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公訴機關以滬寶檢刑訴(2022)13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月初至2022年8月間,被告人張某多次將其本人名下醫(yī)(社)保卡有償出借給宋躍武(另處),由宋某他人持卡前往醫(yī)療結構,在張某未實際就診的情況下,編造診療項目并使用醫(yī)??ㄋ⒖ㄖЦ叮_刷藥物,騙取醫(yī)療保險金。經查,上述時間段內,張某名下醫(yī)(社)??_刷醫(yī)保金人民幣123,025.57元。張某以此非法獲利人民幣1,800元。2022年11月4日,被告人張某經民警電話通知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具有從犯、自首及認罪認罰的從輕、從寬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可以宣告緩刑。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此,為保護公私財產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緩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張某的違法所得發(fā)還被害單位;不足部分,責令繼續(xù)退賠。
張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謝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范楠楠
附:相關法律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