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13號
2024年08月30日
指控事實
2024年8月1日22時2分許,被告人唐某飲酒后駕駛皖L2××**小型汽車行駛至蕭縣××莊××村路段,被蕭縣某局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7mg/100ml。經(jīng)司法鑒定,被告人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8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唐某于2024年8月13日經(jīng)偵查人員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
判決
理由
被告人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唐某經(jīng)偵查人員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曾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刑罰,駕駛證已被吊銷,且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予以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判決
結果
被告人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預繳。)
權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東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孟晴
書記員吳亞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