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魯0830刑初638號
汶上縣人民檢察院以汶檢刑訴〔2021〕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汶上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崔秋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通過遠程視頻方式參加訴訟,辯護人徐言軍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汶上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3月份至2021年7月間,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在汶上縣城中都苑租賃房內,自己或在朱華賽(另案處理)等人的幫助下,通過網絡聯(lián)系上游賣家,非法購買獲取他人的手機號碼、驗證碼,并將獲取的手機號碼、驗證碼通過網絡賣給下游買家,幫助買家用于注冊京東、滴滴等平臺賬號或從事其他活動,違法所得人民幣187331.17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朱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無辯解。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朱某某系從犯,自愿退贓,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指控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個人獲利9974元;被告人朱某某的親屬向汶上縣公安局退交違法所得人民幣9974元;汶上縣公安局扣押朱某某黑色蘋果手機、黑色紅米手機各一部、人民幣200元、金屬戒指一枚。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證人朱某的證言,光盤,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單、辦案說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交易流水證明,同案參與人朱華賽、朱墨的供述以及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朱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汶上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成立。
被告人朱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據此提出的辯護理由成立,可予采納;其他辯護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被告人朱某某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予以追繳,作案工具應當予以沒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人民幣187331.17元予以追繳。
(扣押在汶上縣公安局的人民幣10174元由汶上縣公安局依法上繳國庫,繼續(xù)向被告人朱某某及其他共同參與人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77157.17元。)
三、扣押在汶上縣公安局的作案工具黑色蘋果手機、黑色紅米手機各一部予以沒收,由汶上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王麗萍
人民陪審員 劉瑞亭
人民陪審員 姜衍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胡 璇
書 記 員 王彥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