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普檢刑訴[2022]8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蘇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胡婕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2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虛構從事手機微商、數碼產品批發(fā)等業(yè)務的事實,并通過制作虛假的微信聊天記錄和銀行余額查詢短信等,騙取被害人吳某、黃某信任,與兩名被害人商某借款及商務合作事宜,騙得被害人吳某、黃某人民幣13萬余元后逃逸。
2022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吳某、黃某的陳述,證人程某的證言,辨認筆錄、辨認照片,微信聊天記錄、短信截圖,銀行流水、轉賬記錄,搜查證、搜查筆錄、搜查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處罰。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鑒于被告人李某某在本院審理期間自愿退賠涉案贓款,且在被司法機關取保候審期間能遵紀守法,確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予以考驗。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李某某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可予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可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被告人李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退繳在案的贓款依法發(fā)還被害人吳某、黃某。
三、作案工具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肸
人民陪審員劉曉靜
人民陪審員崔國平
書記員谷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