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205號
2024年08月07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24)1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海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1月28日5時9分許,被告人孫某1醉酒后駕駛皖F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安徽省蒙城縣237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淮北市G237與S235交叉口處時,撞到被害人王某駕駛的江鈴全順牌皖FP××**號小型普通客車,致使二車受損、孫某1受傷,王某下車查看情況并撥打120和110,孫某1被帶至安徽省濉溪縣醫(yī)院治療。2023年11月30日,經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孫某1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40mg/100ml。2023年12月11日,經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認定:孫某1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后孫某1賠償王某3200元,取得了王某的諒解。
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視聽資料、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1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孫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孫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對其從重處罰。孫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孫某1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孫某1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孫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倩倩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孫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