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503刑初467號
2024年08月28日
案件概述
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
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六安
控辯方主張
市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周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家
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5月12日4時許,被告人周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皖N8××**號小型轎車,沿六安市淮王街由北向南逆向行駛至裕安區(qū)恒泰小區(qū)路段時,撞上路邊隔離護欄,致車輛、護欄受損。經(jīng)鑒定,周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9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經(jīng)事故責任認定,周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周某被民警查獲歸案。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張某、楊某證言,被告人周某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周某被民警查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故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周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周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周某駕駛皖N8××**號小型轎車是租賃他人的,周某已賠償護欄損失,但未賠償車輛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周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周某明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為保障交通運輸?shù)恼V刃?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
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程平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丁明桂
書記員何亞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