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3)懷鶴刑初字第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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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過
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湘懷鶴檢刑訴(2013)181號起訴書分別指控被告人李1、蒲某2、楊某3犯強奸罪、搶劫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滕莉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田群、人民陪審員王劍參加的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進行了開庭審理。代理書記員向丹擔任法庭記錄。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向曉云出庭支持公訴,三被告人及被告人蒲某2的辯護人彭峰平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7日22時許,被告人李1、蒲某2、楊某3竄至懷化市鶴城區(qū)火車南站菜市場旁,經預謀后由被告人李1、蒲某2上前捂住路過該處的被害人李1某的嘴巴并威脅其不要做聲,強行將李1某帶至懷化南站駝峰西外包線下行左側兩鐵路相交處的小樹林后,被告人李1將被害人李1某價值為300元的一臺三星牌粉紅滑蓋手機搶走,并強行讓李1某躺在地上,且將李1某的褲子脫掉,先由被告人蒲某2,后由被告人李1、楊某3輪流強行與李1某發(fā)生性關系后逃走。
該院以被告人李1的行為構成強奸罪、搶劫罪,被告人楊某3、蒲某2的行為構成強奸罪,三被告人在強奸共同犯罪過程中均系主犯,被告人蒲某2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被告人李1系一人犯數罪,而請求本院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處罰。并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
被告人李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認屬實,沒有提出異議。
被告人楊某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認屬實,沒有提出異議。
被告人蒲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認屬實,沒有提出異議。辯護人彭峰平提出,被告人蒲某2在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時,未實際“插入”,屬犯罪未遂。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分別指控被告人李1犯強奸、搶劫罪,被告人楊某3、蒲某2犯強奸罪的事實成立,情節(jié)沒有出入,本院予以確認。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有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到案情況說明、惠州鐵路公安處看守所移交羈押人員表、網逃人員羈押、提取筆錄、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釋放證明書、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在卷。
戶籍證明在卷,證明被告人李1、蒲某2、楊某3身份的基本情況
到案經過在卷,證明三被告人的到案經過。
到案情況說明、惠州鐵路公安處看守所移交羈押人員表、網逃人員羈押在卷,證明被告人楊某3于2013年5月24日被珠海市拱北區(qū)南屏派出所民警抓獲,后羈押于廣東省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蒲某2于2013年6月13日被廣東惠州鐵路公安處惠州火車站派出所民警抓獲,后羈押于惠州鐵路公安處看守所至同年6月18日。
提取筆錄及照片在卷,證明公安機關對被害人李1某所穿的衣物、精液化驗時的棉簽、被害人的男友羅某某、被告人李1的血樣進行了提取。
情況說明在卷,證明在2012年2月13日因證據不足未能對服刑人員李1予以起訴,及公安機關對被告人楊某3主動交代的案件事實無法核實的情況。
本院認為
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釋放證明書:證實2011年8月3日李1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18日經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釋放。
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在卷,證明三被告人在案發(fā)后被公安機關列為網上追逃疑犯。
2、有證人羅某某的證言在卷,證明2010年10月27日晚上11時左右,其女朋友李1某跟其說她被三個男的從旁邊的小路上拖到鐵路上強奸了,其中有兩個男的將生殖器插進了她的陰道,還有一個男的沒有插進去。其后來帶著李1某到派出所報了案。
3、有被害人李1某的陳述在卷,證明2010年10月27日晚9點半,其從中心市場沿紅星路往火車南站走,在往南站菜市場的口子,到鐵路邊一個上坡地方時,突然有人從后面將其嘴巴捂住,講“不要做聲,要不捅死你”,后又上來兩人同時將其往鐵路上拖。上鐵路往右走,過了二座鐵路橋后下到一片樹林里。在那其問幾人要干什么,有個矮個子講要跟其睡覺。其不同意求幾人,并講給錢。幾人說要其配合,不然就不放其回去,矮個子還抓其肩膀,用腳把其勾到地上,同另一個高個子一起把其褲子扯了下來。隨后高個子把其壓在地上,可能是第一次,高個子的生殖器沒有進去。一、二十分鐘后,高個子起來,矮個子又壓在其身上,強行與其發(fā)生了性關系,還有一個不高不矮的人也強行跟其發(fā)生了性關系。不久,幾人讓其回去了。
其手機在過第一座橋時,被矮個子拿走了,其離開小樹林時,找矮個子要手機,矮個子不肯還手機,只還了手機卡和內存卡。在小樹林里其聽到高個子喊那個不高不矮的人,叫修(還是秋)哥。
4、有被告人李1、楊某3、蒲某2的供述在卷。
被告人李1的供述在卷,證明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八、九點鐘其和楊某3、“老虎”到網吧上網,回來時路過懷化火車南站市場擺水果攤的地方,看到一個女孩在前面走。老虎講,那個女的還長的可以,把她搞(指和她發(fā)生性關系)了。其和楊某3表示同意。幾人追上去,“老虎”把那個女孩子攔住。幾人威脅她不要叫,其還用手捂住了她嘴巴,把她拉到了鐵路。在過鐵軌時其怕她打電話,就問她要了手機。幾人沿鐵路把她帶到了樹林里。到了后其把她褲子脫了,“老虎”、其還有楊某3都跟她發(fā)生了性關系。“老虎”跟女的發(fā)生性關系時,其和楊某3在旁邊抽煙。其還對女孩子講,不要報警,以后還會來找她。幾人就讓她走了。走的時候女的問其要手機,其只把手機卡還給了她。手機后面被其賣了,賣了90元錢,錢用來三個人上網了。
被告人楊某3的供述在卷,證明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9點半左右,其和李1、蒲某2三個人在馬路上亂走,在中心市場附近看到有個女的,李1講,這個女的不錯,跟上去。幾人就跟著那個女的走到鐵路邊上,蒲某2第一個沖上去,捂住那個女的嘴巴講,不要叫。接著李1和蒲某2把那女的帶到旁邊的一樹林里,其一直在后面跟著。到樹林后蒲某2把女的褲子脫掉,要女的躺在地上,蒲某2就跟那女的發(fā)生了性關系。接著是李1,后面才是其。之后那女的就離開了。李1還問那個女的要了手機。
被告人蒲某2的供述在卷,證明2010年10月份的一個晚上九點多左右,其和李1、楊某3在懷化火車南站的一條路口時候,看到一個女的往小區(qū)里面走。其看到女的長的比較漂亮,就對兩人講,把這個女的拿去搞了(指發(fā)生性關系),兩人同意。之后其和李1跑上去把那女的堵住,李1用手捂住她的嘴,要她不要叫,并把她帶上了鐵路,一直到小樹林。在小樹林里,李1要女的脫褲子,她不愿意。后面是怎么脫的其記不清了,因其是第一次,其先跟女的發(fā)生了性關系,后面李1和李修巖也跟女的發(fā)生了性關系。李1后面把那個女的手機拿了,其還說李1這樣做不好。那個女的走后,李1把手機拿去賣了。
5、有估價鑒定意見、法醫(yī)物證鑒定意見在卷。
懷化市鶴城價格認證中心估價鑒定意見在卷,證明被害人李1某手機被搶時價值300元。
懷化市公安局法醫(yī)物證鑒定意見在卷,證明被害人李1某所穿外褲襠部的斑跡、內褲襠部的斑跡及陰道擦拭物檢材上檢出的精斑系被告人李1所留的似然比率為3.34×1016以上。從現場提取的煙頭系被告人楊某3所留的似然比率為7.86×1015以上。
6、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指認筆錄及照片在卷。
有現場勘驗筆錄、示意圖及照片在卷,證明案發(fā)現場的基本情況。
有辨認筆錄及照片在卷,證明經被告人李1、楊某3分別辨認,被告人李1、楊某3、蒲某2就是一同實施強奸的人。
有現場指認照片在卷,證明被告人李1、楊某3、蒲某2分別對挾持、強奸被害人李1某的地點予以指認。
7、有視聽資料在卷,證明在2010年10月27日22時23分懷化市鶴城區(qū)紅星中路懷南菜市場的監(jiān)控鏡頭拍攝到被害人李1某從視頻中走過,身后100米處左右有三名男子尾隨經過的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1、楊某3、蒲某2違背婦女意志,以脅迫手段強行與被害婦女發(fā)生性行為,且系輪奸,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李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強行劫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1強奸罪、搶劫罪,被告人楊某3、蒲某2強奸罪的罪名均成立。在強奸犯罪過程中,被告人李1、楊某3、蒲某2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1犯強奸罪、搶劫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蒲某2的辯護人提出蒲某2系犯罪未遂的意見,經查被告人蒲某2雖因意志之外原因未與被害人實際發(fā)生性關系,但因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作案中,被告人李1、楊某3已實際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犯罪已經既遂,故對其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蒲某2案發(fā)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李1、楊某3系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依法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案發(fā)后,三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三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楊某3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
三、被告人蒲某2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滕莉
代理審判員田群
人民陪審員王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向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