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皖0422刑初27號
壽縣人民檢察院以壽檢刑訴(201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19年4月30日,壽縣人民檢察院以壽檢刑補訴(2019)2號補充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汪某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向本院補充起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洪某、代理檢察員曹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及其辯護人程東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期間壽縣人民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一次。
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受賄犯罪事實
2017年7月份,被告人汪某與負責打擊非法采砂的壽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姜某(另案處理)、民警黃某(另案處理)商量,由黃某和姜某負責疏通關(guān)系,提供打擊非法采砂行動消息,汪某負責聯(lián)系非法采砂船主“帶船”采砂,并收取非法采砂船主給予的好處費。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汪某多次為非法采砂船主“帶船”,收取船主給的好處費共計122700元。該錢被汪某、黃某、姜某三人私分。
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犯罪事實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汪某伙同黃某、姜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利用黃某、姜某參與查處非法采砂職務(wù)之便,向非法采砂船主透漏查禁非法采砂行動等消息,幫助其逃避處罰。
針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關(guān)的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汪某伙同姜某、黃某利用職務(wù)便利,索取他人財物122700元,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同時伙同他人向非法采砂船主通風報信,幫助逃避查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四百一十七條、第二十五條,應(yīng)當以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的行為構(gòu)成數(shù)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應(yīng)數(shù)罪并罰。量刑情節(jié):對受賄罪被告人汪某具有坦白、退贓等情節(jié),建議法庭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量刑,并處罰金;對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被告人汪某自愿認罪,請法庭依法判處。
被告人汪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本案定性無異議;被告人汪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積極退繳贓款、認罪悔罪,建議對其受賄罪判處拘役刑并適用緩刑、對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免予刑事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受賄犯罪事實
2017年7月份,被告人汪某與負責打擊非法采砂的壽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姜某、民警黃某商量,由黃某和姜某負責疏通關(guān)系,提供打擊非法采砂行動消息,汪某負責聯(lián)系非法采砂船主“帶船”采砂,并收取非法采砂船主給予的好處費。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汪某多次為非法采砂船主“帶船”,收取船主給的好處費共計122700元。該錢被汪某、黃某、姜某三人私分。
另查明: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汪某親屬向壽縣監(jiān)委退繳贓款409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書證
(1)、姜某賬號尾號為8878的農(nóng)行卡交易明細、姜某自述材料。證實:該賬戶交易明細結(jié)合姜某自述材料,證實姜某分得了汪某給的帶船好處費40900元。
(2)、扣押通知書、扣押財物清單、中國銀行交易單。證實: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汪某親屬向壽縣監(jiān)委退繳贓款40900元。
2、證人證言
(1)、證人汪某證言:2017年7至8月,汪某曾經(jīng)找過采砂船負責帶船采砂,我印象中我有兩次介紹給汪某帶過船采過砂,具體情況是,2017年8月前后,我介紹過王**新給汪某認識,并讓汪某帶船采砂。船是王**新的,汪某在帶王**新的這條船之前,王**新是跟著張成偉后面干,可能是張成偉帶船要的提成比較高,又鬧僵了,之后王**新找到我,問我壽縣可有熟人幫著帶船采砂,于是我就找汪某,他們具體商量帶船采砂提成多少我不清楚,還有一次是汪某帶船也是我介紹的,時間也是在2017年8月前后,但是具體船主是誰,我記不清了。我介紹給汪某認識的船主比較多。
“帶船”就是船主在帶船人這一片河段采砂,帶船人負責保護,假如出現(xiàn)被當?shù)貓?zhí)法人員砸、燒、被罰款等情況,由帶船人承擔,假如帶船順利,船主須將采砂獲得的收入按照每噸10-20塊錢的樣子提取保護費用。
(2)、證人李同成證言:2017年7、8月份的樣子,胡東富介紹給我2條船想讓帶著采砂,我說我干不了,我給你介紹給別人吧,當時我就聯(lián)系汪某。在這之前,汪某一直找我說:我都已經(jīng)安排好過了,你可能幫我找?guī)讞l船由我?guī)е缮?,出事我擔著。我介紹給汪某的這2條大鐵船都是從鳳臺那邊過來的,船當時是新的,2條船總價值在500萬左右,2條船的船主是誰胡東富清楚,我曾聽胡東富說一條船是馬林金的女婿鳳臺人,還有一條是誰的我記不清了。當時采砂的量是多少我不清楚,采砂賣的錢是船老板自己直接收的現(xiàn)錢,帶船的提成款(保護費)是由船老板直接交給汪某的,然后汪某在河岸邊交給了我。汪某就交這一次錢給我,我當時拿在手里厚厚一沓子,感覺有好幾萬塊錢。我記得還有一次,時間也在2017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也就是我介紹給汪某的這2條船在宋昌友靠近淮河邊的土地附近采砂。
我還聽汪某講過:平時我和黃某他們幾個打牌,輸點給他們,我?guī)Т缮疤岢删蜕俳o他們一點。后來,汪某就在我們田崗
碼頭一帶名聲越來愈大,直接成了黃某等人的代言人。
“帶船采砂”就是給真正的采砂船船主提供保護,從中收取好處費,也就是采砂提成。如果被帶的采砂船或船主因非法采砂被執(zhí)法部門檢查到或者被執(zhí)法隊員處罰、砸船、燒船等事宜,都由帶船人承擔責任。如果沒有發(fā)生船被逮或被砸等事宜,根據(jù)采砂情況即每噸10-20元不等的價格(砂價行情高的時候可以提到30-40元每噸)抽取提成。汪某之所以敢?guī)Т缮?,是因為他認識黃某、姜某等執(zhí)法人員,而且他和黃某關(guān)系很鐵,與姜某又是老表。
(3)、證人鈕某證言:2017年7月,我新買了1條船在壽縣李同成的田崗碼頭???,因為河段執(zhí)法人員不熟一直不敢采砂。在停靠期間我認識了另外l條采砂船的船主(具體名字記不得了)。有一天在壩子上我遇到了一個人,他主動向我打招呼稱他叫汪某,他主動問我干活(即“采砂”)的事,問我可能介紹船讓他來帶,當時他跟我說:由我給你們照著,你們只管在我這干活(即采砂),沒事的。船要是被執(zhí)法人員逮到,由我負責,如果采砂順利,你多少要給點表示表示。我看他說的那么肯定,就將我自己的船和我剛認識的那條船介紹給他帶。當天晚上我、汪某、田崗碼頭的老板李同成我們一起在壽縣正陽關(guān)路上的紅壽州飯店吃了飯。我們在吃飯閑聊的時候,口頭約定了帶船好處費的提取比例(按照當時的行情每噸提10-20元不等)。吃過飯后,我就直接把那條船的船主手機號碼給了汪某,由汪某自己聯(lián)系了。帶船采砂的口頭協(xié)議達成以后,我和那條船一起拉到了澗溝鎮(zhèn)蔣廟一帶干有8、9天的活,我們這2條船當時采砂的量是多少我記不清了,接砂船的船主將我們的采砂款給我以后,我大致算了一下,扣除我們應(yīng)得的部分賣砂錢款以后,將帶船采砂提成款交給了汪某。我們2條采砂船當時給汪某的好處費有8、9萬元,我自己的采砂船因為運貨船沒有完全裝滿,我這條船給了35000元的好處費。我記就在我給汪某好處費的當天凌晨,汪某非要上運砂的貨船上去量船,我當時就不同意,就和汪某吵了幾句,我一生氣就不跟他后面干了,后來我就把我自己的船開走了,后來不久我就將船就賣掉了。
3、同案人供述
(1)、證人黃某供述:2017年7月的一天上午,我和姜某在縣河道局上班沒事干,我們就聯(lián)系縣供銷社的程勇到他辦公室下象棋。下棋的過程中,黃成群提出想讓我們合伙做生意掙點錢花。程勇就說:我們都這么大年紀了跑哪掙錢,販毒掙錢。我當即說:采砂比販毒還掙錢。黃成群說那我們就去采砂去。我立即就說:我們幾個老弟兄沒一個有這本事的。姜某當時就接過話說:我老表汪某可以干成這件事。說完姜某就拿出電話撥通了汪某的電話。我們等到汪某趕到程勇的辦公室以后,姜某當即問他:你能不能找到船帶船采砂。汪某說:十條八條我都能找到。我當時就接話說:如果你能找到船,你負責帶船抽取采砂好處費,我們老弟兄幾個都得有份。汪某當時沒表態(tài)。中午我們5個人一起在全喜大排檔吃了飯。飯后,我們就各自打散回家了。這事商量過后有10余天左右,汪某分別打電話給我和姜某,約我和姜某就一起到供銷浴池見面。我們?nèi)艘娒婧?,汪某直接跟我們說:程勇和黃成群不起作用,搞到錢后怎么辦?我當時就接話說:那隨便你吧。姜某也說:隨便。隨后,汪某就從他帶的包里掏出一沓子錢并分成三份,跟我們講:扣除租車等花費,這次我搞了有35000元,你們兩人每人12000元,我11000元。隨后將其中的一沓子錢遞給了姜某,將另一沓子錢遞給了我。我當時就問汪某:你這錢是從哪個船主那搞到的。汪某說:你不要問。我當時就直接跟汪某說:你在外面帶船采砂,一定不要對外講是我、姜某和你三人共同搞的,你若被省二大隊或周邊群眾逮到,不要找我和姜某,你若是被縣河道局逮到,我和姜某可以出面幫你講情。姜某也說:假如你因帶船被查到了,不要講我和你是老表。這是汪某第一次送錢。
在這一次之后,汪某還給了我和姜某5次錢,每次不是汪某電話約我們到供銷浴池見面給我和姜某分錢,就是姜某主
動約汪某到供銷浴池給我們分錢。汪某在這5次給我和姜某分
錢的過程中,我現(xiàn)在印象深刻的有汪某給我們分過一次8500元的,分過一次9800元的,其他幾次分了多少錢我現(xiàn)在記不清了。
我現(xiàn)在記憶深刻的是汪某共計給我和姜某分過6次錢,總共給我的帶船采砂好處費是40000余元。我們?nèi)斯灿嫬@得的帶船好處費總計金額為120000余元。
(問:你和姜某為什么要找汪某并汪某出面帶船?)因為
我和姜某兩人都是治砂領(lǐng)域的公職人員,看到采砂船船主們掙
錢太容易了,禁不起這個誘惑,但是我們自己又不敢自己出面帶
船采砂抽取好處費,正好汪某和姜某是老表,所以我們才找了
汪某出面帶船采砂,我和姜某則暗中保護。如果不是我和姜仁
炳,汪某也帶不到采砂船,采砂船主也不會信任他并給他好處費。
(問:就你、姜某和汪某你們?nèi)撕现\,由汪某出面帶船采砂抽取好處費三人均分的經(jīng)過,在有些細節(jié)上為什么與你在2018年12月5日的供述有所不同?)經(jīng)過我這一段時間的認真回憶和梳理,細節(jié)上不同的地方以我此次供述為準。我們?nèi)斯餐@得的帶船好處費總額是120000余元,準確金額以汪某的供述為準。
(2)、證人姜某供述:2017年七八月的一天上午10點鐘,我和黃某正在河道局辦公室上班,沒事干,于是我和黃某就到程勇的辦公室喝茶下棋,期間黃成群就玩笑講,我們幾個老兄弟要是能找點事干就好了,當時程勇接話說,那販毒掙錢,黃某就說現(xiàn)在河道上的打砂(也就是采砂)比販毒更掙錢,但我們幾個沒人有那個本事,我當時想到了我老表汪某,我就接話說我來找一下我老表汪某,看他能不能找到船帶一下。之后我就打電話給汪某,跟他講老表你到供銷社浴室后面的2樓程勇辦公室來一趟,不久汪某就來了,我向汪某介紹了程勇和黃成群之后,我正準備和汪某說帶船采砂的事情,黃某直接將話接過去說,你看你能不能找到船,帶一下搞點零花錢,我們老兄弟幾個都有份。汪某講那我聯(lián)系一下淮南那邊,看看他們能不能搞到船過來,之后,我們又閑扯了一會,中午我們5個人一起到供銷浴池旁邊的全喜大排檔吃的飯,這事過后沒多久的一天,我和黃某分別接到了汪某的電話,約我們到供銷浴池,我們3個人當天下午在供銷浴室見面后,汪某從包里拿出一沓錢跟我講我搞到錢了,這錢怎么分,程勇和黃成群那又不起作用,黃某當時講隨便你,我當時也附和一下說,隨便你吧。汪某于是就將他搞的那一沓子錢分成3份,遞給我一份,遞給黃某一份,并說這次我共搞了35000元,你們兩個每人12000,我自己分110000。當時黃某還跟汪某說你出力多一點,你多分一些。汪某就沒有同意。當時黃某還問汪某,你這錢是從哪個船主那搞得?汪某回答,你不要細問。我記得黃某當時還提醒汪某,你若帶船采砂,不要明面上打著我和姜某的旗號,省二大隊和當?shù)乩习傩杖舸侥懔?,你不要找我們;若河道局只逮到你一條船,我和姜某大隊長可以幫你去講情,之后,我印象中汪某還在供銷浴池給我和黃某分過5次錢,分別是5100元、8500元、9800元、3500元、2000元,以上我從汪某那拿到的錢次數(shù)共計6次;分得的金額是40900元。汪某、黃某和我3人共同分得的錢算總金額是122700元,我和黃某分的錢是一般多的。
“帶船”就是給真正的采砂船主提供保護,從中收取帶船好處費。(問:你這次的問話為什么與之前的談話有出入?)我當時主要是記不清了,一開始就認為從汪某那拿到的錢,就是近2萬元。經(jīng)過這一段時間的認真回憶,同時結(jié)合我的農(nóng)行賬戶交易明細,我現(xiàn)在回憶起來,我從汪某那拿的錢數(shù)就是40900元。以前出入的部分,以我本次的交代為準。
4、被告人汪某的供述和辯解:2017年7月至8月這段時間,我、黃某、姜某三人商議,由我出面共計帶了3次船,第一次是李同成介紹給我?guī)У?條船,但這次帶船我只收了船主鈕某一條采砂船的帶船好處費計35000元,另外一條采砂船的帶船好處費被李同成扣下去了。我第二次帶船是汪某介紹過來的,這次帶船收取的好處費有40000多元錢,我扣除了該船采砂期間被砸后的維修費用,實際得到的好處費計32000元;第三次帶船也是經(jīng)汪某介紹的,船主的名字叫王**新,這次帶船采砂我得到的好處費計55700元。以上我三次帶船共計獲得的帶船好處費總金額是122700元。這122700元的帶船好處費是由我從船主那拿到的,也是由我在我、黃某、姜某三人之間進行分配的,我們?nèi)耸瞧骄值模咳说玫降暮锰庂M是40900元,每次分錢的地點都在供銷浴池。
“帶船”買質(zhì)上就是給采砂的船主提供保護。黃某、姜某二人本身就是治砂公職人員,假如由他們自己出面帶船采砂抽取好處費那叫知法犯法,肯定是不合適的,所以他們才會找到我與我商議,并由我出面帶船,他們負責暗中保護。要不是因為他們是治砂的公職人員,我也不敢出面帶船采砂。因為一條采砂船的造價是比較高,假如我?guī)У拇粓?zhí)法人員查到直接被沉掉或被徹底燒掉,那我是承受不起的。(問:你此次供述的具體分錢細節(jié)以及獲得的帶船好處費總金額,為什么與2018年12月9日的第三次訊問供述有所不同?)經(jīng)過這一段時間的仔細分析和回憶,我們?nèi)斯餐@得的帶船好處費總額是122700元,以我此次供述為準。
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犯罪事實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汪某伙同黃某、姜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利用黃某、姜某參與查處非法采砂職務(wù)之便,向非法采砂船主透漏查禁非法采砂行動等消息,幫助其逃避處罰。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證人證言
(1)、證人鈕某證言:2017年7至8月份,我曾經(jīng)在壽縣淮河田崗至蔣廟一帶采過砂,當時是一個叫汪某的帶著我的船采的砂。2017年7月,我新買了1條船在壽縣李同成的田崗碼頭???,因為河段執(zhí)法人員不熟一直不敢采砂。在停靠期間我認識了另外l條采砂船的船主(具體名字記不得了)。有一天在壩子上我遇到了一個人,他主動向我打招呼稱他叫汪某,他主動問我干活(即“采砂”)的事,問我可能介紹船讓他來帶,當時他跟我說:由我給你們照著,你們只管在我這干活(即采砂),沒事的。船要是被執(zhí)法人員逮到,由我負責,如果采砂順利,你多少要給點表示表示。我看他說的那么肯定,就將我自己的船和我剛認識的那條船介紹給他帶。當天晚上我、汪某、田崗碼頭的老板李同成我們一起在壽縣正陽關(guān)路上的紅壽州飯店吃了飯。我們在吃飯閑聊的時候,口頭約定了帶船好處費的提取比例(按照當時的行情每噸提10-20元不等)。吃過飯后,我就直接把那條船的船主手機號碼給了汪某,由汪某自己聯(lián)系了。帶船采砂的口頭協(xié)議達成以后,我和那條船一起拉到了澗溝鎮(zhèn)蔣廟一帶干有8、9天的活,我們這2條船當時采砂的量是多少我記不清了,接砂船的船主將我們的采砂款給我以后,我大致算了一下,扣除我們應(yīng)得的部分賣砂錢款以后,將帶船采砂提成款交給了汪某。我們2條采砂船當時給汪某的好處費有8、9萬元,我自己的采砂船因為運貨船沒有完全裝滿,我這條船給了35000元的好處費。我記就在我給汪某好處費的當天凌晨,汪某非要上運砂的貨船上去量船,我當時就不同意,就和汪某吵了幾句,我一生氣就不跟他后面干了,后來我就把我自己的船開走了,后來不久我就將船就賣掉了。
(2)、證人李同成證言:我還聽汪某講過:平時我和黃某他們幾個打牌,輸點給他們,我?guī)Т缮疤岢删蜕俳o他們一點。后來,汪某就在我們田崗碼頭一帶名聲越來愈大,直接成了黃某等人的代言人。
“帶船采砂”就是給真正的采砂船船主提供保護,從中收取好處費,也就是采砂提成。如果被帶的采砂船或船主因非法采砂被執(zhí)法部門檢查到或者被執(zhí)法隊員處罰、砸船、燒船等事宜,都由帶船人承擔責任。如果沒有發(fā)生船被逮或被砸等事宜,根據(jù)采砂情況即每噸10-20元不等的價格(砂價行情高的時候可以提到30-40元每噸)抽取提成。汪某之所以敢?guī)Т缮?,是因為他認識黃某、姜某等執(zhí)法人員,而且他和黃某關(guān)系很鐵,與姜某又是老表。
2、同案人供述
(1)、同案人黃某的供述:(問:你和姜某為什么要找汪某并汪某出面帶船?)因為我和姜某兩人都是治砂領(lǐng)域的公職人員,看到采砂船船主們掙錢太容易了,禁不起這個誘惑,但是我們自己又不敢自己出面帶船采砂抽取好處費,正好汪某和姜某是老表,所以我們才找了汪某出面帶船采砂,我和姜某則暗中保護。如果不是我和姜某,汪某也帶不到采砂船,采砂船主也不會信任他并給他好處費。
(問:在汪某出面帶船采砂期間,你和姜某具體都給汪某提供了什么幫助?)汪某能夠出面帶船采砂,主要是因為他對外到處宣揚他和我、姜某關(guān)系很鐵,我沒有刻意和他說過我們執(zhí)法檢查上的事,但是由于汪某經(jīng)常和我、姜某一起在供銷浴池洗澡,他會刻意和我們談?wù)搱?zhí)法檢查的事情,揣摩我們的行蹤。汪某和我們一起洗澡時,有時候我接到黃局長的電話讓我們晚上去執(zhí)法檢查,他在旁邊能聽到;有時候黃永祥在電話里跟我說到供銷浴池來接我們出去執(zhí)法,汪某聽到后一般就自覺離開了。
(2)、同案人姜某的供述:我記得在2017年7月份一天晚上10點多鐘,我當時在家睡覺來,汪某打我電話說:我?guī)У牟缮按F(xiàn)在被縣河道局王俊峰逮到了。我當時就跟汪某講:你打你的電話給王俊峰,讓他接一下。汪某跟我說:王俊峰不接,我來給黃某打電話吧。之后第二天,汪某被罰了2萬元錢。還有一次是在晚上8點多鐘,我正在家看電視來,汪某打我電話講:黃局長過3、5分鐘后要去接你。我當時愣了一下就說:你怎么知道的。汪某就講:你不要問,在你走的時候給我打個電話就行了。然后汪某就把電話掛了。過了大概有2、3分鐘,黃永祥局長果然打電話給我說:我們下去一趟(去淮河上面執(zhí)法檢查),我們到小區(qū)門口去接你。我當時就問:那老黃呢?黃局長說:我已經(jīng)和老黃聯(lián)系過了。我說:好。在我剛到小區(qū)門口正準備給汪某打電話時,黃局長的車子就到跟前了,我沒有撥通汪某的電話就直接上車了。上車后,我發(fā)現(xiàn)車內(nèi)有黃局長、黃某和駕駛員方振東,我就跟黃局長講:剛才怎么汪某給我打電話說黃局長你要來接我?黃局長當時沒有接話就開車走了。過了三五天我見到汪某問是怎么回事,汪某說是黃某提前跟他講的。
另外在汪某帶船采砂期間,由于我、黃某、汪某三人經(jīng)常一起在供銷浴池洗澡,他會有意無意和我們談?wù)搱?zhí)法檢查的事情,揣摩我們的行蹤;有時候汪某和我們一起洗澡時,我會接到黃局長的電話讓我們晚上去執(zhí)法檢查,他在旁邊也能聽到,但汪某聽到后一般就自覺離開了。
3、被告人汪某的供述:(問:你在此次帶船過程中,黃某、姜某都起到什么作用了?)我在每次從家打的過去上船之前,都會分別電話詢問黃某、姜某,提醒他們要是晚上有什么治砂行動,提前告訴我一聲。黃某和姜某都在電話里說:好的,一旦有治砂行動,我會第一時間通知你。在這次我?guī)Т缮捌陂g,這2條船都沒有被查處過,沒有被逮到過。
有一次是在2017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9、10點鐘的樣子,姜某曾經(jīng)打過一次電話給我,講他馬上要跟姜國局長下來檢查。我得知這一消息后,就立即將船停放到毛集那一側(cè),當晚也就沒有干活,那天晚上我印象中河上的采砂船都沒有干活。還有一次也是2017年8、9月份的一天,當時是白天,黃某打電話跟我講,他們馬上要出去巡邏。我得到消息后趕緊將船開到毛集一側(cè)。2017年11月份,我當時在幫汪某的2條清淤船干活,有一天夜里,黃某打電話給我講,他們夜里要先到正陽,之后到田崗、方圩一帶巡邏。此外,我在和黃某一起在供銷浴池洗澡的時候,經(jīng)常看到黃某接聽船主打聽執(zhí)法檢查情況的電話,黃某基本上都會將檢查信息告知對方。
同時查明: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汪某被壽縣紀委監(jiān)委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本案綜合證據(jù):
1、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證實:2018年10月24日,壽縣紀委監(jiān)委以介紹賄賂罪對汪某立案調(diào)查,同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汪某的自然身份情況。
3、黨員基本信息采集表。證實:案發(fā)時,被告人汪某系中共正式黨員。
4、壽縣電影發(fā)行放映公司壽影字(90)第(02)號、(2015)7號文件、企業(yè)職工固定升級登記審批表、壽縣文廣局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被告人汪某于1986年招錄進入壽縣電影發(fā)行放映公司,2015年4月9日被任命為縣電影公司業(yè)務(wù)技術(shù)部主任??h電影公司為縣文廣局下屬國有企業(yè)。企業(yè)類型為全民所有制。
5、到案經(jīng)過。證實:汪某案件系淮南市紀委交辦,2018年10月24日,壽縣紀委監(jiān)委以電話通知的方式通知汪某到紀委監(jiān)委談話室進行談話,同日對其辦理立案手續(xù)并采取留置強制措施。汪某到案后,能夠積極配合組織調(diào)查,主動交代自身存在的違紀違法問題,積極退贓,認罪悔罪。
6、壽縣人民法院(2006)壽刑初字第120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汪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6年10月10日被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伙同姜某、黃某,利用姜某、黃某職務(wù)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行賄款12.27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伙同姜某、黃某向非法采砂船主通風報信,幫助逃避查處,其行為已觸犯刑法,分別構(gòu)成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關(guān)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汪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汪某在接到壽縣紀委監(jiān)委的電話通知后,到壽縣紀委監(jiān)委談話室接受談話,該情節(jié)不符合自首的規(guī)定,依法不構(gòu)成自首。在被告人汪某與姜某、黃某共同犯罪中,汪某起到出面聯(lián)系非法采砂船主并收取行賄款,同時利用姜某、黃某打擊非法采砂的職務(wù)便利,向非法采砂船主透漏查禁非法采砂行動等消息的作用,與姜某、黃某共同完成受賄犯罪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犯罪,雙方缺一不可,所起作用相當,無主次之分。鑒于被告人汪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認罪悔罪,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汪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一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對被告人汪某違法所得四萬零九百元予以追繳(已追繳),由收繳機關(guān)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張廣平
審 判 員 姚 遠
人民陪審員 張久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葉世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