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縣人民法院
(2016)川1621刑初80號
2016年02月22日
案由
強制猥褻、侮辱罪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案件概述
岳池縣人民檢察院以岳檢訴刑訴(2016)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強制猥褻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獨任審判,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岳池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孫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廖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岳池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5年8月1日晚上,被告人楊某去至岳池縣九龍鎮(zhèn)園田路“園田閣”附近,尾隨被害人石某進入岳池縣九龍鎮(zhèn)花園路110號(東方花園小區(qū))1棟1單元樓道內(nèi),采用捂嘴的方式對石某進行強制猥褻,因石某反抗未得逞而逃離現(xiàn)場。隨后,被告人楊某又去至岳池縣九龍鎮(zhèn)園田路“童樂灣幼兒園”附近,尾隨被害人曾某進入岳池縣九龍鎮(zhèn)園田路266號4棟1單元樓道內(nèi),采取捂嘴及語言威脅的方式,強行撫摸曾某的胸部.后因手部被曾某咬傷而逃離現(xiàn)場。
2、2015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楊某去至岳池縣九龍鎮(zhèn)九龍大街“川東醫(yī)院”附近,尾隨被害人劉某進入岳池縣九龍鎮(zhèn)龍大街318號1棟1單元的樓道內(nèi),采取捂嘴及語言威脅的方式;強行撫摸劉某胸部長達5分鐘。
3、2015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楊某去至岳池縣九龍鎮(zhèn)“財富中心”附近,尾隨被害人李某甲進入岳池縣九龍鎮(zhèn)東園巷57號1棟2單元樓道內(nèi),采取持刀威脅的方式,強行撫摸李某甲的胸部和陰部。
4、2015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楊某又去至岳池縣九龍鎮(zhèn)建設路“階梯書屋”附近,尾隨被害人李某乙進入岳池縣九龍鎮(zhèn)“文化館”旁一小巷樓道內(nèi),采取持刀威脅的方式對李某乙進行強制猥褻,因李某乙反抗未得逞而逃離現(xiàn)場。
5、2015年8月14日晚上,被告人楊某去至岳池縣九龍鎮(zhèn)安拱路“城東新區(qū)”附近,尾隨被害人王某進入岳池縣九龍鎮(zhèn)永安巷3號F棟3單元樓道內(nèi),采取持刀威脅的方式,強行撫摸王某的胸部和陰部,后又脅迫王某幫其手淫。
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楊某主動到岳池縣公安局城東派
出所投案。
被告人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且認罪。
辯護人廖楊的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但是,被告人楊某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又系在校學生,社會表現(xiàn)好,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并且取得了諒解,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請求法院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同時查明,偵查機關扣押了被告人楊某的作案工具黑色折疊刀一把,現(xiàn)已隨案移送至本院。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庭審中亦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辨認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決定書和清單、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諒解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制猥褻婦女,侵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強制猥褻罪,應當依法制裁。岳池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強制猥褻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辯護人廖楊辯稱“被告人楊某有從輕和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請求法院從輕處罰,適用緩刑?!钡霓q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楊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楊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零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對扣押被告人楊某的作案工具黑色折疊刀一把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勇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苑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