自己傘下業(yè)務員學習,生活,心態(tài),發(fā)展及轉單等事務的內容。另一個袋的材料是各成員每個月的返利情況,是其讓下面的老總把各自獲得返利的情況記錄整理好復印一份給其留存的,包括有楊某13、古某5、都某6、李某2、吳某14、葛某11等42位老總的返利情況,第七頁是楊某13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實際獲得返利763500元,第十頁是古某5(銀行賬號62×××19)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實際獲得返利132775元,第十三頁是都某6(銀行賬號62×××46)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實際獲利322200元,第十五頁是李某2(95×××63)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實際獲得返利163420元,第二十二頁是楊某22010年5月至9月實際獲得返利113360元,第三十六頁是吳某14(銀行賬號62×××65)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實際獲得返利478135元。

經(jīng)計算,華某1(賬號為21×××11)流水賬總進賬金額為8770300元;華某1(賬號為21×××56)流水賬總進賬金額為23390964元;華某1(賬號95×××02)流水賬總進賬金額為5363912元,其按照固定金額把錢發(fā)出去,從支出情況可看出。黎明(賬號為62×××87)流水賬總進賬金額為26529179元;黎明(賬號為21×××15)流水賬總進賬金額為6594391元;黎明(賬號為62×××91)流水賬總進賬金額

2724466元;黎明(賬號為21×××40)流水賬總進賬金額為41796617元;楊運德(賬號62×××68)流水賬總進賬金額為3491097元;楊運德(賬號21×××50)流水賬總進賬金額為17447396元;楊運德(賬號21×××66)流水賬總進賬金額為14233606元。上述賬號從流水賬看大多以7萬或7萬的倍數(shù)進帳,收到錢后再按19700元、6031元、1448元、7194元、2235元、1516元、10500元的固定金額把錢發(fā)出去。這些賬戶在進賬時有重復的情況,還有一些老總將錢轉到其戶頭,其又轉出或幫發(fā)工資的情況。經(jīng)辨認,被告人華某1分別從不同組男、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劉某5、程某2、葛某11、吳某3、程中文、吳洪全、許再軍、翟某9。

2、被告人程某2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自繪的關系圖,證實2009年5月,其妻子楊某3和程中文向其介紹“純資本運作”模式,其購買21份共69800元,分三次存入程中文提供的一個工行賬戶。經(jīng)發(fā)展,到2010年時,其有了約110個下線,其升為老總?!凹冑Y本運作”采用五級三晉制的模式,設立以獎金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過發(fā)展下線獲取獎金,分直接提成、間接提成、銷售補助三種。其升為老總后,發(fā)展的下線所交的錢有時直接打到其銀行卡賬戶后其再打到上線程中文指定的賬號,有時其下線也直接打錢到程中文指定的賬戶。其上線是程中文,下線是李某2、詹美曦、楊林。程中文的上線是華某1。詹美曦的下線是詹美英,李某2的下線有高林權、舒某15,舒某15的下線是趙大明。這些下線中,有黃英、張志軍、王凱發(fā)展到125萬元,自己出來做老總了。其發(fā)展了125萬元并給了上線程中文6萬元感恩費,對外沒有聲稱脫離,但對內經(jīng)濟利潤已經(jīng)獨立出來了。

其妻子楊某32008年底開始邊做美容,邊做“純資本運作”,楊某3沒有上下線,她使用其身份證來做“純資本運作”。其沒有直接發(fā)展過下線,下線都是楊某3和程中文介紹加入并放到其傘下。其提交給公安機關的筆記本電腦里所有的資料是本人記錄,記載其下線人員提成情況、匯款的銀行賬號。其中編碼1和2表明李某22011年5月至11月、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的提成情況,實發(fā)1229000元;編碼30和31表明李某22011年5月至2014年7月的提成情況,實發(fā)1260500元;編碼32和33表明舒某16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提成及開支情況,實發(fā)141394.2元;編碼34表明舒某16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提成情況,實發(fā)168000元;編碼35至36表明舒某15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提成情況,實發(fā)441000元。編碼37表明徐某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提成情況,實發(fā)168000元,編碼42表明趙大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提成、開支及借款情況,共發(fā)126398.2元,編碼44表明趙大明發(fā)展下線的直觀圖。

其參加“純資本運作”共獲利90多萬元,購買了一輛寶馬車(車牌號為貴A×××××),登記在自己名下,首付了10萬元在北海市名仁大廈(219號)購買一套商品房。其愿將購買的貴A×××××小轎車和北海的房產交出。

卡號為62×××65,戶名王森的工行賬戶,是其用親戚王森的身份證在北海工行辦理的,用于給上線轉賬和給下線返利和發(fā)工資。程中文會把其的工資打入戶名王森,卡號62×××86的工行賬戶給我,后因記不清密碼被銀行鎖定,后程中文將工資打入卡號為62×××65的賬戶??ㄌ?2×××50的賬戶是其升為老總后用于收取下線認購款和給上線程中文轉賬使用。經(jīng)統(tǒng)計,卡號為62×××50的賬戶從2009年6月6日至2012年1月4日,以7萬元或7的倍數(shù)或合計7萬元的流水賬,進帳總額為5320000元,卡號為62×××65從2011年5月21日至2014年7月1日進帳總額為24010000元,兩張卡合計下線收入29330000元,共有419個下線。

公安民警在其住處扣押了一些涉嫌參與純資本運作的物品,其中編碼為1至72的下線身份證信息及銀行卡信息都是其下線;總計56張的中國銀行自動柜員機客戶憑條和賬戶明細都是其下線加入資本運作后將錢轉賬給其的銀行回執(zhí)單;編碼為1至68頁的賬號名單是工資單。經(jīng)辨認,被告人程某2從不同組男、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認出李某2、華某1、程中文。

3、被告人翟某9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自繪關系圖,證實其因參與“純資本”運作被列為網(wǎng)上在逃人員,后于2014年10月11日下午在貴州省清鎮(zhèn)市三棵樹酒店被抓獲。2008年7月,黃英向其介紹“純資本運作”經(jīng)營模式,同月28日,黃英帶其到北海市工商銀行辦理一張銀行卡,后其將7萬元存入黃英給的賬戶,戶名是華某1,后回到黃英住處填寫申購單?!凹冑Y本運作”采用五級三晉制,設立以獎金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過發(fā)展下線獲取獎金,分為直接提成、間接提成、銷售補助。其加入“純資本運作”一直做到2014年4月。其用徐忠義的身份證在北海工行辦理了兩張工行卡,賬號分別是21×××47、21×××79,用來收取下線申購款或發(fā)放提成返利,每當其或其的下線成功發(fā)展下線,新發(fā)展加入的下線人員所繳納的申購款就打到其賬戶,每個新加入人員需交納7萬元,一般是分兩次打入,也有大于7萬元一次的申購款,但幾筆匯款加起來肯定是7萬元的倍數(shù)。每當有一筆7萬元申購款打入其銀行賬戶,就說明其體系成功發(fā)展一名新成員。其不記得共收取多少下線人員申購款,以銀行賬單為準。其獲利約32萬元都被花光了。其上線是黃英,老總級別,華某1是黃英的上線。其下線是王凱,老總級別,王凱的下線有古某5、古某5的下線是張志軍,都是老總級別。其母親徐忠義、父親翟長安都沒有加入,是其用他們的身份證并交錢申購加入的。其于2010年10月升為老總。在北海市參與“純資本運作”的還有吳某3、古某10、都某6、葛某11、程中文、程某2、楊某13、吳某14,全部是老總級別,還有古某5的老公周某4跟著古某5一起做。經(jīng)辨認,被告人翟某9從不同組男、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古某5、古某10、都某6、楊某13、黃英、吳某14、程某2、程中文、王凱、周某4。

4、被告人周某4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自繪的關系圖,證實2008年底,王凱叫其到北海市,姓站的人向其介紹“純資本運作”活動。其使用妻子古某5的身份證在北海的工行開了一個賬戶尾數(shù)是2019,把7萬元存到他們指定的賬戶。2009年下半年,王凱的三個名額用完了,將張志軍介紹給其,其開始有返利。2010年下半年,古某5同意與其一起做純資本運作。其用古某5的名字代做發(fā)展周欣、張朝貴(使用李前紅名字)、張志軍,周欣發(fā)展歐某和周成香。后其和古某5發(fā)展古某1作為歐某的下線,古某1的下線是古某2和王倫貴,古某1發(fā)展劉某2放在古某2的下線,王倫貴發(fā)展了桑德玉,桑德玉發(fā)展桑德勝,周成香是其與古某5使用其名字代做的,周成香的下線有楊富國和張德友,楊富國又發(fā)展楊富英,楊富英發(fā)展雷俊凱,劉某2發(fā)展王海挺。其用古某5的名字代做的上線是王凱,王凱上線是黃飛,黃飛上線是翟某9,翟某9的上線是黃英。其知道的老總有古某5、王凱、黃飛、黃英、翟某9,都屬于華某1下面的人?!凹冑Y本運作”采用五級三晉制的模式運作,其是高級業(yè)務員級別,即A級。古某5是2010年9月加入的,參與純資本運作轉賬都由古某5操作。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需要參加新人晨會學習,其負責在培訓會的小區(qū)外維持秩序,有的下線帶新人到家里,其還負責給新人講解政策,說服新人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其位于北海市桐洋國際大廈3棟1602號房子的首付和奔馳轎車(車牌貴A×××××)都是古某5使用純資本運作所得的錢購買。公安民警在其住處扣押的三張純資本運作關系圖是古某5讓其幫畫的。經(jīng)辨認,周某4從不同男、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翟某9、黃英、王凱。

5、被告人古某5的供述與辯解、自繪關系圖,證實2010年初,黃飛、黃英、周某4等人勸其加入純資本運作,其同意與丈夫一起做。純資本運作采用五級三晉制模式,設立以獎金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過發(fā)展下線獲取獎金,分直接提成、間接提成、銷售補助。加入純資本運作需要參加新人晨會學習,其做過培訓會的主辦人,負責培訓會場的日常工作,如記錄、排放凳子等。其參與純資本運作的轉賬操作,周某4負責給新人講解政策,說服新人加入純資本運作。其發(fā)展了約六、七十個下線。公安民警在其臥室搜到的資料冊里裝的是做純資本運作的相關材料和上下線網(wǎng)絡結構圖。其直接下線有周欣、李前紅(張朝貴用她身份證代做),還有一個是上面安排的。周欣下面是歐某、龍某2、周成香,歐某的下線是古某1,古某1又發(fā)展古某2、王倫貴、聶榮,古某2下線有劉某2、羅吉濤、劉譽,劉某2下線有方杰、王海挺、向輝珍,方杰發(fā)展下線黃存飛,黃存飛下線是王晶瑩,王海挺下線有薛健和安金岳,安金岳下線是賀孝,賀孝下線是張弘和樂凱毅,張弘的下線是葛麗娜,向輝珍的下線是王連章,王連章下線是馬開祥,羅吉濤的下線是羅吉艷和古公國,劉譽的下線是向榮,向榮的下線是李艷,王倫貴的下線是桑德玉,桑德玉的下線是桑德勝,聶榮的下線是陳世杰,陳世杰下線是袁華英,周成香的下線是楊富國,楊富國的下線是楊富英,楊富英的下線是雷俊凱,李前紅的下線是趙世群,趙世群的下線有張瑜、虞昌奎、劉遠華,張瑜的下線是劉莉,虞昌奎的下線是王加倫,龍某2是周欣介紹過來放在下線的,龍某2的下線有呂大進,其他下線名字不記得了。其和周欣、王凱、黃飛、黃英、楊富英、雷俊凱、古某1、歐某都是老總級別。2011年6、7月,王凱帶其到南寧升總,升總費用也是王凱出的。其用母親羅德芬的名字開3張銀行卡用于純資本運作,新申購的份額錢就打到這些卡上,之后其將錢轉給黃英、王凱。其中6222022107005937967是新人申購時打錢匯入該賬戶,有時也將錢在6222022107005937967和6222022107005826764之間轉進轉出,流水賬的時間從2012年5月1日到2014年7月13日。2013年12月,其為王凱獲得返利達125萬元,并給王凱6萬元感恩費,但沒有另立山頭。其參加純資本運作獲利約50萬,買奔馳牌小轎車(車牌貴A×××××,用周學成名字入戶)花了28萬元,房子首付花了約18萬元。6、被告人孫某8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自繪關系圖,證實其是2007年4月加入“純資本運作”,將69800元打到戶名叫劉某5的工行賬戶。其用自己身份證在北海工商銀行開了賬戶作為工資卡,發(fā)展下線得到的提成都打到該卡(戶名孫某8,卡號95×××65),升總后新加入的成員交錢都交給其,由其按提成發(fā)給相關下線,剩下的就是自己的提成,其通過卡號為62×××27工行卡發(fā)放提成。經(jīng)計算,卡號95×××65有2246661元、卡號62×××27有17202050元,這些錢都是新進來的人交的錢,每人7萬,還有其在工資報酬,其獲利約40萬元。

“純資本運作”分為主任、經(jīng)理、老總三個級別,采用三晉制,設立以獎金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過發(fā)展下線獲取獎金,分直接提成、間接提成、銷售補助。其直接上線是廖某7,楊秋玉、安某是廖某7的上線。其下線有楊某3、方彬、吳英。后楊某3、吳英退出團隊,下線只剩方彬。2012年底,其將發(fā)放工資給下線人員的信息記錄在一個筆記本上,經(jīng)與公安人員當面清點,筆記本里共有279個名字,這些原來是楊秋玉、安某負責,后來她們不做跑了,廖某7就把這些名單交給其整理。其團隊里估計還有一百人左右在從事純資本運作。其有一本黑色封面較大的筆記本用來記錄相關“純資本運作”活動的資料,里面記載學習活動一、二、三階段材料、基經(jīng)分配計算表、工資復制、一些下線圖等。

公安機關在其住所查獲的匯款憑條,是剛買單進來的人員共19人,每人7萬元,共133萬元。這些客戶憑條是北海的工作人員郵寄給廖某7的,使用的銀行賬戶是其名字。聽廖某7說,何某12在體系里面負責管理人員學習方面的。

純資本運作都是廖某7在運作,但由于他不懂電腦,所以其幫操作并用自己的銀行賬號名字去完成,另外三個老總(喻啟珍、王某2、冉某)也是由其操作。其于2009年4月按揭在廣西北海市四川南路匯海雅居小區(qū)買了一套88平方米的商品房(8棟2單元702室),房產是其名字,2009年1月分期付款購買一輛寶馬轎車車牌號為(貴A×××××,登記名字是廖某7),車輛總價31萬元,首付15萬元。其愿意將公安機關扣押的車輛和房子退給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經(jīng)辨認,被告人孫某8從不同組男、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認出邵業(yè)、龍杰、安某、劉某5、楊秋玉、喻啟珍、華某1、何某12。

7、被告人吳某3的供述與辯解及其自繪的關系圖,證實2007年8月,其經(jīng)程中文介紹加入“純資本運作”。其上線是程中文,其下家是王俐、楊德軍、最后一個記不清是劉澤菊或吳培安,除了王俐外,其他兩個都是其自己出錢用他們的名字代做,為的是提升自己的級別,獲得更高的提成。王俐是程中文介紹來的,而安排在楊德軍名下的古某10、都某6是其介紹加入的。古某10已升為老總,級別與其一樣。

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搜到的申購匯總表、申購條、產品訂購單、移點協(xié)議書等物品是其記錄的,產品訂購單上客戶名及身份證復印件就是記錄新加入下線的個人信息,購貨總額3800表明每個份額為3800元,購貨明細欄右上角記錄B-人名,表明該人是新加入下線的直接上線,貨名欄E1-20表明新加入下線申購21個份額,取整數(shù)交70000元,匯總表上記錄的是新加入人員申購情況、上下線關系、申購款金額及所入賬名稱。公安機關查扣的產品訂購單有40份,就說明有40個人新加入的下線,每個交70000元,但這40個下線只有11個是打到其持有的吳培安的賬戶。其于2010年夏天升為老總級別,升總后其發(fā)展的團隊有新下線申購21個份額加入時,其可以得到10500元的直接提成。其獲得提成有一百多萬,得的錢一部分投進去代做提高自己的級別,以獲得更高的提成,一部分錢在防城港買了兩套房子,還沒產權證明,只有購房合同。

按規(guī)定老總還分為A1、A2、A3、A4,升到A4級別才可以獨立出來,其是A2老總,可以接受新下線申購款,給下線發(fā)工資。其用自己名字開設的工行卡(6222022107003529709)主要用來發(fā)工資,其用吳培安(62×××74)、劉澤菊(62×××28)名字開設的銀行卡主要用來接受下線收購款。經(jīng)核實,賬號21×××38的流水賬所對應的卡號62×××74共入賬109筆,金額為7630000元,賬號為21×××68的流水賬所對應的卡號62×××28共入賬173筆,金額為12110000元。

8、被告人都某6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自繪關系圖,證實2011年,其經(jīng)吳某3介紹參加“純資本運作”?!凹冑Y本運作”采用五級三晉制的模式運作,設立以“獎金”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過發(fā)展下線獲取獎金,分直接提成,間接提成,銷售補助。其上線是吳某3,吳某3上線是程中文,程中文上線是華某1。其發(fā)展了胡進武、楊東、胡德祥(自己用胡德祥的身份購買的),楊東發(fā)展的下線有楊秀梅、何國愷、楊貢祥、李麗、田興貴、潘躍先、張全方,張全方的其中一個下線叫馬學秀,胡德祥的下線有都春發(fā)、王國凡、簡凡力。經(jīng)過發(fā)展,其有100多人的下線人員,達到老總級別。其為了參加純資本運作活動在北海開設了賬號為21×××71的銀行卡(對應卡號62×××07),該賬戶流水賬反映了發(fā)展下線人員和下線人員獲利的具體情況及其上線的獲利情況,按每個下線人員均交7萬元來計算,共有117筆存入,共存入819萬元,也就是共有117個下線人員,累計獲得返利60多萬元。其知道的老總級別的有古某10、吳某3,都是華某1這條線的。經(jīng)辨認,被告人都某6從不同組男、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認出程中文、吳某3、華某1、劉春歌。

9、被告人古某10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自繪關系圖,證實2008年7月,其經(jīng)吳某3介紹,其用老婆楊某2的名字交納7萬元申購21份參與“純資本運作”,錢是從工商銀行轉賬至吳某3指定的賬戶。其先后發(fā)展了劉靜、熊貴超為直接下線,使用古元德的名字代做一個下線自己交錢申購21份,后其將再發(fā)展得的下線歸到古元德名下。其上線有吳某3、程中文、華某1,下線有張茂、劉靜、熊貴超,還有季文玉、陳蕾丹、龍菊等50幾人的間接下線。吳某3還有一個下線都某6。每個月中旬前吳某3都會統(tǒng)計新加入成員數(shù),并于20日左右按每個人的下線加入的人頭數(shù)發(fā)放提成,提成按五級三晉制計算。每增加一個新成員需要交納69800元,但為了方便打款,新增人員都是交納70000元,升總之前所拿的提成不清楚,從1000元至6000元不等,升總后團隊每增加一名新成員就能拿到10500元提成。2008年7月至2012年5月期間,其下線交來的錢都是交到吳某3指定的賬戶,而發(fā)展下線所得提成都是吳某3轉至楊萬榮的工行賬戶上,2012年5月后,吳某3安排下線交來的錢直接打到楊某2的賬戶,然后其按組織規(guī)定通過楊某2的賬戶轉賬給應得提成的組織成員,剩下部分屬于自己的提成,其拿到的提成應有一百萬。其通過傳銷活動所得的錢購買了一輛奧迪Q5轎車(車牌號為貴A×××××)和一套約140平米的房子(位于北海新世紀大道海洋之星臨街3樓)。其于2010年8月達到老總級別。按規(guī)定,老總級別還分為四個階段,分別為A1、A2、A3、A4,只有A4老總才能從原團隊中分離出來自成體系,其只是A2老總,可以接受下線打申購款,吳某3在團隊中不同階段負責不同的任務,開始是宣傳純資本運作情況,升入高級別后負責團隊上傳下達、接收申購款。后來能相對獨立的處理團隊的事情,不用每件事都請示。

公安民警從華某1處搜出來的“楊某2老總工資表”記錄的是其本人加入傳銷組織后,2010年5至9月份的個人收入應發(fā)

115500元,扣除各項費用后實發(fā)共計113360元。公安機關從家中搜到的古元德(6222022107004803418)、李代英(6222022107000196734)、楊萬菊(6222022107000510991)、廖中和(6222022107000511007)、古某10(6222022107000196742)、楊某2(62×××30、62×××71)的銀行卡都是其在傳銷中使用。公安民警從家中搜到的銀行交易憑證中有23張是傳銷活動的。案發(fā)后,經(jīng)其對卡號為62×××71的歷史明細進行計算,其升總后團隊一共新增146人,進入其賬戶的資金共計10220000元。經(jīng)辨認,被告人古某10從不同組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華某1、吳某3。

10、被告人廖某7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自繪關系圖,證實其于2014年7月18日在貴陽被抓獲,因沒有把全部問題交代清楚,于同月29日上午主動到百色公安局投案自首。2007年2月,其經(jīng)安某介紹加入“資本運作”項目。安某的直接下線有三個人。安某將其安排做楊秋玉的下線,其參加的“純資本運作”經(jīng)營模式是只要購買一份69800元的產品就可以成為業(yè)務主任級別(即C級),親自發(fā)展兩個下線就可以升級為業(yè)務經(jīng)理(即B級),發(fā)展下線累計達到28人即可上升為高級業(yè)務員(即A級,俗稱老總)?!凹冑Y本運作”采取三晉制,設立以獎金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過發(fā)展下線獲取獎金,分直接提成,間接提成,銷售補助。其于2007年2月加入,經(jīng)其發(fā)展的下線有四個,下線累計達到28個后升級到高級業(yè)務員,即老總。目前其下線總數(shù)約60個,直接下線是何臣、佘伍志、孫某8。劉某5和鄧秀珍是安某的上線,劉某5是最大的老板。孫某8的下線有何某12、梅某、楊某3、吳英。何某12是2009年加入,在團隊負責管理學習,大家都稱她“大家長”。團隊新發(fā)展的下線把錢直接打到孫某8的工行賬號,孫某8算好返利數(shù)額后在當月20-25日將相應的返利轉賬給下線,返利的計算公式是楊秋玉復制的,孫某8使用家里的臺式電腦操作,主機已被公安機關扣押。下線在每個月1-25號都可以隨時打款,一般每個月有69800元到35萬元左右,2014年7月進了20個新人,共有140萬元。2009年1月安某和楊秋玉給其15萬元買車,其首付買了一輛307000元的寶馬車,車牌為貴A×××××,之后其愛人孫某8在北海四川路匯海小區(qū)首付6萬元買了一套88平方米的商品房,車子和房子都需要按揭。其參加“純資本運作”利潤有50萬元左右,錢都是下線人員借去租房生活加上平日生活開支用完了。公安民警在家中搜出的銀行憑條是何某12在北海匯過來的,都是何某12發(fā)展下線的申購憑證,總共是19個下線的匯款,共計133萬元。經(jīng)辨認,被告人廖某7從不同女、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安某、何某12、楊秋玉、華某1、鄧秀珍、冉某、劉某5。

11、被告人葛某11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自繪關系圖,證實2009年8月,華某1安排姓宋男子帶其到北海北部灣廣場附近一家中國工商銀行開卡,該男子記下卡號,其自己留卡,接著其把現(xiàn)金70000元存到姓宋男子指定的賬戶里,第二個月其收到19800元返利?!百Y本運作”采用五級三晉制模式,分ABCDE五個級別按各人名下直接或間接發(fā)展加入組織,按購買的份額數(shù)進行級別的劃分,其于2012年6月升為老總級別?!凹冑Y本運作”設立以“獎金”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過發(fā)展下線,獲取獎金的方式來發(fā)展下線加入組織,分直接提成、間接提成、銷售補助。其上線是華某1,下線是許再軍、張梅,另外自己花了21萬拉了3個下線才能達到老總級別。后來許再軍發(fā)展了楊某13和許再蘭,第三條線也是許再軍自己出錢買的,張梅發(fā)展了王吉青、周建云和黃華棟,楊某13的下線是吳某14、楊琰、黃武強,吳某14的下線是吳洪全、文會昌,楊琰的下線是張遠琴。

其發(fā)展下線時華某1曾讓其將下線購買的份額錢打到黎明的工商銀行賬戶里,吳洪全是其下線已做到老總。其和下線的返利都是華某1通過銀行轉賬的。其從開始申購“資本運作”到升老總一直用尹樹齊的賬戶在操作,升總前所有返利都打入尹樹齊的賬戶,升總后就用自己身份證到北海市北部灣廣場附近的工商銀行開戶,之后的返利就匯入該賬戶,該卡用了半年后丟失了,但該賬號已與其在貴陽開的銀行卡捆綁在一起,每次有返利進帳就通過網(wǎng)上銀行轉到其在貴陽開的卡(6222082402001166407),卡已被公安機關扣押。程中文、程某2、古某10、吳某3都是華某1的下線。都某6也是搞資本運作,但不懂是誰的下線。其下線都是交給華某1負責管理,包括申購和返利。公安機關在其家中搜出一個內有“資本運作”宣傳講課資料的文件夾是申購時“小偉”給的,讓其發(fā)展下線時按里面要求做。公安機關在華某1的電腦里發(fā)現(xiàn)的葛某11的文件夾,第一頁至五頁里150個名單只是其一部分下線名單??ㄌ枮?2×××46(對應的賬號為21×××20)是其專門用來參與“純資本運作”的賬戶,該賬戶流水賬反映其于2011年3月至2014年5月19日的獲利情況,共獲利6795594元,華某1將錢轉給其,其將一部分轉給下線,自己獲利約50萬。經(jīng)辨認,被告人葛某11從不同組男、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認出華某1、楊某13、吳洪全、許再軍、吳某14、程某2、吳某3、程中文、古某10。

12、被告人楊某13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自繪關系圖,證實2008年10、11月,其經(jīng)葛某11介紹加入“純資本運作”,葛某11介紹一個人帶其在北海市工商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卡號后五位46×××97),交了7萬元申購21份份額。其直接上線是楊虹(許再軍),楊虹(許再軍)的直接上線是葛某11。葛某11用他母親尹樹齊的名字開的戶,尹樹齊的位置就是葛某11。其下線是吳某14、黃武強、楊琰(是其使用女兒的身份證申購),后吳某14發(fā)展了文會昌、吳洪全(用他母親胡永芬的身份證購買),吳洪全發(fā)展了吳錫忠、楊某1、吳紅艷,楊琰的下線白勇是其介紹加入的,楊琰的另一條線是其妻子張遠琴,張遠琴下線是唐友萍,唐友萍下面是唐友林、付林。其記不清他們往下發(fā)展的情況,其下線共有32人。

“純資本運作”采用五級三晉制模式運作,五級即組織內人員分為ABCDE五個級別,按各人名下直接或間接發(fā)展加入組織,按購買的份額數(shù)進行級別的劃分,1-2份為實施業(yè)務員(E級),3-9份為業(yè)務組長(D級),10-64份為業(yè)務主任(C級),65-599份為業(yè)務經(jīng)理(B級),600份以上為高級業(yè)務員(A級)。三晉制是指每個人必須也只能發(fā)展三個下線,每個人的晉升資格必須要三個下線的級別與自身同級時才能于次月晉升上更高級別。“純資本運作”設立以獎金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過發(fā)展下線獲取獎金,分為直接提成、間接提成、銷售補助。其在2012年7月或8月升為老總級別,升總條件是發(fā)展下線人數(shù)達到29人以上,總申購份數(shù)達到600份以上,其獲利30多萬元,具體數(shù)目以開設的工行賬戶(62×××97)流水賬為準,所得利潤于2011年5月以32萬元購買一部二手寶馬牌小轎車,車牌號為粵B×××××。其下線吳某14在2013年3月份達到升總條件。經(jīng)核對,公安機關調取的卡號為62×××93從2008年11月至2012年7月的流水明細,卡號為62×××97從2012年6月25日至2014年9月的流水明細是用于從事資本運作時的流水,共入賬29筆,金額共計595126元,另一張卡號為62×××00是其以女兒楊炎名義開戶用于資本運作的銀行賬戶流水,共8筆,金額共29505元。

公安民警在華某1住所搜查到資料是2012年7月24日其在南寧升總時簽的,是其參與資本運作獲得的利潤,由華某1統(tǒng)計,上面寫實發(fā)763500元,因其曾向葛某11借錢,扣除借款剩余40多萬元后于2012年7、8月去南寧升總后一次性打入其在北海工行開的銀行卡里。經(jīng)辨認,被告人楊某13從不同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吳某14、葛某11、許再軍。

13、被告人吳某14的供述與辯解及自繪關系圖,證實其于2014年8月15日與楊某13在家門口一同被抓獲。2009年3月,其經(jīng)楊某13介紹加入純資本運作,并介紹葛某11、許再軍讓其認識,后楊某13、許再軍帶其在北海市工商銀行辦理一張銀行卡,將7萬元存到這張卡再轉賬給許再軍提供的一個工行賬戶申購21份份額。其上線是楊某13,下線有吳洪全、文會昌,其還使用周開明、丁梅、吳洪策、吳洪艷、吳錫祥等人的身份證辦理銀行卡加入純資本運作,并放在自己下線。其知道吳洪全發(fā)展得下線人數(shù)超過了29人。其于2013年3月升到老總,下線肯定有30多人以上?!凹冑Y本運作”采用五級三晉制模式運作,設立以獎金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過發(fā)展下線獲取獎金,分為直接提成、間接提成、銷售補助。其用于純資本運作的銀行卡號為62×××65,工資都是葛某11發(fā)給的,應該是478135元,公安民警在家里搜出的工資明細單上有記載,但因其之前跟葛某11借款21萬,故葛某11在扣除21萬元借款后于2013年3月18日往其賬號匯了268135元,其于2013年4月9日刷卡消費93449元用于支付其在北海新世紀大道的桐洋家園6棟2單元203號房的首付款。

14、被告人何某12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自繪關系圖,證實其于2014年7月18日17時許被民警傳喚到案。2009年9月,廖某7、方彬和孫建萍帶其在北海工商銀行開了一張銀行卡,其將50300元拿給廖某7頂了別人的名額,取得業(yè)務主任級別,即C級,后發(fā)展楊麗萍、周久陽、吳黔德成為直接下線。2012年4、5月升為老總級別,其下線每發(fā)展一個新人加入,其得10500元返利工資。其于每月15、16日都把一份快遞寄給廖某7,因規(guī)定不給看,所以其不知道是什么。孫建平、方彬、楊某3是廖某7的下線。其在廖某7的體系里做“大家長”的角色,主要負責把下線申購材料收集好,交給廖某7。其下線都是將錢匯入孫某8的賬戶,發(fā)提成、返利給下線也由孫某8操作。孫某8是負責發(fā)工資的老總,孫某8在每個月的18-21日之間匯不等數(shù)額的款項給其,是其參與純資本運作所得的工資??ㄌ枮?2×××97(對應賬號21×××49)是其用于參與資本運作項目的指定賬戶,其發(fā)展下線后,由孫某8按照獎金制度發(fā)相應的工資到其賬戶,經(jīng)核對其從孫某8處得到45筆共70萬元左右,其中包含其向孫某8借兩次錢共30萬元,其非法獲利約40萬元。經(jīng)辨認,被告人何某12從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認出廖某7。

15、被告人舒某15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自繪關系圖,證實其于2014年8月29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楊某3與程某2系夫妻。2009年11月,其表姐楊某3使用其身份證在北海辦了一張工行卡,申購“純資本運作”份額的錢也是楊某3幫交,楊某3告知其已幫其交69800元加入“純資本運作”體系,申購的錢等其搞資本運作掙到錢后再還。其參加純資本運作的講課,知道“純資本運作”傳銷活動采用五級三晉制的模式運作,設立以獎金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過發(fā)展下線獲取獎金,分直接提成、間接提成、銷售補助。每個人加入純資本運作體系都要交納一筆申購款,金額為69800元,一共申購21份額直接升為C級主任級別,同時返現(xiàn)19500元。其用于參與“純資本運作”一共有三張銀行卡。一張是楊某3幫辦,還有兩張分別用舒某16、舒翔的身份證在北海工行辦的銀行卡,卡號記不清。

其上線是李某2,李某2的上線是程某2。下線是劉攀、舒某16、徐某。舒某16是楊某3申購放在其名下。李某2將楊繼忠放在徐某名下。舒某16的下線是劉芳、趙大明、謝福琴,劉芳是其介紹加入的,劉芳的下線是王桂順和黃朝榮,趙大明的下線是趙大維、趙朋、張家明、韓金紅、林實、吳定珍、王健,謝福琴的下線是舒翔和文純利。王桂順、黃朝榮、謝福琴、舒翔、文純利這五個人是其為了幫舒某16補夠份額以便升為老總級別,其使用他們的身份證做“純資本運作”,五人的申購款是其叫舒某16去借的,一共35萬元。趙大明是舒某16介紹加入,趙大維、趙朋(原名趙某)、張家明、韓金紅、林實、吳定珍、王建這些人具體是誰介紹加入的不清楚。李某2告訴其的下線約有60個人。其從事純資本運作大概獲利40多萬元。2014年4月底其升為老總級別。其在北海曾看到一張“資本運作”上下線關系圖,最上面是李某2,李某2下面有三條線,第一條是高林權,高林權下面是李云美,李云美再下去的人不記得了,第二條是舒某15,第三條是李林,李林下面的人不知道。經(jīng)辨認,證人舒某15從不同男、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李某2、李云美、高林權、徐某、程某2、楊某3、李某1、趙大明、趙某、程中文。

16、被告人舒某16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自繪關系圖,證實其于2014年8月29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2010年左右,其侄女楊舒文(楊某3)叫其到北海,楊某3、李某1、李某2向其介紹“純資本運作”很賺錢,其想幫舒某15買一份7萬元。于是匯款7萬元到楊某3給的一個工行賬戶上。過了兩個月,其才知道楊某3借錢給舒某15已購買了7萬元的份額,所以其繳納的7萬元就算是自己的。李某1等人告訴其,只要交錢參加純資本運作,并且一個人發(fā)展三個下線人員,再由下線人員發(fā)展下線就可以得到返利,最后可以得到1040萬元的最高返利。在“純資本運作”體系中,其上線是舒某15,舒某15的上線是李某2,楊某3、李某1、程某2也在上面,但具體位置不清楚。其下線有趙大明,但其不清楚趙大明是否發(fā)展下線。此外,其自己還交35萬元購買了5個人的21份申購份額,這5人的份額具體由舒某15辦理。其參與純資本運作共獲得返利14萬元。經(jīng)辨認,證人舒某16從不同組男、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趙大明、李某1、李某2、楊某3、程某2。

五、鑒定意見

1、電子證據(jù)檢查筆錄及光盤,證實公安機關對檢材中的三星牌gt-i9508型手機、samsung牌sch-i959型手機、三星牌sm-n9009型手機、黑色組裝臺式計算機內提取的硬盤、黑色ThinkPad筆記本內提取的硬盤、VIVO牌y11it型手機、OPPO牌R819T型手機、VIVO牌Y19T型手機、samsung牌sm-g3819d型手機的電子證據(jù)進行提取、恢復及固定。

關于被告人自己出資以他人身份證購買的份額是否應計算為傘下人員的問題。經(jīng)查,本案中借用他人身份證申購的份額,均由各被告人實際操控,并憑借這些份額發(fā)展下線或組成金字塔狀網(wǎng)絡,以獲取工資提成,成為其晉升上一級的重要依據(jù),因此,被告人借用他人身份證購買的份額在傳銷體系中起到承接上下的作用,且以此空點獲取非法利益或晉升,故該空點應當計算為發(fā)展下線人員的數(shù)量,故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這一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加入該傳銷組織時主觀上系明知抑或受騙加入的問題。經(jīng)查,本案的“純資本運作”行為,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活動構成,各被告人在其中參與發(fā)展下線人員,收取申購款、向下線發(fā)放返利,不斷晉升層級獲取非法利益,涉及人數(shù)與層級已超過追訴標準,依法應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領導者,均在該組織中起主要作用,而被告人主動或被動參與,是否明知犯罪系違法性認識不足,不影響本案定罪,故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這一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本案認定下線人數(shù)超120人、直接或間接收取下線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shù)額累計超過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的證據(jù)是否充分問題。經(jīng)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除言辭證據(jù)外,可結合傳銷人員關系圖、銀行交易記錄等證據(jù)認定犯罪事實。本案中,各被告人的下線人數(shù)及涉案金額是結合各被告人供述及其自繪的上下線關系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計酬規(guī)則、相關證人證言、查獲的筆記本、電腦記錄的下線人員名單等證據(jù)綜合認定,足以認定被告人發(fā)展的人數(shù)或資金數(shù)額累計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故對此部分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華某1、程某2、吳某3、周某4、古某5、都某6、廖某7、孫某8、翟某9、古某10、葛某11、何某12、楊某13、吳某14、舒某15、舒某16等十六人以參加“純資本運作”傳銷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他人錢財,嚴重擾亂正常的社會經(jīng)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上述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均應依法懲處。其中,華某1、程某2、吳某3、周某4、古某5、都某6、廖某7、孫某8、翟某9、古某10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shù)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葛某11傘下人數(shù)超過120人,均屬于情節(jié)嚴重。關于部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被告人沒有脅迫、限制下線人身自由的意見,與查明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共同犯罪中,不論被告人系主動或被動加入,上述人員在加入該組織后均積極參與實施犯罪,在傳銷活動中起關鍵作用,均為主犯,應當按照各自所組織或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廖某7、舒某15、舒某16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華某1、吳某3、周某4、古某5、都某6、孫某8、翟某9、古某10、葛某11、何某12、楊某13、吳某14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本院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華某1、古某5、何某12、吳某3、都某6、周某4、古某10、葛某11、孫某8、舒某16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并結合各被告人具有的自首、坦白、自愿認罪、主動退贓等情節(jié),本院依法對被告人華某1、程某2、吳某3、周某4、古某5、都某6、廖某7、孫某8、翟某9、古某10、葛某11、何某12、楊某13、吳某14、舒某15予以從輕處罰,但不宜適用緩刑,故對上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適用緩刑之請求,本院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舒某16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積極退贓,本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華某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羈押的46日,即從2015年8月4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止。罰金已繳納20000元,余下14800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逾期則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程某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逾期則強制繳納。)

三、被告人翟某9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逾期則強制繳納。)

四、被告人周某4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羈押的36日,即從2015年8月4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逾期則強制繳納。)

五、被告人古某5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羈押的214日,即從2015年8月4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逾期則強制繳納。)

六、被告人孫某8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羈押的22日,即從2015年8月4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逾期則強制繳納。)

七、被告人吳某3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羈押的241日,即從判決生效羈押之日起計算刑期。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逾期則強制繳納。)

八、被告人都某6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逾期則強制繳納。)

九、被告人古某10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羈押的28日,即從2015年8月4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逾期則強制繳納。)

十、被告人廖某7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逾期則強制繳納。)

十一、被告人葛某1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羈押的28日,即從2015年8月4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逾期則強制繳納。)

十二、被告人楊某13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逾期則強制繳納。)

十三、被告人吳某14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逾期則強制繳納。)

十四、被告人何某1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羈押的214日,即從2015年8月4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逾期則強制繳納。)

十五、被告人舒某15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逾期則強制繳納。)

十六、被告人舒某16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逾期則強制繳納。)

十七、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周某4100000元、古某101000000元、華某12514700元、舒某1620000元、葛某11500000元、吳某31000910.1元、孫某8100000元、古某5400000元、何某12400000元、都某652697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十八、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楊某13寶馬牌小轎車一輛(車牌號為粵B×××××)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十九、扣押、凍結在案的其他物品、銀行賬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韋通進

審判員黃嘉

人民陪審員黃鳳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黃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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