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汪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802刑初96號
2024年06月28日
案件概述
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迎檢刑訴[2024]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汪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6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斯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何杰政、被告人汪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方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2月底至2023年1月初,被告人張某1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資金,仍經(jīng)汪某2介紹提供銀行卡或自己介紹他人提供銀行卡,幫助付某(另案處理)等人通過刷臉認證方式接收、轉(zhuǎn)移資金人民幣7895719.88元,其中犯罪資金共計人民幣282766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2年12月底至2023年1月初,張某1經(jīng)過汪某2介紹并提供自己名下尾號為4849的中國銀行卡、尾號為6280的建設銀行卡、尾號為7073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尾號為1164的郵政銀行卡給付某等人接收、轉(zhuǎn)移資金共計人民幣5674166.71元,其中78000元系電信詐騙資金。
2.2023年1月,被告人張某1介紹王某(已判決)提供名下尾號為9767的中國銀行卡、尾號8680建設銀行卡、尾號9278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尾號2281的郵政銀行卡給付某等人接收、轉(zhuǎn)移資金共計人民幣2221553.17元,其中204766元系電信詐騙資金。
在上述幫助轉(zhuǎn)移犯罪資金過程中,被告人張某1違法所得3600元,被告人汪某2違法所得2800元。案發(fā)后,張某1、汪某2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經(jīng)過、人口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某第2號刑事判決書、某第3號刑事判決書、張某1銀行卡交易流水、情況說明2份、關聯(lián)被詐騙案件材料(立案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等),證人王某、付某的證言,被告人張某1、汪某2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或介紹他人提供銀行卡,伙同他人幫助轉(zhuǎn)移犯罪資金共計人民幣282766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汪某2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介紹他人提供銀行卡伙同他人幫助轉(zhuǎn)移犯罪資金共計人民幣7800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1、汪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張某1、汪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1、汪某2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汪某2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并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1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判處被告人汪某2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被告人張某1、汪某2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張某1的辯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辯護提出:被告人具有從犯、坦白、認罪認罰、初犯等法定和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家庭經(jīng)濟困難,請法庭在公訴機關量刑的基礎上對罰金金額予以減少。
汪某2的辯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辯護提出:被告人有坦白、認罪認罰、從犯等從輕量刑情節(jié)。另外,被告人沒有退繳違法所得是因為家庭經(jīng)濟困難,懇請法庭對被告人的罰金刑進一步從寬。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基本一致。本案審理中,被告人張某1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36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1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表示張某1系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公訴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委托司法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張某1的社區(qū)影響情況進行評估,經(jīng)評估,其具備社區(qū)矯正的條件。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進行掩飾、隱瞞,提供或介紹他人提供銀行卡,伙同他人幫助轉(zhuǎn)移犯罪資金共計人民幣282766元,被告人汪某2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進行掩飾、隱瞞,介紹他人提供銀行卡伙同他人幫助轉(zhuǎn)移犯罪資金共計人民幣78000元,兩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張某1構成情節(jié)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兩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兩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1退繳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汪某2另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張某1減輕處罰,對被告人汪某2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對被告人主刑的量刑建議無明顯不當,予以采納,關于罰金,在依據(jù)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的基礎上,亦需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繳納能力,鑒于被告人張某1提供證據(jù)證明其為村貧困戶,本院在公訴機關罰金刑的基礎上予以適當減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汪某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4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張某1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600元、被告人汪某2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80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其中被告人張某1的違法所得已退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3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潘小紅
人民陪審員張宏軍
人民陪審員徐紅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唐杰
書記員汪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