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1、方某2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802刑初123號
2024年08月1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迎檢刑訴〔2024〕1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某、方某、朱某、蘇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8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顏永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某及其辯護人徐建勇、被告人方某、朱某、蘇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任某1通過王某1(另處)分享的鏈接進入某APP,擔任群主,組建親友圈,邀請江某、王某2等5名參賭人員進入圈子賭博,為參賭人員提供上下分服務,賭資共計139194.96元,通過抽取臺子費的方式獲利8750元。
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方某2通過陸某(另處)分享的鏈接進入某APP,擔任群主,組建親友圈,邀集王某3、黃某等5名參賭人員進入圈子賭博,為參賭人員提供上下分服務,賭資共計126158元,通過抽取臺子費的方式獲利約12000元。
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朱某3通過王某1分享的鏈接進入某APP,擔任群主,組建親友圈,邀請?zhí)K某4、錢某等6名參賭人員進入圈子賭博,為參賭人員提供上下分服務,賭資共計81344元,通過抽取臺子費的方式獲利約9000元。
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被告人蘇某4通過王某1分享的鏈接進入某APP,擔任群主,組建親友圈,邀請王某4、胡某等4名參賭人員進入圈子賭博,為參賭人員提供上下分服務,賭資共計68860元,通過抽取臺子費的方式獲利約10000元。
被告人蘇某4系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方某2、朱某3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被告人任某1主動投案。案發(fā)后,四被告人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方某2、任某1手機各1部。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歸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微信交易記錄等書證,證人張某、江某、王某2、汪某等人證言,被告人任某1、方某2、朱某3、蘇某4的供述與辯解,檢查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任某1、方某2、朱某3、蘇某4利用手機網(wǎng)絡開設虛擬賭博場所,賭資分別是139194.96元、126158元、81344元、6886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方某2、朱某3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被告人任某1自動投案,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蘇某4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四名被告人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并建議判處被告人任某1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建議判處被告人方某2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3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九千元;建議判處被告人蘇某4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被告人任某1、方某2、朱某3、蘇某4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
任某1辯護人發(fā)表以下辯護意見: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任某1犯開設賭場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被告人任某1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等減輕及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其系初犯、偶犯,之前沒有任何行政或者刑事處罰,請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可以對被告人任某1適用緩刑,對被告人任某1依法適用緩刑,更能體現(xiàn)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以及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懇請法院在本案中對被告人任某1在檢察院量刑建議的基礎上,對任某1再次進行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基本一致。另,被告人任某1退繳違法所得8750元,被告人方某2退繳違法所得12000元、被告人朱某3退繳違法所得9000元,被告人蘇某4退繳違法所得10000元,均暫扣于公訴機關。
公安機關扣押任某1黑色VIVOY35手機一部、扣押方某2銀色華為NOVA10手機一部。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1、方某2、朱某3、蘇某4以營利為目的,利用手機軟件開設虛擬賭場供他人進行賭博活動,賭資數(shù)額累計分別為人民幣139194.96元、126158元、81344元、68860元,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蘇某4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方某2、朱某3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被告人任某1自動投案,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四被告人退繳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四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任某1辯護人發(fā)表的關于應對被告人任某1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任某1、方某2各自利用自有手機進行賭資上下分操作,該手機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綜合四被告人的具體犯罪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本院決定對四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無明顯不當,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任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方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朱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二千元,剩余罰金七千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蘇某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三千元,剩余罰金七千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任某1、方某2、朱某3、蘇某4分別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千七百五十元、一萬二千元、九千元、一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公訴機關負責處理;
六、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任某1黑色VIVOY35手機一部、被告人方某2銀色華為NOVA10手機一部,均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負責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健
人民陪審員李宏軍
人民陪審員程玲麗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唐杰
書記員潘沈超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