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長沙某公司等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湘02刑終42號
2024年03月21日
案件概述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馬某宏、原審被告單位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單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2023)湘0211刑初28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馬某宏、原審被告單位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2月28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譚姝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馬某宏及其辯護人黃業(yè)華、黃金生,上訴人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及其訴訟代表人于國兵、附帶民事訴訟被上訴人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柳成柱、李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系2009年5月21日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電子產品、機電設備研發(fā),2017年6月馬某宏從株洲某代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后實際控制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并于2022年8月31日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入職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期間,馬某宏先后聘請了陳某松(已作不起訴處理)、向某、劉某、成某、漆某軍等人為核心來組建研發(fā)團隊,上述人員均曾長期擔任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高管、技術研發(fā)人員,長期從事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大型鐵路養(yǎng)護機械打磨車、搗固車的研發(fā)工作,熟知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技術信息。其研發(fā)團隊項目經理為陳某松,履行招聘、人員項目管理職能并提供技術指導。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研發(fā)團隊核心成員均擁有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保密技術,這些技術在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主要產品的研發(fā)過程中被不同程度的參考、使用。
據(jù)查,被告單位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生產的打磨車控制系統(tǒng),以及搗固車控制系統(tǒng)配件,均為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主要產品的同類產品。涉案侵權產品包括搗固車控制系統(tǒng)配件B19鍵盤模塊、搗固車數(shù)字量輸入模塊DI(軟件部分)、打磨車控制系統(tǒng)(結構設計和控制算法)等,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針對上述商業(yè)秘密制定了嚴格的保密規(guī)章制度,與相關秘密接觸人簽訂了保密協(xié)議或保密條款,并采取專網(wǎng)管理、確定涉密場所、涉密器材,放置警示標志等措施進行了嚴格的管理。被告單位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及馬某宏明知其研發(fā)團隊實際普遍存在侵權行為,但始終采取漠視、放任、縱容的態(tài)度,導致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的發(fā)生。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8年底,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員工向某從中國某新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做大修的有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控制系統(tǒng)的搗固車上拆下的舊鍵盤交給王某,王某將上述舊鍵盤帶到深圳華強北做成單片機抄板后,利用該鍵盤的PCB文件、BOM清單、軟件程序生產出B19鍵盤模塊。2020年9月18日,王某代表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與昆明某鵬鐵路機械有限公司簽訂B19鍵盤模塊銷售合同,銷售了1塊B19鍵盤模塊,金額0.9897萬元。
經北京某誠知識產權應用技術研究院對被侵權產品所包含的技術信息的非公知性、涉案產品與被侵權產品的同一性進行鑒定,意見如下: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張的DCL-32搗固車B19鍵盤控制技術方案的相關技術信息在2022年4月22日以前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該控制技術方案的相關技術信息與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搗固車鍵盤所使用的技術信息具有同一性。
經深圳市某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上述被侵犯商業(yè)秘密的損失價值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上述密點的價值(銷售利潤)取整為人民幣0.2萬元。
2、為了能生產一批能適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生產的搗固車控制系統(tǒng)數(shù)字量輸入模塊DI,被告人馬某宏安排員工劉某負責該模塊的軟件部分,劉某利用其在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工作期間解密到自己郵箱內的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數(shù)字量輸入模塊DI的串口引導程序、CAN引導程序進行修改、編寫后,將其應用到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生產產品中。王某利用劉某提供的引導程序生產出成品,后以1.5474萬元/塊的價格對外銷售,其中銷售至昆明某鵬鐵路機械有限公司4塊,銷售至北京某曼機械設備技術有限公司10塊,共計14塊,上述數(shù)字量輸入模塊DI的串口引導程序、CAN引導程序劉某發(fā)送給了陳某松,陳某松將上述程序分別保存在其移動硬盤中,位置為HP電腦備份\NEWdownload(2020)\U\RS232_bootload文件夾下的《main.c》和HP電腦備份\確認資料\軟件確認\CANBootLoaderF2812_LIU文件夾下《main.c》。
經北京某誠知識產權應用技術研究院對被侵權產品所包含的技術信息的非公知性、涉案產品與被侵權產品的同一性進行鑒定,意見如下: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張的大型養(yǎng)路機械網(wǎng)絡平臺控制模塊“串口引導程序”技術信息、“CAN引導程序”技術信息在2022年10月17日(含當日)之前屬于不為公眾所悉的技術信息,具有非公知性;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張密點串口引導程序技術信息與陳某松移動硬盤中\(zhòng)HP電腦備份\NEWdownload(2020)\U\RS232_bootload文件夾下的《main.c》源代碼文件相關技術信息具有同一性;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張的大型養(yǎng)路機械網(wǎng)絡平臺控制模塊引導程序相關密點的技術信息與蘭州調取的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數(shù)字量輸入模塊(DI模塊)提取的目標文件“檢材2.bin”中相關技術信息具有同一性;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張密點CAN引導程序技術信息與陳某松移動硬盤中\(zhòng)HP電腦備份\確認資料\軟件確認\CANBootLoaderF2812_LIU文件夾下《main.c》源代碼文件相關技術信息具有同一性。
經深圳市某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上述被侵犯商業(yè)秘密的損失價值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上述密點的價值(銷售利潤)取整為人民幣3.4萬元。
3、2018年10月,被告人馬某宏以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名義與中國某新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打磨車控制系統(tǒng)技術合作開發(fā)協(xié)議,馬某宏組織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技術人員陳某松、成某、劉某、漆某軍、向某等人,以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相關技術秘密為藍本,進行抄繪、套用,在短期內以低研發(fā)成本完成了對打磨車控制系統(tǒng)的研發(fā)和生產。
其中(1)打磨車的控制算法是劉某根據(jù)成某提供的SubGrind_Dov1.9文件夾中的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打磨車控制算法進行修改、編寫;劉某編寫完后將上述打磨車的控制算法發(fā)送給了陳某松,陳某松將其保存至移動硬盤中,具體為打磨車打磨加壓控制邏輯算法、打磨電機序列升降控制算法、打磨電機落軌過程控制算法保存的位置為:HP電腦備份\確認資料\廣州地鐵打磨車軟件\ECAT-AOPID1228文件夾中,打磨車打磨角度偏轉控制邏輯算法技術信息保存的位置為:HP電腦備份\確認資料\廣州地鐵打磨車軟件\ECAT-DO(guangzhou20210122)中。
上述打磨車控制系統(tǒng),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已生產、銷售5套至中國某新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經北京某誠知識產權應用技術研究院對被侵權產品所包含的技術信息的非公知性、涉案產品與被侵權產品的同一性進行鑒定,意見如下: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張的密點一打磨車打磨加壓控制邏輯算法相關技術信息在2022年11月30日(含當日)之前屬于不為公眾所悉的技術信息,具有非公知性;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張的密點二打磨車打磨電機序列升降控制算法相關技術信息在2022年11月30日(含當日)之前屬于不為公眾所悉的技術信息,具有非公知性;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張的密點三打磨車打磨電機落軌過程控制算法相關技術信息在2022年11月30日(含當日)之前屬于不為公眾所悉的技術信息,具有非公知性;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張的密點四打磨車打磨角度偏轉控制邏輯算法相關技術信息在2022年11月30日(含當日)之前屬于不為公眾所悉的技術信息,具有非公知性。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張的密點1打磨車打磨加壓控制邏輯算法技術信息與陳某松移動硬盤中\(zhòng)HP電腦備份\確認資料\廣州地鐵打磨車軟件\ECAT-AOPID1228文件夾中相關源代碼技術信息具有同一性;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張的密點2打磨車打磨電機序列升降控制算法技術信息與陳某松移動硬盤中\(zhòng)HP電腦備份\確認資料\廣州地鐵打磨車軟件\ECAT-AOPID1228文件夾中相關源代碼技術信息具有同一性;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張的密點3打磨車打磨電機落軌過程控制算法技術信息與陳某松移動硬盤中\(zhòng)HP電腦備份\確認資料\廣州地鐵打磨車軟件\ECAT-AOPID1228文件夾中相關源代碼技術信息具有同一性;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張的密點4打磨車打磨角度偏轉控制邏輯算法技術信息與陳某松移動硬盤中\(zhòng)HP電腦備份\確認資料\廣州地鐵打磨車軟件\ECAT-DO(guangzhou20210122)文件夾相關源代碼技術信息具有同一性。廣州打磨車打磨應用程序目標文件中的技術信息包含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張的密點1打磨車打磨加壓控制邏輯算法技術信息,具有同一性;廣州打磨車打磨應用程序目標文件中的技術信息包含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張的密點2打磨車打磨序列升降控制邏輯算法技術信息,具有同一性;廣州打磨車打磨應用程序目標文件中的技術信息包含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張的密點3打磨車打磨電機落軌過程控制算法技術信息,具有同一性;廣州打磨車打磨應用程序目標文件中的技術信息包含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張的密點4打磨車打磨角度偏轉控制邏輯算法技術信息,具有同一性。
經深圳市某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上述被侵犯商業(yè)秘密的損失價值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上述密點的價值(銷售利潤)取整為人民幣430.60萬元。
(2)打磨小車的結構設計,包括走行導向輪、連接盤等,是向某參照其在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接觸到的打磨小車的結構圖紙而制成,制作完成后保存在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惠普MiniServerGen8SN:CZ17070096”電腦中,具體路徑3.00為\第二臺打磨小車資料\新建文件夾\新建文件夾(2)\CAD\廣州打磨小車CAD\廣州打磨單元一\黑P**文件夾中。
上述打磨小車,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已生產、銷售4套至中國某新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經北京某誠知識產權應用技術研究院對被侵權產品所包含的技術信息的非公知性、涉案產品與被侵權產品的同一性進行鑒定,意見如下: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張的打磨小車走行導向輪關鍵結構及其零部件設計的相關技術信息在2022年11月10日(含當日)之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張的打磨小車砂輪連接板關鍵結構及其零部件設計的相關技術信息在2022年11月10日(含當日)之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張的打磨小車走行導向輪關鍵結構及其零部件設計相關密點技術信息與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惠普MiniServerGen8(SN:CZ17070096)的設備中圖紙文件路徑:..\第二臺打磨小車資料\新建文件夾\新建文件夾(2)\CAD\廣州打磨小車CAD\走行導向輪組裝\黑P**文件夾中相關圖紙包含的技術信息相同或實質相同,具有同一性;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張的打磨小車砂輪連接板關鍵結構及其零部件設計密點技術信息與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品牌型號:惠普MiniServerGen8SN:CZ17070096”的設備中圖紙文件路徑:..\第二臺打磨小車資料\新建文件夾\新建文件夾(2)\CAD\廣州打磨小車CAD\廣州打磨單元一\黑P**文件夾中相關圖紙包含的技術信息相同或實質相同,具有同一性;昆明勘驗現(xiàn)場標記為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電子技術有限公司10磨頭鋼軌打磨裝置走行導向輪的3個尺寸參數(shù)與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張的打磨小車走行導向輪密點相應參數(shù)相同或實質相同,其余參數(shù)無法測量未比對;昆明勘驗現(xiàn)場標記為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電子技術有限公司10磨頭鋼軌打磨裝置連接板的技術信息與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張的打磨小車砂輪連接板結構及其零部件設計密點技術信息相同或實質相同,具有同一性。
經深圳市某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上述被侵犯商業(yè)秘密的損失價值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上述密點的價值(銷售利潤)取整為人民幣32.4萬元。
綜上,上述9個密點的價值為人民幣466萬元;另經深圳市某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受害單位在發(fā)現(xiàn)商業(yè)秘密被侵犯后,采取的相關補救措施進行了評估,經評估確定為20萬元。以上共計486萬元。
另查明: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月12月28日,主要從事控制用計算機及軟件、養(yǎng)路機械電氣控制系統(tǒng)等產品,其股東有且僅有一人為株洲某代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00%。株洲某代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最大股東為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41.63%,上述三家企業(yè)為關聯(lián)企業(yè)。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拘留通知書、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搜查證、提請逮捕書、證據(jù)接收清單及其他材料等,刑事報案書,天眼查企業(yè)信用報告截圖,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共同作案人陳某松郵箱截圖,共同作案人陳某松郵件、文件解密外發(fā)記錄,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DCL-32搗固車B19鍵盤模塊侵權分析材料,北京某騰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中國某鐵路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發(fā)票、中國某鐵路集團有限公司領(發(fā))料單、北京某騰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發(fā)貨單、北京某騰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退換貨明細表等材料,中國鐵路某局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協(xié)作提供資料的情況說明、資料移交簽收交接單、采購訂單綜合查詢信息(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供貨協(xié)議、成交通知書、物資確認表、詢質比價清單、輔助明細賬、輔助料目等材料,工業(yè)產品購銷合同、發(fā)票、大型養(yǎng)路機械配件購置合同、大機配件采購明細表、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服務清單、購銷合同、訂貨單、物品送檢單、外購入庫單,劉某電腦界面截圖,工業(yè)產品購銷合同、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發(fā)票數(shù)據(jù),協(xié)助凍結財產通知書、相關凍結賬戶列表,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發(fā)還清單,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某車電力機車研究所搗固車B19鍵盤研發(fā)資料、某車電力機車研究所DI、DO模塊研發(fā)資料,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被侵權后采取補救措施的相關資料,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搗固車DI模塊制造銷售發(fā)票、憑證,陳某松電腦界面截圖,某車電力機車研究所保密文件管理措施,王某的證言,劉某、成某、向某的證言,共同作案人陳某松的供述與辯解,陳某松的移動硬盤,從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扣押的電腦里面提取的兩組數(shù)據(jù),北京某城知識產權應用技術研究院進行鑒定,出具的鑒定意見書,深圳市某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該案所涉及的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被侵犯商業(yè)秘密部分的損失價值資產進行評估,深衡評[2023]012號評估結論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上訴人主張
附帶民事訴訟被上訴人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1、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馬某宏立即停止一切侵犯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侵權行為;2、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賠償因其侵犯商業(yè)秘密犯罪造成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經濟損失486.6萬元,并以經濟損失486.6萬元為基數(shù)的5倍向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承擔懲罰性賠償金2,433萬元,共計2,919.6萬元;3、馬某宏就第二項的經濟損失、懲罰性賠償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搗固車控制系統(tǒng)配件B19鍵盤模塊、搗固車數(shù)字量輸入模塊DI(軟件部分)、打磨車控制系統(tǒng)(結構設計和控制算法)等均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屬于商業(yè)秘密。被告單位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違反保密義務,使用其掌握的商業(yè)秘密,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馬某宏系單位犯罪的主管人員,應對其判處刑罰,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被告人馬某宏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的罪名成立。
基于上述認定,被告單位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單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損失明顯存在過錯,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承擔侵權責任?,F(xiàn)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單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提出請求判令被告單位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被告人馬某宏立即停止侵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單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商業(yè)秘密的行為,考慮涉案的商業(yè)秘密仍可能存在被侵害的風險,已危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單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財產安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予以支持。至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單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單位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賠償因其侵犯商業(yè)秘密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486.6萬元的請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其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yè)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條:“人民法院確定損害賠償數(shù)額可以考慮商業(yè)秘密的性質、商業(yè)價值、研究開發(fā)成本、創(chuàng)新程度、能帶來的競爭優(yōu)勢以及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后果等因素”等規(guī)定,因深圳市某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已對相關損失進行了評估,確定為486萬元,以此金額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單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損失為宜。至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單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主張被告單位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應以經濟損失486.6萬元為基數(shù)的5倍向其承擔懲罰性賠償金2433萬元的訴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jié)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現(xiàn)被告單位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確實存在故意侵害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知識產權的行為,且情節(jié)嚴重,故對于其要求被告單位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shù)恼埱蠓戏梢?guī)定。至于賠償?shù)挠嬎慊鶖?shù)如何確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慕忉尅返谖鍡l第一款:“人民法院確定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時,應當分別依照相關法律,以原告實際損失數(shù)額、被告違法所得數(shù)額或者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作為計算基數(shù)。該基數(shù)不包括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單位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根據(jù)深圳市某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的出具的鑒定意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單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實際損失的數(shù)額為466萬元(不含補救措施20萬元,該開支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單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故應以此為計算基數(shù)計算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至于懲罰性賠償?shù)谋稊?sh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慕忉尅返诹鶙l第一款:“人民法院依法確定懲罰性賠償?shù)谋稊?shù)時,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嚴重程度等因素”的規(guī)定,綜合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主觀過錯程度,以及目前涉案的商業(yè)秘密仍存在高外泄風險等因素,酌定3倍作為懲罰性賠償?shù)谋稊?shù),即1398萬元。至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單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人馬某宏就第二項的經濟損失、懲罰性賠償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因馬某宏擔任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確有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行為,且起核心作用,故應當對上述賠償金額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裁判
據(jù)此,原審法院根據(jù)被告人馬某宏、被告單位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侵權事實、程度,對被告人馬某宏、被告單位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二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yè)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慕忉尅返谖鍡l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單位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罰金五百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繳納。)被告人馬某宏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繳納。)三、扣押在案的相關犯罪工具、侵權產品(詳見清單),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四、責令被告單位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馬某宏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單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涉案的商業(yè)秘密;五、限被告單位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在本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單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486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1398萬元,以上共計1884萬元,被告人馬某宏對上述義務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六、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單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馬某1、被告單位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馬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一、一審認定犯罪事實錯誤,與案件事實不符,所認定的事實不是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完全是按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檢察機關的公訴書照搬、照抄而來。判決書認定的“被告單位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及馬某1明知其研發(fā)團隊實際普遍存在侵犯行為,但始終采取漠視、放任、縱容的態(tài)度,導致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的發(fā)生”。庭審中,公訴機關并未出示任何證據(jù)支持該事實認定。判決書認定的“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生產的DI模塊是利用了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DI模塊的串口引導程序、CAN引導程序進行修改、編寫。”事實上,DI數(shù)字量輸入模塊的串口引導程序、CAN引導程序,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系通過DSP仿真器提取的電子數(shù)據(jù)。判決書認定的“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研發(fā)生產的打磨車控制系統(tǒng)是以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相關技術秘密為藍本進行抄繪、套用?!蓖徶?,被告方提供了《PGM96C1-1系列鋼軌打磨列車操作及保養(yǎng)手冊》、公開文獻《鋼軌打磨控制策略研究》和《一種鋼軌打磨偏轉角度控制》等書證,并且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研發(fā)的打磨控制系統(tǒng)源代碼與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95%以上是完全不同的,相同的極少方面是普通常識性原理。二、關于本案的證據(jù)。1、本案證明馬某1有罪的主要證據(jù)是公安委托的,對技術信息非公知性、同一性的司法鑒定?!侗本┠痴\知識產權應用技術研究院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司法鑒定》”)鑒定結論:“密點4-7具有非公知性?!笔清e誤的。2、同一性鑒定存在:(1)檢材的不真實性;(2)鑒定的方法存在邏輯錯誤;(3)由于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與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技術信息同一性的對比方式、手段、檢材都存在問題,導致了同一性的結論缺乏科學性、真實性。3、公安委托的深圳市某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所作的《資產評估報告》按密點的價值計算經濟損失,計算出經濟損失486.6萬元,并在此基礎上乘以5倍即2433萬元作為賠償金。該鑒定存在計算方式不正確、擴大評估范圍的問題,也沒有法律依據(jù)。三、本案中的證人證言未經過庭審質證,公訴人沒有當庭宣布判決書認定的證言,也未向被告人核實。不符合本案事實。四、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了上訴人無罪的證據(jù),法庭判決一律不予采納。1、關于對《北京某誠知識產權應用技術研究院鑒定意見書》的技術論證?!端痉ㄨb定》認為四個密點具有非公知性。上訴人及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科技人員針對《司法鑒定》中打磨車四個密點進行了技術論證,通過技術論證、查證文獻,充分證明了打磨車打磨控制算法四個密點技術信息具有公知性。證實了不存在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所說的密點,鑒定結論與事實不符。2、某石軟件(上海)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經辯護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委托,某石軟件(上海)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對《司法鑒定》中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提出的3個密點載體設備沒有保密措施的情況下,一般技術人員可以通過使用仿真器的方法獲取相應的技術信息。本案中,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的設備并沒有任何保密措施,本身已失去了秘密性。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B19鍵盤控制程序、DI數(shù)字量輸入模塊引導程序機器碼可以通過《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的方法獲取的,不構成對商業(yè)秘密的侵犯。3、辯護律師為進一步了解案情,委托了電子技術專家對雙方的軌道工程車輛上模塊(硬件部分)電路板——HP124(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和TET124(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的)電路進行了分析對比,由專家出具了技術報告,技術報告結論是:無論從性能、能力運算速度、內存等方面,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HP124均超過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的TET124,并且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HP124安全性、可靠性更高。電路板部分在網(wǎng)絡系統(tǒng)模塊中占有重要地位,屬于主要技術??梢?,上訴人掌握了主要技術,邊緣技術對他和公司全體技術人員而言就不是什么特別疑難的技術。由此可以看出,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無中生有地陷害上訴人。在證據(jù)質證中,辯護人提供的無罪證據(jù),公訴人及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均沒有提任何異議,主持證據(jù)質證的審判員也沒有提異議,沒有法律依據(jù)不采信,一審判決書也沒有說明不采信的理由和證據(jù)。4、《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2份》。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與中國某新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研究開發(fā)混合動力地鐵打磨車》證明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研發(fā)的地鐵打磨車技術在國內外地鐵打磨車上屬于首創(chuàng),并且具有先進性;與中國某新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20磨頭仿形道岔打磨車》合作開發(fā)合同證明,與原來的平面打磨車相比,在打磨道岔方面具有很大的優(yōu)勢,作業(yè)能全方位覆蓋,能解決道岔岔尖和岔心無法機械化打磨的問題,該項目具有巨大的市場前景,屬于世界領先技術。5、《馬某1獲獎證書》。證明上訴人是中國中車技術專家,是鐵路行業(yè)中屬于不可多得的人才,對鐵路系統(tǒng)的軌道技術作出了巨大貢獻,而一審法院認定與本案無關,該判決違背中央精神。五、一審判決回避了被告人、辯護人要求重新鑒定的事實。1、被告人、辯護人一審對《司法鑒定》和《資產評估》提出了大量問題和要求重新做鑒定,一審沒有解決存在的問題也沒有重新做鑒定,采納了存在矛盾甚至違法、違規(guī)的證據(jù),是違法的。2、關于起訴書中作為上訴人犯罪證據(jù),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密協(xié)議》、《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書》,上訴人沒有簽過這兩份協(xié)議,要求對這兩份協(xié)議的“文件形成”及簽名作司法鑒定。通常,按照司法慣例,對被告人否認的筆跡及文件形成必須進行司法鑒定,否則,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一審既不做司法鑒定,也沒有否認這兩份協(xié)議在本案沒有關聯(lián),卻以勞動合同認定馬某1的保密義務,混淆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本質區(qū)別,一審法院明知這兩份協(xié)議存在問題卻不做鑒定,程序錯誤。六、本案“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是虛假的,純屬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為不正當競爭制造的假案,目的是打擊上訴人、搞垮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1、所謂的“商業(yè)秘密”是人為設計、虛假的。本案所謂“密點”不符合本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是不成立的。2、關于“密點”的確定。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在鑒定中沒有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jù)證明是密點,又未經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確認,需經第三方鑒定機構或行業(yè)專家論證來證明什么是密點。所以本案的密點是不真實的。七、一審判決判處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及馬某1民事賠償486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1398萬元,以上共計1884萬元,沒有事實依據(jù)及法律依據(jù)。本案的商業(yè)秘密是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提出來的,不是鑒定機關認定的。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密點如果沒有雙方認可,要經過第三方的確定。鑒定人密點的提取要從軟件存證上提取,沒有真實性的密點。更重要的是通過陳某松提供的資料作為載體來進行司法鑒定,來證明就是某鵬公司侵犯了商業(yè)秘密,不合法也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本案的事實。八、公安機關查處的9個技術信息是被告單位九牛一毛的信息,被告單位的規(guī)定是不能將其他公司的信息帶到公司,公司也會檢查員工電腦,公司的技術也會和其他公司進行對比,員工的研發(fā)內容都是要檢查的,也要求員工不能抄襲,只能超越。九、被告單位的研發(fā)團隊有20多個人。實際上前時代員工只有五個人,且都承諾過,沒有跟其他公司簽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沒有競業(yè)限制義務。十、一審法院混淆了概念,一是所謂的四個打磨控制算法的區(qū)別,整個打磨控制系統(tǒng)是一個大的復雜的電氣系統(tǒng),它包含了大量的硬件、電器、電子的硬件和大量的軟件,密點4到7作為打磨控制程序只占了3%都不到,在整個打磨控制系統(tǒng)信息是太小了,可以忽略,也不是打磨車的核心的技術。二是打磨小車與密點八、九,打磨小車是一個結構,復雜,設計精巧的一個機電產品,有幾百個零件,設計圖紙總數(shù)有270多張,導向輪和連接板的是兩個通用的連接,是他們上面的兩個通用連接,涉及的圖紙只有十張,占比不到4%,而且是通用的。十一、公訴機關指控陳某松的移動硬盤的源程序是被告單位使用的源程序,但陳某松的移動硬盤是他個人物品,從來沒受到被告單位的管控,且公安機關是2022年9月底才從公司以外的地方找到了陳某松硬盤,而當時陳某松借口對公司安排的工作和他支付他給他的薪酬、股份不滿才走的,滿含怨氣走的,不能排除他硬盤進行偽造、修改,達到陷害被告單位的目的。一審法院把同一性鑒定意見認定是硬盤中的源程序作為證據(jù),但國家對電子數(shù)據(jù)的舉證質證都有嚴格的都規(guī)定也都有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而且法律也規(guī)定,電子數(shù)據(jù)必須經過科學的鑒定才能確定真實性。十二、關于保密義務,案涉證據(jù)勞動合同是被告人馬某12005年跟株洲時代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一份勞動合同,被告人馬某1完全不記得有這個勞動合同,也沒有規(guī)定保密義務。綜上,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2、改判一審判決,判決上訴人無罪。
上訴人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及其訴訟代表人提出:一審判決嚴重違反了我國“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審判原則,所作的判決于法于理相悖,是錯誤的、不公正的判決。一、所認定犯罪事實錯誤,與案件事實不符,所認定的事實不是開庭審理認定的事實,完全是按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檢察機關的《公訴書》照搬照抄來的。二、關于本案上訴人犯罪的證據(jù)。1、本案證明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有罪的主要證據(jù)是公安委托的,對技術信息非公知性、同一性的司法鑒定。《北京某誠知識產權應用技術研究院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司法鑒定》”)鑒定結論:“密點4-7具有非公知性?!笔清e誤的。2、同一性鑒定存在:(1)檢材的不真實性;(2)鑒定的方法存在邏輯錯誤;(3)由于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與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技術信息同一性的對比方式、手段、檢材都存在問題,導致了同一性的結論缺乏科學性、真實性。3、公安委托的深圳市某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所作的《資產評估報告》按密點的價值計算經濟損失,計算出經濟損失486.6萬元,并在此基礎上乘以5倍即2433萬元作為賠償金。在證據(jù)質證中,上訴人、辯護人、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均提出了異議,鑒定人在庭上連486萬元怎么計算出來的都回答不出來。這份鑒定存在計算方式不正確、擴大評估范圍的問題,也沒有法律依據(jù)。關于判決書提到的公訴機關的書證(6)、(7)、電子數(shù)據(jù)及證人證言這些主要證據(jù)當庭均未質證。上訴人不知道是什么內容,但是判決書以此來作為上訴人犯罪的證據(jù)是不合法的,違反了法律程序。三、本案中公訴機關的書證及證人證言。本案的證人證言未經過庭審質證,公訴人沒有當庭宣布判決書認定的證言,也未向被告人上訴人核實,證人證言不符合本案事實。四、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了上訴人無罪的證據(jù),法庭判決一律不予采納,目的就是必須判上訴人有罪。上訴人認可馬某1辯護人提供的證據(jù)之外,還提供了《采購合同》6份、《陳某松的離職證明》、《律師函》、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關于打磨車及控制系統(tǒng)等方面的專利19份及軟件著作權14份、企業(yè)證書等證據(jù),但是判決書均沒有提到這些證據(jù)。上訴人提供這些證據(jù)的目的,證明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是自己研發(fā)、生產的產品及成果,并非抄襲,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在行業(yè)是領先的。五、一審判決回避了被告人、辯護人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被告人、辯護人一審對《司法鑒定》和《資產評估》提出了大量問題和要求重新做鑒定,一審沒有解決存在的問題也沒有重新做鑒定,采納了存在矛盾甚至違法、違規(guī)的證據(jù),是違法的。六、本案“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是虛假的,純屬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為不正當競爭制造的假案,目的是打擊上訴人、搞垮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1、所謂的“商業(yè)秘密”是人為設計、虛假的。本案所謂“密點”不符合本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是不成立的。2、關于“密點”的確定。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在鑒定中沒有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jù)證明是密點,又未經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確認,需經第三方鑒定機構或行業(yè)專家論證來證明什么是密點。所以本案的密點是不真實的。七、一審判決判處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及馬某1民事賠償486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1398萬元,以上共計1884萬元,沒有事實依據(jù)及法律依據(jù)。綜上,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四項和第五項);2、對一審判決予以改判,改判上訴人無罪。
株洲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上訴單位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上訴人馬某1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議依法予以駁回。理由如下:1、關于涉案技術信息是否具備合法性的問題。涉案技術信息來源不具有合法性。理由如下:在案證據(jù)物證陳某松移動硬盤、證人劉某、王某的證人證言,同案人陳某松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相互印證一致共同證實,陳某松、向某、成某、劉某、漆某軍利用各自在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工作期間掌握的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商業(yè)秘密技術信息并在離職后將所掌握的上述技術信息應用到了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中,馬某1甚至直接參與了劉某對產品的軟件設計工作;因此其對陳某松、劉某、成某等人在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參照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相關技術信息主觀上存在明知。2、關于涉案產品技術信息與商業(yè)秘密是否實質相同的問題。涉案產品技術信息與受害單位主張的密點具有同一性。理由如下:(1)鑒定意見、證人劉某、成某、向某的證言、同案人陳某松的供述等在案證據(jù)相互印證一致共同證實,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生產的侵權產品包含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同類產品未公開的技術信息,且二者之間具有同一性。(2)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取證和審查判斷電子數(shù)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對作為證據(jù)使用的電子數(shù)據(jù),應當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法保護電子數(shù)據(jù)的完整性:(一)扣押、封存電子數(shù)據(jù)原始存儲介質;”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對電子數(shù)據(jù)是否完整,應當根據(jù)保護電子數(shù)據(jù)完整性的相應方法進行驗證:(一)審查原始存儲介質的扣押、封存狀態(tài);”在案證據(jù)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情況說明、鑒定材料接收登記表、偵查機關、鑒定機構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jù)相互印證一致,偵查機關依法對涉案公司、人員電腦、移動硬盤等電子數(shù)據(jù)原始存儲介質進行了扣押封存,根據(jù)上述方式保存電子數(shù)據(jù)同樣可以保證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完整性。偵查機關按照上述方式提取電子數(shù)據(jù)并未違反法定程序??垩簺Q定書、扣押物品、鑒定材料接收登記表、陳某松的移動硬盤電子數(shù)據(jù)、證人劉某、成某的證言、同案人陳某松的供述等在案證據(jù)相互印證一致共同證實,陳某松負責產品研發(fā)技術指導,劉某將從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相關程序、算法修改后發(fā)送到了陳某松的電腦中。陳某松的硬盤資料系偵查機關依法扣押封存,檢材獲取真實、合法、有效。(3)北京某誠知識產權應用技術研究院出具的《答復》證實,技術方案是基于源代碼提煉出來的,其載體是源代碼,二者之間具有對應關系。《司法鑒定意見》、《答復》相互印證一致共同證實,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產品、陳某松硬盤中保存技術信息、時代電子主張的密點技術信息三者之間具有一致性。3、關于本案所涉產品信息是否具備秘密性的問題。受害單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所主張的密點具備秘密性。理由如下:北京某誠知識產權應用技術研究院鑒定人通過對現(xiàn)有專利、國內外文獻以及明發(fā)公司對外宣傳材料等內容進行檢索、鑒定后認為,涉案密點信息不能從公開渠道獲取,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偵查機關委托具備知識產權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作出的,鑒定程序合法,意見明確,具有證據(jù)證明力。4、關于上訴人馬某1是否違反保密義務的問題。上訴人馬某1違反了受害單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規(guī)定的保密義務。理由如下:(1)書證某車電力機車研究所保密文件管理措施、《勞動合同》、保密協(xié)議、證人李某、鐘某力、呂某勇、成某、劉某、向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馬某1、同案人陳某松的供述等在案證據(jù)相互印證一致,共同證實馬某1作為時代電力公司員工負有保守公司商業(yè)秘密的義務。保密協(xié)議的真實性結合上述在案證據(jù)可以得到相互印證,不作鑒定并不影響該份證據(jù)的證明效力。(2)勞動合同作為書證,以其記載的內容證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員工負有保守公司商業(yè)秘密的義務。任何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經法庭查證屬實的均可作為證據(jù)使用,案件類型與證據(jù)是否采信不存在關聯(lián)性。(3)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yè)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商業(yè)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權利人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一)簽訂保密協(xié)議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義務的;(二)通過章程、培訓、規(guī)章制度、書面告知等方式,對能夠接觸、獲取商業(yè)秘密的員工、前員工、供應商、客戶、來訪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六)要求離職員工登記、返還、清除、銷毀其接觸或者獲取的商業(yè)秘密及其載體,繼續(xù)承擔保密義務的;”在案證據(jù)證實,涉案侵權產品大型養(yǎng)路機械控制平臺、DCL-32搗固車網(wǎng)絡控制系統(tǒng)、打磨車網(wǎng)絡控制系統(tǒng)分別在2005年、2009年、2010由受害單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立項研發(fā),2008年、2013年、2015年正式對外生產銷售;馬某1、陳某松、漆某軍、成某均系當時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上述產品的研發(fā)人員,產品研發(fā)過程中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要求將相關技術信息上傳內部管理系統(tǒng),未經解密授權不得擅自下載和外傳。該公司還制定了《保密制度》,并通過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了員工應遵守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據(jù)此,應當認為,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對其技術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上訴人馬某1、同案人陳某松在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分別從事相關產品研發(fā)工作,知悉該公司的商業(yè)秘密,在離開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成立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后,通過聘用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成某、劉某、漆某軍等研發(fā)人員利用上述人員手中掌握的技術資料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違反了該公司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同案人陳某松到案后的歷次供述與上述事實相符,且能與證人劉某、成某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偵查人員從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調取的《保密制度》等書證也確認了相關事實,故應認為馬某1違反了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保密規(guī)定。5、關于侵犯商業(yè)秘密損失金額的認定問題。一審判決認定侵犯商業(yè)秘密損失金額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無不當。理由如下:(1)根據(jù)2020年9月17日最高檢、公安部《關于修改侵犯商業(yè)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決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shù)和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均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jù)侵權產品銷售量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鄙钲谀承刨Y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答復,對損失計算方式、依據(jù)進行了充分闡釋,其所依據(jù)的計算方法科學、合理,依據(jù)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采信。上訴人僅憑個人主觀臆斷,對侵犯商業(yè)秘密的造成權利人損失金額在一審庭審階段到二審上訴階段分別辯稱40余萬元、十幾萬元沒有相關證據(jù)支持,不應采信。(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慕忉尅返谖鍡l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一審判決根據(jù)深圳市某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的出具的鑒定意見認定的受害單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實際損失的數(shù)額,綜合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主觀過錯程度,以及目前涉案的商業(yè)秘密仍存在高外泄風險等因素,按照損失金額3倍確定懲罰性賠償符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并無不當。6、關于本案是否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本案不存在程序違法。理由如下:(1)庭審筆錄證實,公訴人在一審法庭審理階段已對證明指控犯罪事實的相關證人證言進行了舉證質證。根據(j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三)對于證明方向一致、證明內容相近或者證據(jù)種類相同,存在內在邏輯關系的證據(jù),可以歸納、分組示證、質證?!惫V人的舉證方式不影響在案證據(jù)的證明效力。(2)一審判決未對相關問題進行重新鑒定沒有違反法定程序。根據(jù)《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guī)程(試行)》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法庭對鑒定意見有疑問的,可以重新鑒定?!币粚徟袥Q結合在案其他證據(jù)審查后認為《司法鑒定》和《資產評估報告》不存在疑問,依法應當采信,符合法律規(guī)定。7、關于上訴人提交的無罪證據(jù)是否采信的問題。一審判決未采信被告人提交的部分證據(jù)并無不當。理由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0條規(guī)定“因無鑒定機構,或者根據(jù)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報告,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對于案件涉及專門性問題的,只有在沒有鑒定機構的情況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具的報告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本案中相關鑒定事項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鑒定機構對案件所涉技術信息的非公知性、同一性依法作出的鑒定意見,應當予以采信。被告人馬某1提交的關于對上訴人及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科技人員技術論證書,不符合法定證據(jù)形式要求,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北京某誠知識產權應用技術研究院出具的《答復》證實,被告人馬某1提交的關于對上訴人及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科技人員技術論證書中提到美國公司的操作手冊、公開文獻等,沒有完全公開時代電子主張的密點技術信息。(2)某石軟件(上海)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一般技術人員可以通過仿真器的方法獲取相應的技術信息。北京某誠知識產權應用技術研究院出具的《答復》證實,雖然通過技術手段提取了芯片中的目標文件,但是無法通過反向技術獲得跟目標文件源程序一樣的代碼。陳某松移動硬盤、劉某證言可以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使用了與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所涉產品幾乎一樣的程序代碼。(3)《對比分析報告》只是對兩種技術先進性的分析,不能證明技術信息來源合法,更不能證明時代電氣公司未對相關技術采取保密措施。(4)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2份、馬某1獲獎證書與本案定罪量刑不具有關聯(lián)性。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單位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被告人馬某1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建議依法維持。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上訴人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認為:一、一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對于一審判決刑事部分應當予以維持;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民事賠償金額與懲罰性賠償金額符合事實與法律規(guī)定:(一)兩被答辯人應當就其因侵犯商業(yè)技術秘密犯罪導致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二)一審法院認定兩被答辯人承擔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額符合法律規(guī)定:1、主觀故意或惡意非常明顯。2、犯罪情節(jié)嚴重,侵權數(shù)額巨大,必須以懲罰性賠償予以警戒。3、兩被答辯人認罪態(tài)度惡劣,始終未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行為和錯誤性,應當予以嚴懲不貸。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查明
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馬某1、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提交了二份材料:1、北京某達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中必達評報字【2023】第067號《上海方韜律師事務所擬進行法律訴訟委托評估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案件的密點價值評估報告》。2、劉某2020年發(fā)表的論文《基于DSP嵌入式軟件的安全設計策略》。對以上材料檢察院的質證意見:對辯護人提交的北京某達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中必達評報字【2023】第067號《上海方韜律師事務所擬進行法律訴訟委托評估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案件的密點價值評估報告》的合法性和證明不目的不予認可。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法庭審理過程中,控辯雙方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jù),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基本信息、證據(jù)的存放地點,說明擬證明的事項,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并宣布休庭;根據(jù)案件情況,可以決定延期審理。人民法院決定重新鑒定的,應當及時委托鑒定,并將鑒定意見告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鞭q方不能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應當向法庭提出申請,經法庭同意后方能進行。辯護人未經法庭許可擅自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違反法定程序。2、深圳市某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衡評【2023】012號《資產評估報告》系偵查機關委托依法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評估方法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與在案證據(jù)相互印證一致,依法應予采信。關于當庭提交的補充證據(jù)即論文,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可,用DSP仿真器可以提取未加密設備的機器碼,但機器碼是二進制文件,技術人員無法直接獲取機器碼實際含義的技術信息,要獲取機器碼的實際含義的技術信息,需要對其進行反編譯才能獲得可識讀的匯編指令或偽代碼,但只單獨分析匯編指令或偽代碼仍然無法獲得中車主張的全部密點技術方案的技術信息,例如執(zhí)行邏輯和具體的實現(xiàn)方式等。附帶民事訴訟被上訴人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質證意見:同意出庭檢察員的質證意見。補充:1、該份資產評估報告沒有基準日,所以該份評估報告屬于無效報告,不符合資產評估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2、該份評估報告?zhèn)浒富貓?zhí)中注明了報告類型為非法定評估業(yè)務資產評估報告,而本案涉及的評估屬于法定評估業(yè)務的評估,該份評估報告不具有證明效力。
二審庭審中,本院依法通知深圳市某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師關某榮、錢某蓉,北京某達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師孫某穎出庭,分別就深衡評【2023】012號《資產評估報告》、中必達評報字【2023】第067號《上海方韜律師事務所擬進行法律訴訟委托評估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案件的密點價值評估報告》作出說明。深圳市某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師關某榮、錢某蓉陳述:1、關于深衡評【2023】012號《資產評估報告》利潤率的計算。采用幾年的平均利潤率,研發(fā)費用,所考慮的是公司的平均研發(fā)費用。一是因為研發(fā)成果可能存在這種情況,當年的研發(fā)成果產生的效益是后邊一年或者幾年,所以需要用到幾年的平均數(shù)據(jù)。二是研發(fā)費用,在復雜的研發(fā)架構中,立項的研發(fā)項目與其他項目往往是相關的,研發(fā)費用不能單單僅僅用單個項目的研發(fā)費用來代表,相關的研發(fā)費用也應該是一并計入研發(fā)費,所以用年度的研發(fā)費進行計算比較合適。另外,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主要的產品即打磨裝置、打磨電器系統(tǒng),其研發(fā)費也絕大部分都是圍繞這些來支出的,故而用年度的平均數(shù)比較合適。2、關于密點貢獻率的問題。密點貢獻率差異最大的就是打磨算法,通過考察中車現(xiàn)場,確定其研發(fā)資料比較完整,管理體系比較完善。從公司的歷史資料里,體現(xiàn)出該項目的當時的研發(fā)情況以及項目驗收的成果,科研經費項目的立項、驗收等等資料比較完善,其數(shù)據(jù)是比較合理的。所以在密點的貢獻率的角度,參考了當時相關的資料,從其工作量支出、功能的角度分析,綜合采用了71%的密點貢獻率。因為既然打磨車主要的功能就是打磨,那么算法這部分就是實現(xiàn)打磨功能,是最核心的東西。系統(tǒng)里還有一些其他的軟件配合打磨功能的。如果用整個代碼行數(shù)來判斷其工作量是不合理。對方評估報告的密點貢獻率,用的開發(fā)的代碼行數(shù)占比進行計算,故而存在較大差距。北京某達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師孫某穎陳述:1、關于密點貢獻率的、營業(yè)利潤率,根據(jù)資產評估的準則,無形資產方面,如果一個企業(yè)他的所有的產品都是侵權的,那么用的利潤率是銷售利潤率。如果所有的產品只是單一的產品來進行侵權,那么應該用營業(yè)利潤率來表示。應該以每個年度所有侵權產品的利潤作為損失,不是整體的損失。密點指的是模塊的密點,是商業(yè)價值,是產品或者項目占總體的比率的影響率,如果沒有源代碼,產品也賣不出去。所以源代碼為貢獻率的情況下,只選用7100行,是因為每個模塊里面的功能不一樣,它涉及的模塊的源代碼就是產品功能性,是有商業(yè)價值秘密的,在這個模塊的貢獻率占2.6%來計算貢獻率才科學。2、關于8-9密點。評估報告價值差距也比較大,原因是計算的基數(shù)不一樣,深圳評估公司是按整個產品的基數(shù)來算的,而北京公司是按照商業(yè)秘密所產生的產品即打磨小車營業(yè)產品的利潤來測算。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北京某達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中必達評報字【2023】第067號《上海方韜律師事務所擬進行法律訴訟委托評估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案件的密點價值評估報告》在計算利潤率與貢獻率時,依據(jù)源代碼行數(shù)占比與商業(yè)秘密所直接指向的產品的價值來進行計算,忽略涉密源代碼在整個源代碼中的核心貢獻度與涉密產品在整個系統(tǒng)產品中的核心貢獻度,違反整體與局部之間的邏輯關系,其計算方法欠缺科學性,且單方委托鑒定程序不合法,不予采納。關于《基于DSP嵌入式軟件的安全設計策略》,該論文僅系DSP嵌入式軟件的安全設計策略,并不能直接以此論文獲取涉案密點技術信息即執(zhí)行邏輯和具體的實現(xiàn)方式,仍需采用反編譯才能夠得到可識讀的匯編指令和偽代碼,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通過其他公司的仿真器對涉案密點技術信息進行讀取,也充分證明涉案密點產品的相關指令和代碼并不具有直接可識別性,故對于該論文需要證明的目的不予認定。
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材料: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經偵大隊出具、北京某誠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情況說明各1份、陳某松送檢后移動硬盤封存照片、鑒定材料接收登記表,證明內容:2022年9月27日,陳某松主動上繳在長沙瀚鵬工作期間用于存儲資料的移動硬盤。經與陳某松確認硬盤內容后,偵查機關依法對該物證依法予以扣押。2022年10月8日,偵查機關將封存狀態(tài)下的移動硬盤移交鑒定機構送檢。鑒定機構在完成鑒定后,再次對該硬盤進行了封存。證明目的:陳某松移動硬盤扣押封存方式合法,硬盤中保存電子數(shù)據(jù)真實性、合法性應予認定。上訴人馬某1及其辯護人發(fā)表質證意見認為:對情況說明過程來源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內容和目的有異議。2022年9月27日這個時間陳某松已經辭職。硬盤里的內容真實性有異議,不能證實沒有篡改、編造,不排除是某車電力機車研究所給他的。陳某松在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工作期間拿不到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源代碼。在偵查階段,該硬盤應該拿給馬某1確認是不是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東西,陳某松代表不了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發(fā)表質證意見認為:同意上訴人馬某1的意見。一審法院沒有認定陳某松2022年9月份的身份是否是被告單位的員工。本院經審核認為,上述證據(jù)取證程序合法,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jù),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核,對一審審理查明的基本事實和采信的證據(jù)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一、上訴人馬某1于1999年7月入職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并參與搗固車技術研發(fā),2008年開始參與并主導打磨車技術研發(fā)。2007年8月至2016年1月先后擔任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任職株洲時代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離職時職位為A2級別。《南方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領導人員保密工作責任追究管理辦法(試行)》QG/ZS01-01103-2012第1條1.2適用范圍規(guī)定,“南車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第2條指定依據(jù)為“2.1關于印發(fā)《中央企業(yè)領導人員保密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國資黨委【2011】111號);2.2《中國某車領導人員保密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規(guī)定》;2.3《南方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保密管理辦法(試行)》?!钡?條3.1規(guī)定,“南方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領導人員保密工作責任追究:南方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B層級及以上行政管理干部沒有履行或沒有正確履行保守公司商業(yè)秘密的領導職責,依照本管理辦法追究相關責任,并給以相應的處理?!?/p>
二、株洲某代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前稱株洲某車時代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更名為株洲某車時代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前稱南車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0日更名為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
三、2018年,馬某1以5萬元的價格自案外人鄒某波處購買了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案發(fā)時大股東為袁某杰,占股比例51%,袁某杰系馬某1的配偶;馬某1占股5%;企業(yè)法人長沙某揚科技有限公司占股比例25%。長沙某揚科技有限公司股東為袁某杰,系自然人獨資股東,馬某1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杰均未實際參與兩公司技術研發(fā)與經營。
本院認為,上訴人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以仿真器提取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DCL-32搗固車B19鍵盤控制技術方案的相關技術信息等商業(yè)秘密用于公司相關技術、產品研發(fā),并非法使用其所掌握、獲取的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張的大型養(yǎng)路機械網(wǎng)絡平臺控制模塊“串口引導程序”技術信息、“CAN引導程序”技術信息、打磨車打磨加壓控制邏輯算法相關技術信息、南方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張的打磨小車走行導向輪關鍵結構及其零部件設計的相關技術信息等商業(yè)秘密,用于公司相關技術、產品研發(fā),給權利人造成重大直接損失達486萬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上訴人馬某1作為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與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對其判處刑罰。對兩上訴人的犯罪行為,均應依法予以懲處。
上訴人馬某1、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關于一審認定犯罪事實錯誤及涉案證據(jù)存在問題,依法應予宣判無罪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
關于涉案技術信息是否構成商業(yè)秘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yè)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yè)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yè)信息。商業(yè)秘密的構成要件,應當從該信息在犯罪行為發(fā)生時“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yè)價值”以及權利人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三個要件進行審查認定。本案中,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明確其主張構成商業(yè)秘密的相關信息為技術信息,包括DCL-32搗固車B19鍵盤控制技術方案的相關技術信息、大型養(yǎng)路機械網(wǎng)絡平臺控制模塊“串口引導程序”技術信息、“CAN引導程序”技術信息、打磨車打磨加壓控制邏輯算法相關技術信息、打磨小車走行導向輪關鍵結構及其零部件設計的相關技術信息,上述技術信息經北京某誠知識產權應用技術研究院鑒定,在上訴人非法使用涉案技術時均不屬于公知信息,具有秘密性,另經深圳市某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上述被侵犯商業(yè)秘密的損失價值進行鑒定,其評估損失價值達486萬元,具有商業(yè)價值。依據(jù)審理查明的事實,受害單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通過勞動合同、《南方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領導人員保密工作責任追究管理辦法(試行)》QG/ZS01-01103-2012、《保密管理辦法》等文件,對員工特別是公司領導人員的保密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并設置了一定的懲罰措施,同時通過上訴人馬某1、公司職員陳某松、向某、劉某等人的訊問可知,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對于公司具有商業(yè)價值的軟件、經營信息等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對能夠接觸、獲取商業(yè)秘密的計算機設備、電子設備、網(wǎng)絡設備、存儲設備、軟件等,依據(jù)在公司的等級采取了禁止或限制使用、訪問、存儲、復制等措施,并要求離職員工登記、返還、清除、銷毀其接觸或者獲取的商業(yè)秘密及其載體,繼續(xù)承擔保密義務,上訴人馬某1離職時系A2等級,系公司領導人員,對于公司的相應保密要求應當具有明知。故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對其技術信息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綜上,涉案信息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yè)價值”以及權利人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三個要件,構成商業(yè)秘密。上訴人認為,DI數(shù)字量輸入模塊的串口引導程序、CAN引導程序,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系通過DSP仿真器提取的電子數(shù)據(jù),任何人都能獲取,因此,具有公知性,但其利用仿真器讀取相關技術信息的行為表明,該技術信息在所屬領域并不屬于一般常識,而需要通過仿真器的強制破解行為獲取,故對于其該辯解意見,不予采納。上訴人認為,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研發(fā)生產的打磨車控制系統(tǒng)系以公開文獻研發(fā)而來,其同時承認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研發(fā)的打磨控制系統(tǒng)源代碼與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存在5%左右的相同性,該5%亦系公知技術信息,但依據(jù)上訴人馬某1、公司職員陳某松、向某、劉某等人的訊問筆錄,在打磨車控制系統(tǒng)的研發(fā)過程中,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打磨車控制系統(tǒng)出現(xiàn)困境,劉某將打磨車控制系統(tǒng)算法發(fā)給陳某松,陳某松依據(jù)其從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拷貝的技術資料,與時代電子打磨車控制系統(tǒng)算法進行比對,發(fā)現(xiàn)了算法的PID公示錯誤、定時器計時方式錯誤并有其他細節(jié)錯誤,陳某松予以了改正,之后才通過了湘潭實驗臺的測試。而關于陳某松的硬盤,在馬某1、陳某松相關訊問筆錄中,陳某松認可其在離職前一直在下載、存儲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相關技術信息文件,對此馬某1也知情,且要其注意,據(jù)此可以證明,陳某松擁有存儲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相關技術信息的硬盤,且使用于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涉案技術信息的研發(fā),馬某1對此亦具有明知。綜上,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所采用的受害單位所具有的5%打磨車控制系統(tǒng)算法等并非公知信息,亦屬于商業(yè)秘密。上訴人還認為,涉案證據(jù)《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書》、《保密協(xié)議》系偽造的證據(jù),故不能排除受害單位具有陷害上訴人的故意,受害單位沒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受害單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一審法院雖排除了《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書》、《保密協(xié)議》作為保密措施的證據(jù)效力,但其他證據(jù)足以證明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對涉案技術信息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綜上,上訴人認為涉案相關技術信息不構成商業(yè)秘密的辯解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受害單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相關技術信息構成商業(yè)秘密。另上訴人要求依據(jù)某石軟件(上海)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報告對本案密點與同一性等進行重新鑒定的辯解意見,本院認為,北京某誠知識產權應用技術研究院所出具的非公知性鑒定與同一性鑒定符合本案事實,且其鑒定程序合法,應予以采信,故對于上訴人要求對本案技術信息進行重新鑒定的請求,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是否侵犯受害單位的商業(yè)秘密,是否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涉案技術信息與受害單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相關技術信息經鑒定具有同一性,兩上訴人使用仿真器強制破解受害單位的DCL-32搗固車B19鍵盤控制技術方案的相關技術信息,用于公司相關技術、產品研發(fā),使用受害單位大型養(yǎng)路機械網(wǎng)絡平臺控制模塊“串口引導程序”技術信息、“CAN引導程序”技術信息、打磨車打磨加壓控制邏輯算法相關技術信息、打磨小車走行導向輪關鍵結構及其零部件設計的相關技術信息用于公司相關技術、產品研發(fā)的行為侵犯了受害單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商業(yè)秘密。上訴人及其辯護人認為,依據(jù)上海大學電子技術專家所做的技術報告證明,DI數(shù)字模塊部分,無論從性能、能力運算速度、內存等方面,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HP124均超過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的TET124,并且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HP124安全性、可靠性更高,上訴人馬某1系利用自己大腦中所掌握的知識進行的研發(fā),因此沒有侵犯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相關技術秘密。本院認為:1、上訴人馬某1在二審開庭審理過程中明確,并沒有直接證據(jù)證明其涉案技術優(yōu)于株洲時代電子技術公司的相關涉案技術;2、本案系侵犯商業(yè)秘密案件,作為商業(yè)秘密的技術信息不處于公開狀態(tài),即使上訴人最終研發(fā)出來的產品或技術優(yōu)于原產品或技術,但只要行為人使用了其非法獲取的商業(yè)秘密用于其新產品或技術的研發(fā),其行為就構成了對商業(yè)秘密的侵犯;3、經北京某誠知識產權應用技術研究院鑒定,在上訴人非法使用涉案技術信息時涉案技術信息均不屬于公知信息,具有秘密性,且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涉案技術與受害單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技術秘密具有同一性;4、上訴人馬某1在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工作期間所研發(fā)形成的技術信息,系職務行為,已演化為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技術秘密,其不得以上述技術信息已轉化為其知識否認其先前職務行為所形成的法律后果。故對于其該辯護理由,不予支持。上訴人認為,依據(jù)北京某達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中必達評報字【2023】第067號《上海方韜律師事務所擬進行法律訴訟委托評估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案件的密點價值評估報告》,即使構成商業(yè)秘密,密點評估價值僅20余萬元,未達到侵犯商業(yè)秘密罪重大損失的要求,亦不構成犯罪。本院認為,依據(jù)深圳市某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與北京某達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師的到庭陳述,兩公司對于密點價值判斷差異點主要體現(xiàn)在利潤率與貢獻率的計算方法,深圳市某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認為,計算利潤率需要考慮研發(fā)時間、研發(fā)費用等綜合因素,密點貢獻度要考慮密點在整個產品、技術系統(tǒng)中所占的貢獻比,局部技術信息對整體系統(tǒng)具有關鍵作用,北京某達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認為在本案中計算利潤率應采用年度利潤率,貢獻度以單個技術信息或產品的價值來計算,局部技術信息失去整體系統(tǒng)即不存在價值。而本案中,打磨車控制系統(tǒng)對于打磨車整個系統(tǒng)和技術方案來說,其對于打磨車整個系統(tǒng)和技術方案具有關鍵作用,是其核心技術,故對于其密點價值的貢獻度應當考慮的系其在整個系統(tǒng)和技術方案中的貢獻度,同時考慮商業(yè)秘密的研究開發(fā)成本、實施該項商業(yè)秘密的收益,保持競爭優(yōu)勢的時間等相關因素綜合確定,故深圳市某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的計算方法更具有科學性,且其鑒定程序合法,應當予以采信,并以此確定損失金額作為上訴人馬某1、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犯罪的金額。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的規(guī)定,“給商業(yè)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shù)額或者因侵犯商業(yè)秘密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惫室粚彿ㄔ簱?jù)此以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決上訴人馬某1有期徒刑四年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關于涉案證據(jù)是否經過質證。一審法院通過庭前會議、開庭審理等方式對涉案證據(jù)進行了舉證、質證,馬某1、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及其各自的辯護人均予以簽字確認,故其認為涉案證據(jù)未予質證的辯護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納。
綜上,上訴人認為涉案技術信息不構成商業(yè)秘密,上訴人沒有侵犯受害單位的商業(yè)秘密,且價值偏低,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馬某1及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其辯護人提出的關于附帶民事賠償及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的辯論意見,本院認為:
一、關于應否承擔民事賠償及其數(shù)額認定。上訴人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侵犯附帶民事訴訟被上訴人的商業(yè)秘密,依法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虿徽敻偁幮袨槭艿綋p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其因被侵權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北景钢?,經深圳市某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受害單位損失進行鑒定,確定密點價值466萬元,某車研究所有限公司升級相關保密系統(tǒng)所支出的補救措施費用20萬元,以上損失共計486萬元?!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yè)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應當根據(jù)該項商業(yè)秘密的商業(yè)價值確定損害賠償額。商業(yè)秘密的商業(yè)價值,根據(jù)其研究開發(fā)成本,實施該項商業(yè)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yōu)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本案中,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通過強制提取相關技術信息、銷售合同、合作開發(fā)合同等形式,導致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對涉案相關商業(yè)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yōu)勢的時間均降低,故其實際損失遠不止于486萬元,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要求以涉案商業(yè)秘密密點價值損失確定賠償數(shù)額系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一審法院認為,補救措施所產生的費用系維權合理開支,本院認為,維權開支系為制止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合理費用,主要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律師費,差旅費,訴訟材料印制費及其他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而知識產權補救措施的目的不在于制止侵權,而在于防止知識產權損失的進一步擴大,是對侵權行為的直接反制措施,故應計算至權利人的經濟損失范疇,而非維權合理開支,故對于一審法院該認定意見予以糾正。但鑒于受害單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未對此進行上訴,本院對其具體判賠不予糾正。關于懲罰性賠償,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主張以公司密點損失為基數(shù)請求3倍懲罰性賠償,本院認為,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慕忉尅返谝粭l規(guī)定,“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且情節(jié)嚴重,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處理。”第三條規(guī)定,“對于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侵害知識產權客體類型、權利狀態(tài)和相關產品知名度、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等因素?!瓕τ谙铝星樾?,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認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六)其他可以認定為故意的情形?!钡谒臈l規(guī)定,“對于侵害知識產權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侵權手段、次數(shù)、侵權行為的持續(xù)時間、地域范圍、規(guī)模、后果,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行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五)侵權獲利或者權利人受損巨大……”本案中,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侵權行為系故意侵權且構成犯罪,造成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受損巨大,情節(jié)嚴重,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故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3倍懲罰性賠償?shù)恼埱缶哂惺聦嵓胺梢罁?jù),應予支持。
二、關于馬某1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鄙显V人馬某1作為上訴人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曾系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接觸過被侵害的商業(yè)秘密,且主導了涉案相關技術信息的開發(fā),對被侵害的商業(yè)秘密形成了系統(tǒng)的認知。在收購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之后,馬某1確立了與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在涉案相關技術領域的明確競爭目標,收攏了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相關領域的前技術人員,開發(fā)相同或類似技術產品,在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侵害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商業(yè)秘密的犯罪行為中起到了直接主導、理論架構、技術人才組合等核心作用,其行為不僅是履行職務行為,也體現(xiàn)了其個人意志,與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形成了共同意思聯(lián)絡,與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損失的產生具有因果關系,符合共同侵權的要件,故對株洲某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株洲市人民檢察院和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正確。上訴人馬某1、長沙某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及其各自的辯護人提出其無罪且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恰當,對其判決應予以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彭華
審判員陳政
審判員蘇京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劉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