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湘0104刑初1048號
公訴機關以長岳檢刑訴[2021]1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系湖南宗佑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宗佑公司)的一名檳榔分銷商,雙方簽訂了分銷協(xié)議。2021年3月,被告人曹某某先后4次偽造了4張銀行電子回單,虛構已向宗佑公司賬戶支付了貨款的事實,致使宗佑公司以為收到貨款而繼續(xù)向曹某某出售檳榔,被告人曹某某共騙得該公司價值人民幣162100元的檳榔,后將贓款用于網絡賭博。案發(fā)后,被告人曹某某的家屬已代為賠償給被害人郭某人民幣39271元,剩余款項約定于2023年7月1日前賠付完畢,并已取得其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以偽造的票據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曹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曹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的刑罰。
被告人曹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已簽字具結。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曹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罰。被告人曹某某的家屬代其部分退賠并取得諒解,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曹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1年6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罰金限其在該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員 彭林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林雪
書 記 員 劉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