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東臺市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22〕4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東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戴靜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柯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東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6月12日至6月20日期間,被告人柯某某以出租為名,將其父親所有的、不允許其出租的位于東臺市某某房屋,通過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騙取被害人丁某、戴某、陳某人民幣合計10650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1年6月12日,被告人柯某某以出租房屋為名,通過某某房產(chǎn)中介與丁某簽訂租期兩年的房屋租賃合同,騙取丁某人民幣42100元。
2.2021年6月16日,被告人柯某某以出租房屋為名,通過某某房產(chǎn)中介與戴某某簽訂租期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騙取戴某某人民幣22500元。
3.2021年6月20日,被告人柯某某以出租房屋為名,通過某某房產(chǎn)中介與陳某簽訂租期兩年的房屋租賃合同,騙取陳某人民幣419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柯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出全部贓款,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諒解。
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楊某某、呂某等人的證言,房屋租賃合同、交易明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柯某某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以欺詐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系坦白,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柯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應予刑罰處罰。被告人柯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已退出全部贓款,取得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柯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羈押的37日,即自2022年9月9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志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丁歆
書記員劉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