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京0102刑初668號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西檢職檢刑訴[201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滿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陳某某利用在某公司擔任項目經(jīng)理期間,接受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投標某公司湖北江陵項目提供幫助,后收受該公司通過袁x(已判刑)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5萬元。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陳某某到北京市西城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調查。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陳某某供述、同案犯袁x供述、證人袁某、游某、陳某、柯某、徐某、丁某、唐某證言、企業(yè)活期明細信息、轉賬憑條、個人活期明細信息、賬戶明細、湖北江陵項目招標文件、開標一覽表、發(fā)票、銀行刷卡單據(jù)、借款及報銷明細、工商登記材料及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章程、關于成立某物資有限公司的通知、某責任有限公司(某集團公司貴州公司)基本情況、批復、投資人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股東會決議、轉讓協(xié)議、陳某某主體身份證明、刑事判決書、到案經(jīng)過、取保候審決定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身為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受賄罪成立。鑒于被告人陳某某在被羈押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退繳贓款,認罪認罰,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jù)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二、退贓款人民幣五萬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謝 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孫皓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