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377號
2024年05月23日
指控事實
2024年3月25日19時24分許,被告人劉某1酒后駕駛號牌皖KK××**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太和縣××鎮(zhèn)××街xxxx超市門口對面,由南向北倒車時與電線桿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劉某1讓他人頂替,逃避檢查。后經(jīng)安徽龍鑫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劉某1的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6.6mg/100ml。系醉酒駕駛。經(jīng)太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劉某1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劉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劉某1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且事故后讓他人頂替,逃避檢查,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1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要求對被告人劉某1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經(jīng)查,被告人劉某1五年內(nèi)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又醉酒駕駛機動車被查獲后有實施妨害司法行為,故對此量刑建議,本院不予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行政處罰罰款一千元折抵罰金)。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世斌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謝其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