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某、李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208號
2024年08月13日
2024年6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駕車來到淮北市烈山區(qū)宋疃鎮(zhèn)通鳴礦業(yè)二期廠房處,見被害人牛新付放置在該處的一上海齊奴牌二氧化碳氣體保護電焊機無人看管,遂臨時起意將該電焊機、送氣裝置及連接線裝車后盜走。經(jīng)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的電焊機、送氣裝置及手把線價值計4835元。2024年6月24日,李某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宋疃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2024年6月27日,李某近親屬賠償被害人牛新付20000元,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另
查明
案發(fā)后,被盜電焊機等物品已被公安機關(guān)追回發(fā)還被害人。
判決
理由
被告人李某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李某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李某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李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
判決
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yù)繳。)
權(quán)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旭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孫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