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東營市墾利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墾檢刑訴〔2022〕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營市墾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邱迎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東營市墾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4月份以來,被告人孫某某向被害人于某虛構某生態(tài)園綠化水管道安裝工程,并表示能幫助于某承接該工程。取得于某信任后,孫某某受于某委托代表于某控制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洽談合作事宜,孫某某向于某提供了偽造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綠化水管道安裝合同,并以談合作需前期費用如請客吃飯、送禮等為由騙取于某錢款,共計27900元,非法占為己有。被告人孫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賠償被害人損失。
公訴機關就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電子數據等證據,指控被告人孫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要求依法懲處。因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賠償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被告人孫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1年4月份以來,被告人孫某某向被害人于某虛構某生態(tài)園綠化水管道安裝工程,并表示能幫助于某承接該工程。取得于某信任后,孫某某受于某委托代表于某控制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洽談合作事宜,孫某某向于某提供了偽造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綠化水管道安裝合同,并以談合作需前期費用如請客吃飯、送禮等為由騙取于某錢款,共計27900元,非法占為己有。被告人孫某某已退賠于某損失。
另查明,被告人孫某某系電話通知到案。
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依法收集和調取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孫某某身份信息、抓獲經過、諒解書、微信交易明細、微信聊天截圖、委托書、東營區(qū)某五金經營部銷售合同、合作協(xié)議書、綠化水管道安裝合同、記賬憑證、被害人于某陳述及被告人孫某某在公安偵查階段的供述等證據。
經法庭質證,被告人孫某某對上述證據均未提出異議,公訴機關提供的上述證據形式及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且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某犯詐騙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孫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孫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孫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依法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發(fā)表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孫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于建偉
人民陪審員高峰
人民陪審員崔小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書記員王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