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鳳陽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鳳刑初字第00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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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過
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刑訴(2015)1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犯強奸罪、搶劫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衡孝良、被告人謝某及其辯護人姚遠勝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0月15日10時許,被告人謝某乘坐女司機李某駕駛的皖M×××××出租車從鳳陽縣府城鎮(zhèn)前往紅心鎮(zhèn),當出租車行駛至紅心鎮(zhèn)坦克訓練場東側一條路上時,謝某持刀脅迫李某下車到路東側樹林逼迫其將衣服脫下,后謝某對李某實施奸淫并搶走李某黃金耳環(huán)一副以及出租車內的現金人民幣200余元。經鳳陽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李志會被搶黃金耳環(huán)價值人民幣1212元。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劉某、桂某的證言、被害人李某的陳述、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抓獲經過、現場檢測報告書、接受證據清單、采集陰道擦拭物標本記錄、鳳陽縣價格認證中心鳳價證鑒(2015)29號價格鑒定結論書、滁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滁)公某(DNA)字(2015)184號、(2014)748號法醫(yī)物證檢驗報告、辨認筆錄、現場勘驗檢查工作筆錄、監(jiān)控視頻、訊問錄像視頻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違背婦女意志,持刀以威脅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謝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刀劫取被害人黃金耳環(huán)一副,價值1212元,現金200余元,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犯有數罪,應予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謝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搶劫罪犯罪事實,對強奸罪能夠當庭自愿認罪,退出全部贓款,可對其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謝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謝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謝某退賠的違法所得1412元返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浦春蓮
人民陪審員陳宗芹
人民陪審員陳少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卓孟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