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武鳴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4月26日以南市武檢刑訴〔2021〕1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盧某涉嫌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后于同年5月31日作出南市武檢刑變訴〔2021〕1號變更起訴決定書,將本案罪名變更為貸款詐騙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寧市武鳴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潘釔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盧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并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南寧市武鳴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盧某原是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武鳴支公司的業(yè)務(wù)員。2017年10月30日,該公司與盧某解除了保險代理合同。盧某離職后,因自身經(jīng)濟困難,為謀取利益,遂利用自己原在保險公司掌握投??蛻糍Y料,以核查客戶保單分紅情況等為由,騙取投保人信任,通過冒用投保人信息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申請貸款,將申請到的貸款轉(zhuǎn)入自己的銀行賬戶,用于償還個人信用卡和消費。從2020年4月以來至案發(fā),盧某通過操作韋榮春等18名投保人的手機或者利用自己的手機掃投保人的臉部登錄中國人壽壽險APP,冒用投保人名義在中國人壽壽險APP上貸款,先后騙取錢款31.75萬元(涉案人數(shù)及金額在庭審中進行了調(diào)整)。
對于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和出示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投保人的銀行流水清單、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銀行流水單、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中國人壽武鳴支公司借款保單情況表、關(guān)于提供相關(guān)證明材料的復(fù)函及附件等書證;證人韋某3的證言;投保人韋榮春等18人的陳述;被告人盧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投保人信息,詐騙金融機構(gòu)的貸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貸款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盧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盧某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盧某辯稱其騙的是投保人的錢,而非保險公司的錢,不應(yīng)構(gòu)成貸款詐騙罪,而是一般的詐騙罪。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盧某于2014年9月19日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武鳴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武鳴支公司)簽訂《保險營銷員保險代理合同(A類)》,系該公司的保險營銷員。2017年10月30日,該公司與盧某解除了保險代理合同關(guān)系。自2020年4月份開始,盧某因自身經(jīng)濟困難,便利用其擔任保險營銷員期間掌握的投保人信息,以幫助投保人下載中國人壽壽險APP(以下簡稱人壽APP),方便核查保單及分紅情況為由,騙取投保人的信任,通過操作投保人的手機或者利用自己的手機給投保人刷臉登錄投保人的人壽APP賬戶,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投保人的信息以投保人的名義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借款。借款撥付到投保人賬戶后,盧某通過將其不實名的微信號綁定投保人銀行賬戶、或使用投保人的支付寶賬戶綁定其銀行賬戶等方式將錢某1移至其銀行賬戶或者其前夫韋某3的支付寶賬戶,用于償還其個人信用卡和其他消費。至案發(fā)時,盧某通過上述方式,從18名投保人的銀行賬戶轉(zhuǎn)走錢款共計31.75萬元,其中轉(zhuǎn)走投保人覃某2.5萬元、韋某21.8萬元、盧某32.2萬元、盧某21.2萬元、盧某41.7萬元、李某21.6萬元、梁某12萬元、韋某12萬元、梁某23萬元、黃某42.7萬元、盧某12萬元、李某10.95萬元、鄧某1.3萬元、黃某11.3萬元、黃某21.6萬元、黃某30.9萬元、楊某1.4萬元、陸某1.6萬元。期間,盧某除以梁某1、梁某2、盧某1、李某1的名義還息續(xù)借外,其余14名投保人的借款均未歸還本金和利息。
另查明,2020年11月20日,盧某主動向南寧市***陸斡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并經(jīng)法庭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南寧市***陸斡派出所的受案登記表、南寧市***武鳴分局的立案決定書,證實2020年11月19日,盧某3向南寧市***陸斡派出所報案,稱2020年7月份,一個自稱是武鳴人壽保險公司業(yè)務(wù)員的人來南寧市武鳴區(qū)陸斡鎮(zhèn)忠黨村棉球屯,以幫助其等人查詢在人壽保險公司的投資分紅情況,幫助下載APP的方式對其等人實施詐騙。***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偵查。
2.南寧市***陸斡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證實2020年11月20日,盧某到南寧市***陸斡派出所投案,供述其利用韋某1等人的身份下載人壽APP進行保單借款,后將錢某1走的犯罪事實。***立案偵查后,于2021年1月5日拘傳盧某到案接受調(diào)查。
3.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盧某犯罪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及其他身份信息。
4.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武鳴支公司的證明,證實盧某于2014年9月19日與該公司簽訂《保險營銷員保險代理合同(A類)》,2017年10月30日該公司與其解除保險代理合同。
5.銀行交易明細清單、賬戶對賬單、微信支付交易明細、韋某3支付寶賬單等,證實覃某、韋某2、盧某3、盧某2、盧某4、李某2、梁某1、韋某1、梁某2、黃某4、盧某1、李某1、鄧某、黃某1、黃某2、黃某3、楊某、陸某等18名投保人的銀行賬戶收到保單借款及錢款被轉(zhuǎn)走的事實。
6.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武鳴支公司出具的借款保單核查表,證實經(jīng)人壽保險武鳴支公司核查,覃某、韋某2、盧某3、盧某2、盧某4、李某2、梁某1、韋某1、梁某2、黃某4、盧某1、李某1、鄧某、黃某1、黃某2、黃某3、楊某、陸某等18名投保人保單借款的金額及投保人梁某1、梁某2、盧某1、李某1還息續(xù)借的事實。
7.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武鳴支公司借款保單情況表,證實單筆低于30萬元的借款在人壽APP操作,申請保單借款的基本流程:選擇“保單借款”項目——輸入借款金額——選擇銀行賬戶——提交進行面部識別/輸入服務(wù)密碼——最后輸入驗證碼確認即可。
8.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jiān)管局關(guān)于提供相關(guān)證明材料的復(fù)函及附件,證實人壽武鳴支公司可以向具有現(xiàn)金價值的個人長期險保單投保人提供保單貸款服務(wù)。
9.證人韋某3的證言,證實其與盧某曾是夫妻關(guān)系,二人于2019年10月離婚。其曾將支付寶借給盧某使用,2020年12月13日因開粉店需要使用支付寶才修改密碼。其對于盧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人壽APP上借款的事不知情。
10.被害人韋某1的陳述,證實案發(fā)前,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業(yè)務(wù)員韋光祥打電話給其,說其在人壽保險公司有2萬元貸款,但其從未在該公司借款,于是懷疑個人信息被他人盜用向人壽保險公司借款。經(jīng)回憶,2020年10月10日下午,一名自稱是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業(yè)務(wù)員的女子到其家中,說其在保險公司的保險到期,今天上門服務(wù),于是其就相信了。女子讓其拿出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和其丈夫龔煥祺的手機給她,她用手機下載人壽APP,下載過程中讓其對著手機刷臉,并說以后通過APP可以查看保單情況,操作一會兒后,該女子就離開了。
11.被害人梁某1的陳述,證實2020年5月初,一個自稱是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業(yè)務(wù)員的女子打電話給其,說公司業(yè)務(wù)員黃**芬已經(jīng)不在公司上班,以后保單業(yè)務(wù)由她接手,并說要上門幫下載人壽APP,以后可以在APP上查看保單分紅情況,因黃**芬是其中國人壽保險的推薦人,其便相信了。2020年5月10日晚,那名女子到其家中,自稱是盧某,是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業(yè)務(wù)員,讓其拿出保險合同、身份證、銀行卡及手機交給她。盧某用其手機下載了人壽APP,下載過程中讓其對著手機刷臉,操作一會兒后就離開了。后保險公司業(yè)務(wù)員打電話說其有一筆貸款在2020年5月10日生效,貸款期限6個月。期間,其從未還款,但經(jīng)查詢發(fā)現(xiàn),這筆貸款曾交了518元利息,且借款延期到2021年4月份。經(jīng)回憶,其想起盧某曾在2020年10月份找過其,用其手機操作,這個還息和延期還款應(yīng)該也是盧某操作的。
12.被害人李某1的陳述,證實盧某是其朋友,2020年5月17日,盧某打電話給其,稱她想重新回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上班,但要找到十幾個“保單孤兒”升級,才能重新回保險公司上班,其的保單屬于“孤兒保單”,所以盧某找其幫忙。次日,盧某來到其家中,一起開車到武鳴城區(qū)郵政銀行用其本人身份證辦了一張銀行卡。在車上,盧某讓其拿手機給她,說幫查詢保單情況,并在手機上下載人壽壽險APP,還讓其刷臉,操作一會兒后就把手機還給其了。2020年11月份,盧某借故借走其郵政銀行卡。之后,其接到陸斡派出所民警電話,經(jīng)核實確認其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有9500元貸款,便懷疑是盧某用其身份信息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APP貸款,于是打電話問盧某,盧某承認是她做的,2020年11月份借走郵政銀行卡是為了還息和延長貸款期限。
13.被害人盧某1的陳述,證實2020年4月23日,盧某到其家中說幫查詢保險業(yè)務(wù),其便相信了。因其使用的是老年機,盧某就使用她手機的人壽壽險APP,讓其刷臉,操作一下后就走了。過后,其被告知在保險公司有借款后打電話問盧某,盧某承認并承諾2020年11月23日會還款,其才沒有報案。經(jīng)查詢,該保單借款在2020年10月22日有盧某還利息的記錄。
14.被害人黃某1、黃某2、黃某3、鄧某的陳述,均證實2020年10月18日,盧某到陸斡鎮(zhèn)忠黨村稱她是武鳴人壽保險公司業(yè)務(wù)員,上門提供服務(wù),讓其等人拿保險合同、身份證和銀行卡去黃某3家。因黃某1、黃某2、黃某3、鄧某都沒有銀行卡,盧某就開車帶他們到陸斡鎮(zhèn)郵政銀行辦卡。隨后,盧某讓黃某1等人拿出手機下載人壽壽險APP,期間需要刷臉,操作一會兒后盧某就離開了。2020年11月份,武鳴人壽保險公司業(yè)務(wù)員李兆德聯(lián)系黃某1等人說他們在該公司有借款,這個時候黃某1等人才發(fā)現(xiàn)被騙。
15.被害人盧某2、梁某2、盧某3、盧某4、李某2、韋某2、覃某、黃某4、楊某、陸某等人的陳述,均證實2020年5月至11月期間,盧某自稱是武鳴人壽保險公司業(yè)務(wù)員,要幫盧某2等人查詢保險業(yè)務(wù),取得盧某2等人的信任后,盧某叫投保人拿出保險合同、身份證、銀行卡,然后拿她自己的手機或投保人的手機下載人壽壽險APP,操作app刷臉后就離開了。過后,人壽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告知盧某2等人在人壽壽險APP上有借款,盧某2等人才懷疑被人利用身份申請保單借款。
16.被害人的陸某陳述,證實2021年5月5日,其郵政銀行卡被扣了一筆金額為16892.56元的錢,經(jīng)向銀行了解得知是歸還人壽保險公司的貸款,但其從未向人壽保險公司貸過款,后想起2020年5月份,女兒的同學盧某曾來其家拿其手機下載人壽APP,說是可以查詢投保和分紅情況,操作約半個鐘后就離開了,應(yīng)該是那時盧某用其手機申請保單貸款的。
17.被告人盧某的供述,證實其原是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鳴分公司的保險營銷員,其知道人壽APP有保單借款業(yè)務(wù),需要借款人在中國人壽有投保人壽保險才可以借款,2017年10月份其從該公司離職。2020年4月份,其因急需用錢,就產(chǎn)生了冒用投保人信息騙取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借款的念頭。于是,其利用手中掌握的投保人信息,主動聯(lián)系投保人,對他們說下載人壽APP可以實時關(guān)注個人保單動態(tài),如果他們不會下載,可以提供上門服務(wù)。經(jīng)得投保人同意后,其便找到投保人,如果對方有智能手機,就用他們的手機下載人壽APP,如果對方?jīng)]有智能手機,其便使用自己手機上的人壽APP打開他們的賬戶。因為登錄APP賬號需要驗證碼,所以其會要求對方把他們的手機放在旁邊。登錄投保人的APP后,其先給他們在APP上查看保單的狀態(tài)、分紅情況等,趁對方不注意,私自打開他們APP上的保單借款業(yè)務(wù)進行借款。其先看投保人的借款額度,輸入借款金額點擊下一步后,系統(tǒng)要求驗證是不是投保人借款,需要投保人刷臉或者服務(wù)密碼,于是其會給投保人刷臉,需要服務(wù)密碼的,其就直接輸入服務(wù)密碼,因為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服務(wù)密碼都是投保人手機尾部6位數(shù)。這樣,借款就會轉(zhuǎn)到投保人綁定的銀行卡。借得錢后,其再用對方的身份證及銀行卡綁定其個人注冊的沒有實名的微信號,通過微信號將借款轉(zhuǎn)到其實名微信號或者直接轉(zhuǎn)錢到其銀行卡,或者用對方手機注冊支付寶,通過支付寶直接轉(zhuǎn)錢到其銀行卡。這些借款全部轉(zhuǎn)到其中國郵政銀行卡(卡號:6217********),其將錢某2償還個人信用卡和其他債務(wù)。2020年4月份以來,其以上述方式,冒用黃某1、黃某2、黃某3、鄧榮新、盧某4、盧某3、李某2、盧付芝、盧某1、梁某1、梁某2、韋某2、黃某4、梁進朝、韋某1、李某1等人的身份進行詐騙。其前夫韋某3對于其實施的詐騙行為不知情,除了黃某4、韋某2兩個人的錢某1入韋某3的支付寶,其他人的錢款最終都轉(zhuǎn)入其名下的郵政銀行卡。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及相關(guān)的證據(jù)分析,被告人盧某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gòu)成要件,理由如下:第一,人壽武鳴支公司可以提供保單貸款服務(wù),低于30萬元以下的小額保單借款通過人壽APP進行貸款申請。人壽APP對申請人(投保人)的身份信息數(shù)據(jù)是否一致進行核驗,包括對保單合同、人臉識別、服務(wù)密碼、手機驗證碼、銀行賬戶等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本案的被告人盧某以投保人的名義申請貸款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均是真實有效的,人壽武鳴支公司通過人壽APP進行材料審核后,依照相關(guān)程序?qū)①J款發(fā)放到投保人的賬戶,并未違反相關(guān)規(guī)定。第二,盧某離職后因經(jīng)濟困難,向投保人謊稱其是保險公司的業(yè)務(wù)員,利用其熟悉保單借款的操作流程,以下載人壽APP方便查閱保單分紅為由,騙取投保人的信任,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投保人的銀行賬戶與其微信賬戶進行綁定,當人壽武鳴支公司將貸款發(fā)放到投保人的銀行賬戶后,其通過**的手段將貸款轉(zhuǎn)移至其本人的銀行賬戶,故本案的被害人應(yīng)某18名投保人。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以詐騙為手段以竊取為目的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客觀要件,根據(jù)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應(yīng)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不恰當,依法予以糾正。
被告人盧某犯罪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盧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綜上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盧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6年3月4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內(nèi)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盧某退賠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1.75萬元(詳見退賠清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慧
人民陪審員黃若英
人民陪審員覃珠征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陳遠宏
書記員黎艷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