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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問題反饋標簽下載打印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3-05-20   閱讀:

案件概述

懷仁市人民檢察院以懷檢刑訴(2022)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1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懷仁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魏喜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某1及其辯護人趙某1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1、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賈某1以經(jīng)營裝修公司需要資金周轉,并以懷仁市瑞亨花都小區(qū)購房合同做抵押,詐騙被害人夏某130萬元(期間償還利息4.8萬元);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賈某1伙同侯某(另案處理),謊稱侯某哥哥侯飛云開沙場,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被害人夏某1提供侯某裕馨園小區(qū)4號樓1單元601室房屋虛假不動產(chǎn)權證書一份,向夏某1貸款,詐騙被害人夏某1人民幣19.1萬元(期間償還利息1.8萬元)。

2、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賈某1以經(jīng)營裝修公司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被害人程某提供瑞亨花都小區(qū)20號樓4單元4層西門虛假售房合同一份,詐騙被害人程某人民幣20萬元(期間償還利息2.8萬元);2021年2月28日,被告人賈某1又以裝修公司讓程某入股分紅為由,詐騙被害人程某10萬元(期間又歸還4萬元);2021年8月2日,被告人賈某1又以經(jīng)營裝修公司需要資金為由,詐騙被害人程某9.9萬元(期間共歸還3.5萬元)。

3、2021年7月4日,被告人賈某1以侯某哥哥在北京創(chuàng)業(yè)準備轉型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被害人趙某2提供皮都金河灣小區(qū)4號樓1單元501室虛假認購書,詐騙朔州市融豐小額貸款公司50萬元;2021年7月19日,被告人賈某1伙同侯某(另案處理)以侯某哥哥準備開教育機構,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被害人趙某2提供侯某瑞亨花都小區(qū)1號樓4單元8層中戶、瑞亨花都小區(qū)20號樓4單元4層西戶兩份虛假售房合同以及被告人賈某1皮都金河灣小區(qū)3號樓3單元1401室一份虛假房屋認購書,詐騙朔州市融豐小額貸款公司50萬元。

4、2021年8月1日,被告人賈某1以做生意需要用車為由,騙走被害人張某1本田雅閣汽車(×××),并向王某1謊稱該車是其妻子的車,提供給王某1虛假結婚證件,以7.5萬元的價格抵押給王某1,后王某1以7.5萬元抵押給鄧曉波,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13.8萬元。案發(fā)后,該車已被查獲并發(fā)還被害人。

5、2021年8月1日,被告人賈某1以其父親生病需要用車為由,將被害人楊某的豐田卡羅拉轎車(×××)騙走,隨后以7萬元的價格抵押給王某1,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7.5萬元。案發(fā)后,該車已被查獲并發(fā)還被害人。

6、2021年8月4日,被告人賈某1以其父親病危需要醫(yī)療費為由,向被害人孟某提供偽造的北京恒和醫(yī)院住院押金收據(jù)一份,詐騙被害人孟某10萬元(期間償還2萬元)。

7、2021年10月5日和10月10日,被告人賈某1以經(jīng)營裝修門市需要資金為由,分兩次先后詐騙被害人趙某315萬元和20萬元。

8、2021年10月15日,被告人賈某1以辦事需租用商務車為由,從張某2手中將被害人王某2所有的一輛本田奧德賽車(×××)騙走,隨后以8萬元的價格(支付張某25000元租金)抵押給王某1,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17萬元。案發(fā)后,該車已被查獲并發(fā)還被害人。

9、2021年10月份,被告人賈某1以騙取的一輛寶馬轎車(×××)、一輛奧迪A4轎車(×××)、一輛本田奧德賽商務車(×××)以及計劃用于抵押的一輛豐田霸道越野車和一輛豐田阿爾法商務車,詐騙被害人王某1共計39萬元。

10、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賈某1以其二媽出車禍需要墊付醫(yī)療費為由,并謊稱以自己的比亞迪車(×××)作抵押,騙得被害人魏某5萬元,期間償還利息近2萬元,實際詐騙被害人魏某3萬余元。

11、2020年4月份,被告人賈某1以經(jīng)營沙場邀請被害人張某3入股為由,將被害人張某3的本田雅閣車(×××)抵押給河北一家工商銀行,獲得抵押款87740元,隨后騙取被害人張某3將其中的83240元轉給賈某1;2020年5月份,被告人賈某1又以經(jīng)營裝修公司需要資金為由,將張某3瑞亨花都20號樓4單元4層西門的房產(chǎn)以25萬元抵押給楊遠國,并將該房過戶至楊遠國名下,騙取張某323.705萬元。在還清楊遠國的本金及利息后,賈某1以裝修公司還需要用錢,需用該房屋貸款為由,讓張某3將房屋過戶至賈某1名下。隨后賈某1用該房屋先后抵押給賈志波、魏某貸款,現(xiàn)該房屋由魏某實際控制。

12、從2021年2月起,被告人賈某1以籌錢向信用社貸款以償還賈某2債務為由,多次要求被害人賈某2籌集資金,累計詐騙被害人賈某2231648元。

13、2020年4月6日和4月8日,被告人賈某1以為被害人侯某在中能電廠安排工作和辦理大專學歷為由,分別騙取侯某8萬元和3萬元,合計11萬元;2021年5月25日,被告人賈某1以合作買大車運煤渣為由,要求侯某集資,并讓侯某用其位于××園的房本從朔州市融豐小額貸款公司貸款20萬元,后賈某1將騙取侯某的該筆貸款挪為他用;2021年6月份,被告人賈某1又以買大車運煤渣需要后續(xù)資金為由,騙取侯某9萬余元(期間退還3萬余元);2021年8月份,被告人賈某1謊稱大車被扣需要贖回為由,讓侯某又將裕馨園小區(qū)4-1-601虛假房本抵押給夏某2,騙取侯某17萬余元。

14、2021年6月份,被告人賈某1以合作買大車運煤渣為由,要求李恒集資,并讓李恒用其位于××苑房屋的購房合同做抵押,從朔州市融豐小額貸款公司貸款20萬元,隨后賈某1將騙取李恒的該20萬元貸款挪為他用。

綜上,自2020年起被告人賈某1以投資經(jīng)營、租車為由騙取他人財物,將所得資金用于償還個人債務,至案發(fā)時涉及14名被害人28起詐騙案件,共計詐騙金額413余萬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了被告人賈某1的供述;侯某、賈某2的訊問筆錄;被害人夏某1、程某、趙某2等14人的陳述及報案材料、證人趙某4、張某2、池某等人證言、辨認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價格認定書、抵押車視頻資料、微信及支付寶轉賬截圖、微信聊天截圖、銀行轉賬明細、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前科劣跡調查表等相關證據(jù)材料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賈某1多次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賈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賈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對大部分指控事實認可,趙某2有50萬元也是轉賬,不是現(xiàn)金;趙某3是借的錢,當時什么假的東西也沒有提供,不是詐騙。被告人賈某1的辯護人趙某1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公訴機關指控的第四起的被害人張某1和賈某1是戀人關系,抵押行為是被害人同意的,不存在隱瞞欺騙;在第七起中,被害人沒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和被害人趙某3系民間借貸關系;第十起被告人賈某1是以自己的車子抵押給了魏某和其借款,應屬于民間借貸,不是詐騙;2、被告人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3、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4、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是坦白,可以從寬;5、被告人沒有任何前科劣跡,是初犯、偶犯。可酌情從寬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賈某1以經(jīng)營裝修公司需要資金周轉,并以懷仁市瑞亨花都小區(qū)購房合同做抵押,詐騙被害人夏某130萬元(期間償還利息4.8萬元);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賈某1伙同侯某(另案處理),謊稱侯某哥哥侯飛云開沙場,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被害人夏某1提供侯某裕馨園小區(qū)4號樓1單元601室房屋虛假不動產(chǎn)權證書一份,向夏某1貸款,詐騙被害人夏某1人民幣19.1萬元(期間償還利息1.8萬元)。

2、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賈某1以經(jīng)營裝修公司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被害人程某提供瑞亨花都小區(qū)20號樓4單元4層西門虛假售房合同一份,詐騙被害人程某人民幣20萬元(期間償還利息2.8萬元);2021年2月28日,被告人賈某1又以裝修公司讓程某入股分紅為由,詐騙被害人程某10萬元(期間又歸還4萬元);2021年8月2日,被告人賈某1又以經(jīng)營裝修公司需要資金為由,詐騙被害人程某9.9萬元(期間共歸還3.5萬元)。

3、2021年7月4日,被告人賈某1以侯某哥哥在北京創(chuàng)業(yè)準備轉型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被害人趙某2提供皮都金河灣小區(qū)4號樓1單元501室虛假認購書,詐騙朔州市融豐小額貸款公司50萬元;2021年7月19日,被告人賈某1伙同侯某(另案處理)以侯某哥哥準備開教育機構,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被害人趙某2提供侯某瑞亨花都小區(qū)1號樓4單元8層中戶、瑞亨花都小區(qū)20號樓4單元4層西戶兩份虛假售房合同以及被告人賈某1皮都金河灣小區(qū)3號樓3單元1401室一份虛假房屋認購書,詐騙朔州市融豐小額貸款公司50萬元。

4、2021年8月1日,被告人賈某1以做生意需要用車為由,騙走被害人張某1本田雅閣汽車(×××),并向王某1謊稱該車是其妻子的車,提供給王某1虛假結婚證件,以7.5萬元的價格抵押給王某1,后王某1以7.5萬元抵押給鄧曉波,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13.8萬元。案發(fā)后,該車已被查獲并發(fā)還被害人。

5、2021年8月1日,被告人賈某1以其父親生病需要用車為由,將被害人楊某的豐田卡羅拉轎車(×××)騙走,隨后以7萬元的價格抵押給王某1,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7.5萬元。案發(fā)后,該車已被查獲并發(fā)還被害人。

6、2021年8月4日,被告人賈某1以其父親病危需要醫(yī)療費為由,向被害人孟某提供偽造的北京恒和醫(yī)院住院押金收據(jù)一份,詐騙被害人孟某10萬元(期間償還2萬元)。

7、2021年10月5日和10月10日,被告人賈某1以經(jīng)營裝修門市需要資金為由,分兩次先后詐騙被害人趙某315萬元和20萬元。

8、2021年10月15日,被告人賈某1以辦事需租用商務車為由,從張某2手中將被害人王某2所有的一輛本田奧德賽車(×××)騙走,隨后以8萬元的價格(支付張某25000元租金)抵押給王某1,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17萬元。案發(fā)后,該車已被查獲并發(fā)還被害人。

9、2021年10月份,被告人賈某1以騙取的一輛寶馬轎車(×××)、一輛奧迪A4轎車(×××)、一輛本田奧德賽商務車(×××)以及計劃用于抵押的一輛豐田霸道越野車和一輛豐田阿爾法商務車,詐騙被害人王某1共計39萬元。

10、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賈某1以其二媽出車禍需要墊付醫(yī)療費為由,并謊稱以自己的比亞迪車(×××)作抵押,騙得被害人魏某5萬元,期間償還利息近2萬元,實際詐騙被害人魏某3萬元。

11、2020年4月份,被告人賈某1以經(jīng)營沙場邀請被害人張某3入股為由,將被害人張某3的本田雅閣車(×××)抵押給河北一家工商銀行,獲得抵押款87740元,隨后騙取被害人張某3將其中的83240元轉給賈某1;2020年5月份,被告人賈某1又以經(jīng)營裝修公司需要資金為由,將張某3瑞亨花都20號樓4單元4層西門的房產(chǎn)以25萬元抵押給楊遠國,并將該房過戶至楊遠國名下,騙取張某323.705萬元。在還清楊遠國的本金及利息后,賈某1以裝修公司還需要用錢,需用該房屋貸款為由,讓張某3將房屋過戶至賈某1名下。隨后賈某1用該房屋先后抵押給賈志波、魏某貸款,現(xiàn)該房屋由魏某實際控制。

12、從2021年2月起,被告人賈某1以籌錢向信用社貸款以償還賈某2債務為由,多次要求被害人賈某2籌集資金,累計詐騙被害人賈某2231648元。

13、2020年4月6日和4月8日,被告人賈某1以為被害人侯某在中能電廠安排工作和辦理大專學歷為由,分別騙取侯某8萬元和3萬元,合計11萬元;2021年5月25日,被告人賈某1以合作買大車運煤渣為由,要求侯某集資,并讓侯某用其位于××園的房本從朔州市融豐小額貸款公司貸款20萬元,后賈某1將騙取侯某的該筆貸款挪為他用;2021年6月份,被告人賈某1又以買大車運煤渣需要后續(xù)資金為由,騙取侯某9萬余元(期間退還3萬余元);2021年8月份,被告人賈某1謊稱大車被扣需要贖回為由,讓侯某又將裕馨園小區(qū)4-1-601虛假房本抵押給夏某2,騙取侯某17萬元。

14、2021年6月份,被告人賈某1以合作買大車運煤渣為由,要求李恒集資,并讓李恒用其位于××苑房屋的購房合同做抵押,從朔州市融豐小額貸款公司貸款20萬元,隨后賈某1將騙取李恒的該20萬元貸款挪為他用。

綜上所述,被告人賈某1共騙取夏某1、趙某2等人合計408.293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侯某的供述證實:他一共和趙某2貸款兩次,一次是以開裝修公司為由借了20萬元,一次是借口他哥哥開教育機構需要投錢,向趙某2借款50萬元。裕馨園小區(qū)4-1-601這套房屋現(xiàn)抵押給趙某2貸款20萬元,后又抵押給夏某1貸款20萬元。最后把房子的名字變更為夏某2,也是為了能和夏某2貸下款,他和夏某2拿了20萬元的時候,給夏某2打了12000元的利息。他通過手機貸款拿給賈某19萬多元,后期他還了3萬多,還差6萬左右。

2、被害人夏某1陳述稱,2021年7月的一天,賈某1給她打電話說一個朋友侯飛云開沙廠資金流轉不開了,向和她貸款30萬元,約定三分利,用裕馨園一處房子做抵押,然后她就出了20萬元貸給了侯飛云。在2021年7月14日上午,賈某1稱侯飛云走不開,就讓他弟弟侯某來取錢,賈某1將裕馨園的房本給她,他通過銀行轉賬轉出19.1萬元。在2021年10月15日時,他給侯飛云打電話稱該打利息了,侯飛云就以各種理由推脫,然后她就去懷仁市土地局查驗房本,才發(fā)現(xiàn)是假的,然后她就去當初說的沙廠去找侯飛云,才知道沙廠不存在,詢問侯某知道了侯飛云也是賈某1假扮的,房本也是賈某1偽造的,那19.1萬元當初也是轉到了賈某1的賬戶。之前在2020年11月23日,賈某1還通過抵押瑞亨花都的購房合同和她貸款30萬元,期間總共支付利息48000元。

3、被害人程某的陳述稱,2020年12月的一天,賈某1給她打電話說需要貸款30萬元,用于裝潢公司資金周轉,約定月利2分,以瑞亨花都一處房產(chǎn)作抵押,最后程某貸款給賈某120萬元,通過支付寶轉賬支付。之后賈某1總共還利息2.8萬元。2021年2月28日,賈某1又稱開裝潢公司,讓她入10萬元股份,年底分紅,程某又通過支付寶轉給賈某110萬元,期間還款4萬元。2021年8月2日上午,又通過微信轉給賈某199000元,之后又給她轉回35000元。后來發(fā)現(xiàn)瑞亨花都的購房合同是假的。

4、被害人趙某2的陳述稱,2021年6月份的一天,賈某1因生意資金周轉不開向他公司借款10萬元,擔保人是侯某;2021年6月15日,賈某1和李恒拿文景園5-1-302室的購房合同向趙某2貸款20萬元;2021年6月底的一天,賈某1以侯某哥哥的教育機構被關門,侯某哥哥想轉型為由向他貸款50萬元,以皮都綠洲4-1-501做抵押;2021年7月4日,賈某1說侯某他哥哥還差點資金,就以瑞亨花都1-4-8層中門、20-4-4層西門以及皮都綠洲3-3-1401做抵押,又借款50萬元。

5、被害人張某1的陳述稱,2021年8月份的一天,賈某1給她打電話說最近做煤炭生意需要用車,就把她的本田雅閣車借走了,過了幾天和他打電話要求還車時,賈某1說還用的了,后面又催了幾次,直到10月20日左右,再打電話就打不通了,人也找不到了。后來是王某1給她打電話說要車就得先給錢了。大約到了12月6日晚上,一個姓鄧的男子說車在他手里了,要車就得花錢贖回了。她以前和賈某1是戀人關系。

6、被害人趙某3的陳述稱,2021年10月5日8時左右,賈某1給他打電話說,裝修門市進貨需要15萬元,當天他就讓楊某給他轉了15萬元;2021年10月10日上午9時左右,賈某1又給他打電話說進貨還需要20萬元,他就又給他朋友楊某打電話讓給賈某1轉20萬元。等周三和賈某1要錢時,賈某1手機已經(jīng)關機了,找到張國鵬,才知道裝修公司早就和賈某1無關了,然后他就報警了。

7、被害人楊某的陳述稱,他和趙某3是朋友,在2021年期間替趙某3給賈某1轉過兩次錢,一次15萬元,一次20萬元。2021年8月初,賈某1給他打電話說他父親生病了想用車,當天下午19時,賈某1到世紀綠城南門附近把車開走了,到8月中旬和賈某1要車,賈某1卻借給“老路”了。到10月19日18時11分,大同抵押車行老板王某1給他打電話告訴他說賈某1把他的車抵押給王某1了。

8、被害人孟某的陳述稱,2021年8月4日下午2時左右,賈某1給他打電話說他父親病危了轉院到了北京,身上錢花光了,需要10萬元周轉,然后他讓賈某1給他發(fā)醫(yī)院的住院押金單據(jù),又寫了一張10萬元的借條、他父親以及他本人的身份證照片,之后通過銀行轉給賈某110萬元,到了8月17日,再聯(lián)系賈某1就經(jīng)常不接電話,發(fā)微信也不理。之后賈某1陸續(xù)還了他2萬元,到10月16日就失聯(lián)了,找不到人了。

9、被害人王某2的陳述稱,2021年10月15日,他將他的本田奧德賽商務車租給了張某2用于大同市成龍電影節(jié),大約過了3、4天,他向張某2要車,張某2說沒用完,之后又問了一次,他覺得不對勁就去分期公司查GPS,發(fā)現(xiàn)離線了,找了兩三天,在大同國源晉通二手車行找到了,才知道是一個叫賈某1的男子把車抵押給了這個二手車行。

證人張某2的陳述稱,2021年10月15日,賈某1給他打電話說,想租一輛本田奧德賽商務車為大同成龍電影節(jié)商用,然后就租給了他。等王某2和他要車的時候,他就聯(lián)系賈某1,發(fā)現(xiàn)賈某1手機已經(jīng)關機。然后他和王某2就四處找車,最后在一家二手車行找到了這輛車,車行說是一名叫賈某1的男子抵押給他們的。

10、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稱,2021年10月份,賈某1抵押給他6輛車,一輛寶馬轎車(×××)、一輛奧迪A4轎車(×××)、一輛本田奧德賽商務車(×××)以及計劃用于抵押的一輛豐田霸道越野車和一輛豐田阿爾法商務車。2021年10月1日,賈某1說柴溝礦項目需要用錢,就把項目經(jīng)理的奔馳車抵押給他換了10萬元,過了幾天,又用一輛寶馬523作抵押換取6萬元,10月9日用一輛奧德賽商務車抵押換取8萬元,10月11日又稱需要5萬元給人送禮,把一輛豐田阿爾法抵押了150000元,10月13日用一輛豐田霸道車抵押換了15萬元,6輛車總共欠我54萬元。直到10月17日給賈某1打電話就打不通了,微信也不回消息。

11、被害人魏某的陳述稱,2020年5、6月的時候,賈某1借口他二媽出車禍需要墊付醫(yī)療費,和魏某借款5萬元,她就通過手機銀行轉賬給賈某1,還扣除了1500元利息,期間還了幾個月利息。2020年12月的一天,賈某1又給她打電話說想貸款20萬元,月利2分,用瑞亨花都20-4-4層西門的房子過戶作抵押,她就同意了。到2020年12月10日下午,賈某1約她去瑞亨花都售樓部過戶,在過完戶以后,她回家用手機銀行給賈某1轉賬19.6萬元,扣除了4000元利息。

12、被害人張某3的陳述稱,2019年7、8月份,他回到懷仁市開店,和賈某1聯(lián)系一塊入股沙廠,2020年4月30日,賈某1聯(lián)系一家二手車行把張某3的本田雅閣轎車抵押給河北一家工商銀行,二手車行的人通過微信給他轉賬87740元,之后他通過支付寶轉給賈某183240元。2020年5月份,賈某1又說讓張某3和他一起經(jīng)營裝修門市,以張某3瑞亨花都20-4-4層西門的房產(chǎn)以25萬元的價格抵押給了楊遠國,張某3通過銀行轉賬給了賈某1237050元。2020年7月份,賈某1說做工程資金不夠讓張某3把他的雅閣車抵押給車行,抵押的5萬元也轉給了賈某1。

13、另案嫌疑人賈某2的訊問筆錄中稱,2021年2月22日左右,他給賈某1打電話說結婚要買房,讓賈某1還之前借他的35000元,賈某1說沒錢,他有個姓楊的的朋友是信用社的主任,能給他辦下貸款,貸到錢就還他。之后那個姓楊的的主任就給他打電話說讓他和賈某1湊夠10萬元給賈某1辦貸款,之后他通過微信給賈某1轉賬13000元,之后他問賈某1貸款辦理的怎么樣,賈某1說合同簽成20萬元了,還差點錢,之后他就又陸陸續(xù)續(xù)轉錢給賈某1,前后一共轉了232648元。

14、另案嫌疑人侯某的訊問筆錄稱,2021年4月6日上午,賈某1給他打電話說知道侯某沒工作,以前伺候過一個領導,能在中能電廠給他安排工作,需要8萬元。到了2021年4月7日上午,他通過銀行轉賬給賈某1轉了8萬元。過了兩三天,賈某1又讓他辦了一個大專學歷,他又通過支付寶轉給賈某13萬元。2021年5月底,他和賈某1合作買大車,賈某1把他介紹給了“趙某2”,之后他拿“房本”和趙某2貸款20萬元,貸款人是他,錢轉到了賈某1賬戶上了。

15、證人夏某2陳述稱,2021年8月份的一天,具體日期不詳,馬強給他打電話稱有個叫侯某的朋友做生意沒錢想和她貸款20萬元,約定利息3分,侯某可以把他一套裕馨園4-1-601的房子過戶抵押給她,說要是有一個月不打利息,房子就歸她了。當天或第二天上午,馬強帶夏某2和侯某去懷仁市便民大廳辦過戶手續(xù),辦完后續(xù)就通過銀行轉賬20萬元到侯某卡上了。侯某和馬強打了3個月利息,后就幾個月沒打利息,就詢問馬強,馬強說房子任她處理。之后2022年1月份的時候,她就過戶給了魏榮。

16、被告人賈某1的供述與其他被害人的陳述大體一致,能夠相互印證,關于與受害人張某1、趙某3、魏某部分事實有如下供述,2021年8月份期間,他和張某1以他有急事為由借了張某1的本田雅閣車一輛,后來他將這輛車以7萬元的價格抵押給了王某1,這件事也沒有和張某1說過;

2021年10月份期間,他和趙某3周轉過35萬元,一共拿過兩次,具體時間記不住了。2021年10月份的一天,他以資金緊張為由,給趙某3打電話問趙某3是否手頭寬裕,要是方便就給他挪兌15萬元,然后第二天楊某通過手機銀行給他轉了15萬元,大約過了4、5天,他又和趙某3打電話說再挪兌20萬元,趙某3問他能還不,他說能,趙某3就又讓楊某給他轉了20萬元。賈某1用這35萬元全還債了,所謂的資金緊張就是拆東墻補西墻。

賈某1以“我哥哥他媽”(二媽)出車禍住院為由向魏某貸款5萬元,月利息3分,用他的比亞迪車(×××)做抵押,這5萬元一部分用來還賈某2了,另一部分自己留下了,本金沒償還過,利息是一直在還。

此外,還有其他當事人楊遠國、賈志波、馬玉花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夏某1等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辨認筆錄、車輛信息、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銀行卡交易記錄、到案經(jīng)過、嫌疑人前科劣跡調查表、戶籍證明等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1目無法紀,多次詐騙多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鑒于被告人賈某1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人賈某1辯稱與朋友趙某3系無息貸款,屬民間借貸情形,本院已依法考慮。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部分屬實。公訴機關修改后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賈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5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33年11月17日止。罰金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建華

審判員武秀云

人民陪審員馬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郭熠

書記員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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