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宿松縣人民法院
(2024)皖0826刑初138號
2024年06月1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以宿檢刑訴〔2024〕1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6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虞陶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尹某、辯護人張超錦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3月8日至12日期間,被告人尹某1駕駛面包車、攜帶吸油棒和一個100升的油桶,先后四次盜竊他人貨車、挖機內(nèi)的柴油,價值共計3052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4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尹某1在宿松縣××街道××路××,通過吸油棒吸油的方式,盜得被害人黃某停放的貨車油箱內(nèi)的100升柴油,價值763元。
2.2024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尹某1在宿松縣××鎮(zhèn)××道公安監(jiān)測站斜對面的工地上,通過吸油棒吸油的方式,盜得被害人姜某停放的挖機油箱內(nèi)的100升柴油,價值763元。
3.2024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尹某1在宿松縣××鎮(zhèn)××路××道××,通過吸油棒吸油的方式,盜得被害人李某停放的挖機油箱內(nèi)的100升柴油,價值763元。
4.2024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尹某1在宿松縣××街道××路盡頭山腳旁工地上,通過吸油棒吸油的方式,盜得被害人張某停放的兩臺挖機油箱內(nèi)的100升柴油,價值763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尹某1賠償了4名被害人的損失。
公訴機關當庭提交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尹某1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尹某1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判處被告人尹某1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如果能通過社區(qū)矯正,建議判處被告人尹某1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尹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尹某1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沒有給社會造成較大危害;退賠被害人損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4年3月25日,宿松縣公安局民警在宿松縣××鎮(zhèn)××路××室××室將尹某1抓獲,尹某1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在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經(jīng)宿松縣社區(qū)矯正局評估,尹某1基本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的條件。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尹某1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尹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尹某1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被告人尹某1退賠被害人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尹某1多次盜竊,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尹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尹某1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決定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并依法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尹某1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袁勇奇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汪娟
書記員陳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