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寧某某盜竊罪二審裁定書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終249號
2024年05月1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寧某某、王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2月22日作出(2023)皖1202刑初1196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不屬于依法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23年8月,被告人寧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阜陽市區(qū)內六次盜竊他人電瓶車,被盜車輛價值共計人民幣12300元。另查明:寧某某伙同黃某(未到案)盜竊一輛電瓶車,寧某某伙同張某3(未到案)盜竊二輛電瓶車,被盜三輛電瓶車價值共計人民幣6800元。具體犯罪行為:
1、2023年8月22日13時許,被告人寧某某與黃某騎車至阜陽市潁州區(qū)祥生云鏡工地綠化帶旁邊,將被害人姚某的一輛藍色大帥牌三輪電瓶車盜走。經(jīng)阜陽市潁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電瓶車價值人民幣1200元。
2、2023年8月22日15時許,被告人寧某某與張某3步行至阜陽市潁州區(qū)書香雅苑工地西門南側路邊,將被害人賈某1華的一輛灰色小刀牌鋒芒兩輪電瓶車盜走。經(jīng)阜陽市潁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電瓶車價值人民幣1500元。
3、2023年8月22日15時許,被告人寧某某與張某3騎車至阜陽市潁州區(qū)××小區(qū)路邊,將被害人楊某的一輛藍色江蘇冠軍牌三輪電瓶車盜走。經(jīng)阜陽市潁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電瓶車價值人民幣4100元。
4、2023年8月24日,被告人寧某某與王某某到阜陽市潁州區(qū)××西邊興業(yè)銀行對面,將被害人胡某1的一輛藍色雅迪牌兩輪電瓶車盜走。經(jīng)阜陽市潁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電瓶車價值人民幣1400元。
5、2023年8月24日,被告人寧某某與王某某到阜陽市潁州區(qū)××售樓部北邊,將被害人張某1的一輛淺藍色雅迪牌兩輪電瓶車盜走。經(jīng)阜陽市潁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電瓶車價值人民幣1300元。
6、2023年8月25日,被告人寧某某與王某某在阜陽市潁州區(qū)××莊附近,將被害人張某2的一輛白色愛瑪牌兩輪電瓶車盜走。經(jīng)阜陽市潁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電瓶車價值人民幣3000元。
7、2023年8月29日,被告人寧某某與王某某到阜陽市潁州區(qū)六里小學南門,將被害人于某的一輛米白色雅迪牌兩輪電動車盜走。經(jīng)阜陽市潁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電瓶車價值人民幣3500元。
8、2023年8月29日,被告人寧某某與王某某到阜陽市潁州區(qū)萬達廣場潁淮農(nóng)商行門口,將被害人胡某2的一輛白色雅迪牌兩輪電瓶車盜走。經(jīng)阜陽市潁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電瓶車價值人民幣1300元。
9、2023年8月29日,被告人寧某某與王某某到阜陽市潁州區(qū)××附近,將被害人滑某的一輛灰色雅迪牌兩輪電瓶車盜走。經(jīng)阜陽市潁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電瓶車價值人民幣1800元。案發(fā)后,被盜車輛已追回,發(fā)還被害人滑某。
原審法院依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證明及刑事判決書、扣押清單、返還清單等書證,被害人姚某、賈某1華、楊某等人的陳述,被告人寧某某、王某某的供述,潁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指認筆錄、提取筆錄,監(jiān)控截圖等證據(jù)認定上述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寧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寧某某參與盜竊九起,涉案19100元,王某某參與六起盜竊,涉案12300元,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被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認定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寧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對二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相應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相符,予以采納。二被告人均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二被告人在一個月內頻繁實施多起盜竊,且另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從重處罰。對寧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起訴書指控寧某某的犯罪數(shù)額不當,寧某某盜竊的四輛車價值評估沒有考慮折舊因素,應當以車現(xiàn)狀的市場價作為定案依據(jù),多估值6300元的辯護意見,因案涉被盜電瓶車均為價格認定小組人員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和標準,嚴格遵守認定程序,并在認定基準日對認定標的進行分析測算市場價格,認定結果客觀公正,依法予以采信,對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王某某并未采取破壞手段實施盜竊,且是寧某某讓王某某陪著去盜竊,系從犯,盜竊數(shù)額較小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二被告人共同商議,由寧某某攜帶并使用工具具體實施盜竊,王某某在旁邊等候,在寧某某竊取電瓶車后二人相互配合將被盜竊的電瓶車騎走,后多由王某某銷贓處理并參與分贓,王某某在犯罪過程中積極參與,并非從犯,且王某某參與盜竊數(shù)額高達12300元,對王某某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根據(jù)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寧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罰金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止。罰金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三、對被告人寧某某、王某某盜竊贓物予以追繳,分別退還或者折價賠償給被害人胡某1、張某1、張某2、于某、胡某2、姚某、賈某1、楊某、滑某,其中寧某某、王某某共同退賠胡某11400元、張某11300元、張某23000元、于某3500元、胡某21300元;另寧某某退賠姚某1200元、賈某1華1500元、楊某4100元,退還滑某被盜車輛(已退還)。四、對被告人寧某某、王某某犯罪作案工具六角開鎖扳手一把,依法予以沒收(未隨案移送的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王某1上訴稱,他不知道寧某2在阜南等地的盜竊行為,在阜陽盜竊時,工具是寧某2帶的,他也沒有參與。他僅得了幾百元錢,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對其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查明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二審期間,上訴人未提供影響本案事實認定的新證據(jù),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針對上訴人王某1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王某1伙同他人多次、多地實施盜竊的犯罪事實,有在案的書證、物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jù)的認定,且王某1到案后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以上證據(jù)相互印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足以認定本案主要犯罪事實。王某1辯解的分贓數(shù)額不影響本案定罪量刑。原判根據(jù)本案具體犯罪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王某1及寧某2前科情況、悔罪表現(xiàn)依法判處刑罰,量刑適當。綜上,王某1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1、原審被告人寧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應受刑事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梅
審判員周東
審判員王剛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杜婷婷
書記員韓玉純

