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定遠縣人民法院
(2024)皖1125刑初169號
2024年05月23日
案件概述
定遠縣人民檢察院以定檢刑訴〔2024〕1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定遠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陳兆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蘇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1.2021年6月,被告人蘇某分別到定遠縣定城鎮(zhèn)太陽城小區(qū)3棟中戶一樓、20棟西戶一樓毛坯房,盜竊房間墻體內(nèi)電線,銷贓得款共約800元。
2.2023年2月,被告人蘇某兩次到定遠縣××鎮(zhèn)××村扶貧車間廠房,共盜竊廠房內(nèi)4平方米電線500余米、2.5平方米電線900余米,鑒定價格為2103元。
3.2023年11月15日18時許,被告人蘇某到定遠縣定城鎮(zhèn)定遠院子小區(qū)28棟3室,盜竊墻體內(nèi)電線約300米,價值400余元。
4.2023年11月17日18時許,被告人蘇某到定遠院子小區(qū)39棟1室,盜竊墻體內(nèi)電線約400米,價值500余元。
5.2023年11月21日18時許,被告人蘇某到定遠院子小區(qū)38棟西01室,盜竊墻體內(nèi)電線約600米,價值800余元。
6.2023年11月25日18時許,被告人蘇某到定遠院子小區(qū)41棟南02室,盜竊墻體內(nèi)電線約400米,價值500余元。
7.2023年11月26日18時許,被告人蘇某到定遠院子小區(qū)29棟-5室,盜竊墻體內(nèi)電線約500米,價值600余元。
8.2023年11月27日18時許,被告人蘇某到定遠院子小區(qū)41棟北03室,盜竊墻體內(nèi)電線約400米,價值500余元。
9.2023年11月28日18時許,被告人蘇某到定遠院子小區(qū)30棟-4室,盜竊墻體內(nèi)電線約400米,價值500余元。
10.2023年11月29日18時許,被告人蘇某到定遠院子小區(qū)42棟-南01室、42棟-北01室,盜竊墻體內(nèi)電線約500米,價值600余元。
11.2023年11月30日18時許,被告人蘇某到定遠院子小區(qū)8棟-2室,盜竊墻體內(nèi)電線約400米,價值500余元。
12.2023年12月2日18時許,被告人蘇某到定遠院子小區(qū)15棟101室、15棟102室,盜竊墻體內(nèi)電線約500米,價值600余元。
13.2023年12月3日18時許,被告人蘇某到定遠院子小區(qū)30棟-5室、30棟-7室,盜竊墻體內(nèi)電線約500米,價值600余元。
14.2023年12月4日18時許,被告人蘇某到定遠院子小區(qū)41棟南01室、41棟北01室,盜竊墻體內(nèi)電線約400米,價值500余元。
15.2023年12月5日18時許,被告人蘇某到定遠院子小區(qū)8棟-3室,盜竊墻體內(nèi)電線300余米,價值400余元。
16.2023年12月7日18時許,被告人蘇某到定遠院子小區(qū)38棟東03室、38棟西03室,盜竊墻體內(nèi)電線約400米,價值500余元。
2023年12月8日18時許,被告人蘇某到定遠院子小區(qū)準備盜竊時被抓獲。案發(fā)后,被告人蘇某親屬退款10000元,收購電線人員魏某、李某分別退款3190元、3750元,上述款項分別由失主領(lǐng)回。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戶籍證明、扣押物品清單、收條、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王某、魏某、李某等人證言,被害人丁某、韓國兵、石某等人陳述,被告人蘇某的供述和辯解,定遠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蘇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價值10000余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蘇某具有多次盜竊、坦白、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蘇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蘇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證據(jù)、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砬液炞志呓Y(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蘇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綜上所述,根據(jù)被告人蘇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蘇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4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對扣押在案的虎鉗、手機等物品由扣押機關(guān)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高燕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亭亭
書記員鄧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