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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和檢刑訴(2021)57號盜竊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3-05-16   閱讀:

案件概述

被告人孫某某犯詐騙罪一案,由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沈和檢刑訴(2021)57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文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某及其辯護人解媛、李祎琳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完畢。

控辯方主張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以來,被告人孫某某虛構自身經濟實力、冒充日企高管等身份,假意與被害人談某,編造做生意周轉資金、投資幼兒園、為被害人提升信用度等事由,讓六名被害人辦理網貸及信用卡、并使用POS機對被害人辦理的多張信用卡刷卡套現等手段,先后騙取六名被害人財物。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5年年初至2020年6月,被告人孫某某虛構自身經濟實力,假意與被害人楊某談某,騙取楊某信任后,編造公司需要資金周轉、投資經營幼兒園等虛假事由,騙取被害人楊某人民幣243000元,后又讓楊某辦理了網貸及9張信用卡供孫某某使用。截止到孫某某被抓獲時,被害人楊某的上述網貸和信用卡共計欠款人民幣142404.66元。

2.2016年年底至2020年6月,被告人孫某某謊稱系日企高管、在日本有永久居住權,假意與被害人葛某談某,以為葛某辦理日本簽證需要提升信用度為由,讓葛某辦理了網貸及10張銀行信用卡后供孫某某使用。截止到孫某某被抓獲時,被害人葛某的上述網貸和信用卡共計欠款人民幣367568.31元。期間,被告人孫某某以被害人葛某名義購置了一輛奧迪A6車輛。

3.2017年年初至2020年6月,被告人孫某某謊稱系日企高管、在日本有永久居住權,假意與被害人孫某1談某,騙取被害人孫某1的信任后,謊稱為孫某1辦理日本簽證需要提升信用度,讓被害人孫某1辦理了網貸及9張信用卡交由孫某某使用。截止到孫某某被抓獲時,被害人孫某1的上述網貸和信用卡共計欠款人民幣511026.67元。

4.2017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孫某某謊稱系日企高管、在日本有永久居住權,假意與被害人周某處對象,騙取被害人周某信任后,謊稱為周某辦理日本簽證需要提升信用度,讓被害人周某辦理了網貸及14張信用卡交由孫某某使用。截止到孫某某被抓獲時,被害人周某的上述網貸和信用卡共計欠款人民幣538948.17元。期間,被告人孫某某又以買車為名義騙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幣5萬元。

5.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孫某某化名孫亮,虛構自身經濟實力、謊稱有日本永久居住權,與被害人趙某進行交往,騙取被害人趙某信任后,謊稱為趙某辦理日本簽證需要提升信用度,讓被害人趙某辦理網貸及7張信用卡后供孫某某使用。截止到孫某某被抓獲時,被害人趙某的上述網貸和信用卡共計欠款人民幣377041.36元。

6.2017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孫某某謊稱系日企高管、在日本有永久居住權,假意與被害人羅某談某,以為羅某辦理日本簽證需要提升羅某的信用度為由,讓羅某辦理網貸及11張銀行信用卡后交由孫某某實際使用。截止到孫某某被抓獲時,被害人羅某的上述網貸和信用卡共計欠款人民幣535097.71元。期間,被害人羅某在孫某某的介紹下向其弟孫某2多次出借款項,后孫某2以孫某某用葛某名義注冊的公司向羅某出具借據,截止到案發(fā)時尚有人民幣380萬元未予歸還。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孫某某以購置汽車供二人婚后使用為由讓羅某貸款購置了奧迪Q7汽車一輛(未作價,2018年4月花625264元購買)。2020年3月,被告人孫某某將該車輛私下轉讓至另一被害人趙某名下,偷走羅某的蘋果X手機一部(未作價,購買時價格為人民幣9200元),后與羅某失去聯系。

被害人羅某于2020年6月12日向相關機關報案。2020年6月12日,在沈陽市和平區(qū)中興街38-2號趙某家樓下將被告人孫某某抓獲,并將涉案的奧迪Q7車和奧迪A6車扣押。

公訴機關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物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扣押清單、涉案的信用卡對賬單、銀行卡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記錄等;2.證人王某、劉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羅某、葛某等六人的陳述;4.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電子數據、視聽資料。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以騙取他人信用卡后使用POS機刷卡套現等方式,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被告人孫某某騙取他人信用卡后非法持有,數量巨大,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騙取他人信用卡后虛構交易、利用POS機刷卡套現,構成非營罪;上述行為系詐騙他人財物的手段行為,與詐騙罪屬牽連犯,應以詐騙罪進行處罰。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數罪并罰。

被告人孫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認可,提出涉案車輛的車貸均由自己償還,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欠款均由自己還款,不存在非法占有故意,涉案手機系羅某給自己使用,并非盜竊行為。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孫某某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孫某某使用的他人信用卡均由孫某某償還,沒有實際侵害被害人的財產性利益,不應構成詐騙罪;涉案奧迪車輛實際由孫某某使用,車貸由孫某某償還,孫某某因與羅某分手將車輛過戶給趙某,其行為不能認定為盜竊行為,亦不應構成盜竊罪的辯護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以來,被告人孫某某虛構自身經濟實力、冒充日企高管等身份,假意與被害人談某,編造做生意周轉資金、投資幼兒園、為被害人提升信用度等事由,讓六名被害人辦理網貸及信用卡、并使用POS機對被害人辦理的多張信用卡刷卡套現等手段,先后騙取六名被害人財物。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7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孫某某謊稱其系日企高管、在日本有永久居住權,假意與被害人羅某談某,以為羅某辦理日本簽證需要提升羅某的信用度為由,讓羅某辦理網貸及11張銀行信用卡后交由孫某某實際使用。截止到孫某某被抓獲時,被害人羅某的上述網貸和信用卡共計欠款人民幣276023.74元。期間,被害人羅某在孫某某的介紹下向其弟孫某2多次出借款項,后孫某2以孫某某用葛某名義注冊的公司向羅某出具借據。

2.2016年年底至2020年6月,被告人孫某某謊稱其系日企高管、在日本有永久居住權,假意與被害人葛某談某,以為葛某辦理日本簽證需要提升信用度為由,讓葛某辦理了網貸及10張銀行信用卡后供孫某某使用。截止到孫某某被抓獲時,被害人葛某的上述網貸和信用卡共計欠款人民幣367568.31元。案發(fā)后,孫某2代為償還5650元。

3.2017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孫某某謊稱其系日企高管、在日本有永久居住權,假意與被害人周某處對象,騙取被害人周某信任后,謊稱為周某辦理日本簽證需要提升信用度,讓被害人周某辦理了網貸及14張信用卡交由孫某某使用。截止到孫某某被抓獲時,被害人周某的上述網貸和信用卡共計欠款人民幣538948.17元。期間,被告人孫某某又以買車為名義騙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幣50000元。

4.2017年年初至2020年6月,被告人孫某某謊稱其系日企高管、在日本有永久居住權,假意與被害人孫某1談某,騙取被害人孫某1的信任后,謊稱為孫某1辦理日本簽證需要提升信用度,讓被害人孫某1辦理了網貸及9張信用卡交由孫某某使用。截止到孫某某被抓獲時,被害人孫某1的上述網貸和信用卡共計欠款人民幣511026.67元。被告人孫某某以孫某1名義注冊沈陽嘉原貿易有限公司,該公司后收購撫順榮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案發(fā)后,孫某2代為償還21800元。

5.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孫某某化名孫亮,虛構自身經濟實力、謊稱有日本永久居住權,與被害人趙某進行交往,騙取被害人趙某信任后,謊稱為趙某辦理日本簽證需要提升信用度,讓被害人趙某辦理網貸及7張信用卡后供孫某某使用。截止到孫某某被抓獲時,被害人趙某的上述網貸和信用卡共計欠款人民幣377041.36元。

6.2015年年初至2020年6月,被告人孫某某虛構自身經濟實力,假意與被害人楊某談某,騙取楊某信任后,編造公司需要資金周轉、投資經營幼兒園等虛假事由,騙取被害人楊某人民幣243000元,后又讓楊某辦理了網貸及9張信用卡供孫某某使用。截止到孫某某被抓獲時,被害人楊某的上述網貸和信用卡共計欠款人民幣142404.66元。

另查明,被告人孫某某在與葛某相處期間以被害人葛某名義購置了一輛奧迪A6車輛。被告人孫某某以購置汽車供二人婚后使用為由以羅某名義貸款購置了奧迪Q7汽車一輛,首付及車貸由羅某名下建設銀行儲蓄卡支出。2020年3月,被告人孫某某將該車輛私下轉讓至另一被害人趙某名下。經鑒定,涉案奧迪Q7價值人民幣495610元。

被害人羅某于2020年6月12日向相關機關報案。2020年6月12日,在沈陽市和平區(qū)中興街38-2號趙某家樓下將被告人孫某某抓獲,并將涉案的奧迪Q7車和奧迪A6車扣押。

上述事實,有控辯雙方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被害人羅某的相關證據

1、被害人羅某的陳述,該證據證實:2017年9月羅某通過世紀佳緣交友網站結識孫某某,孫某某謊稱系日企派駐沈陽的高管,與羅某建立男女朋友關系,后謊稱要結婚就必須羅某辦理信用卡,并幫助羅某刷卡使用,增加羅某的征信度,否則會影響孫某某的日本永住權為理由,要求羅某辦理了11張信用卡,放在孫某某處。孫某某用于做什么不清楚,之前的信用卡中的欠款到了還款日有人還款,還款后又將錢刷出,最后一次還款后刷走17萬多之后沒人還款。2018年4月,孫某某讓羅某購買了一輛奧迪Q7,79萬購買,首付四十多萬,落在羅某名下,首付由羅某通過自己名下建設銀行儲蓄卡支付,每月還貸由羅某償還,車由孫某某使用。還貸期間,孫某某讓羅某到孫某2朋友開的旅行社去工作,每個月從劉某或者孫某2賬戶內給羅某開工資,工資從7000-17000元不等。2018年,孫某某讓羅某開過一個叫“方寸美食”的小店,陸續(xù)給了羅某7萬元用于經營。2020年3月份某日,孫某某將羅某蘋果手機拿走,羅某發(fā)現車的手續(xù)不見了,車被過戶了。

羅某通過孫某某認識其弟弟孫某2,羅某陸續(xù)借給孫某2很多次錢,轉入孫某2民生銀行的賬戶,孫某2后還了100多萬,還欠380萬元左右,孫某2以葛某的名義給羅某打欠條,稱葛某是孫某2對象,欠條蓋的是沈陽東億華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的章,錢實際都打入了孫某2的賬戶。

2、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該證據證實:羅某對孫某某及孫某2的辨認情況。

3、羅某的農業(yè)銀行卡、郵政儲蓄卡交易明細、建行銀行儲蓄卡交易明細,該證據證實:羅某向孫某2出借款項的情況,并證實購買奧迪Q7車首付的錢款四十余萬元從羅某建設銀行卡支出,自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羅某建設銀行卡收到劉某名義轉賬共計238200元。

4、羅某的尾號為4319的平安銀行信用卡明細,該證據證實:羅某購買的Q7車的車貸還款的具體情況。由羅某從2018年5月20日至2020年2月22日,每月從其建設銀行卡向該張**安銀行信用卡轉賬12000元用于歸還車貸,共計分期還款24期,按月還款22期,最后兩期分期還款,于2020年2月24日一次性結清。

5、羅某的光大銀行信用卡(2017.12-2020.04)、中信銀行信用卡(2017.12-2020.03)、平安銀行信用卡(2018.05-2020.03)、交通銀行信用卡(2017.09-2020.03)、廣發(fā)銀行信用卡(2017.11-2020.03)、建設銀行信用卡(2017.11-2020.03)、興業(yè)銀行信用卡(2018.04-2020.03)、華夏銀行信用卡(2019.03-2020.03)、工商銀行信用卡等銀行欠款賬單,該證據證實:孫某某使用羅某的信用卡造成的欠款情況。

6、聊天記錄截圖照片,該證據證實:孫某某實際使用羅某的信用卡不斷進行套現、墊還以及與羅某謊稱要結婚,2020年3月自稱出差,并使用羅某的手機。2020年3月羅某向孫某2催款的情況。

7、QQ空間記錄照片,該證據證實:孫某某以談戀愛為名義與羅某相處。

8、羅某提供的借據,該證據證實:孫某2、孫某某以沈陽東億華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名義向羅某借款并出具借據,共計1660000元。

二、被害人葛某的相關證據

9、被害人葛某的陳述,該證據證實:葛某于2015年認識孫某某,2016年確立戀愛關系,該人自稱做建筑生意的,有公司,曾去日本留學,有日本永久居住權。后談到結婚,孫某某謊稱葛某要跟著去日本,辦理簽證需要提升自己的信譽度,否則會影響孫某某的日本永久居住權,為給葛某刷征信,帶著葛某以葛某的名義辦理了多張信用卡及網絡貸款,后由孫某某使用。孫某某以葛某的名義買了一臺奧迪A6,由孫某某實際使用,還以葛某的名義注冊東億華金融服務外包公司,不知道孫某某的弟弟孫某2以該公司及葛某的名義向羅某借款及開具借據。2人相處期間,孫某某曾給過幾個月每月2000元的生活費,一共1萬元左右,并在撫順市望花區(qū)租了一個房子,孫某某以葛某的名義辦理的信用卡及網貸在孫某某被抓前都是孫某某再還,所有信用卡總計欠款277417.02元,網貸總計欠款90151.29元。孫某某用葛某的名義辦理的網貸的錢款都存入名下一張工商銀行的儲蓄卡,尾號是7123,還有一張建設的儲蓄卡,尾號是1142,這兩張卡一直在孫某某手里,由孫某某使用。

10、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該證據證實:葛某對孫某某的辨認情況。

11、葛某的招商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廣發(fā)銀行、民生銀行、平安銀行、興業(yè)銀行、工商銀行、浦發(fā)銀行、光大銀行欠款賬單截圖照片、360網貸、有錢花網貸、攜程網貸、美團網貸、借網貸欠款賬單照片,該證據證實:孫某某以葛某名義辦理的信用卡及網貸欠款的具體金額。

12、葛某與孫某某的微信號及微信聊天記錄,該證據證實:孫某某一直向葛某謊稱為葛某提高征信,讓葛某辦理各種信用卡及網貸。

13、葛某的招商銀行(2017.01-2020.08)、中信銀行(2017.01-2020.07)、廣發(fā)銀行(2017.01-2020.08)、交通銀行(2017.01-2020.07)、民生銀行(2017.01-2020.07)、平安銀行(2017.02-2020.08)、興業(yè)銀行(2017.02-2020.08)、工商銀行(2018.05-2020.09)、浦發(fā)銀行(2017.05-2020.07)、光大銀行(2017.06-2020.06)信用卡對賬單、交易明細,該證據證實:葛某名下的各張信用卡的消費及還款情況,其中對賬單交易明細顯示信用卡到還款日時,墊還后將還款金額直接套現消費。

14、葛某建設銀行卡的交易明細,該證據證實:孫某某將騙取的多名被害人信用卡及網貸的部分錢款存入該卡后使用過程中有拆東墻補西墻,歸還錢款到期的信用卡欠款的情形,其中部分錢款向劉某的招商銀行孫某2的涉案銀行卡頻繁轉賬,部分錢款用于歸還葛某的信用卡還款,部分錢款被孫某某用于日?;ㄤN支出,以及在2010年3月4日現金支取60萬,現金支取8萬元。

15、東億華金融公司的招商銀行賬戶交易表,該證據證實:被告人以葛某名義注冊的東億華金融公司,其公司賬戶顯示沒有開展交易。

三、被害人周某的相關證據

16、被害人周某的供述,該證據證實:2017年3月,周某通過世紀佳緣征婚網站結識孫某某,孫某某自稱在日本有永久居住權,現系日企駐沈陽分公司的高管,并與周某確立戀愛關系。大概2017年6月,孫某某稱為了不影響他的永久居住權,讓周某辦理多張信用卡、網貸,實際使用以提高周某的征信,讓周某辦理了14張信用卡及多個網貸,由孫某某實際使用。2020年3月8日,孫某某以買車為由借了5萬元?,F金,沒有打收條,總計金額是588948.17元。孫某某說給我刷征信,然后帶我去日本辦永久居留,他用我的信用卡刷征信,只說刷征信,沒說要用我的錢去花。他說欠的錢他還,提現的錢放款到周某名下的中國銀行賬戶里。還以結婚要買車為由讓周某拿了5萬元現金給他,后來說他買了臺奧迪Q7,直到孫某某被抓了,才知道他根本沒有拿這些錢買車。那臺奧迪Q7也是他就有的。

17、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該證據證實:周某對被告人孫某某的辨認情況。

18、360網貸借款截圖照片、唯品會欠款賬單截圖、京東欠款截圖照片、有錢花、支付寶、借唄欠款截圖,攜程欠款截圖,中信銀行、中國銀行、民生銀行、盛京銀行、哈爾濱銀行、興業(yè)銀行、交通銀行、郵政銀行、招商銀行、光大銀行、廣發(fā)銀行、華夏銀行的欠款賬單,該證據證實:孫某某以周某的名義辦理網貸和信用卡,截止到案發(fā)前的欠款金額。

19、周某與孫某某的微信聊天截圖照片,該證據證實:孫某某與周某處對象期間,讓周某辦理了各種信用卡及網貸供孫某某使用,孫某某讓周某拿5萬元。

20、周某名下中信銀行、中國銀行、民生銀行、盛京銀行、哈爾濱銀行、興業(yè)銀行、交通銀行、郵政儲蓄銀行、招商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廣發(fā)銀行信用卡對賬單,該證據證實:孫某某頻繁的在周某信用卡還款日到期后墊還并直接套現。

四、被害人孫某1的相關證據

21、被害人孫某1的供述,該證據證實:2016年孫某1通過征婚網站結識孫某某,孫某某自稱曾在日本留學,系日企駐沈陽高管,在日本有永久居住權,2人確立戀愛關系后,17年2月至2020年1月,孫某某謊稱讓被害人辦理信用卡及網貸后由孫某某使用,可以幫助被害人提高征信,否則會影響被告人的日本永久居住權為由,陸續(xù)讓被害人辦理了九張信用卡及網貸金額后由孫某某使用上述錢款,孫某某和孫某1約定只是刷征信,欠款由孫某某歸還,網貸的錢放到孫某1名下農業(yè)銀行儲蓄卡內。截止案發(fā)前導致被害人信用卡欠款共計345312.85元,網貸165713.82元,合計511026.67元。2019年,被告人以被害人的名義注冊了嘉因貿易公司,該公司收購了撫順榮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22、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該證據證實:孫某1對被告人的辨認情況。

23、孫某1名下借唄、有錢花、攜程、唯品會、美團、京東、360借條網貸欠款截圖,中信銀行、招商銀行、興業(yè)銀行、平安銀行、交通銀行、華夏銀行、哈爾濱銀行、廣發(fā)銀行、光大銀行信用卡欠款賬單、對賬單及交易明細,農業(yè)銀行儲蓄卡、中國銀行儲蓄卡交易明細,該證據證實:孫某某騙取被害人孫某1的信用卡和網貸后套現的具體情況。孫某1名下中國銀行儲蓄卡于2020年3月16日現金存入100萬元,18日轉賬給高琳琳。

24、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該證據證實:孫某某與孫某1處對象期間,讓孫某1辦理了各種信用卡及網貸供孫某某使用。

25、孫某1建設銀行的儲蓄卡流水,該證據證實:用孫某1的錢款歸還孫某1銀行卡欠款的情況.

五、被害人趙某的相關證據

26、被害人趙某的供述,該證據證實:2019年6月,趙某通過珍愛網結識孫某某,孫某某自稱孫亮,北京藥科大學畢業(yè),做外貿生意,在日本有永久居住權,與趙某處對象期間,謊稱趙某如果和自己結婚,需要趙某辦理日本的永久居住權,需要趙某辦理信用卡及網貸,提高征信為由騙取趙某辦理各種信用卡及網貸后由孫某某使用。共計騙取趙某377041.36元,網貸的錢放到了郵政儲蓄賬戶內。2020年4月,孫某某謊稱要換車,自己名下如果沒有車買車有優(yōu)惠,故借用趙某的身份證,將羅某名下的奧迪Q7過戶至趙某名下。孫某某稱孫某2是自己的生意伙伴。

27、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該證據證實:趙某對孫某某的辨認情況。

28、支付寶借唄、盛京銀行大額分期卡的網貸、中信、盛京、平安、廣發(fā)、郵政、招商、平安等銀行信用卡欠款截圖照片,該證據證實:趙某的網貸及信用卡案發(fā)前的欠款情況。

29、趙某提供的平安、中信、廣發(fā)、郵政、招商、盛京銀行信用卡的對賬單、交易流水,該證據證實:孫某某以趙某的名義辦理的信用卡的消費使用情況。其中以趙某名義辦理的盛京銀行的裝修貸17萬元,系在2020年3月15日后使用。

30、盛京銀行信用卡欠款短信記錄,該證據證實:孫某某騙取趙某辦理的盛京銀行17萬裝修貸款的使用情況。

六、被害人楊某的相關證據

31、被害人楊某的供述,該證據證實:2014年末,楊某通過電視征婚結識孫某某,孫某某虛構在日本留學過,做日本的外貿生意,自己有公司,與楊某談戀愛期間,謊稱公司需要資金周轉,辦幼兒園投資、辦幼兒園補助、裝修幼兒園開支等事由,陸續(xù)從楊某處借走現金,即讓楊某辦理信用卡和網貸,后由孫某某使用。2020年3月孫某某仍以幼兒園開不出資為由,以借款名義騙取錢款,共計騙取楊某的錢款385404.66元,案發(fā)前導致楊某的信用卡欠款126504.66元,網貸欠款15900元,被騙現金243000元。孫某某稱自己名下有公司,故以楊某的名義注冊了峽河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

32、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該證據證實:楊某對孫某某的辨認情況。

33、楊某與孫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該證據證實:被告人以開辦幼兒園為名義騙取被害人錢款。

34、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中信、平安、光大、興業(yè)、民生、廣發(fā)、招商銀行信用卡對賬單、交易流水,該證據證實:孫某某騙取楊某的信用卡的具體使用情況。

35、大東區(qū)教育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該證據證實:大東區(qū)沒有方圓幼兒園的審批備案登記佐證。

七、其他證據

36、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抓捕經過,該證據證實:被害人羅某報案,民警將被告人孫某某抓獲。

37、電話查詢記錄及人口基本信息表,該證據證實:被告人身份情況,且無前科劣跡。

38、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復印件一份,該證據證實:孫某某曾在日本留學。

39、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該證據證實:涉案的兩輛奧迪汽車被依法扣押。

40、涉案車輛信息查詢情況,該證據證實:奧迪Q7現登記所有人為趙某,奧迪A6現登記所有人為葛某。

41、機動車發(fā)票兩張,該證據證實:羅某名下的Q7在2018年4月購買的價格。后于2020年3月轉讓至趙某名下。

42、沈陽東億華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沈陽嘉原貿易有限公司的企業(yè)檔案登記材料,該證據證實:孫某某以葛某名義注冊了沈陽東億華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以孫某1名義注冊了沈陽嘉原貿易有限公司。

43、撫順榮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股東決定、股權轉讓協議、沈陽嘉原貿易有限公司股東決定、轉讓協議,收條,匯款業(yè)務回單,工程款收條,該證據證實:兩家公司約定撫順榮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向孫某1轉讓股權,通過孫某1賬戶向商琳琳賬戶轉賬100萬元。

44、孫某某的征信報告、企業(yè)信用查詢、失信人員登記,該證據證實:孫某某名下的貸記卡存在透支消費嚴重逾期未還的情形。欠款金額高達395012元,其中交通銀行的貸記卡賬戶呆賬是14204元,最后一次還款日期為2019年的5月份;廣發(fā)銀行呆賬金額為204935元,最后一次還款日期為2019年12月份;平安銀行呆賬金額為103784元,最后一次還款日期為2019年12月份;中信銀行呆賬是58830元,最后還款日期為2019年12月份;招商銀行呆賬為202782元,最后還款日期為2019年12月份;中國建設銀行呆賬,金額為84971元,最后還款日期為2019年12月份。孫某某名下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zhí)行。

45、撫順峽河郡銘項目照片、情況說明一份,該證據證實:峽河郡銘由撫順榮錚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開發(fā),老板叫王某,該項目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政府未允許該公司施工建設,開發(fā)商私自建設樓盤已被政府叫停,目前屬于停工狀態(tài)。

46、孫某2賬號為6210********建設銀行卡的交易明細,該證據證實:該張銀行卡與涉案的被害人葛某、周某、孫某1、楊某等人與劉某有頻繁的轉賬記錄,其中劉某的尾號為5865的招商銀行賬戶,該卡轉賬多次匯入錢款后轉出到多名被害人的支付寶中。

47、證人孫某2的證言,該證據證實:孫某2通過被告人認識羅某后,向羅某陸續(xù)借款400萬,迄今還有200余萬未還。孫某某使用羅某、葛某、趙某的信用卡,并利用孫某2手中的pos機進行刷卡套現,周轉資金,并將相關信用卡交給孫某2保管,后被孫某2丟失。葛某的信用卡是孫某某放在孫某2手里保管,大約是16年或17年給的。孫某某以羅某、葛某的名義貸款購買了兩輛奧迪,后交給孫某2使用,其中以葛某的名義購買的奧迪A6是孫某某拿的首付,貸款是用葛某的信用卡還款;以羅某的名義購買的奧迪Q7系孫某2向羅某借的錢交的首付,貸款也是孫某2用劉某的銀行卡轉賬給羅某用來還車貸。被告人用pos機對多張信用卡進行套現周轉資金,并證實被告人告訴孫某2向撫順的一個房地產項目投資了一百多萬,案發(fā)前孫某某使用的pos機及多張被害人名下的信用卡均丟失。

48、證人劉某的證言,該證據證實:高中同學孫某2大概三年前從劉某手中借走一臺p**機,該臺p**機是跳頻的,沒有綁定固定的公司。綁定的銀行賬戶是劉某名下一張招商銀行的儲蓄卡賬戶,卡也在孫某2手中。

49、證人王某的證言,該證據證實:王某是撫順榮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是其愛人高琳琳,2020年3月,公司轉讓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是孫某1。2017年開發(fā)了撫順縣峽河銘郡項目,前期投資了2200萬,2018年公司因資金不足,項目暫停了。2019年10月份小河鄉(xiāng)政府徐玉環(huán)鄉(xiāng)長介紹給我們公司一個沈陽投資人自稱李明,說要來商談峽河銘郡項目。經商談后,榮錚地產將以1450萬元的價格將全部股權轉讓給投資方“李明”。2020年1月,孫總成立沈陽嘉原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孫某1),決定以沈陽嘉原貿易有限公司收購榮錚地產股權,并在工商網上進行了法人變更和股權轉讓。同年3月,向榮錚地產轉讓了100萬元股權轉讓金,之后未繼續(xù)投資,項目一直處于停工狀態(tài)。

50、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該證據證實:

2020年6月13日、6月14日筆錄中供述:

被告人孫某某假稱在外企工作、有日本居留權,于2017年9月結識羅某,2020年3月分手,在相處期間,孫某某要求羅某辦理多張信用卡,平時放在孫某2處,由孫某某用于日常開銷,孫某某用來回套現的方式還款。孫某2向羅某借款總計500多萬,陸續(xù)借陸續(xù)還,一部分孫某2用于經營,一部分孫某某用于個人開銷,還欠羅某200多萬。奧迪q7首付款是孫某2出的,孫某2用“劉某”賬戶每月還貸,車主是羅某的名,實際是孫某某和孫某2在開。后來孫某某將該車過戶給趙某。

2019年5月,孫某某結識趙某,2020年3月起同居,相處期間孫某某假稱自己叫“孫亮”,并告訴趙某,想和他結婚,必須辦理信用卡,提高趙某的征信,否則會影響孫某某的日本永久居留權,趙某辦理5、6張信用卡,放在孫某2處,由孫某某使用,用于償還羅某的錢款,共騙取趙某信用卡欠款20多萬元,裝修貸款17萬元。

2015年,孫某某結識葛某,謊稱自己做生意,在日本留學、工作過,并稱想和他結婚,必須辦理信用卡,提高葛某的征信,否則會影響孫某某的日本永久居留權,葛某為孫某某辦理7、8張信用卡及網絡貸款,放在孫某2處,由孫某某使用,用于二人生活開銷,孫某某每月給葛某2000元生活費及還車貸款。2017年,孫某某購買奧迪A6L轎車一臺,貸款用葛某的信用卡償還。孫某某用葛某名字注冊“沈陽東億華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手續(xù)放在孫某2處。

2017年,孫某某通過婚戀網站結識孫某1,虛構自己是外企高管身份,結婚需要孫某1提高征信,才能辦理日本永久居留權,讓孫某1辦理信用卡7張、網絡貸款三個,信用卡放在孫某某處用于套現,共騙取孫某1網貸及信用卡40萬元左右。孫某某因是失信人員,無法做任何項目,用孫某1名字注冊“沈陽嘉原貿易有限公司”,用這個公司,以100萬元的價格收購“撫順榮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和該公司一個項目。

2017年末,孫某某通過婚戀網站結識周某,虛構自己是外企高管身份,結婚需要周某提高征信,才能辦理日本永久居留權,讓周某辦理信用卡、網絡貸款,信用卡放在孫某某處用于套現。

2017年7、8月份,孫某某通過婚戀網站結識徐冬雪,虛構自己是外企高管身份,結婚需要徐冬雪提高征信,才能辦理日本永久居留權,讓徐冬雪辦理信用卡、網絡貸款,信用卡放在孫某某處,由其用于套現。孫某某用徐冬雪的名字注冊“遼寧歐菲斯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和“遼寧華億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遼寧歐菲斯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借給孫某2做聯合辦公項目。

2016年初,孫某某結識楊某,虛構自己做生意周轉不開,讓楊某辦理信用卡、網絡貸款,信用卡放在孫某某處,用于套現。并用楊某名字注冊“遼寧峽河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共騙取楊某網貸及信用卡15萬元左右,現金17萬元左右。

孫某某購置一臺P**機,用于刷信用卡套現,平時把信用卡和POS機放在孫某2處,需要時過去使用,案發(fā)前POS機和信用卡丟失。孫某某投資在“撫順榮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項目大概有100萬元,人情費用20多萬元,信用卡、網絡貸款大約30多萬元,日常開銷40多萬元,其余開銷記不住了。

2020年9月15日筆錄中供述:

孫某某于2014年與楊某通過電視征婚相識,自稱自己在和日本做外貿生意,相處期間以生意周轉名義向楊某借錢77000元,之后經營過幼兒園,并又以投資名義向楊某借款14萬元左右,并讓楊某辦了信用卡和網絡貸款,信用卡放在孫某某處,并由其使用。在和楊某相處期間,孫某某同時和羅某、葛某、徐冬雪、周某、孫某1、趙某等人交往。其經營的公司場所及組成人員、幼兒園地址、人員組成等均記不清。

2020年9月16日筆錄中供述:

孫某某用pos機將信用卡里的錢套現及網貸的錢存到葛某建行卡賬戶,用于按月還信用卡的分期賬單,剩下的錢用于投資做生意。投資王某名下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房地產項目130萬,其中120多萬是葛某建行卡里的錢,剩余10多萬是徐冬雪賬戶里的錢。葛某賬戶里的錢是葛某、楊某、周某、孫某1、徐冬雪的信用卡套現出來的錢。自己不認識王某、尚琳琳,沒去過他們公司。

2020年9月17日筆錄中供述:

孫某某將多名被害人信用卡的錢用POS機套現存到葛某建行賬戶內,用儲蓄賬戶里的錢按月還信用卡的賬單分期,投資房地產使用了130多萬,用孫某1的中國銀行賬戶卡轉到尚琳琳的個人賬戶。辯稱自己做對外貿易,有盈利,對其他事實予以否認。

庭審中供述:劉某賬戶轉給羅某的是還網貸的錢。

51、沈陽市價格鑒定服務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意見一份,該證據證實:涉案的被扣奧迪Q7車價值人民幣495610元。

52、劉某的招商銀行卡的電子流水。孫某2民生銀行儲蓄卡的電子流水,該證據證實:被告人供述的在與多名被害人交往期間使用劉某的招商,對多名被害人的信用卡及網貸到期的欠款進行分期墊還的情形,并佐證其有借新還舊、拆東墻補西墻的還款情形

53、審計報告,該證據證實:審計機關對六名被害人部分信用卡欠款數額進行審計。

54、征信報告、網貸還款截圖,該證據證實:被告人要求羅某借網貸供其使用,羅某提供的部分網貸還款記錄。

55、被告人弟弟與各被害人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及微信轉款憑證截圖,該證據證實:案發(fā)后,孫某2向各被害人支付部分信用卡欠款。

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認證,均已核實,應予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以騙取他人信用卡后使用POS機刷卡套現等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故公訴機關指控成立。

關于案涉車輛奧迪Q7,根據羅某建設銀行卡、平安銀行卡流水顯示,奧迪Q7車輛購買時系羅某出資,后羅某通過平安銀行卡進行還貸。孫某某、孫某2關于奧迪Q7車輛出資的供述前后矛盾,且與相應銀行流水轉賬記錄不符,應認定奧迪Q7車輛系羅某實際出資購買。被告人孫某某在與羅某分手后,出于繼續(xù)占有該車輛的目的,在被害人羅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車輛過戶轉至另一名被害人名下,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關于被害人羅某被騙數額,審計報告中提及的360借款、有錢花借款均無證據證實欠款明細;微信微粒貸系羅某為償還之前借款自行申請的網貸。上述三筆網貸不能計入孫某某詐騙數額。結合審計報告及羅某提供的征信報告,本院認定被害人羅某被詐騙數額為276023.74元。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孫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根據數罪并罰原則,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整,依法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至2040年6月11日。罰金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孫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退賠被害人羅某人民幣276023.74元,退賠被害人葛某人民幣367568.31元(孫某2已代賠5650元),退賠被害人周某人民幣588948.17元,退賠被害人孫某1人民幣511026.67元(孫某2已代賠21800元),退賠被害人趙某人民幣377041.36元,退賠被害人楊某人民幣385404.66元。

三、相關機關依法扣押的財物,由相關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葉菁菁

人民陪審員劉偉華

人民陪審員金明霞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賀

書記員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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