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1、徐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一審刑事判決書
正定縣人民法院(2018)冀0123刑初281號
2018年09月29日
案由: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案件概述
正定縣人民檢察院以正檢公刑訴〔2018〕2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1、徐某、羅某、孫某2、尹某、李某、周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正定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淑暄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1、徐某、羅某、孫某2、尹某、李某、周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春天,被告人孫某1、徐某安排被告人羅某、孫某2、尹某偽造“正定縣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職工繳費審核專用章”、“正定縣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審訖”兩枚國家機關印章,后被告人李某、周某在正定縣府西街偽造了上述印章。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1、徐某、羅某、孫某2、尹某、李某、周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扣押的“正定縣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職工繳費審核專用章”等物證、戶籍證明信、證人賈某、錢某、孫某、王某的證言、被告人孫某1、徐某、羅某、孫某2、尹某、李某、周某的供述與辯解、搜查筆錄、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1、徐某、羅某、孫某2、尹某、李某、周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1、徐某、羅某、孫某2、尹某、李某、周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孫某1、徐某、羅某、孫某2、尹某、李某、周某當庭表示自愿認罪,并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孫某2、尹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孫某1,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
三、被告人羅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孫某2,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尹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李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被告人周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永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趙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