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沈丘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豫1624刑初108號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一審請求情況
沈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2月4日晚上11時許,被告人王某甲與朋友范某及其女朋友魯某在夜市飲酒吃飯后,王某甲將范某與魯某送至沈丘縣鑫德酒店開房,隨后王某甲離開。凌晨2時許,范某電話聯(lián)系讓王某甲將其送回家中。后被告人王某甲返回鑫德酒店,以鑰匙忘在7009房間為由,讓服務員打開房門進入,與正在睡覺的被害人魯某某發(fā)生性關系,當被害人魯某發(fā)覺不是其男朋友時,被告人王某甲逃走。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請求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2月4日晚上11時許,被告人王某甲與朋友范某及范某的女朋友魯某在沈丘縣槐店鎮(zhèn)一夜市飲酒吃飯后,王某甲將范某與魯某送至沈丘縣槐店鎮(zhèn)鑫德酒店,范某登記開房后,與魯某入住該酒店7009房間,被告人王某甲離開回家。凌晨2時許,范某電話聯(lián)系王某甲讓王某甲送其回家,被告人王某甲將范某送回家后,返回鑫德酒店,讓鑫德酒店服務員打開7009房門進入房間,與正在睡覺的被害人魯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當被害人魯某發(fā)覺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不是其男朋友范某時,被告人王某甲逃走。
訴訟中,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與被告人庭外和解,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并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魯某的陳述,證人范某、梁某(鑫德酒店前臺服務員)、王某乙(鑫德酒店房間服務員)等人的證言,周口市公安局物證檢驗報告,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的撤訴書、諒解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背婦女意志,趁她人睡覺之機,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gòu)成要件,已構(gòu)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與被害人庭外和解,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甲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樊英杰
審判員郭慧
審判員張曉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周抗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