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8)閩0124刑初105號
閩清縣人民檢察院以梅檢公訴刑訴[2018]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受賄罪、貪污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閩清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國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高建峰、廖秀鳳到庭參加訴訟。在本案審理期間,經閩清縣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依法對本案延期審理。經被告人吳某某辯護人建議,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對本案延期審理?,F已審理終結。
閩清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受賄。被告人吳某某于2003年9月至2012年11月先后任福州市鴻尾農場副場長、場長,2012年12月至2018年5月任福州市恩頂茶場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936467元,其中先后收受林某1賄賂款計790000元;收受黃某1所送的位于安徽省長豐縣新慧金水某D15幢7層705室房屋一套,價值1079467元;伙同鴻尾農場書記鄭某(另案處理)先后收受李某、方某等5位非職工購房人所送錢款計32000元,其中吳某某得款17000元;收受陳某3賄賂款50000元。
二、貪污。被告人吳某某于2012年12月至2018年5月任福州市恩頂茶場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虛增工程費用的手段貪污恩頂茶場公款36500元,并伙同洪某、連某1、連某2、阮某1、阮某2、錢某1、葉某1(均另案處理)以虛設工程項目等手段貪污恩頂茶場公款1408002.5元,在已查實的錢款去向中,吳某某個人得款226515.22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宣讀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分別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實供述自己貪污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并如實供述了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罪行,受賄犯罪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吳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其辯護人的意見是: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罪基本事實不持異議。關于被告人吳某某收受黃某1所送的新慧金水某D15幢7層705房屋一套,價值1079467元,該事實予以認可,但吳某某收受財物后,沒有為黃某1謀取利益,故該部分受賄罪是否成立請法庭考慮;此外,根據該套房屋所處地理位置,經咨詢當地中介機構,價值僅在80萬元左右,現吳某某因對自己錯誤行為心存愧疚,對交易發(fā)票上的價格亦予以認可,認罪態(tài)度極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貪污罪不持異議,但請法庭注意吳某某獲利額為226515.22元,貪污金額1408002.5元中應扣除去洪某等其他人的獲利金額。3.吳某某具有自首、坦白等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偶犯,且患有鼻咽癌,懇請法庭對其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受賄的事實
被告人吳某某于2003年9月至2012年11月先后擔任福州市鴻尾農場副場長、場長,2012年12月至2018年5月擔任福州市恩頂茶場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936467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06年至2012年,吳某某在擔任鴻尾農場副場長、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鴻尾農場職工宿舍危房改造項目中為包工頭林某1(已另案處理)謀取利益,多次收受林某1所送錢款共計210000元和位于福州市紅旗茶場310房子一套。2015年1月,吳某某因患鼻咽癌,治療需要用錢,遂將紅旗茶場310房子退還給林某1,改向林某1索要錢款250000元。林某1為感謝吳某某之前的幫助及今后尚需其關照,又分多次送給吳某某錢款計250000元,吳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至2017年,吳某某在擔任恩頂茶場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恩頂茶場閑置的鋼架廠房以290000元價格轉讓給林某1使用,并默許林某1等人在鋼架廠房內違法建房對外出售,為林某1謀取利益。事后,吳某某多次收受林某1所送錢款共計300000元。
3.2017年11月,福州市委巡察組在第四輪巡察過程中發(fā)現吳某某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吳某某向林某1索要錢款來打理關系。林某1為感謝吳某某之前的幫助及今后尚需其關照,于2017年11月17日在閩古屋送給吳某某30000元,吳某某予以收受。
4.2017年,福州恩頂竹茶園山莊有限公司董事長黃某1(另案處理)在推動養(yǎng)老產業(yè)過程中,為了使竹茶園公司占用恩頂茶場竹園茶區(qū)的430畝土地合法化,虛構了一份關于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要求吳某某在該協議書上加蓋恩頂茶場公章,并允諾送其一套房子。2017年5、6月間,吳某某利用擔任恩頂茶場場長的職務便利,幫助黃某1在該協議書上加蓋恩頂茶場公章。事后,吳某某收受黃某1所送的位于安徽省長豐縣新慧金水某D15幢7層705房屋一套,價格為1079467元,由黃某1一次性支付了購房款。
5.2013年至2014年間,吳某某利用其曾經擔任鴻尾農場場長的職務便利,伙同鴻尾農場書記鄭某(另案處理)先后與李某、方某、余某、吳某2等非職工購房人以職工名義簽訂虛假的《鴻尾農場新村購房協議書》,幫助上述非職工購房人用于辦理房屋產權證。事后,鄭某經手收受李某、方某、余某、吳某2等非職工購房人所送的好處費,吳某某分得17000元。
6.2016年下半年,吳某某在擔任恩頂茶場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請托人陳某3所送錢款計50000元,放任阮某1等人在恩頂茶場管轄的土地范圍內違法建房。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林某1的證言及自述材料,證實鴻尾農場職工宿舍危房改造所建的新房,必須用來安置農場職工,不能對外出售。當時農場職工購買的只有40套左右,另外40多套房子是他以職工身份偷偷賣給外面的人,按照規(guī)定這是不可以的。后來剩下的32套房子,經福州市政府同意按照“招、拍、掛”的方式對外出售,他當時也沒有做“招、拍、掛”手續(xù),直接賣給外面的人。2011年至2015年期間,他陸續(xù)送給吳某某46萬元好處費。2015年,他發(fā)現恩頂茶場里面有一塊空置的鋼架房,他想在里面蓋房子賺錢,就找到吳某某說他和王某想要購買這個鋼架房,并承諾給吳某某30萬元好處費,吳某某聽后表示同意。吳某某知道他是做工程建設的,他和王某租鋼架房就是為了在里面違規(guī)蓋房子。之后他們和恩頂茶場簽了鋼架房轉讓合同,還向恩頂茶場交了29萬元轉讓費。2016年春節(jié)后,他就組織工人在鋼架房里面偷偷蓋房子,吳某某知道但沒有說什么,整個工程大概花了三四個月,他在里面偷偷蓋了39套房屋,每套以35萬至40萬元的價格出售,房子很快就賣光了,他也按承諾給了吳某某30萬元好處費。2017年底,福州市紀委巡察農工商集團,可能發(fā)現了吳某某的一些違紀違法問題,吳某某很害怕,直接到閩古屋他的辦公室找他,說急用錢來擺平巡察組發(fā)現的問題,讓他拿些錢給其,他從車上拿了3萬元現金到辦公室里給了吳某某。經計算,2011年至2017年他共送給吳某某79萬元現金。
2.證人王某的證言及辨認材料,證實吳某某是恩頂茶場的場長,茶場的土地沒有吳某某同意他們蓋不了房子,他們蓋的房子是沒有審批手續(xù)的違建房,所以才躲在鐵皮廠房里偷建,后來被城管發(fā)現就被制止停工了,林某1出面做關系送錢后才把房子建起來。林某1送給吳某某30萬元,送給晉安城管的人10萬元。送錢后,吳某某和城管有給他們提供過幫助,吳某某沒有制止他們建房,還幫助他們協調各方面關系,如黃某1、孫某、當地村民等糾紛,晉安區(qū)城管工作人員也沒有再來阻止他們建房了,最終他們的房子順利建成。恩頂茶場的39套房子是他和林某1幾個人合伙投資的,林某1送給吳某某的30萬元和晉安城管的10萬元有放在股東投資費用中報銷。送錢是由林某1經辦,該40萬元錢也是放在投資費用中分攤出賬了。經辨認,證人王某辨認出2016年3月8日王某與張艦星簽訂的合作協議中甲方王某的簽字不是其本人簽的;2015年9月18日孫某與王某簽訂的合作協議中乙方王某的簽字是其本人簽的;2015年5月25日福州市恩頂竹茶園山莊有限公司與王某簽訂的合作協議中乙方王某的簽字不是其本人簽的,但其知道協議書內容;2015年3月31日福州市恩頂茶場收入29萬元租金,系王某經手轉賬給福州市恩頂茶場。
3.證人林某2的證言,證實2014年左右,他出資30萬元與林某1一起投資做恩頂茶場鋼架房違建房子的項目。這個項目的股東有他和林某1、王某、林某3,股份分別是林某150%、王某30%、林某310%、他10%。林某1對他們幾個股東講,這件事情的操作需要吳某某同意,要送給吳某某30萬元好處費,他們幾個表示同意。2016年下半年到2017年上半年,林某1陸續(xù)送了30萬元錢給吳某某,有跟他報這個賬目的支出。他在恩頂茶場鋼架廠房違建項目中負責做簡單的賬,對項目的開支和收入情況做記錄,其中他將項目中送給吳某某的30萬元記錄表述為“吳,給30萬”。
4.證人林某3的證言,證實2015年間,林某1在恩頂茶場建房,他也投資了30萬元入股。恩頂茶場建房項目的股東有林某1、王某、林某2和他,股份分別是林某150%、王某30%、林某210%、他10%。恩頂茶場建房的事情都是由林某1做主,林某1有和其他股東說過送給吳某某30萬元,晉安城管打理關系花了10萬元,但是具體事宜都是林某1去經辦。他們送給吳某某30萬元是因為吳某某是恩頂茶場場長,且林某1、王某、他、林某2在恩頂茶場投資蓋39套房子,需要吳某某的幫助,否則他們沒有辦法在恩頂茶場蓋房子。吳某某有給他們提供過幫助,其明知他們在恩頂茶場建房的行為是違建,但從來沒有制止過他們,讓他們順利建成了房子。
5.證人黃某1的證言及辨認材料,證實他經營的竹茶園公司使用恩頂茶場竹園茶區(qū)的430畝土地沒有土地承包合同,公司存檔的檔案只有當時轉讓土地《意向書》,他發(fā)現后非常緊張,就去找市農工商集團的原總經理陳某5了解情況,并要求其去市農工商集團查找下有沒有這塊土地的承包合同。后來陳某5去原單位查找后告訴他沒有找到竹茶園區(qū)的承包合同,只找到土地轉讓《協議書》,他才記起來當時竹茶園公司占用竹園茶區(qū)土地沒有簽訂土地承包合同。2017年5、6月間,他為了感謝吳某某幫忙在虛假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上蓋章,就送了一套他在安徽省合肥市長豐縣開發(fā)的房子給吳某某,購房款1079467元是他替吳某某付的。經辨認,證人黃某1辨認出甲方福州市農工商集團總公司與乙方福州慧明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的《意向書》中乙方黃某1是其本人簽字;甲方福州市恩頂茶場與乙方福州慧明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的《協議書》中乙方黃某1是其本人簽字;安徽省長豐縣新慧金水某D15幢705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其送吳某某的房子;吳某某幫忙蓋章的虛假《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
6.證人吳某1的證言及辨認材料,證實吳某某要他幫忙以吳某1名義購買安徽省長豐縣新慧金水某D15幢705室的過程,并辨認出購買安徽省長豐縣新慧金水某D15幢705室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簽字是其本人簽字。
7.證人郭某1、陳某1、朱某、陳某2、林某4、檀某的證言及辨認材料,證實黃某1為吳某某購買安徽省長豐縣新慧金水某D15幢705室的過程。證人郭某1辨認出甲方福州市恩頂茶場與乙方福州慧明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的《協議書》是2017年5月左右其在陳某5辦公室蓋章的協議書,以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是黃某1讓其簽字的虛假協議;證人陳某1辨認出《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是黃某1于2017年5月16日讓其打印的虛假協議;證人朱某辨認出購買新慧金水某D15幢705室的款項1079467元系其經手轉賬;證人林某4辨認出新慧金水某D15幢705室的簽約流轉單由置業(yè)顧問給其簽字,以及交款憑證由其本人親自填寫;證人檀某辨認出新慧金水某簽約流轉單,在單位財務室暫時保管,由銷售部提供財務室收購房款,以及相關入賬憑證、業(yè)務回單、收款收據等。
8.證人鄭某的證言及自述材料、辨認材料,證實他任鴻尾農場支部書記,2013年至2014年間,鴻尾農場的職工將鴻尾農場新村的住房出售給買房者,職工住房還未辦理產權登記,買房者為了能夠辦理產權登記,需要鴻尾農場與買房者簽訂一份《鴻尾農場新村購房協議書》,因為這些房子是在吳某某任場長的時候蓋的,協議書需要吳某某的簽字才可以辦理相關產權登記。他總共幫助介紹5戶買房者的《鴻尾農場新村購房協議書》給吳某某簽字,事后吳某某分得17000元好處費,他分得15000元。經辨認,證人鄭某辨認出《鴻尾農場新村購房協議書》是經他幫忙,并與鴻尾農場簽訂的協議書。
9.證人李某、方某、余某、吳某2的證言及辨認材料,證實李某、方某、余某、吳某2均不是鴻尾農場的職工,購買了鴻尾農場新村的房子后為了辦理產權證,通過鴻尾農場書記鄭某簽訂購房協議書,李某、方某各給予鄭某5000元感謝費,余某給予鄭某9000元感謝費,吳某2給予鄭某8000元感謝費。經辨認,證人李某、方某、余某、吳某2均辨認出《鴻尾農場新村購房協議書》是經鄭某幫忙,并與鴻尾農場簽訂的協議書。
10.證人陳某3的證言及自述材料,證實2016年因阮某1與他人合伙建在恩頂茶場附近的別墅存在違建問題被茶場工作人員發(fā)現,阮某1讓他出面先行墊付50000元錢給場長吳某某通融,后來他在吳某某車內交給吳某某50000元現金,要其幫忙不要舉報違建。
11.證人阮某1的證言及辨認材料,證實2016年底,他和劉某、黃某2、連江人“黑弟”和時任遠洋派出所所長的林某7都有在恩頂茶場的土地上違規(guī)建房,當時他請陳某3出面送給吳某某50000元錢讓其別舉報違建。經辨認,證人阮某1辨認出照片中被拆除的房子系他和劉某、黃某2、連江人“黑弟”及遠洋派出所原所長林某7違建的房子。
12.干部任免審批表、福州市農工商集團總公司關于吳某某等同志任免的通知、關于陳銷等同志任免的通知,證實被告人吳某某于2006年12月25日任福州市鴻尾農場場長;2012年11月26日任福州市恩頂茶場場長,免去其任福州市鴻尾農場場長職務。
13.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福州市鴻尾農場、福州市恩頂茶場均系全民所有制企業(yè)。
14.福州市農工商集團總公司情況說明,證實福州市鴻尾農場場長、黨支部書記的工作職責;福州市恩頂茶場場長吳某某、黨總支書記洪某的工作職責情況。
15.福州市農工商集團總公司關于給予吳某某同志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證實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吳某某因違規(guī)使用墾區(qū)危房專項補助資金,被福州市農工商集團總公司黨委予以黨內警告處分。
16.福州市恩頂茶場職工花名冊、福州市恩頂茶場會議記錄,證實吳某某是福州市恩頂茶場場長;2016年度員工(在崗人員)工作分工和待遇的會議,由吳某某主持茶場的全面工作。
17.福州市農工商集團總公司關于給予吳某某同志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關于給予吳某某同志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證實2018年5月7日,被告人吳某某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18.吳某某病歷記錄、治療費用材料,證實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期間,被告人吳某某因患鼻咽癌在福建省腫瘤醫(yī)院治療的情況及病例記錄,共支付醫(yī)療費用343975.55元,其中個人支付209602.36元,基金支付133793.98元。
19.陳某7住院材料,證實2017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吳某某的母親陳某7因心臟疾病在福建省立醫(yī)院住院治療及所花費用情況。
20.福州恩頂茶場會議記錄,證實2014年5月16日,福州恩頂茶場召開場務擴大會議,參加人有吳某某、洪某、錢某1、連某2、阮某1、阮某2、連某1,會議內容是關于恩頂茶場場部鐵皮車間對外出租,承租金29萬元,一次性付款,經場務擴大會研究同意予以承租。
21.恩頂茶場財務憑證,證實2015年3月31日,福州市恩頂茶場收王某轉賬收入29萬元租金。
22.福州市恩頂茶場《補充協議》,證實2012年7月1日,甲方福州市恩頂茶場與乙方孫某簽訂補充協議,主要內容有:1.乙方無償歸還恩頂茶場場部鐵廠車間建筑物(約2300平方米左右),作為嶺頭門、竹仔菕茶園(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每年3.8萬元的承包金,甲方不再收?。?012年I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8年的承包金;2.嶺頭門、竹仔菕茶園承包金從2020年1月1日起按正常執(zhí)行。
23.福州市恩頂茶場提供的《協議》,證實2015年9月18日,甲方孫某與乙方王某簽訂協議,主要內容有:甲方同意將整幢鋼架鐵皮房轉讓給乙方,面積約2300平方米,根據甲方與恩頂茶場所簽訂“補充協議”所定條約精神,此原甲方的嶺頭門、竹仔菕茶園承包期8年的租金304000由乙方代繳,此租金作為乙方支付給甲方的轉讓費(其中恩頂農場已收納回14000元,乙方須向恩頂農場上繳金額為290000元)。甲方轉讓后,乙方所有一切活動與甲方無關且由乙方自行負責。
24.福州市恩頂茶場《承包合同》,證2005年5月,甲方福州市恩頂茶場與乙方福州恩頂竹茶園山莊有限公司簽訂承包合同,主要內容有甲方提供福州市恩頂茶場恩頂工區(qū)現有可承包經營的茶園400畝及地上物,交由乙方承包經營和管理,經營承包期為40年,從2005年5月18日至2045年5月17日止;承包經營期間,乙方應負責發(fā)放甲方職工的工資及繳交甲方職工社保、醫(yī)保等各種保險費等。
25.福州市恩頂竹茶園山莊有限公司《協議書》,證實2015年5月25日,甲方福州市恩頂竹茶園山莊有限公司與乙方王某就福州市恩頂茶場靠石頭房旁鋼屋架房一幢交給乙方改造使用事宜簽訂協議書的情況。
26.福州市鴻尾農場職工宿舍危房改造項目相關材料,證實2007年福州市鴻尾農場職工宿舍危房改造項目的相關情況。
27.安徽省長豐縣房管局證明,證實吳某1(身份證號5201031991××××××××)于2017年6月20日以10425.60元/平方米,面積103.54平方米,套內面積82.62平方米,分攤面積20.92平方米,總價1079467元購買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長豐縣雙墩鎮(zhèn)鳳湖西路與三曹路交口新慧金水某D15幢705室房屋一套,并于2017年7月11日在長豐縣房管局備案已審核。
28.新慧金水某購房材料(商品房買賣合同、收款收據、簽約流轉單、記賬憑證、業(yè)務回單、長豐縣商品房網上認購備案確認單等),證實以吳某1名義購買安徽省長豐縣新慧金水某D15幢705室房屋的相關材料。
29.財務憑證(記賬憑證、銀行進賬單、收款收據等),證實福州恩頂竹茶園山莊有限公司與福州市農工商集團總公司的往來賬情況。
30.查封決定書、查封款物文件清單,證實2018年4月1日,閩清縣監(jiān)察委員會對安徽省合肥市長豐縣新慧金水某D15幢705室房產予以查封。
31.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及自述材料、悔過書、辨認材料,證實(1)2006年至2012年,他在福州市鴻尾農場擔任場長期間,將鴻尾農場職工宿舍危房改造項目通過違規(guī)招標方式指定給林某1承建。林某1為感謝他在項目過程中的幫助,先后送給他21萬元現金和紅旗農場310房子一套。2015年1月,他因治病需要用錢,向林某1提出退還其送給他的紅旗茶場310房子,讓林某1給他25萬元。林某1為感謝他之前的關照及今后尚需他的幫助,表示同意并陸續(xù)送給他25萬元。(2)2014年他擔任恩頂茶場場長期間,幫助林某1拿到了恩頂茶場閑置的鋼架廠房,林某1在鋼架廠房內違建了39套房子出售,事后林某1送給他30萬元好處費。(3)2017年11、12月,他為解決市委巡察組在第四輪巡察過程中發(fā)現他的違紀違法問題,向林某1索要錢款去打理關系。林某1為感謝他之前的關照及今后尚需他的幫助,于2017年11月17日在閩古屋送給他3萬元。(4)2017年5、6月,黃某1為了在養(yǎng)老產業(yè)中有更多競爭優(yōu)勢,虛構了一份關于竹園茶區(qū)430畝土地轉讓、承包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他利用擔任恩頂茶場場長的職務便利,幫助黃某1在該協議書上加蓋恩頂茶場公章。事后,他收受黃某1送的位于安徽省長豐縣新慧金水某D15幢7層705房屋一套,購房款1079467元由黃某1幫他一次性付清,為了避免被發(fā)現,他把房子做在他侄子吳某1名下,以吳某1名義簽了商品房買賣合同。(5)他在鴻尾農場任場長期間做的職工宿舍危房改造項目的部分購房人要把房子賣給其他人,為順利辦理產權登記,需要新購房人和農場簽訂一份假購房協議來替換舊購房協議,他作為當時的農場場長需要簽字。鴻尾農場書記鄭某打電話對他說如果他幫購房者簽字,每戶會給他和鄭某5000元好處費,他說簽字沒有問題,事情都由鄭某去決定。后來他有幫兩戶購房人改簽購房協議,還簽了幾份空白的購房協議給鄭某,他不知道購房人的具體信息,都是鄭某去做的,他只在協議書上簽字。2013年至2014年期間,鄭某先后三次分給他購房人所送感謝費計17000元。(6)2015年有人占用恩頂茶場土地違法建房,他安排阮某1、阮某2巡查并向他報告,由農場出面制止,后來建房的人通過阮某1的外甥陳某3向他做關系。2016年11月,陳某3請他吃飯,在他車上送給他50000元錢,他收受后沒有將違建上報農工商集團總公司,也沒有再到現場制止,默認他們繼續(xù)違法建房。以上他受賄的錢款都被他用于日常生活開支、他本人及母親陳某7治病費用、以及他女兒的學費和生活費等。經辨認,被告人吳某某辨認出安徽省長豐縣新慧金水某D15幢705室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黃某1虛假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
以上證據合法有效,各證據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吳某某收受黃某1所送財物,但沒有為黃某1謀取利益,該部分受賄罪不成立的意見,經查,吳某某利用其擔任恩頂茶場場長的職務便利,幫助黃某1在虛假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上加蓋恩頂茶場公章,為黃某1謀取利益,事后收受黃某1送的一套房屋,該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法律特征,構成受賄罪,故該辯護意見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二、貪污的事實
被告人吳某某于2012年12月至2018年5月擔任福州市恩頂茶場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虛增工程費用的手段貪污恩頂茶場公款人民幣36500元,并伙同洪某、連某1、連某2、阮某1、阮某2、錢某1、葉某1(均另案處理)以虛設工程項目等手段貪污恩頂茶場公款人民幣1408002.5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2年12月至2017年,吳某某在擔任恩頂茶場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恩頂茶場工作人員洪某、連某1、連某2、阮某1、阮某2、錢某1、葉某1等人以報銷個人接待費、發(fā)放獎金補貼等名義侵吞恩頂茶場公款。期間,上述人員經商量,先后虛設水庫機耕路建設、生態(tài)茶園機耕路建設、南口茶區(qū)噴灌設施工程建設等15個工程項目,通過福建省三晟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福州市馬尾區(qū)瑯岐東方建筑工程隊、陶某等單位和個人虛開工程發(fā)票,沖抵侵吞的恩頂茶場公款共計1408002.5元。在已查實的錢款去向中,吳某某個人得款226515.22元。
2.2017年3月,恩頂茶場協助宦溪鎮(zhèn)人民政府拆除位于恩頂茶場內的福州友豐農業(yè)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養(yǎng)豬場,雇傭挖掘機修整道路實際支出8000元。2017年8月,吳某某指使恩頂茶場辦公室主任阮某1與郭某2簽訂一份虛假的施工合同書,將工程費用虛增至44500元,吳某某將其中虛增的費用36500元非法占為己有。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洪某的證言及檢討書,證實2012年12月吳某某任恩頂茶場場長開始,將一些不能入賬報銷的費用直接以白條形式報銷,這些行為直到2017年市委巡察組巡察才結束。參與白條開支的有吳某某、連某2、連某1、阮某1、阮某2、葉某2和他,套取的資金有獎金、補工資、13薪或14薪、過節(jié)費等。
2.證人連某1的證言及自述材料、保證書,證實他主要負責管理恩頂茶場的現金收支、銀行轉賬,以及發(fā)票報銷等工作。“白條”開支是指那些無法報銷的費用,先通過場長吳某某簽字同意,再由經辦人簽字并拿給會計連某2簽字,然后由經辦人拿給出納他或葉某1(2015年之后是葉某1當出納)簽字后報銷,由經辦人向出納領取現金,出納保管這些簽好字的“白條”憑證。這樣茶場賬面上就有已經現金支出但是又不能正常入賬的“白條”支出。報銷“白條”開支的人有吳某某、洪某、連某2、錢某1、阮某1、阮某2、葉某1以及他共8個人,其中場長吳某某報銷的“白條”開支金額最多,葉某1因為來茶場時間比較短,報銷的“白條”開支金額相對少些,他和其他幾人報銷的“白條”開支金額差不多。經辨認,證人連某1辨認出領取恩頂茶場發(fā)放的職工獎金、補貼等材料。
3.證人連某2的證言及自述材料,證實他負責茶場會計工作。茶場存在兩種開支,一種是單位公務開支,可以通過單位正常報銷,在財務上能夠正式列支;另一種是“白條”開支,這種開支是違規(guī)的,無法在單位財務上列支。這些白條開支先經場長吳某某簽字同意,后由經手人簽字,拿給作為茶場會計的他簽字,然后經手人拿著白條給出納連某1(2015年1月起換成葉某1)簽字后領取現金,白條統(tǒng)一歸在連某1處保管(2015年1月起由葉某1保管)。支付白條開支的現金都是恩頂茶場的資金,出納平時會根據需要不定期提取現金,現金提取由出納開具現金支票,填寫提現金額后,經吳某某簽字同意并蓋章,出納憑著現金支票提取現金。恩頂茶場職工吳某某、洪某、連某1、錢某1、阮某1、阮某2、葉某1以及他共8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白條開支,吳某某作為恩頂茶場場長,白條開支金額最多,葉某1是2015年1月左右擔任恩頂茶場出納,她白條開支相對較少,洪某、連某1、錢某1、阮某1、阮某2以及他本人白條開支金額都差不多。
4.證人阮某1的證言及辨認材料,證實他是茶場辦公室主任,主要負責辦公室日常事務管理工作,協助場長做好有關事務。2017年3月,恩頂茶場配合宦溪鎮(zhèn)人民政府對位于恩頂茶場內的福州友豐農業(yè)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養(yǎng)豬場依法進行拆除。當時恩頂茶場為了保持通往養(yǎng)豬場的道路暢通,專門雇了一輛鉤機修路,由他具體負責這件事情。他們雇傭鉤機共計4天,每天2000元,共計費用8000元。之后,該筆費用在恩頂茶場入賬列支的時候,恩頂茶場場長吳某某叫他以44500元入賬支出,套取出來的36500元都是用于支付吳某某的個人接待開支上了。經辨認,證人阮某1辨認出向恩頂茶場借款的兩張借條,2015年12月31日借14500元,2017年8月28日借27000元(抵白條);恩頂茶場15個工程項目(“水庫、機耕路建設工程”、“機耕路維修工程”、“機耕路改造工程”、“公路建設工程”、“生態(tài)園機耕路建設工程”、“安居保障房配套道路建設工程”、“南口噴灌工程”、“恩頂機耕路工程”、“危房配套款工程”、危房配套款工程”、“危房配套款工程”、“道路硬化工程”、“茶園機耕路工程”、“小區(qū)道路工程”、“職工宿舍綠化種植、土方及平整工程”)是虛列的工程項目,并辨認出虛列的15個工程項目對應的《施工合同》、《工程預算書》、《工程結算書》、《協議書》記賬憑證、工程發(fā)票、收入憑證、銀行現金交款單、恩頂茶場收款收據、稅收完稅證明,抵白條的借條等書證。
5.證人阮某2的證言及自述材料,證實恩頂茶場虛構工程項目套取工程款的詳細情況:2013年7月22日開具的項目名稱為水庫機耕路建設工程發(fā)票,發(fā)票號碼為00317757,金額為89225元,發(fā)票上面驗收人是他簽的;2013年7月22日開具的項目名稱為機耕路維修項目工程,發(fā)票號碼為00317758,金額為82774元,發(fā)票上面驗收人是他簽的;2013年9月12日開具的項目名稱為機耕路改造工程,發(fā)票金額50000元,是他簽的;2013年12月19日開具的項目名稱為公路建設工程發(fā)票,發(fā)票號碼為00317777,金額為108000元,發(fā)票上面經手人是他簽的;2014年2月18日開具的項目名稱為生態(tài)茶園機耕路建設發(fā)票,發(fā)票號碼為00008256,金額為60000元,發(fā)票上面驗收人是他簽的;2014年2月18日開具的項目名稱為安居保障房配套道路建設發(fā)票,發(fā)票號碼為00008257,金額為90000元,發(fā)票上面驗收人是他簽的;2014年8月24日開具的項目名稱為南口茶區(qū)噴灌設施工程發(fā)票,發(fā)票號碼為00047884,金額為110000元,發(fā)票上面驗收人是他簽的;2014年8月24日開具的項目名稱為南口茶園機耕路建設工程發(fā)票,發(fā)票號碼為00047886,金額為30000元,發(fā)票上面驗收人是他簽的;2014年8月24日開具的項目名稱為恩頂茶園機耕路維護工程發(fā)票,發(fā)票號碼為00047885,金額為50000元,發(fā)票上面驗收人是他簽的;2014年10月29日開具的項目名稱為危房改造及配套工程,金額為72000元,驗收人是他簽的;2O14年10月29日開具的項目名稱為危房改造配套工程,發(fā)票號碼為00450794,金額為80000元,發(fā)票上面驗收人是他簽的;2015年5月27日開具的項目名稱為嶺頭門至佳頭嶺500米道路硬化工程發(fā)票,發(fā)票號碼為00670441,金額為290000元,發(fā)票上面驗收人是他簽的;2015年9月17日開具的項目名稱為福州市恩頂茶場竹園機耕路維護,發(fā)票號碼為00170562,金額為65000元,發(fā)票上面是他簽字的;2016年2月3日開具的項目名稱為土方、夯石墊層路面硬化工程款,發(fā)票號碼00271688,金額為153846元,發(fā)票上面他沒有簽字;2017年1月15日開具的項目名稱為土方及平整工程款,發(fā)票號碼為05687235,金額為73069元,發(fā)票背面阮某2的簽字是他簽的。
以上15項工程都是虛構的,因為他們以各種名目開具的收款收據、票據等白條,有餐費、購置茶葉、差旅費等個人開支,以及發(fā)獎金、補工資、過節(jié)費、13薪等各種類型的白條支出,這種支出是違規(guī)的,都是不能入賬列支的個人費用,由于要處理這些費用,因此利用虛構工程項目套取資金用于沖抵白條開支,發(fā)票上的簽字都是場長吳某某叫他簽的。早期的白條票據都是辦公室主任阮某1保管,葉某1來了之后白條票據都是她保管了。他有從套取的工程資金里領取31535元錢。
6.證人錢某1的證言及自述材料,證實2012年底吳某某任恩頂茶場場長后,吳某某、洪某、連某1、連某2、阮某1、阮某2、葉某1還有他都有把個人開支拿到恩頂茶場里報銷,也有違規(guī)領取年終獎金、過節(jié)費等。他的個人開支有:個人接待費、車某等,恩頂茶場購買的番薯、茶葉等費用,個人領取的年終獎金、過節(jié)費等。恩頂茶場有一個外賬,平時不能在恩頂茶場賬戶里報銷的個人開支就只能放在外賬里開支,還有恩頂茶場過年過節(jié)還會發(fā)放一些福利費、獎金、補貼等,這些開支累積到一段時問后,就會積累大量的白條票據。為了處理這些白條票據,場長吳某某就想到以虛構工程項目套取工程資金用于處理累積的白條票據。吳某某提出要處理白條票據的時候,他和洪某、連某1、阮某1、連某2、阮某2都在場。因為場長吳某某就有將用于個人接待等開支在外賬里報銷,他們作為職工看到場長這么做,就也將個人開支到外賬里報銷。由于部分白條被燒毀,目前有辦法統(tǒng)計的有他在恩頂茶場賬外開支領取白條開支235.4元和各類福利費35838元,共計36073.4元。
7.證人葉某1的證言、自述材料及辨認材料,證實她任恩頂茶場出納期間,恩頂茶場單位財務上虛假列支的工程有4個,這4個工程分別是恩頂茶場嶺頭門至佳頭嶺道路硬化工程,工程款290000元;恩頂茶場小區(qū)道路硬化工程,工程款153846元;恩頂茶場職工宿舍C座綠化土方工程,工程款73069元;恩頂茶場茶園機耕路維護工程,工程款65000元,稅金4088.5元,合計69088.5元。因為洪某、連某1、連某2、阮某1、阮某2、錢某1以及吳某某都有拿著不能入賬的白條找她報銷,這些白條都是這七個人的個人開支,是不能入賬列支的,吳某某說到時以工程的名義出賬。他們通過虛列工程項目開支,套取恩頂茶場資金共計516915元,其中恩頂茶場嶺頭門至佳頭嶺道路硬化工程套取資金290000元,恩頂茶場小區(qū)道路硬化工程套取資金153846元,恩頂茶場職工宿舍C座綠化土方工程套取資金73069元。這些資金除了支付給林某5開票稅費及好處費共計56915元,剩余460000元。這460000元公款,都是她任出納期間套取的恩頂茶場資金,但是其中26萬元是吳某某、連某2、連某1、阮某1、阮某2、洪某、錢某1七人的個人白條開支費用,另外20萬元是吳某某、連某2、連某1、阮某1、阮某2、洪某、錢某1以及她八個人的個人白條開支費用。他們的個人開支都是以白條方式拿到她這里報銷,其中吳某某個人開支報銷54979.54元、連某2個人開支報銷13547.58元、連某1個人開支報銷10954.48元(其中有茶葉4600元、公積金補貼2628元,共計7228元的白條開支在阮某1處)、阮某1個人開支報銷77491.82元、阮某2個人開支報銷8306.48元、洪某個人開支報銷9069元、錢某1個人開支報銷16778.7元以及她個人開支報銷4285.6元,過節(jié)費共24000元,總金額合計219413.2元,不足的部分也是用恩頂茶場的資金。上述統(tǒng)計的金額中,有部分白條被連某2拿走了,連某24張白條,總金額8762.5元;洪某3張白條,總金額3387元;阮某11張白條,總金額4700元;2016年過節(jié)費24000元,共計40849.5元。后來白條大多已經被燒掉了。
經辨認,證人葉某1辨認出恩頂茶場在2015年后的4個工程項目(“道路硬化工程”、“茶園機耕路工程”、“小區(qū)道路工程”、“職工宿舍綠化種植、土方及平整工程”)是虛列的工程套現的,以及辨認出虛列的4個工程項目對應的《施工合同》、《工程預算書》、《工程結算書》、《協議書》記賬憑證、付款憑證、工程發(fā)票、收入憑證、銀行現金交款單、銀行取款轉賬回單、恩頂茶場收款收據、稅收完稅證明,抵白條的借條等書證;資金44500元是吳某某讓葉某1匯款給郭某2。
8.證人林某5的證言及辨認材料,證實2014年至2017年間,他多次幫恩頂茶場代開過發(fā)票,共開了8張工程發(fā)票,開票金額共計858915元,2015年之前開票金額共計342000元,他們按8%提取費用,算下來差不多25000元,是林某1支付給他的。經辨認,其中工程發(fā)票都是林某1找他幫恩頂茶場開的工程發(fā)票,除了發(fā)票號碼為000449681的發(fā)票是在福建省經緯和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開的,號碼為05687235的發(fā)票是在福建鑫保豐生態(tài)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開的,剩余六張發(fā)票都是他在福州市馬尾區(qū)瑯岐東方建筑工程隊開的。這些發(fā)票都是他給林某1,《合同書》、《工程預算書》、《工程結算書》等材料大多是林某1拿給他蓋章,他將這些材料拿到董某的公司蓋章后再拿給林某1。2015年之前,因為恩頂茶場沒有實際轉賬工程款,開完發(fā)票只要支付一下開票費用就可以,開票費用是林某1用現金支付給他的;2015年以后開的工程發(fā)票,恩頂茶場實行銀行轉賬支付工程款,恩頂茶場將工程款匯到開票公司賬戶,開票公司把屬于公司的錢扣減后,將剩余部分打到他個人賬戶,他留下自己的費用后,再將剩余的錢通過他個人建行卡轉賬支付給恩頂茶場一個姓葉的出納個人銀行卡上,唯獨有一筆29萬元的工程款,因為當時恩頂茶場賬戶內沒錢了,他湊了26萬元轉到恩頂茶場賬戶里,然后恩頂茶場再轉賬支付29萬元到開票公司賬戶,多出來的3萬元就是開票費用及借款26萬元的利息總費用。證人林某5辨認出幫恩頂茶場虛構工程開的8張工程發(fā)票及相關的《協議書》、《施工合同》、《工程預算書》等材料。
9.證人郭某2的證言,證實他幫恩頂茶場開了8張工程發(fā)票,開票金額共計858915元。恩頂茶場找他開具工程發(fā)票有支付他按金額8%計算的費用,這筆費用中有7.2%的費用屬于開票公司的,另外0.8%的費用屬于他的,其中最后一次是開增值稅發(fā)票,他們是按10%算費用,公司占8%費用,他占2%費用,開票費用都是包含在最終開票的金額內。2015年之前開發(fā)票的費用都是由連某1支付給他,2015年之后開發(fā)票的費用都是通過銀行轉賬支付。最后一次恩頂茶場把錢匯到公司后,他扣除費用后再把剩余的錢轉給葉某1。
10.證人江某1的證言,證實董某是做工程的,他有的工程項目掛靠在福建經緯和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簡稱經緯和公司),他是經緯和公司的會計,因此他認識董某。董某有讓他開具關于福州市恩頂茶場有關工程項目的發(fā)票,2014年10月董某讓他開具一張“福州市恩頂茶場危房改造及配套設施工程項目”的發(fā)票,開具的金額是72000元。到目前為止,董某都沒有將該筆工程款匯入他們公司。
11.證人董某的證言及辨認材料,證實2014年至2017年間,他和林某5多次為恩頂茶場代開過工程發(fā)票,開票公司有福州市馬尾區(qū)瑯岐東方建筑工程隊、福建經緯和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鑫保豐生態(tài)園林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他和林某5為恩頂茶場共計開了5次共8張發(fā)票,所開工程發(fā)票的總金額共計858915元。他幫恩頂茶場代開發(fā)票獲得稅費和管理費共計約52445元,這筆錢中他付給經緯實業(yè)公司開票72000元的費用計4680元,他們是按6.5%收取費用,剩余約47765元。馬尾東方工程隊、經緯實業(yè)公司、鑫保豐公司三家公司都沒有做過發(fā)票中的工程項目,林某5也沒有做過發(fā)票中的工程項目,林某5只是幫恩頂茶場代開工程發(fā)票。證人董某辨認出他和林某5為恩頂茶場虛構工程開的8張發(fā)票,以及虛構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預算書》等材料。
12.證人陶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9月,林某1對他說想用他的名義幫恩頂茶場開一張工程發(fā)票,并說有恩頂茶場的人員與他對接。過了幾天,恩頂茶場的財務人員葉某1找到他,說和她一起去晉安區(qū)稅務局開一張發(fā)票,他就和葉某1一起到了晉安區(qū)稅務局,葉某1對他說要用他的名義開一張工程發(fā)票,工程項目名稱是恩頂茶機場耕路維護,金額是65000元。他在開具發(fā)票的時候付稅款4088.5元,后來葉某1將這稅款給了他。福州市恩頂茶場以他的名義開的一張工程發(fā)票,他并沒有做這個工程項目,福州恩頂茶場也沒有匯工程款65000元給他。
13.證人江某2的證言,證實市農工商集團除了對恩頂茶場負責人工資總額核定外,還對恩頂茶場其他在崗職工的工資總額進行核定。2017年9月,市委巡察組巡察恩頂茶場賬目時,發(fā)現恩頂茶場書記洪某2013年至2016年超預算發(fā)放47300元,恩頂茶場場長吳某某2013年至2016年超預算發(fā)放10380元,連某2、連某1、阮某1、阮某2等四人分別在2013年至2016年超預算發(fā)放5350元,錢某12013年至2016年超預算發(fā)放5300元。目前除了錢某1的5300元還未退還外,其余人員都已經將超發(fā)的費用退還給市農工商集團了。如果恩頂茶場當年度實際發(fā)放的工資總額未超過年初核定的工資預算總額,不可以補發(fā)預決算的差額,限定好職工工資總額后,市農工商集團將當年的決算數備案到市國資委后,恩頂茶場就不可以再增加或補充發(fā)放工資或其他補貼費用,也不可以補發(fā)差額。
14.證人翁某1的證言及辨認材料,證實2013年、2014年林某2在他的公司幫福州市恩頂茶場開過幾次工程發(fā)票。福州市恩頂茶場在三晟公司共計開了4次發(fā)票,其中2013年開了3次,2014年開了1次,發(fā)票總金額共計479999元。他們公司只是幫恩頂茶場開發(fā)票,然后收取開發(fā)票的費用,恩頂茶場沒有向他們公司匯工程款。當時他們都是根據恩頂茶場的那個人說的工程項目及金額開發(fā)票,三晟公司沒有做過那些工程項目。證人翁某1辨認出福建省三晟公司為恩頂茶場虛構工程開具的發(fā)票及所對應的虛構工程的《施工合同》等材料。
15.證人林某1的證言及辨認材料,證實林某1辨認出恩頂茶場的“水庫機耕路建設工程”、“機耕路維修工程”、“機耕路改造工程”、“公路建設工程”等8個工程合同是他為吳某某做的,他并沒有承接合同中的工程項目,有的是他提供給吳某某的空白材料。
16.證人林某2的證言及辨認材料,證實2013年至2014年,他曾幫助恩頂茶場在三晟公司開過工程發(fā)票,時間太久已不記得幫連某1在三晟公司開了幾次工程發(fā)票。三晟公司沒有做過發(fā)票中體現的工程項目,他知道恩頂茶場沒什么工程項目,即使有工程項目也都是他和林某1等人承攬了。證人林某2辨認出福建省三晟公司為恩頂茶場虛構工程開具的6張發(fā)票。
17.證人羅某的證言,證實他經常在恩頂一帶承接需要挖掘機的項目,吳某某是恩頂茶場場長,阮某1也雇過他幫其平整其家種地瓜的土地,因此他和吳某某、阮某1比較熟悉。2017年3月,他接到阮某1的電話說想請他到恩頂茶場那邊拆一個豬欄以及平整土地,他們在電話中議定了價,每天2000元,根據實際工作天數結算,阮某1告訴他豬欄的地點在恩頂茶場場部下方。他做的挖掘機項目都很小,沒有成立公司,所以也沒有開過發(fā)票,當時他和阮某1談定拆豬欄以及平整土地的價格是不含開發(fā)票的價格,因此到結算的時候他沒有開具發(fā)票給阮某1,就是用白紙寫了一張收條,上面寫的是收到恩頂茶場拆豬欄以及平整土地挖掘機費用4天,每天2000元,共計8000元的內容。
18.工程發(fā)票及公司明細分賬,證實董某提供的為恩頂茶場虛構工程開了5次共8張發(fā)票,所開工程發(fā)票的總金額共計858915元,以及為虛構工程制作的明細分賬等書證。
19.工程發(fā)票,證實江某1提供的董某讓其開具“福州市恩頂茶場危房改造及配套設施工程項目”的發(fā)票,當時開具的金額是72000元人民幣。
20.福州市農工商(集團)總公司資金明細表,證實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福州市農工商(集團)總公司撥付福州市恩頂茶場資金明細情況。
21.恩頂茶場提現情況,證實連某2提供的2013年至2017年恩頂茶場提現情況說明及記賬憑證。
22.恩頂茶場發(fā)放獎金電子底稿,證實連某2提供的恩頂茶場通過虛構工程項目套取資金用于發(fā)放職工獎金等材料,部分原始表格已被銷毀,提供28張原來表格制作的電子底稿。
23.銀行交易明細,證實葉某1提供的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其中2017年11月23日轉賬存入林某5賬戶64300元,現金支出60000元。
24.恩頂茶場會議記錄,證實恩頂茶場關于道路硬化工程,計劃資金28.5萬元的場務會議記錄。
25.2013年至2017年間恩頂茶場虛列工程項目情況表、吳某某等人套取恩頂茶場資金支出情況表,證實2013年至2016年,吳某某等人虛構15個工程項目用以套取恩頂茶場資金共計1408002.5元;以及套取上述資金的支出情況統(tǒng)計,按現有相關材料,可以查實吳某某個人得款226515.22元、洪某個人得款55319元、連某1個人得款46091.2元、阮某1個人得款52160.84元、連某2個人得款51136.9元、阮某2個人得款31535元、錢某1個人得款36073.4元、葉某1個人得款29522.2元(含個人白條金額、獎金、補貼、過節(jié)費等)。
26.恩頂茶場“白條”報銷票據,證實由葉某1提供的恩頂茶場“白條”報銷票據情況。
27.福州市恩頂茶場薪資管理規(guī)定等文件,證實福州市農工商(集團)總公司關于工資發(fā)放情況文件和福州市農工商(集團)總公司向恩頂茶場2013-2016年度工資決算及清算備案匯總表。
28.吳某某掛靠情況說明、2013-2017年工資明細,證實福州市農工商(集團)總公司國企改革和離退休人員服務中心出具的吳某某掛靠情況說明,以及2013-2017年吳某某工資明細情況,吳某某工資收入已超過福州市農工商(集團)總公司關于工資發(fā)放情況文件要求。
29.福州市北郊畜牧場情況說明、干部調動呈報表,證實洪某工資發(fā)放的情況。
30.福州市恩頂茶場工資發(fā)放情況,證實恩頂茶場出具的場內員工工資發(fā)放情況,其中吳某某、洪某、連某2等人工資收入已超過福州市農工商(集團)總公司關于工資發(fā)放情況文件要求。
31.U盤一個、扣押決定書、扣押款物文件清單,證實閩清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18年5月4日依法扣押連某2提供的U盤一個,內容是連某2提供的恩頂茶場通過虛構工程項目套取資金用于發(fā)放職工獎金等28張原來表格制作的電子底稿。
32.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及自述材料、悔過書、辨認材料,證實(1)2012年12月至2017年間,他和洪某、阮某1等人先后虛設水庫機耕路建設、生態(tài)茶園機耕路建設、南口茶區(qū)噴灌設施工程建設等15個工程項目,通過福建省三晟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福州市馬尾區(qū)瑯岐東方建筑工程隊、陶某等單位和個人虛開工程發(fā)票,沖抵套取恩頂茶場資金共計1408002.5元,其中他個人得款226515.22元、洪某個人得款55319元、連某1個人得款46091.2元、阮某1個人得款52160.84元、連某2個人得款51136.9元、阮某2個人得款31535元、錢某1個人得款36073.4元、葉某1個人得款29522.2元。(2)2017年3月,恩頂茶場配合宦溪鎮(zhèn)人民政府對位于恩頂茶場內的養(yǎng)豬場予以拆除,恩頂茶場雇傭挖掘機修整道路實際支出8000元。2017年8月,在該筆費用報銷過程中,他指使阮某1與郭某2簽訂一份虛假施工合同,將工程費用虛增至44500元,通過恩頂茶場銀行轉賬將該筆錢套取出來,他將其中虛增的36500元非法占為己有。
經辨認,被告人吳某某辨認出領取恩頂茶場發(fā)放的職工獎金、補貼等材料;辨認出福州市恩頂茶場15個工程項目(“水庫機耕路建設工程”、“機耕路維修工程”、“機耕路改造工程”、“公路建設工程”、“生態(tài)茶園機耕路建設工程”、“安居保障房配套道路建設工程”、“南口茶園噴灌等工程”、“南口茶園機耕路工程”、“危房配套工程”、“危房配套改造工程”、“道路硬化工程”、“茶園機耕路工程”、“小區(qū)道路工程”、“職工宿舍綠化種植、土方及平整工程”)是虛構的工程;辨認出虛構的15個工程項目對應的《施工合同》、《工程預算書》、《工程結算書》、《協議書》、記賬憑證、工程發(fā)票、收入憑證、銀行現金交款單、恩頂茶場收款收據、稅收完稅證明、抵白條的借條等書證。
33.吳某某到案經過,證實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市委巡察組在開展第四輪巡察過程中發(fā)現吳某某涉嫌貪污公款的問題,并將線索移送福州市紀委監(jiān)委。2018年3月,福州市紀委監(jiān)委將吳某某涉嫌貪污等問題指定閩清縣紀委監(jiān)委辦理。2018年3月1日,閩清縣監(jiān)察委員會對吳某某涉嫌貪污犯罪問題立案調查,并由第四紀檢監(jiān)察室承辦。同日,閩清縣監(jiān)察委員會對吳某某采取留置措施,留置于福州市紀委清風基地。吳某某在接受調查期間,如實供述監(jiān)察機關已掌握的涉嫌貪污犯罪事實,還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違紀違法犯罪等問題:多次收受林某1所送錢款共計79萬元;收受黃某1所送價值107.9467萬元房子一套;收受5位購房人所送錢款共計1.7萬元;收受陳某3所送錢款5萬元。吳某某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
34.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吳某某的身份情況,犯罪時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以上證據合法有效,各證據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吳某某貪污金額1408002.5元中應扣除去洪某等人的獲利金額,其個人貪污額為226515.22元的意見,因吳某某與洪某、阮某1、連某1等人是共同犯罪,應對共同貪污金額承擔全部責任,故該辯護意見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擔任鴻尾農場場長、恩頂茶場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936467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吳某某在擔任恩頂茶場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虛增工程費用的手段貪污恩頂茶場公款人民幣36500元,并伙同他人以虛設工程項目等手段貪污恩頂茶場公款人民幣1408002.5元,吳某某從中分得226515.22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吳某某具有索賄情節(jié),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貪污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如實供述了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罪行,受賄犯罪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查封在案的贓物位于安徽省長豐縣新慧金水某D15幢7層705房屋一套依法予以沒收,評估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被告人吳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吳某某因本案被監(jiān)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天數,在計算刑期時應予以折抵(留置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9年8月31日止。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二、查封在案的位于安徽省長豐縣新慧金水岸D15幢7層705房屋一套予以沒收,評估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
三、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吳某某受賄贓款人民幣857000元、貪污贓款人民幣263015.22元,共計贓款人民幣1120015.22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姚隆生
審判員 劉曉霞
審判員 黃勤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 陳 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